观案|自己贷款自己审批 信贷员将银行400万银行资金转入自身腰包
信贷审批人员与贷款公司实控人同为一人,自己编造了虚假资料贷款并进行审批后,400万元资金就此落入口袋。此后多年,身兼双重身份的王某一直在银行体系内安稳工作,直至2021年案发。而在同一家银行,还发生了多起员工违规放贷的案件。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仍然亟待加强。
左手贷款右手批复 银行员工自批自贷 400 万元
一个人名,两种身份。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披露的一份判决书再度揭示了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流程制度混乱的一角。
2013年初,既是浚县农信社善堂信用社客户经理,也是浚县胜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的王某,将两个角色“绑定”到了一起,上演了一起“左手转右手”的戏码。
身为客户经理,主要是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实地调查客户提供的材料真实性等的王某,对自己“大开绿灯”——为了给自己的胜利公司筹措经营资金,王某利用自己负责收集贷款资料、核实贷款材料真假等职务便利,以胜利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工业品买卖合同等贷款材料,从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0万元。过程也显出几分随意,“贷款手续是王某整理,王某负责审核资料,王某知道真假,所以也不用去核实贷款资料。”
在贷款到期后,王某又分别于2014年、2015年换据续贷。期间,一共偿还了177.7万余元利息,直至2017年5月后无力偿还本息,期间还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
值得一提的是,王某在浚县农信社系统内可以说是一位“老兵”,自2004年3月起至2021年7月被辞退,其在浚县农信社体系内工作时长超17年。
裁判文书中披露的细节显示,被告人王某于2004年3月至2015年4月在浚县农信社善堂信用社任客户经理;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在浚县农信社公司部任客户经理;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在浚县农信社善堂信用社任综合柜圆;2017年12月至2021年7月在浚县农商银行善堂支行任综合柜圆;2021年7月被浚县农商银行辞退。
这意味着,在2013年王某首度为自己“审批”了400万元贷款、且在2017年起停止还本付息后的多年间,一手经办的始作俑者始终“潜伏”在银行系统内未被查出。最终,王某在2021年9月27日,接到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后前去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引用的法律条款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并且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称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
农村金融机构违法放贷案例频发 内部治理亟待加强
无独有偶,裁判文书网上同一天披露另一份判决书显示,该行另外两名员工因违规发放贷款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7年4月,原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部经理靳建龙、客户经理吴存山,在明知鹤壁市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贸易公司”)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同意为腾达贸易公司办理贷款550万元并进行上报。后浚县农信社发放给腾达贸易公司贷款550万元,贷款到期后腾达贸易公司未归还。
2021年12月23日,浚县农商银行收回贷款本金65万元,利息5万元,目前仍欠本金485万元。2020年12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靳建龙、吴存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书显示,经查,在决定放贷的过程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靳建龙明知贷、用不一,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反规定,在其授意下发放该笔贷款。
银保监会官网显示,2019年,浚县农商行及该行四名负责人曾接到的一份监管罚单中便含有靳建龙的名字。违规案由包括:(一)违规发放贷款;(二)从事账外经营;(三)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靳建龙对违规发放贷款、从事账外经营负直接责任。最终浚县农商银行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745.74元,合计罚款841745.74元;靳建龙则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对 财经 网金融表示,银行员工在明知申请人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背景下,仍然帮助其贷款,往往都是内部人控制或串谋导致的,大家有达成了共同利益,违规操作,或者迫于领导压力不得不做。
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违法违规放贷的案例屡见不鲜。此前辽宁省纪委监委的通报中曾披露,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王中印在2014年至2019年间,在明知相关私营企业存在贷款用途不合规、贸易背景虚假、财务数据造假等违规问题的情况下,向多名下级行社负责人打招呼,为上述企业违规发放贷款10.43亿元。
山东聊城润昌农商行的多名客户经理违规放贷38笔,金额478.6万元,最终仅收回16.75万元等。
