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开放公积金异地贷款 公积金使用须知
从8月1日起,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湖州人想在湖州买房,也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了。前天,我市出台《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实施意见》,开放异地贷款政策。
从8月1日起,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湖州人想在湖州 买房 ,也能申请 公积金贷款 了。前天,我市出台《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实施意见》,开放异地 贷款政策 。
根据实施意见,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湖州市 户籍 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出具的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的缴存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项新政主要为了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异地贷款单次贷款额度双职工高为50万元、单职工高为40万元,累计贷款额度双职工不超过70万元、单职工不超过55万元,贷款年限长为30年,利率与本地相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必须持有湖州户籍,借款人及配偶不得同时在缴存地和湖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如何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呢?我总结了一些情况提醒大家,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六大误区需把握。
误区一: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直接用做 购房首付
发生购房行为是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先决条件。如果借款人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需要先消费后提取,也就是先用自己的钱支付 首付款 ,然后再携购买的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提取其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因为购买 房屋 要产生实际行为后,才能 提取公积金 ,管理条例有规定。也就是说,用于购房的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房屋尾款。
误区二:公积金提取额可以超 出租房 款或购房款
自取金额可以超过房款总额,这是不合规定的。打个比方,如果贷款购买的房屋总价为30万元,而购房者的公积金存储余额有40万元,他只能提取用于买房的30万元公积金,剩余的10万元公积金不能提取,用作其他用途。
误区三:公积金贷款额可以超出上限a
公积金贷款与 商业贷款 存在很大区别,就是不能单纯依据 房产 价格评 估值 来计算贷款额,需要根据借款人收入、缴存额和缴存比例来计算,且不能超出公积金贷款高上限。超出的部分只能通过组合贷款将剩下的部分用商贷补齐。
误区四:父母的公积金子女也可使用
子女用父母公积金来贷款的条件是子女必须未婚,如果已婚,成立了家庭,承担了社会责任,如果你对自己的未来预期都不能保证的话,还要使用父母的贷款,期限比较长,这样,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偿还能力是有怀疑的。反之,如果父母使用子女的公积金来贷款,也是不被允许的。
误区五:个人不良 征信 不会影响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也要考核借款人个人征信纪录。如果借款人个人征信较差,有超过“连三累六” 逾期 纪录,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会拒签。
误区六: 装修房子 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装修房子不允许,明文规定,公积金保证的是购房,解决基本是住房问题。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仅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装修不在 住房公积金提取 范围内。
今年至少有85个城市出台公积金贷款新政,涉及到了哪些省份?
今年至少有85个城市出台公积金贷款新政,涉及到了哪些省份?
1、在这85个城市中,至少有16个城市提到要放开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也就是说缴存了异地公积金的职工仍然可以在这类城市买房。其中,6个城市允许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用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购房,3个城市撤销公积金异地借款常住户口限制。4个城市明确,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可执行本市公积金房贷政策或享受本市职工同等待遇。内蒙古银川、包头将放宽对外借款地区限制,调整为扩大到全国各地。此外,湖南省株洲市、银川市也提高了异地贷款最高额度,青岛将异地贷款最高频率调整为2次。
2、85个城市中,至少有60个调整了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54个城市根据公积金缴存总额制定了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纳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大的是辽宁鞍山和江苏南京,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上(鞍山为商住两用房贷款额度,南京为首套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信用额度)。
3、从平均来看,夫妻双方可以缴存公积金的最高额度在66万元左右。如果夫妻一方或单身男女职工正常缴纳公积金,唐山市的贷款额度最大,可贷80多万元。从平均来看,配偶一方或单身男女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授信额度约为47万元。此外,6个城市没有按照存款总额划分贷款额度。天津、广西南宁、宁波舟山等地已按购房套数要求贷款额度。浙江省衢州市、浙江省湖州市、广东省东莞市调整了贷款额度计算方法,但没有立即建立最高贷款额度。
以上就是对(今年至少有85个城市出台公积金贷款新政,涉及到了哪些省份?)这个问题的解答。
湖州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湖州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70万。
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即取最低值∶
一、不得高于按新的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 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倍数目前按10倍确定)。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可在按新的计算公式计算后可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享受上浮30% 的优惠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单职工缴存家庭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 确定;双职工缴存家庭可贷额度计算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 确定。
二、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的规定比例。
购买商品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 。
缴存职工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的,对拥有1套及以下住房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20% ;
对拥有1套及以下住房且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30% 。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房龄五年以上的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增加 10% 。
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不得高于 房屋调换补差价的规定比例。
购买二手房的,不得高于 应纳税额或合同价或市场评估价格三者低值的规定比例。
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不得高于 支付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实际费用的50% ,且不得高于中心确认的市场最高价格。
三、不得高于单笔贷款规定的最高限额及累计限额。
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
