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联管业:一大型民企涉嫌巨额“骗取”背后
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国联管业”)是山西省晋中市的一家大型民营企业,此前并不被外界熟知。而如今,山西国联管业背负着涉嫌民间非法融资、骗取银行贷款等,备受当地议论。
晋中市利益人薛英(化名)公开反映,在其背后,当地有关部门还涉嫌“以虚假诉讼形式非法转移巨额资产案件久拖不办、查而不决”。她在举报信中介绍,山西国联管业涉嫌民间非法集资6亿多元,骗取银行贷款20多亿元。
2017年12月,山西国联管业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被晋中市警方逮捕。
谁的7500万资产?
薛英称,她的儿子李毛(化名)于2014年被刘旭东伙同他人诈骗3500万元,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诈骗3200万元,经过她几年奔走呼吁,刘于2017年归案。
期间,薛英在法院公开的判决书中发现,山西国联管业位于内蒙古的一宗估值7500万元的土地,被法院判决给山西晋中市王全(化名),巧合的是王全与薛英是同住一个小区十几年的邻居,彼此十分熟悉、了解。王全以回收国联管业废铁、边角料为业,如何具备获得7500万巨额资产的实力?
“我怀疑这是国联管业的实际控制人利用虚假诉讼在非法转移资产,如果他利用这种方式把资产都非法转移了。”薛英称,这意味着该企业欠银行的十几个亿、非法融资5亿还不了,自己被诈骗的3千多万元也无从追回。
她将相关线索及证据举报到了晋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几经周折,晋中市公安局终于立案了。薛英进一步介绍,她本以为公安机关立案后,就会迅速的办理此案,不仅能将此案查清,还能顺藤摸瓜查清楚该案嫌疑人利用类似手法将十几亿银行贷款的钱、非法融资的5亿元、诈骗她儿子及另外一名受害者共计8千多万元人民币等这数笔巨额资金转移的事情一并查清,揪出她一直认为的嫌疑人及其幕后的保护伞。然而事情发展并未如她所愿,几经更换办案人员后,案件被从晋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转到晋中市榆次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办理。
“我咨询过的律师等都认为程序比较蹊跷。”薛英说。
薛英开始到处反映、咨询该案,希望能起到督促的作用,以使该案能尽快得到依法处理。据她介绍,截止到现在,榆次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队长已经换了人,她还是得不到这件案子进展的情况。薛英称,有相关领导以企业有重大合作等理由影响了该案的顺利进展。薛英反复强调,只要真正的、公平的依法查这件案子,非法转移7500万资产只是冰山一角,这是个“惊天”的大事儿。
薛英不断地疑问,这么多钱都去哪儿了?谁转移出去的?
难以追回的巨款
据薛英介绍,李毛2012年经人介绍与刘旭东相识,当时觉得很荣幸,一直陪着刘吃喝玩乐、打牌。山西国联管业在被人为搞垮、分支机构更名之前,一直是一个很好的盈利企业,李毛对刘的信任与日俱增。
2014年,刘旭东以企业需要资金周转、银行贷款需要过桥资金等等为由,数次向李毛借取几百万到数千万不等的资金,前期有借有还还支付了利息,这让李对刘深信不疑。但是就在此时,刘旭东通过山西国联管业向李毛借而未还的钱达到3500万元,并一拖再拖。李毛说,期间刘旭东也很苦恼,他也向作为朋友的李毛发过牢骚,“企业又不是不挣钱,也不知道我二叔(国联管业的第二大股东、刘的亲叔叔)让我到处整(贷款、民间借贷、融资)这么多钱干什么。”
刘这些不经意的话让李毛感到莫名的危机,于是加紧催促刘还钱,后者表示山西国联管业马上就能从中信银行太原市支行得到一具4000万贷款的承兑汇票,并向李毛出示了获取这笔贷款的相关手续。两人约定了还款“协议”,再约定了共同到中信银行领取4000万承兑汇票的时间。
然而,在李毛和山西国联管业的出纳人员共同到达中信银行三楼去办理领取4000万承兑汇票业务的时候,李毛被一个蹊跷的电话叫到楼下,简单处理后李毛再到楼上准备和山西国联管业的出纳人员继续领取4000万承兑汇票时,被中信银行当时负责办理业务的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告知“下班,业务不能办理了”。李毛问这位工作人员4000万承兑汇票领走了吗,这位工作人员明确回答“没有”。
李毛再次约刘旭东共同去中信银行领取这4000万的承兑汇票,都被刘以各种理由推脱。刘最后百般无奈下告诉李毛说,“这钱(4000万承兑汇票)的确领走了,但都是我二叔安排的,我也没有办法,过两天我还有款进来,我再还你。”
“幕后人”涉黑?
