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贷款口径
1. 对2020年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监管考核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本行各项贷款余额超过一定比例的法人银行,经属地银保监局同意,可适用差异化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均不低于年初水平”。
2. 对涉农贷款占本行各项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属地银保监局同意,可选择将对其监管考核的口径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以下简称扩大口径),并可比照第1项规定,以扩大口径适用差异化考核要求
上海出台19条措施加强金融服务民企
6月11日下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共提出了19条工作措施,全文如下: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对上海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原则,按照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金融市场齐全、金融机构集聚优势,深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多方合力,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上海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上海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二、发挥货币信贷工具导向支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一)充分发挥定向降准、再贷款等定向调控功能。认真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将不少于100亿元的再贷款额度聚焦用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民营小微企业。商业银行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民营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运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和外贸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对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不设单张和总额限制,对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重点倾斜。力争每年办理民营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再贴现超过150亿元。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再贴现系统,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再贴现办理效率,盘活存量,用好用足限额。
(三)强化对宏观调控工具实施效果的考核。依托宏观审慎评估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强化对调控工具实施效果的考核,建立完善民营企业信贷专项评估指标,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对支持成效突出的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予以体现,在200亿元常备借贷便利额度内优先给予流动性支持。
(四)提升民营企业跨境金融服务水平。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依托自由贸易账户,为民营企业开展的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本外币跨境结算服务。商业银行要为有需求的民营企业提供多模式、更优惠的跨境贸易融资支持,降低民营企业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可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海外引进人才开立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并按照规定提供与其境内外就业和生活相关的各项金融服务。
三、推动商业银行多措并举,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五)落实民营企业公平信贷原则。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公平信贷专项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明确民营企业贷款统计口径,按季监测商业银行民营企业贷款情况。商业银行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要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贷款比重。研究出台新一轮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增强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积极性。
(六)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和尽职免责制度。商业银行要提高民营企业金融业务在全行的考核分值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将民营企业业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监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监管考核评价体系。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
(七)优化民营企业贷款期限和流程。商业银行要为民营企业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研发适合中长期项目和购置固定资产用途的贷款产品。积极探索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按照业务类别,对民营企业贷款办理时限做出明确承诺,精简耗时环节。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
(八)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商业银行要在守住风险底线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开发和推广,面向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推广无还本续贷模式。合理提高续贷业务在民营企业贷款中的比重,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对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民营企业,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
(九)创新民营企业信用融资产品。落实“中小企业千家百亿信用融资计划”,未来3年内,为优质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200亿元。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发挥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增信作用,不断创新服务民营企业的贷款担保产品,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中信用贷款比重不低于90%。深化银保合作机制,更好发挥保险对民营企业融资的增信分险功能。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数据和外部征信数据资源,积极探索和推广线上信用贷款业务模式。
四、发挥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势,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配合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民营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和再融资。开展上市挂牌培训辅导和政策服务,建立市、区两级拟上市挂牌企业资源库,积极培育上市挂牌资源。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创新创业债、私募可转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
(十一)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做精做强“科技创新板”,探索完善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合作对接机制。研究设立“文化创意板”。充分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探索境外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方式。
(十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民营企业。从2019年起,连续3年每年增加财政资金10亿元,补充上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强对初创期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实施差异化管理,逐步放松对创业投资机构注册和更名的管制。壮大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实力,推动形成千亿资金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保险公司通过投资民营企业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并购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做优。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帮助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五、持续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捷性
(十三)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进一步优化上海银税互动信息服务平台功能,有序增加实时查询纳税信用信息项目。加大市场监管、社保等公共信用信息对商业银行的开放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放实时查询信息接入端口,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商业银行利用有效整合信息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商业银行合规使用信用信息的监管,定期评估商业银行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的成效。持续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支持浦东新区、嘉定区建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区。
(十四)健全地方增信体系。支持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与国家担保基金和我市其他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形成国家、市、区三级政策性担保体系,全方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快落实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规模扩大至100亿元,将民营大中型企业纳入担保业务范围,不断优化担保业务流程,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有效提升融资担保规模。
(十五)提升支付结算服务能力。商业银行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开户便利,开辟多元化电子渠道受理开户预约,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开户审核效率。商业银行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多样化支付方式,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支持有代收代付业务或集团公司业务需要的民营企业通过开户银行,以入网企业身份接入我市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提高民营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挖掘等方面开展合作。
(十六)化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发挥100亿元上市公司纾困基金作用,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选择合适标的开展投资,视情逐步扩大基金规模。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通过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为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提供流动性。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盲目抽贷、断贷。加快清理我市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严防新增拖欠。
(十七)推动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主动做好信息披露,积极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引导和支持商会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和企业家信用档案,指导帮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六、加强部门协同,强化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组织保障
(十八)完善协同机制。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纳入我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机制职责范围,不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形成国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合力。
(十九)加强监督检查。国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内行业的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地方类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进行引导和督促,地方国资管理部门指导市管金融机构落实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要求。加强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估,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我市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对贯彻执行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
如何让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敢贷、愿贷、能贷”?