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贷款额度上浮30% 优惠政策的,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8万元 ,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 ;
单职工缴存家庭累计 可贷款额度不超过55万元 ,双职工缴存家庭累计 可贷款额度不超过70万元 。
四、计算后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控制在60%(含) 以内。
4月15日起执行!湖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
4月12日,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详情如下: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公积金委发〔2022〕5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首套住房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由现行的10倍调整为15倍,具体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15。
二、调整绿色建筑贷款额度上浮比例。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绿色建筑且为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上浮,其中购买一星绿色建筑的最高上浮比例由5%提高至10%,购买二星和三星绿色建筑的最高上浮比例由10%提高至20%。
三、调整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可贷额度。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可上浮30%,上浮后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贷7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贷55万元。
四、优先保障首套房贷款发放。完善贷款发放差异化排队轮候制度,优先保障首套房贷款发放。
五、支持异地缴存职工购房贷款。国内其他城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执行。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9日
政策解答
问
1、这次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本次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调整首套住房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由目前的10倍调整为15倍,具体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15。二是调整绿色建筑贷款额度上浮比例。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绿色建筑且为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上浮,其中一星最高上浮比例由5%提高至10%,二星和三星最高上浮比例由10%提高至20%。三是调整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可贷额度。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可上浮30%,上浮后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贷7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贷55万元。四是优先保障首套房贷款发放。完善贷款发放差异化排队轮候制度,优先保障首套房贷款发放。五是支持异地缴存职工购房贷款。国内其他城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问
2、此次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由目前的10倍调整为15倍是否只针对首次使用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答
是的,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计算倍数调整为15倍。
问
3、贷款额度计算倍数调整后,最高可贷额度及累计额度有没有变化?
答
没有,双职工缴存家庭单笔最高可贷5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贷4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累计可贷款额度不超过7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累计可贷款额度不超过55万元。
问
4、实行绿色建筑贷款上浮的政策是什么?
答
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上浮,其中一星绿色建筑最高上浮10%,二星和三星绿色建筑最高上浮20%。
绿色建筑贷款上浮政策与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高层次人才等贷款上浮政策不重复享受,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贷款上浮政策。
绿色建筑贷款上浮后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比如双职工缴存家庭张某某根据缴存余额测算可以贷款45万元,购买了二星级绿色建筑,上浮20%之后为54万元,不超过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最终可贷额度为50万元。
问
5、绿色建筑以及星级如何认定?
答
以我市住建部门提供的绿色建筑名单及星级进行认定。
问
6、调整后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最高可贷额度有多少?
答
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可上浮30%,上浮后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贷7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贷55万元。
问
7、首套房贷款是否优先发放?
答
是的,实行差异化排队轮候制度,优先保障首套房贷款发放。
问
8、在异地缴存公积金,是否可以在湖州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
可以,国内其他城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问
9、我市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为: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包括住建部门登记的期房信息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信息。
申请人首次及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都要查询申请人家庭在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包括住建部门登记的期房信息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信息。
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等部委的要求,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
10、期房是否列入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答
期房列入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问
11、农村宅基地的房产是否列入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答
不列入。
问
12、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中的未还清住房贷款如何处理?
答
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未还清住房贷款,默认为申请人家庭名下有住房。
如果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住房贷款的住房信息与申请人家庭在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包括住建部门登记的期房信息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信息)有重叠的,需要申请人提供未结清住房贷款的按揭合同,经与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进行比对后,查看申请人家庭名下实际住房套数。
问
13、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优惠政策以及购买新建绿色建筑住房政策是否都只限于申请人首次首套公积金贷款?
答
是的,需同时满足首次首套。首套房是指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外无其他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是指申请人在湖州及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均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问
14、2022年4月15日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何执行?