此事之后,李毛慌了神,这3500万元除了300万元是他通过家人筹集,其他3200万他也是从4位朋友那里借的,用途对方也都很清楚,如果这钱要不回来,他全家都将“万劫不复”。李毛开始更频繁的催促刘还钱。
之后,李毛和朋友石磊(化名)跟随刘,去刘的二叔担任法人的一处山庄商谈还款事宜,到地方俨然深夜。突然,有不明人员持枪、砍刀等出现在李毛和石磊的车旁,并且有人用枪在车外指着车内的李毛,叫骂中吼道:“再敢要钱就废了你!”,石磊惊慌中驾车逃跑,几辆车随后猛追,过程中几次差点被对方的车别进深沟,形成事故。 之后一段时间李毛不敢再提还钱事宜。薛英说,发现儿子异常后经询问得知了原委。
“为了保护孩子,我才豁出去这60多岁的老命到处去跑让刘还钱。”薛英说,她也向公安机关和扫黑除恶反映过,但是说在他们山庄里摄像头没有录下这个过程、缺少证据而没有查实这件事情。
但因为3000多万也是借的4个债主的,她家里被债主砸的一件儿完整东西都没有,这3000多万如果要不回来,其全家都真的没法儿活了。随着扫黑除恶的影响力不断加大,债主倒是再没去她家闹过事,但是欠债的压力依然很大。
随着刘的归案,薛英也有一些并不确定的消息“打探”出来。
“我还让人给在看守所的刘某送过2千块钱,他因为和孩子关系好,也叫过我干妈。他才30岁冒头,比我儿子还小,在我心里他再坏也是个孩子,还可能变好,并且他也是个受害者,这个孩子在我印象里没这么多心眼儿一个人干这么大的坏事。听说一开始进到看守所,他认为他顶多就坐个5到7年牢,钱在他二叔手里,他二叔就会把他‘捞’出来,后来听说法官给他谈话告诉他可能会判无期,他就崩溃了,不是什么事儿都往自己身上扛了。”薛说。
薛英说,“虚假诉讼非法转移资产”的案子前后共换过四拨人负责该案的办理,但是她听说最后两拨负责案件的工作人员都没见过山西国联管业的相关账目,很多账目是办案人员通过银行才查到的,她也曾一度怀疑国联管业的账本在公安机关办案的过程中丢失。
记者在晋中市政法委采访时,一位官员也表示,薛英的确是受了委屈,薛英反映的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案子他也按照领导指示协调过。但同时也表示,政法委的职能只是组织协调,并不能直接干预案件。在晋中市采访期间也听到了国联管业相关人员疑似涉黑的传言,并把这一说法告知给了该官员。他表示,个别百姓还有更严重的传言、说法儿,但是对于薛英反映的情况,他还是希望能得到顺利推进的。
记者就薛英所反映情况的部分内容,也试图联系刘的二叔进行核实,但对方直接挂断了电话。
以不支付货款游说商户贷款 海福鑫老板涉嫌骗贷1.4亿
听闻越来越多的供销商报案,徐福生选择到公安机关自首。51岁的徐福生与他苦心经营的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福鑫公司),被控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 贷款 ,10月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海福鑫公司与徐福生的刑事责任。徐福生说:“事实我都承认,过程也认可,关于罪名,我不太懂法。”与徐福生不同,海福鑫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表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出席法庭的律师均是做了无罪辩护。
酒水生意遭受“滑铁卢”,开始拆借高利贷
被告人席上,徐福生头发斑白,昔日商海打拼风采不再。1965年出生的徐福生,高中毕业后选择当兵,18年后转业。2005年1月,他通过股权转让,成为海福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这次是因为公司的商户举报我公司利用商户名义在银行贷款,给商户带来信誉损失,我今天来投案自首说明情况。”徐福生在接受讯问时说。
海福鑫公司1997年成立,注册资金8000万元,主要经营酒水业务,是中粮集团下属的中国食品[-0.28%]北方销售公司(原名中国长城葡萄有限责任公司)红酒销售的华北地区及东北地区总代理,2011年和2012年全国销售长城红酒排名第一。
徐福生回忆,公司发展鼎盛时期是在2010年和2011年。员工最多时达到1100多人,销售网点主要分布在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和山东省、河南省等,销售额每年能达到5亿多元。然而,从2012年开始,公司销售业绩下滑,2013年到2014年销售业绩下滑了50%。负债经营下,公司员工也只剩二三百人。案发前,公司销售业务处于停滞,无法经营。
徐福生认为,自己生意遭受“滑铁卢”,主要是受国家政策及外部环境影响,高端红酒和白酒销售不出去,造成公司库房酒水大量积压,资金周转极度困难。同时又要偿还大量贷款、借款及高额利息,最终造成资金链断裂。
徐福生供述,2011年以前,公司解决发展资金的渠道主要是银行贷款,当时公司业绩很好,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没有问题。2012年公司业绩下滑后,偿还银行的贷款和利息变得有些困难。于是,他选择民间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短期拆借,但这部分资金要付3%至6%的高额月息。