民营企业融资难一直存在,相比国企有政府的背书和兜底,民营企业的融资更加市场化,融资难、成本高。这种情况很难在根本上改变,牵涉到更深层次的原因。但是也在积极寻求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
首先银行得要有钱,银行手里有钱是第一步,至于有钱了贷款给谁是下一步要做的事情,去年央行4次降准,2019年1月的超预期降准都是在给银行释放流动性,把钱给到银行,存款准备金原来是银行存放在央行的资金,现在央行还给银行,银行就可以用来房贷,银行的资金是不会白白躺着账户上的,放在央行还有点利息,放在资金账户上如果不用,那完全是给储户贴利息。所以过去半年的货币政策是央行给银行更多的资金。央行为了给银行更多的资金,在去年又创设了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这是定向给银行释放资金,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资金投放。
第二步是不要限制对民企的贷款,这个限制现在已经不存在了,如果说过去去杠杆是有限制的话,那么现在这种限制已经拆除掉了,而且甚至在2018年底,银保监会主席声称要给银行定向给民企信贷投放指标,这就是“一二五”信贷指标。何为“一二五”信贷指标?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三分之一,中小型银行不低于三分之二,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从上面这个指标中我们也可以反推出,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是低于三分之一的,也就是说三分二以上的信贷是给到了国有企业,中小型银行的信贷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更高。
这些政策出台以后,情况有多改观,截至2019年1月末,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余额9.7万亿元,同比增长17.6%,增速比上年末高2.4个百分点。1月份增加2109亿元,增量是上年同期的2.6倍;2019年1月,新发放的1000万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平均水平为6.16%,环比下降0.12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下降0.21个百分点;截至2019年1月末,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小微经营主体2165万户,1月份增加26万户,同比多增7万户。可以看出,最近几个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金额有较大提升,利率也有所降低。主做股权设计、并购,业余股民,爱好搏击更多好文,欢迎点赞关注
定调!四大实质举措 “定向印钞+定向降息”开始了!