答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2年4月15日起开始执行。2022年4月15日前公积金系统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原有政策执行。
问
15、以前政策与本政策解答不一致的,是否以本政策解答为准?
答
是的,以前政策与本政策解答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解答为准。
来源: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湖州企业贷款在哪里贷?试试这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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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州乡村借贷介绍
1. *** 放贷 (1)公廨本钱。官府出举的有公廨本钱。国家规定州县置公廨钱,贷给百姓,收息取利。《旧唐书·玄宗纪》载:开元二十六年正月,“长安、万年两县,各与本钱一千贯,收利供驿”。三月,“河南、洛阳亦借本钱一千贯,收利充人吏课役”。 (2)仓储赈贷。唐代 *** 粮食赈贷与仓储体系的建立有密切关系。唐代中州地区设置大量的仓储,主要有河阳仓、柏崖仓、虎牢仓、洛口仓、含嘉仓、集津仓、三门仓(盐仓)、河阴仓、太原仓、子罗仓等。隋代设置的含嘉仓、太原仓,到唐代仍在使用,这些仓储,杜佑说:“储米粟多者千万石,少者不减数百万石。”可以想见唐代中州地区粮食储备之丰富。 含嘉仓:隋置。隋炀帝大业元年(605)营建东都时,在宫城东建含嘉仓城。仓城南北长700多米,东西600多米,面积43万平方米。仓城周围有城墙。东西南北共有四个城门相对应,南门曰含嘉门,北门曰德猷门,东门为东门,西门为中门。城内有东西大街、南北竖街与四门相通。城内的西北部是生活“管理区”,东南部是漕运码头。窖区内仓窖排列有序,一般是东西成排,南北成行。含嘉仓是隋唐时期漕运的中转站,地位相当重要,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隋末王世充与李密作战失败返兵东都,即屯兵含嘉仓城。唐武德三年伐王世充,世充使其子元恕守含嘉仓城,使该城遭到了破坏,暂时废弃不用。到高宗、时期,又重新置仓于此,并且达到鼎盛时期。含嘉仓出土的刻铭砖大部分是这个时期的。到天宝八载(749),含嘉仓已储粮五百八十三万三千四百石,合二亿多斤,是全国仓储中储粮最多的。它对稳定隋唐时期的长安和洛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71年,河南省博物馆、洛阳市博物馆曾发掘了部分仓窖,给我们提供了地下贮粮的宝贵资料。现已发现全仓有粮窖400多个,目前已钻探出粮窖280多个。粮窖口径大的18.5米,深12米,最小的口径也有8米,深6米左右。由出土铭砖中之“东门从南第廿三行从西第五窖令纳苏州通天二年租糙米白多一万三□□十五石耗存内”来看,这些粮窖中有的储粮多达一万三千石以上,小窖也可储粮几千石。如以每窖平均储粮石计,整个粮仓最大储粮量达600万石,相当于300万农民一年的租粮收入。在160号粮窖中,还发现了已经炭化的50万斤谷子。 兴洛仓:亦名洛口仓,隋筑,是隋唐时期的大型官仓之一。建于隋开皇十六年(596)。《读史方舆纪要》载:“仓城周回二十里,穿三千窖,窖容八千石。”隋末五代时期,兴洛仓遭到严重破坏。到唐开元二十一年(733),侍中裴耀卿奏议在隋末兴洛仓的基础上又置仓。据考古勘察,兴洛仓仓城故址在今巩县沙鱼沟到城关乡瑶湾之间的一片平坦台地上,它北临黄河,西南是洛河与黄河的交汇口,东边是虎牢关。此处地高、平坦,交通方便。现存有长100多米、宽约10米、高4~5米的城墙一段,夯层清晰。根据其中包含的大量陶片来看,它应是隋唐时期的兴洛仓。 回洛仓:隋置。大业二年(606),因回洛城置仓,故名回洛仓。“仓库周回十里,穿三百窖。”规模比含嘉仓大得多,仅次于兴洛仓而居第二。回洛城北临黄河,南对汉魏洛阳城。在今汉魏洛阳故城址北约6华里的朱仓村,周围地势平坦,地方干燥,它北面距回洛城址只有五华里。 子罗仓:隋置。