在行业发展不景气的境况下,靠民间高息贷款应对银行的贷款和利息,又要偿还借款和高额月息,这几乎是“饮鸩止渴”。
2013年,由于他对市场发展的错误预估,让公司陷入了困境。6月,海福鑫公司向中国食品北方销售公司支付1.8亿元购进红酒。其中,半数资金是公司自有资金,另一半是从民间拆借的高息借款。
徐福生说,购进后不久,红酒市场价格下跌,其红酒难以销售,价值1.5亿元的红酒大量积压。同时,公司还积压了近1.9亿元的白酒。这导致海福鑫公司3.4亿资金无法回款。另外,由于市场原因,各地回款也很困难。仅北京市内,各大型超市长期累积拖欠他们4000万元货款。这种情况下,海福鑫公司资金链面临断裂危险。
徐福生供述,他是从2012年五六月份开始民间高息借款的,共有近50家,借款总金额约8.6亿元,公司已还高额月息2.8亿元,还本金1.5亿元。
为解决资金压力,游说供销商贷款
除了民间高息借款,徐福生将目光投向商户和银行。
“可能是2012年海福鑫公司在光大银行[-0.79%资金研报]金源支行做担保人,以北京分销商户的名义做过两期短期贷款,全都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在银行系统内取得了一定信誉,这种贷款模式在银行系统传开了。”徐福生供述,2012年下半年,民生银行[-0.32%资金研报]北京国贸支行找到他弟弟徐福成,想套用之前其与光大银行做贷款的模式,跟他们做贷款:海福鑫公司先向银行缴纳20%的保证金,贷款下来后先入到商户 信用卡 内,再由银行定向划拨到海福鑫公司账户,期限一年,年息12%。到期后,商户使用的金额,由商户向银行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海福鑫公司使用的金额,由其公司向银行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银行再退还海福鑫公司保证金。若商户不知福本金及利息,银行从保证金内扣除。
“我考虑这样做既可以让北京分销商户用贷款冲抵从我公司购进酒水的货款,也能减轻公司库存酒水压力,就同意了。”徐福生供述,2013年,包头商业银行北京通州支行、广发银行北京上地支行、平安银行[-0.22%资金研报]朝阳门支行等先后找到徐福成,想复制这种模式做贷款。
徐福生说:“商户同意将贷款由银行先划入商户信用卡,再定向划拨至海福鑫公司。贷款下来入到商户信用卡里或银行贷款额度已审批下来后,我公司业务员才与商户签订了贷款使用的协议书。”
经营北京一家商贸公司的张某作证称,海福鑫公司是其酒水供应商之一。2012年下半年,海福鑫业务员提议他在民生银行北京京广支行办理贷款,金额300万元,期限一年,由海福鑫公司提供担保,利息由海福鑫公司支付,他可以使用20%的贷款额度,从海福鑫公司进货可不支付货款。张某感觉这种贷款方式对自己没什么不好的影响,就答应了。
2013年上半年,张某又通过海福鑫公司业务员在包头商业银行贷款了30万元。这两次贷款均由海福鑫公司还清了本息。
2013年9月,在海福鑫公司业务员的提议下,张某又在民生银行北京京广支行办理了180万元贷款,张某可以使用60万元。到了2014年9月,已按事前约定还了银行60万元本金的张某,接到银行的催款通知,要求张某归还收上述款项。直到此时,海福鑫公司业务员才告诉张某,公司因资金紧张,120万的银行本金和利息没有还清。
徐福生案发后回忆,他们在包头商业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做贷款的北京商户100余家,贷款本金1亿余元。
感觉被骗后,越来越多的供销商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8月18日,徐福生选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承认,到了2014年10月,公司资金链完全断裂,实在没钱还银行的本金加利息。他与银行沟通,请求缓交本金和利息,银行答复让商户先行偿还,所以商户被银行催账。
被控骗贷1.45亿余元,声称不懂商户为啥举报
2015年8月18日,徐福生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9月24日,经海淀区检察院批准,徐福生被逮捕。2016年6月2日,海淀区检察院将此案公诉至海淀区法院。
据检方指控,2012年起受市场环境影响,被告单位海福鑫公司销售量持续下滑,资金紧张,为维持经营,被告人徐福生决定以海福鑫公司名义向多家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并在隐瞒上述经营状况及负债状况的情况下,与多家银行签订批量业务合作协议,由海福鑫公司推荐与其合作的下游经销商户向银行贷款,用于支付向海福鑫公司购买酒水的货款,海福鑫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提供质押担保。
同时,徐福生指派海福鑫公司业务人员与下游经销商户私下达成协议,以先进货后付款、承诺给商户无息使用部分贷款或由海福鑫公司为商户承担合作期间贷款利息等不同条件,诱使多名商户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供海福鑫公司使用。