由于种种因素,农村金融机构仍是违规风险高发区。2021年四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显示,农合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风险最高,高风险机构数量分别为186家和103家,资产分别占本类型机构的5%、7%。
从罚单来看,农村金融机构也是当前受罚最多的银行类型。融360数字 科技 研究院数据显示,一季度从不同类型银行收到的罚单数量来看,2022年一季度农村金融机构(含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收到的罚单数量及金额均最多,罚单数量为166张,罚款总额为15362.36万元。
审计署也在日前发布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审计的23家中小银行普遍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治理制度不健全,监督制衡机制失效的问题,主要是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模糊,监事会职责悬空或走偏内控合规形同虚设,授信管理、贷款“三查”等核心业务制度和内控流程缺失或执行不严。
对此,廖鹤凯认为,农村金融机构频繁出现违法违规贷款乱象主要还是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操纵等问题比较严重,股东及高管员工之间的裙带关系严重,关联交易层出不穷。在完成数字化构架后,进行全流程操作管控,所有操作可查,监管定期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或许可以堵住这个痼疾。
【作者:王欣宇】
判决书:华融湘江银行一支行原行长受贿获刑,中介获利超千万
继湖南华融湘江银行原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张建国(副厅级)被判刑之后,该行一支行原任行长苏建新也因受贿被判。
4月9日,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苏建新案二审裁定书,苏建新因张建国打招呼,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放贷,并收受数十万元贿赂。
苏建新案判决书披露了该案中诸多借贷业务的套路:贷款中介人通过银行高层打通关系,支行行长运作违规放贷,中介人获利上千万元;而银行行长利用其借贷业务中的信息优势,泄露客户贷款信息,帮助第三方拉过桥资金业务,以便第三方获取高额利息。
上司打招呼,违规放贷数亿元
华融湘江银行成立于2010年10月,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组湖南原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市商业银行和邵阳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合并的一家注册地位于长沙市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77.5亿元。
华融湘江银行成立不久,2010年12月,苏建新跟随张建国从中信银行跳槽到了华融湘江银行,在长沙分行任业务五部负责人。
公开简历显示,张建国于2003年4月至2010年10月,历任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行长、长沙岳麓山支行行长;2010年10月至2016年9月,历任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常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长沙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华融湘江银行行长助理,华融湘江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6年9月任华融湘江银行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
而自2011年至2018年间,苏建新先后担任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业务五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长沙分行金星路支行(以下简称金星路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湘江新区分行金星路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湘江新区分行市场拓展五部总经理、三部总经理。
2019年7月24日,官方通报华融湘江银行常务副行长张建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苏建新也于2019年9月11日被湖南益阳市赫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接受调查。
法院判决认定:苏建新在任职期间,时任长沙分行行长的张建国给苏建新打招呼,苏建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向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公司)、湖南坤宇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宇公司)、湖南双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翼公司)发放贷款。判决显示,苏建新违规放贷的资金达数亿元。
同时,苏建新为从事过桥资金业务的唐某提供需要在苏建新任职银行贷款的双翼公司、湖南格林泰科绿色建筑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泰科公司)、湖南金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公司)、湖南华源鑫庆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庆公司)的信息,帮助唐某从事资金过桥业务获取高额利息。苏建新非法收受肖某、韦某、李某、蒋某、唐某所送的现金,金额共计288000元。
审批通过假合同贷款,中介获利千万
判决显示,苏建新在张建国打招呼后,实际上是帮助了贷款中介人肖某,明知贷款材料中有假合同仍审批通过,中介人获利超千万元。