据史料记载,大业元年(605)隋炀帝兴建东都洛阳时在皇城内右掖门大街西建子罗城,仓贮盐二十万石,仓西有粳米六十余窖,窖别受八千石。1975年,洛阳市博物馆在配合基建工程时,于右掖门大街西发现两个东西并排的地下粮窖,当为子罗城的一部分。 河阳仓:隋筑,开皇三年(583)隋文帝以京师仓縻尚虚,议为水旱之备,于洛阳河阳关置河阳仓。河阳仓因河阳关而得名。《旧唐书·地理志》:“偃师有河阳故关。”《河南府志》:“河南故关,唐时地入偃师,今入孟津。”河阳仓故址应在孟津县老城乡东南的邙山上。 柏崖仓:唐置。唐高宗咸亨三年(673),于洛州柏崖城置仓,容二十万石。开元二十二年(734)八月,侍中裴耀卿奏请置仓,三门及东、西仓,漕舟输其东仓,陆运输西仓以避三门水险,在河西旧址柏崖山下置柏崖仓。柏崖城在故河清县西三里,而河清县地当今孟津县长华乡柿林村一带,所以柏崖仓也应在这一带。 河阴仓:唐置。开元二十二年(734),侍中裴耀卿奏,因河阴“地当汴河口便于漕运,析汜水、荥泽、武陟三县之地设河阴以顿之,在河之南岸于输场东、渠口北二百五十步立河阴仓”。而河阴县是便漕置仓而设,故名河阴仓。河阴仓是唐代中期的大型粮仓之一,凡三年运米七百万石。 武牢仓:亦曰虎牢仓,唐置。开元二十年(732),因裴耀卿改革漕事设置仓于通济渠口,又名河口仓,其名武牢者,因避讳故改谓虎为武,故武牢仓亦虎牢仓也。 转运院:亦曰输场,唐置。开元二十二年(734),裴耀卿为江淮、河南转运使,为整顿漕事于汴河口置输场,这是转运中顿机构。转运院在河阴仓东。 唐至德以后,国家在江汉、江淮新设置了一些粮仓,其中也包括邓州的仓储。《旧唐书》卷190下《文苑下·唐次传附唐扶传》: 扶字云翔,元和五年进士登第,累佐使府。入朝为监察御史,出为刺史。大和初,入朝为屯田郎中。五年,充山南道宣抚使,至邓州,奏:“内乡县行市、黄涧两场仓督邓琬等,先主掌湖南、江西运到糙米,至淅川县于荒野中囤贮,除支用外,六千九百四十五石,烂成灰尘。度支牒征元掌所由,自贞元二十年,邓琬父子兄弟至玄孙,相承禁系二十八年,前后禁死九人。今坑孙及玄孙见在枷禁者。”敕曰:“如闻盐铁、度支两使,此类极多。其邓琬等四人,资产全已卖纳,禁系三代,瘐死狱中,实伤和气。邓琬等并疏放。天下州府监院如有此类,不得禁经三年已上。速便疏理以闻。”物议嘉扶有宣扶之才。 《全唐文补编》卷70“宣抚邓州诏”也记载了此事。 唐中州地区设置的这些仓储,在乡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地方各州县也设有常平仓。唐 *** 明令将粮种贷于农民,以维持乡村经济的发展。《资治通鉴》卷212开元十三年(725) 春,“以御史中丞宇文融兼户部侍郎。制以所得客户税钱均充所在常平仓本;又委使司与州县议作劝农社,使贫富相恤,耕耘以时”。《册府元龟》卷105《惠民一》记载,贞观二十一年(647)十月,绛、陕二州旱,诏令赈贷,湖州贷种食。贫下农家,也可贷种子。同书开元二十年(732)二月辛卯制: 如闻贫下之人,农桑之际,多阙粮种,咸求倍息,致令贫者日削、富者岁滋自今以后,天下诸州,每置农桑,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据其口粮贷义仓,至秋熟后,数征纳。 此为无息之赈贷。饥荒之时,也可贷种子。同上书天宝十四载(755)正月诏: 其天下府县百姓,去载有损交不支济者,仰所县审勘责除有仓粮外,仍便据籍地顷亩量与种子。……并委采访使与府郡长官,计会即与处置使及营农使,其种子即须好粟,仍取新地税附。 此项贷种子予农民之法,先“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然后据其“口粮”,由义仓以低息贷给,至秋熟时归还,盖如此绝高利贷。因为未有此法之前,每当农桑耕种之际,贫民不惜“咸求倍息”,向高利贷乞援,结果形成“贫者日削,富者岁滋”之病。 唐代乡村借贷对于维护农民的生活与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正像武德元年(618)九月二十二日诏中说的那样:“朕祗膺灵命,抚字黎民……钟庾之量,异同水火。宜置常平监官,以均平天下之货。市肆腾踊,则减价而出;田啬丰羡,则增价而收。出类长之,去甚去泰。庶使公私具济,家给人足,抑止并兼,宣通拥(壅)滞。” 2.私家放贷 私家放贷多为贵族、官吏、富民、商人、寺院、道观等。《旧唐书》卷146《杜亚传》:“既病疯,尚建利以固宠。