上述贷款共计1.45亿余元,均进入海福鑫公司账户,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偿还公司贷款及利息等,海福鑫公司代替贷款商户按月向银行还款,但仅部分履行向贷款商户供货或返款的义务。2014年10月,海福鑫公司资金链断裂,不再向银行还款,且停止向商户供货。
法庭上,检方指出,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被告单位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徐福生说:“事实我都承认,过程也认可,对于罪名,我不太懂法。”
徐福生的辩护律师认为,包头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在对福海鑫公司的经销商贷款项目是合法的、程序是正当的,福海鑫公司没有为获取贷款向银行提供虚假文件,而且贷款过程经销商是知情的。另外,海福鑫公司和经销商之间的贷款资金使用协议,是在贷款发放后签署的,没有影响贷款的发放,并且实际履行了,不应认定是骗取贷款的依据。
“商户举报我和公司诈骗,我想不通,是公司运营出了问题,当时双方对资金都有正常的需求,还不上贷款和利息后,我并没有逃避商户、逃避现实,而是在积极想办法,尽最大努力解决问题。”徐福生说。
“2014年8月下旬,公司还在向商户供货,只是供货量不大,9月份供货量极小,10月份就不供货了。”徐福生解释,因资金链断裂,公司不能按时偿还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及高额利息,对方将其库存酒水逐步进行抵押封存。直到2014年10月,他还积极与小贷公司协商,请求解封公司10%以上的酒水,如此便有3000多万元酒水给北京分销商户供货。
对于涉案贷款的去向,徐福生供称,按照商户与其公司枪钉的协议书约定,他们使用约3000万元贷款;按照银行与其公司签订的贷款保证合同,向银行共缴纳了约2000万保证金;公司支付包头商业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及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利息约2000万元;给商户发货用了2000万元;公司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约1000万元。
案件揭开酒水销售行业规则,促销返现成惯例
办案中,侦查机关还对海福鑫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司法审计,发现多宗大笔开支。2014年3月,该公司账上显示,现金支付3比款项共计1728.6万余元。
徐福生解释,这是公司一年来积累的红酒胶帽费、瓶盖费、小票费、促销活动返现等各种开支,是要返给公司业务员、促销员的,由他们再返给酒水消费者和酒店、餐厅服务员。每逢重大节日或促销活动,此类费用达几百万元。这是酒业销售的市场惯例。
2013年11月至12月,海福鑫公司账上显示,现金支付97笔款项4982.3万元,却没有申请人、使用人、审批人签字。对此,徐福生解释,公司每年要在春节、十一、元旦等时间举办酒水订货会,承诺经销商案订货金额返给一定比例的现金和市场支持费用,但这部分费用没有实际支付给经销商现金,而是作为经销商的预付款计入现金账。
他举例,如经销商在其公司订了100万元的酒水,实际只给80万元货款,但公司要按100万元资金收入入账,并发出100万元酒水,相差的20万元是返给经销商的,作为其下次订货的费用。因为酒水利润很大,销售市场基本都是这种模式。为了平账,公司虚构了20万元的提现。
北京某国贸公司经理李女士作证称,酒水市场竞争比较激烈,海福鑫公司要求经销商进行推销,就会存在进店费、红酒胶帽费、瓶盖费、小票费、促销等费用,这些费用由海福鑫公司承担,属于市场惯例。海福鑫公司为促销酒水还用过汽车奖励的方式,销售经理业绩好的曾有年薪达几十万至上百万元的。酒水市场均采用类似模式。
办案检察官:想扭亏为盈的愿望促使他不断借款
“徐福生想扭亏为盈的愿望,促使他不断去借款,用新债去偿还旧债,最终资金链彻底断裂,导致其完全没有办法偿还这些债务。”此案的办案检察官陈晨对记者说,“案件的发生,对于徐福生和其海福鑫公司,以及用自己名义帮忙贷款的小商户与银行来说,都是非常遗憾的事情,但这三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陈晨分析,对徐福生和他苦心经营的海富鑫公司来说,海富鑫公司本是有很好的经营积累,但他对市场判断的失误,以及经营手段的过于激进,导致公司陷入困境。若徐福生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对经营规模和范围进行收缩,或许不会导致今天的结局。
“徐福生和海福鑫公司的行为,将贷款小商户和发放贷款的银行都置于风险之中。”陈晨介绍,海福鑫公司的经营已达到一定规模,与其有过业务往来的商户不在少数。单独一个小商户的贷款金额并不高,但积少成多,众多小商户的贷款金额合起来就会十分庞大,这也是导致海福鑫公司最终难以还款的原因之一。