在苏建新案中,肖某以一名证人出现。肖某称,他经张建国打招呼,认识了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业务五部的经理苏建新。自2011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他分别帮朱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长沙分行办理贷款共计1.4亿元,帮谭某以九峰公司的名义在长沙分行办理贷款共计1亿元,帮魏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长沙分行办理贷款共计0.8亿元。苏建新作为上述每笔贷款的具体审批人,明知贷款资料中的材料供应合同是假的,仍审批同意了贷款,并向贷款具体经办人江黎、廖某打招呼,让他们关照造假资料顺利通过。
苏建新供述称,2011年张建国介绍肖某到长沙分行办理贷款,要他关照,2011年至2015年期间,在肖某帮朱某、魏某、谭某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他明知贷款资料中供货合同等资料是假的,没有为难肖某,审批同意了贷款。他还跟分行信审部的工作人员和行里的其他工作人员打招呼,帮忙通过了银行内部审批和审贷会,及时审批同意并放款。
朱某、魏某、谭某证言称,因经肖某帮助贷款,他们分别按贷款金额的4%-5%支付给肖某费用,其中朱某支付肖某费用540万元,魏某支付肖某费用200万元,谭某支付肖某费用650万元左右。三笔贷款办理成功,肖某获利1390万元。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5年间,上述肖某帮助朱某、魏某、谭某的贷款共计3.2亿元,为感谢苏建新在办理贷款上的关照,肖某在2011年至2016年的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以拜节的名义,先后15次在苏建新的办公室送给苏建新现金,每次4000元,共计60000元。
泄露客户贷款信息,运作资金过桥业务
判决显示,苏建新利用其银行行长的信息优势,泄露客户贷款信息,帮第三方拉过桥资金业务,以便第三方获取高额利息。
相关专业人士介绍,过桥资金通俗地讲,其实就是垫资,比如,某公司在银行有借款,到了还款日却暂时无法还款,为了能够继续在银行贷款,这家公司于是找一家“贷款公司”垫付之前欠银行的贷款,还清后就继续可以再银行贷款了。等第二次银行贷款款项下来后,这家公司再用这些款项去还“贷款公司”,这个过程就是过桥,而“贷款公司”垫付的钱就是过桥资金。
法院查明,唐某以原长沙顺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科公司)的名义,从事提供过桥资金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中介业务。2014年下半年,唐某为拓展业务,到金星路支行的办公室递名片时认识了行长苏建新,之后与苏建新吃饭、打麻将成了朋友,于是要苏建新关照他的业务。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苏建新分别向他提供了双翼公司、格林泰科公司、金房公司、鑫庆公司需要短期借资金还贷或需要办理承兑保证金,且银行会顺利放贷,可放心出借资金的信息。苏建新介绍唐某与上述公司联系,由唐某与上述公司商定操作借款还贷或交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具体细节,唐某获取高额利息300余万元。
操作资金过桥业务也有“套路”。在双翼公司续贷操作案中,证人蒋某称,经苏建新介绍唐某给双翼公司提供归还贷款资金后,他与唐某谈好借款利息、借款方式、归还方式等,唐某提出续贷受托支付到顺科公司。他做了一份双翼公司与顺科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交给唐某盖章签字,原件撕毁将复印件交给银行。苏建新也明知该合同是虚假的,没有真实贸易,但仍放款受托支付到唐某提供的账户。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双翼公司向唐某借款还贷或交银票保证金,都是按上述模式操作。
苏建新供述:2015年至2018年期间,他将在他们银行贷款的双翼公司、格林泰科公司、金房公司、鑫庆公司的详细情况告知唐某,并介绍唐某与上述公司联系,让唐某放心借款给上述公司还贷款或交银票保证金。这些公司因贷款需要有求于他,就会选择找他介绍的唐某借款,实际上唐某与这些公司并没有真实贸易。他们银行放款会同意受托支付到唐某指定的贸易公司,唐某收回借款获取利息就没有风险,确保了唐某的借款资金回笼并赚取利息。唐某每次赚钱后,都会送现金表示感谢。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苏建新7次收受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19万元。
2021年2月3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苏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苏建新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30日,益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三天,2021年1月28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融湘江银行总行原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张建国(副厅级)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公开宣判:张建国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9年,张建国受贿406.32万元;2011年至2014年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67亿元,造成损失2407.37万元。
违法发放贷款罪追诉