奏请开苑内地为营田,以资军粮,减度支每年所给,从之。(杜)亚不躬亲部署,但委判官张荐、杨。初,奏请取荒地营田,其苑内地堪耕食者,先为留司中官及军人等开垦已尽。亚计急,乃取军中杂钱,举息与畿内百姓,每至田收之际,多令军人车牛,散入乡村,收敛百姓所得菽粟将还。军民家略尽,无可输税,人多艰食,由是大致流散。”这是军人从事放贷的事例。唐代道观普遍经营高利贷活动。洛阳北邙山玄元观道士李义范放高利贷,曾贷李生妻一千钱助葬。 唐代借贷立有契约,借贷契约的内容大致包括五项:即借贷事由条款、借贷事实条款、还贷约定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立约人、担保人乃至见证人的签字画押。 由于高利盘剥及放贷之家依势欺人,或因借贷之人违背契约,因借贷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乡村正常的社会秩序。《旧唐书》卷146《杜亚传》:“亚计急,乃取军中杂钱举息与畿内百姓,每至田收之际,多令军人车牛散人村乡,收敛百姓所得菽粟将还军。民家略尽,无可输税,人多艰食,由是大致流散。” 隋唐五代原则上实行契约自治,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 也对借贷契约进行了控制,包括对借贷主体的控制、对借贷利息的控制和对借贷契约履行的控制。时颁令说: 诸家长在(在谓三百里内,非隔关者),而子孙弟侄等,不得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资财,私自质举急卖田宅。田宅疑衍(无质而举者亦准此),其有质举卖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与及买者,物即还主,财没不追。 唐宪宗元和年间规定说: 应中外有子弟凶恶,不告家长,私举公私钱,无尊长同署文契者,其举钱主并保人,各决二十,仍均摊货纳。 严禁在没有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子孙弟侄等私自借贷买卖。《唐会要》卷88《杂录》引开元十五年(727)敕云:“应天下诸州县官,附寄部人兴易及部内放债等,并宜禁断。”《唐会要》卷69《县令》云: 其载(天宝九栽)十二月敕“郡县官僚,共为货殖,竟交互放债侵人,互为征收,割剥黎庶。自今已后,更有此色,并追人影认一匹以上,其放债官先解见任,物仍纳官。有利者,准法处分。” 《白氏六帖事类集》卷11《稽古代定制》引唐杂令云:“诸王公主及宫人,不得遣官属亲事奴客部曲等在市肆兴贩,及于邸店沽卖出举。”严禁官僚王公及其子弟家人从事高利贷等商业活动。 3.借贷利率 唐代公私借贷,其利息不一。官家利息有八分利、五分利。《新唐书·食货志》:“贞观十五年,以捉钱令史为之,所主才五万钱以下,而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此谓八分利也。永徽中,天下置公廨本钱,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开元十年罢之。十八年复,收赢十之六。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钱,则收息五之一。《全唐文》卷三载“玄宗禁放重利诏”曰:“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以后天下私举质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一般来说,官本的利率比民本稍高一些。 农家借贷,一般为春耕时借,秋获时还,若借期为半年,则一年所得,将再倍其本矣,实为重利。对于超过本金的利息,官府常加以禁止。唐玄宗时期常平仓的粮食价格较为稳定。开元二年(714)九月二十五日敕文“令诸州加时价三两钱籴”;天宝三载(744)“平粜诏”令各郡县“每升(斗)减时价十文粜于当处百姓。”依据张弓先生推算,唐开元、天宝时期的常平价格为:籴则加平价三分之二,粜则减时价十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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