对小商户来说,由于受市场环境影响,他们也希望获得一些无息贷款,或在跟海富鑫公司业务往来中获得一定优惠,并没有认真考虑海富鑫公司为何需要其出面向银行贷款,导致自身也一定程度上陷入危机。
对银行来说,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定损失。小商户申请贷款是以向海福鑫公司购货为名,银行基于海福鑫公司之前的信誉,认为其具有供货实力,但在审核贷款发放时,尤其是在实质性审查方面存在瑕疵。从在案证据看,有些小商户提供的贷款资料并不是很完善,银行审核时没有去核实海福鑫公司与小商户以往的业务往来情况,或购销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
广西富豪吴东等被控骗贷420亿一案复庭 吴东否认骗贷
备受关注的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美天元集团)被控单位骗取银行 贷款 及单位行贿犯罪一案,于2017年1月首次开庭休庭后,公诉机关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在审理中,发现有遗漏被告人及遗漏罪行,以及发现中美天元集团涉嫌骗取贷款罪、单位行贿罪犯罪事实,三次补充追加一并起诉后,于今日上午9时30分,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复庭审理,5家受害银行代理人参与诉讼。被告单位中美天元集团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吴东等13名被告人悉数听审。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称,经查明,广西中美天元集团系由被告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中美天元集团)为核心成员组成的企业集团。该集团对外以中美天元集团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业务涵盖金融、能源、医药、房地产等领域,集团通过关联企业的控股、参股及业务担保等方式有效管控其经营活动。被告单位为实现单位利益,通过操控多家贷款主体(大部分系关联企业,少部分为借壳企业)和他人向银行贷款,在申请贷款过程中直接提供和授意贷款主体向银行提供虚假申贷材料,以取得银行的信任获得巨额放款;被告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还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
被告人吴东系集团及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朱锦华、杨静分别系集团财务总监、办公室主任,系集团高层管理人员;被告人吴浩系集团北方地区业务负责人、原系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洲系集团南方地区负责人;被告人吴世民系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高新科技支行副行长;被告人张作鹏系关联企业广西桂红八角香料贸易有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实为集团普通员工;被告人谢世民和曹美玲均系关联企业广西众乐家益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黄绍滨系集团员工;被告人周云飞原系辽宁省盘锦盘山国土资源局抵押登记股股长;被告人陈坚和黄冬敏,分别系广西明冠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玉林惠佳分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其中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吴世民、周云飞、黄冬敏、陈坚、张作鹏、曹美玲、谢世明、黄绍滨被控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吴东、朱锦华同时涉嫌单位行贿罪。
1 骗取贷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单位以被其操控的北海新特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正晨石化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及他人名义,以票据承兑、信托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通过伪造相关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完税凭证、购销合同等申贷材料;制作虚假土地权属证书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位于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国有土地权属证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伪造上述盘山县太平镇的土地评估报告,虚增土地评估值等手段,分别向柳州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 光大银行 (3.840, -0.13, -3.27%)南宁分行、农行玉林分行、农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等5家银行,骗取贷款394笔420多亿元。