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积金可以转省公积金贷款吗
长春市公积金可以转省公积金贷款。新单位在省直公积金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可以从长春市公积金转移到省直公积金。转移后提供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重新递交材料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长春市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是什么?满足这些!
; 现在不少地区都在陆续新建商品房,如果用户名下有公积金,符合贷款条件的话,可以选择申请公积金贷款。每个地区的规定不同,今天就以长春市为例,介绍一下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长春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7、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长春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A4纸复印);
2、户口簿的首页、户主页、借款人页及共同借款人页复印件2份;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复印件2份,单身声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委托银行还款卡(借记卡)复印件2份;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6、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首付款收据复印件2份;
7、如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公积金缴存明细。
长春公积金贷款利率
11月22日央行降息后,国管公积金中心同时也发布通知,相应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长春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下调0.25%。新的利率标准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如何执行?昨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做客长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在线访谈节目,记者进行了采访。
昨日,记者了解到,长春市从11月22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公积金上年结转公积金存款利率从原来的2.6%降低到2.35%。明确自11月22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同步下调0.25个百分点,也就是首套房1~5年(含5年)贷款利率,由4.0%降低到3.75%,5~30年由4.5%降低到4.25%。
算笔账:用公积金贷款40万每月能省54元
假设购房者办理公积金贷款,总贷款40万元、期限20年。
按原公积金基准利率4.5%计算,本金和利息共需偿还约60.73万元,月供约为2531元。
按调整后利率4.25%计算,同样的贷款方式,本金和利息还款总额约为59.45万元,月供约为2477元。
相比较而言,利率调整后,房贷月供减少了54元,20年共可省下约1.29万元。
■如何执行
11月22日后发放的执行新利率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处长罗明介绍,2014年11月22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1月22日后仍执行原利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1月22日后执行原利率。2015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2014年11月22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新举措
7项贷款业务可以就近办理
罗明说,中心所属的6个分中心将全面受理贷后业务。对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还款账户变更、个人账户解锁、打印还款计划、打印结清证明,及借款人与配偶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进行提前部分还款或结清贷款等以上7项贷款业务,职工可就近选择中心服务网点办理。
另外,还推出省内异地贷款政策,凡在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省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异地购房贷款业务由铁路分中心具体承办。购房地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分理处)的,职工向当地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提出申请;购房地没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的,职工向铁路分中心提出申请。
铁路分中心管辖区域为铁路系统、长春市辖五县(市、区)。购房地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分理处)的,如吉林、通化、白城、图们、四平的5个分理处,职工可就近提出贷款申请;没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的,职工可以向铁路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长春公积金贷款额度
长春公积金贷款额度为长春市区:有共同借款人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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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并有相关证明文件的产权人,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
6.借款人所购房屋已《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龄不满39年,出卖人及共有人有权完全处分;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8.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用良好,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提供贷款要求
以下要素是核心要求: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出卖人、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A4纸复印件,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口簿首页、借款人页和共同借款人页、出卖人页和共有人页(户籍婚姻状况须与实际相符);
3.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出卖人与共有人的结婚证(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委托的还款卡(借记卡)复印件两份;
5.借款人和出卖人的房屋转让合同、银行资金监管协议、首付款收据;
6.借款人所购房屋更名后的契税完税证明、增值税发票、不动产登记费发票;
7.卖方所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委托银行卡(收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2份;
8.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9.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有效期为《征信报告》。
长春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1.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2次申请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2.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3.放宽贷款申请缴存时间要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由12个月(含)以上放宽为6个月(含)以上。取消2次贷款间隔限制。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即可申请第2次贷款,取消间隔两年限制。
4.持续开展组合贷款业务,长期推行“公积金+商贷”和家庭组合贷款业务。
5.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该中心其他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在该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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