11月9日晚上8点,国务院常务会公布了一系列针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金融利好。
自本月民营企业座谈会后,一波利好民企融资的政策密集出台。再到如今国常会出台的诸多举措,可以说, 民企正迎来空前利好的融资环境。
根据新华社通稿,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主要公布了如下措施:
1、将中期借贷便利合格担保品范围, 从“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扩至1000万元。
2、力争主要商业银行四季度 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比一季度下降1个百分点。
3、 激发金融机构内生动力,解决不愿贷、不敢贷问题。 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与内部考核、薪酬等挂钩。
4、整治不合理抽贷断贷,清理融资不必要环节和附加费用,严肃查处存贷挂钩等行为。
5、 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凡有此类问题的都要建立台账,对欠款“限时清零”。对地方、部门拖欠不还的,中央财政要采取扣转其在国库存款或相应减少转移支付等措施清欠。
1
“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定向印钞+定向降息” 来了
将中期借贷便利合格担保品范围,从“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扩至1000万元。当央行扩大“合格抵押品”范围的时候, 意味着央行准备“扩大印钞规模”了。 而抵押品的范围,决定着“印钞的方向”。
今年以来,央行首先把“小微企业”发行的较低信用等级的债券,列入了“合格抵押品”。这样做之后,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债券如果在市场发行,金融机构就会有意愿购买,因为买了之后“有用”,可以抵押给央行换取“便宜的钱”。
后又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纳入MLF合格抵押品范围。这意味着,如果一家银行给“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发放了贷款,可以拿这些贷款凭证,到央行领取“便宜的钱”。
1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则提出,把“500万”扩大到了“1000万”。这意味着,可以用作MLF抵押品的范围再次扩大。
显然, 仅仅“定向印钞”是不够的,还要“定向降息”。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出,“力争主要商业银行四季度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比一季度下降1个百分点”。
这对金融机构来说并不难实现,因为今年下半年以来,民企融资成本已经开始逐步下降。
根据郭树清透露的数据显示, 截至三季度末,18家主要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平均利率6.23%,较一季度下降约0.7个百分点。 也就是说,如果按此标准,四季度只要再将小微企业平均贷款利率下降0.3个百分点就能实现上述目标。
2
民企贷款有望每年新增5万亿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银行业贷款余额中,民营企业贷款占25%,而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超过60%。民营企业从银行得到的贷款和它在经济中的比重还不相匹配、不相适应。
从长远来看,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支持,应该契合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相应比重。因此, 银保监会初步考虑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 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 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占整个贷款的比例不到四分之一,未来三年如果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民营企业贷款在银行新增公司类贷款中的占比有望翻倍,根据目前的数据粗略估算, 民营企业每年新增信贷有望达到5万亿以上 ,比目前多出3万亿左右。
3
融资担保基金更多运作信息明确
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今年7月底正式成立,初期注册资本661亿元。财政部持股比例高达45.39%,其余还有20家银行、保险等机构入股。
不过,在此之前,外界一直不太清楚融资担保基金具体运作模式。本次国常会释放了更多具体信息。
会议确定:
一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以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为主业, 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二是降低融资成本。 融资担保基金的担保费率不高于省级机构费率水平。中央财政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奖补。
三是实行风险分担, 融资担保基金和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银行不得因此减少实际放款数额。 鼓励各地对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占比高、增长快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探索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可持续经营。
接二连三的政策出台,无疑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带来了曙光,而今年以来,多个领域的政策开始出现松动,业内普遍预计, 明年政策环境仍会较为宽松 ,我们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机会宝)
民营企业贷款监管要求
主要渠道是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调查显示,26.8%的民营企业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占比居首位。21.6%的企业是民间借贷,16.8%的是企业间借款,14.6%的利用信用担保机构贷款,11.5%的是股权融资,还有8.8%的企业利用其它方式融资,比如网络贷款、保单贷款等。
主要方式是利用土地和房屋抵押贷款。调查显示:21.9%的企业通过抵押土地和房屋获得贷款,19.7%的企业利用信用获取贷款,16.5%的企业采取抵押或质押股东私有财产获取贷款,少数企业通过抵押设备、存货或者通过其他企业担保获取贷款,比重分别为13.7%和12.5%。
主要目的是用来维持正常运营。调查显示,20.4%的企业为维持正常运营需要融资,17.5%的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16.9%的企业为补充流动资金,15.6%的企业为开拓新市场,13.7%的企业为购置固定资产,12.1%的企业为偿还各种借款。26.8%的民营企业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占比居首位。21.6%的企业是民间借贷,16.8%的是企业间借款,14.6%的利用信用担保机构贷款,11.5%的是股权融资,还有8.8%的企业利用其它方式融资,比如网络贷款、保单贷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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