截止案发,上述贷款已结清267笔共计312多亿元,未结清127笔共计108多亿元。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吴世民、张作鹏、曹美玲、谢世明、黄绍滨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周云飞、黄冬敏、陈坚共同作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2 单位行贿罪
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单位为能在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办理贷款、承兑汇票及入股银行等事项获得帮助,由被告人吴东、朱锦华经手,送予北部湾银行原董事长滕冲共折合人民币190多万元;送予柳州银行原董事长刘忠港币350万元、人民币10万元、920多万元房产两套(未遂);送予柳州银行南宁分行行长牙廷周人民币29万元、副行长何晓春人民币10万元、副行长陈小汕人民币13万元,柳州银行董事会秘书廖云晓人民币11万多元。
2013年底,李耀清接任柳州银行董事长后,发现中美天元集团贷款总量过大,授信集中度太高,抵押物有虚高现象,遂要求对该单位贷款总量控制,逐步收缩。中美天元集团为能继续贷款,于2014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东在柳州跃进路“毛家饭店”约见李耀清期间,吴东安排被告人朱锦华将装有100万元港币的袋子送给李耀清。李发现后,于次日在柳州银行纪委书记见证下,并由该行董事会秘书廖云晓退还被告人吴东。
以上行贿财物共计652万港币、人民币91万元、1万美元,价值人民币920多万元未遂房产两套,共计折合人民币1551万多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中美天元集团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吴世民、张作鹏、谢世明、黄绍滨伙同被告人周云飞、黄冬敏、陈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中美天元担保公司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吴东、朱锦华,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期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中美天元担保公司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吴东、朱锦华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除被告人吴东和吴洲外,其余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吴东表示对骗取贷款罪指控不予认可。他辩称,自己是柳州银行的大股东,且与该行签订有银企协议,与银行方有“投一贷十”和“存一贷三”的约定,且贷款并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不应构成骗取贷款罪。至于他们集团提供申请贷款材料真伪问题,被告人吴东称,是柳州银行审核的,材料是否造假,银行方面是明知的。对于单位行贿罪名和金额的指控,被告人吴东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即他给予滕冲的款项全部为索贿;对经予刘忠款项除10万元是其主动给予外,其余全部系刘忠索贿。而给予李耀清的100万元港币,因对方已经退还,李耀清不构成受贿罪,他对这笔给予款项则不应构成行贿罪。至于自己给予柳州银行其他中层干部的财物,被告人吴东认为,是自己作为银行大股东给予员工加快业务办理,加班加点的“辛苦费”,至于是否属于行贿,他表示由法院来认定。
另一被告人吴洲则辩称,自己并非中美天元集团的南方地区业务负责人,他对指控其骗取贷款罪不予认可,一是银行并没有损失,二是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
当天中午12时10分,法庭宣布休庭,下午仍继续审理。
关于中美天元事件了解一下
若非一宗血案,吴东家族持续的骗贷和贷款诈骗行为,可能至今都不会收手。