目前,对于 违法发放贷款罪 ,无论司法实践还是配套规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观念上需澄清或规定需完善的诸问题,并且由于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违法放贷行为猖獗。此文从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追诉和定罪方面的几个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目前,无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还是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 罪名 统一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刑法》原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统一适用“违法发放贷款罪”罪名。所以,无论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还是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只要违反国家规定并构成犯罪均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来定罪。 二、司法机关判断发放贷款行为是否违法,应以国家规定为准,不以金融机构内部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上述“国家规定”,应是指国家法律、 法规 和规章,具体为《 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信贷管理的规定等。 三、根据违法发放数额判断发放贷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看06年6月29日以后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规定,对于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究采用两个可选择的标准:即发放数额标准,或发放贷款的损失标准。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标准。目前尚未见统一的明文规定,只能看各省司法机关目前掌握何种标准。 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作为标准定罪,是根据06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在此之前,只以损失标准定罪。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此前的违法放贷不能以数额标准定罪。所以,对行为人以违法放贷数额来定罪,只能看06年6月29日以后违法放贷数额。 四、以造成损失的数额定罪,应确定统一的侦、检、审标准;并明确规定损失的确定时间为 贷款逾期 日 依照2001年4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关于 经济犯罪 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 追诉。同时,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个人实施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于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上述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标准和审判机关的标准各自制定,导致了规定上的不统一性问题。 上述损失的界定又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关于损失界定时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 要约 定的贷款还款日期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就应认定违法行为造成了贷款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违法发放贷款案判决前,贷款没归还的就应认定造成了损失;第三种观点认为,对逾期贷款穷尽了法律手段后仍未收回才算损失。同时,《中华人民银行文件》(银发〔1998〕151号)第二章第四条也对“损失贷款”进行了界定:“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的,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为损失贷款。鉴于对于损失的界定时间没有定论,所以给司法机关是否立案追诉带来判断的难点,司法机关也常以没有造成损失的 证据 为由不予立案。 上述情况,导致目前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打击不利,犯罪猖獗。侦、检、审机关除应统一追诉和审判标准外,还应对损失的界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毕竟违法发放贷款性质和造成的损害严重,为增强打击力度,建议以贷款逾期为标准。对于逾期后追回的或行为人主动赔偿的,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五、宜把握好个人犯罪和 单位犯罪 界限 违法发放贷款罪,往往是个人利用职权之便,违反单位意志或不按单位规定发放贷款或干预贷款的发放,如不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核等而指令相关人员发放等。因发放贷款行为形式上是单位行为,容易理解为单位违法发放贷款。所以,在追诉和定罪时,应注意把握相应界限。除按规定履行了正常审批程序的可以以单位犯罪追诉外,其他情况应以个人犯罪追究为宜。因为个人犯罪一旦作为单位犯罪追诉,单位除承担个人犯罪造成的损失外,还会雪上加霜,承担罚金等其他法律责任。尤其对于地方集体制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正在试点的村镇银行,单位被追诉的结果,会导致极大损失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
千元好处费就骗贷40万元?工行陷2.24亿骗贷大案
三年时间,三个“内鬼”,千元好处费就能骗贷40万元。日积月累的亿元骗贷案,最终还是要接受法律的审判。
汽车销售公司伪造材料,与工商银行员工“配合”默契,行贿1000元换取1-40万元的客户 贷款 金额。员工明知造假却装聋作哑,把以加班费、过节费的形式伪装后的赃款揣进自己口袋,累积骗贷近2.24亿元,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湖南衡阳的这起骗贷案。