1血案发生在2014年5月10日15时许,一个周六的下午。柳州市城中区曙光东路,准备去运动的柳州银行董事长李耀清步行到小区门外的修鞋摊补好鞋后,与司机一同原路返回小区。
此时,小区大门外一辆雪佛兰轿车上走下一名年轻男子,迅速拔出插在后背的20厘米长菜刀,猛烈砍向李耀清,三刀下去刀刀见骨。一名目睹惨状的妇女被当场吓晕。
李耀清后背长长的刀伤触目惊心。
事发后,李耀清司机迅速将其抬上车,赶到最近的医院救治。就诊记录显示,李耀清总共出血3500毫升,几近丧命。李耀清的伤情后来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警方事后查明,砍人的是一90后青年,名叫吴斌,广西博白旺茂镇六田村人。砍完人后,吴斌迅速跑掉,钻进停在附近的雪佛兰车,接应的30岁同乡青年吴世华迅速将车开上了高速。几经辗转,两人来到玉林陆川县躲藏。
2
2014年5月11日晚22时许,警方在玉林市陆川县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涉案的另外9人也相继落网。经查,涉及“李耀清遇袭案”的12名嫌疑人中,有3人是吴东的儿子,分别是长子吴洲、三子吴浩和四子吴世忠。
3
2016年9月27日,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浩和吴世忠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吴世华有期徒刑5年,判处吴斌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以窝藏罪分别判处吴洲等6人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刑罚。
4
2017年1月18至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东、吴浩、吴洲等13人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一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相关被害单位、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我小舅子银行征信不好,他要用我媳妇的名义贷款,用他名下的房产证作为抵押?
最好不要。他征信不好,说明偿债能力差。用你家信息贷款,后面还不清,最后虽然会用他的房子抵债,但你的信息档案上就有记录了。真心不建议这么做。首先即使最后执行房产用于还贷,你媳妇的征信也会受影响,这会直接影响你们家庭日后的融资活动,也许你们今后都难以再贷到款。其次就怕你小舅子再拿房子去干什么事,或者执行了房子也无法还清所有贷款的话,还款义务就会落到你们身上,这个更严重。最后,这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嫌骗取银行贷款,是犯罪。一般我们只建议配偶,父母,子女这些有共同利息的直系亲属之间才能做,兄弟都不行。
用别人的名义贷款:
1、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是贷款诈骗罪(取决于主观目的)
2、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是如果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骗取贷款的,则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冒名贷款主要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和“假名贷款”几种。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采用了上述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将贷款非法占有或者挪作他用,则应当分别根据刑法关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抵押房子贷款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首先确认房屋未办理过抵押登记。
二、申请人向银行相关登记部]提出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
三、申请人向银行提交所需资料。
四、银行审查资料,合格后指派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贷款的额度。
五、银行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核对原件。
六、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
关于他涉嫌骗取银行贷款和骗取银行贷款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