“高贷”、“虚贷”牟利快
公司动起歪脑筋
裁判文书显示,被告湖南衡阳圣麒仕汽车销售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包括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和汽 车贷 款申请材料代理等业务,2013年1月,公司与工商银行衡阳分行签订合作开展购车专项 分期付款 业务的协议。不过,仅仅一个月之后,公司法人龙秋香就动起了歪脑筋,开始以牟利为目的,安排其公司员工龙某、谷某等人,为客户伪造《汽车购销合同》、《首付款收据》、《汽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虚假资料并提交给工商银行申请贷款。
等到贷款发放之后,再通过公司POS机将客户车贷全部刷入圣麒仕公司账户,之后再与客户结算,扣除购车费用、银行利息、手续费等,再将余下的钱转给客户。
通过以上方式公司共为客户办理“高贷”(指平于或高于购车价贷款)及“虚贷”(指不购车贷款)业务383笔,累计骗取贷款近2.24亿元;经鉴定,三年时间内,圣麒仕公司通过骗取贷款共非法获利613万余元。
一个敢骗,一个敢贷
文书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牡丹卡中心原主任唐迎九、衡阳师院支行原行长彭发乔、师院支行原客户经理骆向阳三人在这起骗贷案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按照规定,支行在办理车贷业务中应当见人见车,即对车贷人的资产、 征信 、是否真实购车等进行调查,并陪同车贷客户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但支行并未尽到严格审查的职责,对圣麒仕公司利用虚假资料办理的大量“虚贷”、“高贷”业务予以审查通过并上报至工商银行衡阳分行牡丹卡中心。
牡丹卡中心主任唐迎九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违反《商业银行法》中关于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严格审查的规定,对各支行上报的圣麒仕公司的车贷业务,在明知有大量“虚贷”、“高贷”的情况,被告人唐迎九依旧为圣麒仕公司办理虚假贷款业务304笔,共1.68亿元。
千元好处费带来“特殊关照”
2013年6月起,龙秋香与时任师院支行行长彭发乔商量,按车贷金额分档次给其以好处费,其中贷款1-40万元给1000元,40-80万元给2000元,80万元以上给3000元,以请求彭发乔在该公司的车贷业务中给予关照。龙秋香按此标准共给彭发乔好处费4.8万元。此次“交易”彭发乔共为圣麒仕公司办理虚假贷款22笔,共1769.7万元。
四个月以后,唐迎九发现圣麒仕公司利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之事,便将龙秋香叫到其办公室通报此事。但是之后龙秋香与唐迎九商议,每为车贷客户安装一台GPS,圣麒仕公司送800元的好处费给唐迎九,唐迎九欣然接受。不到两年的时间,龙秋香结算好处费共17.9万元。圣麒仕公司也“换取”虚假贷款业务304笔,共1.6842亿元。
明知造假却毅然审批放款
据唐迎九供述,他和 信用卡 部工作人员的职责是对支行申报的车贷公司的车辆贷款业务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核车贷资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银行的要求,审核通过后,再上报至杨某副行长处审批。2013年年底,他发现圣麒仕公司提供给银行的车贷资料有虚假,他跟龙秋香说要停止圣麒仕公司的业务,并要求龙秋香把贷款追回来。龙秋香要他对圣麒仕公司“高贷”行为予以通融,他就要求龙秋香将每安装一台GPS中的800元好处费给他。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龙秋香总共送了179200的好处费,他个人从中拿了3万元左右,其他的以加班费、过节费的形式发给其他员工。龙秋香送钱给他是因为他手上有审核的权利。
为何明知造假但还是审核同意放款,唐迎九表示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因为圣麒仕公司的个人车贷业务都是支行审核呈报上来的,他觉得责任在支行;二是因为圣麒仕公司拿了好处费给他;三是当时这种“高贷”的情况很多,湖南省工商银行也要求他们大力发展个人车贷业务,他如果把大量的车贷业务打回去,会影响业绩。
伪造材料“行云流水”
审查不严“不以为意”
根据裁判文书,钟某证明在2013年间,龙秋香找到他,要他做车贷方面的假银行流水、假车辆合格证、假购车发票、假房产证等。每做一份资料收取20-50元不等的打印费。大概3、4年前,骆向阳也来过他那里做车贷方面的假资料,具体做了什么假资料他想不起来了。谷某也证实,圣麒仕公司的车贷小部分是按规定的,大部分是高贷,公司是通过广告公司在复印发票后,改变复印件上的金额,再将复印件提供给银行。改发票是龙秋香从别人那学来后教给他们。除了改发票,还改了车辆合格证。
员工封某对造假也是“不以为意”,信用卡部贷款资料审核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车辆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但是贷款资料真实性审查的主体责任还是在支行一级。因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支行把关,彭发乔和骆向阳都已审批通过,他也就跟着审批通过了。2013年年底至2014年4、5月份,唐迎九收到贿赂后也会把钱拿给他,由他存起来,钱也分了少部分给他,所以只要不是很明显的造假资料,能通过就通过。
最终,对于这起数额巨大的骗贷案,法院二审裁定,继续追缴原审被告单位衡阳圣麒仕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613.5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部分的判决。
龙秋香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唐迎九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彭发乔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骆向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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