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事项
在签订任何合同时,首先,应当注意是否符合合同有效的法定前提条件,如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是否合法。其次,针对民间借贷合同来说,就意味着借款人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行为是双方协商一致而形成,借款目的或用途是用于合法场所,不是用于贩卖毒品或赌博等非法目的。最后,在实践当中,自然人借款是属于实践性合同,即需要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应当实际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然后由借款人出具收条。最好是用银行转账形式出借款项。如果借款有利息,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注明,否则视为无息。
按揭贷款合同有什么用
按揭贷款合同有以下作用:
1、能够确定贷款时间、贷款金额、贷款利息;
2、能够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3、如果贷款一方当事人无法正常履行其义务,可以作为起诉的重要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借款人应注意的贷款合同规定
; 如今,银行出现的贷款产品越来越多,好多人也是看中有些贷款门槛低,放款快等优点而选择贷款,但是,借款人签了借款合同之后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借款人贷款受到影响。那么,借款人应该注意哪些贷款合同规定呢?整理如下。
1、借款人在还贷期间要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如果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可以向银行提前申请,部分银行会给予宽容几天的期限,免得出现逾期对以后贷款带来影响;
2、借款人要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不要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甚至挪用贷款,一旦被银行发现轻则会按合同规定罚息,重则终止贷款合同,不要抱侥幸心理认为银行不会发现,银行会定期会对贷款用途及使用情况检查审核;
3、借款人不要擅自将已经抵押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这样会让贷款受到影响的;
4、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券时,要按银行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所以借款人一旦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借款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和使用贷款,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但会收回全部贷款,也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对以后的贷款造成影响。
贷款实施的法律法规条例是什么
在生活中,贷款是很常见的一种借款方式,而贷款的金额也是相对较大的,因此,在法律上,对贷款也有相关的法律条例。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贷款实施的法律法规条例,希望能帮到你们。
贷款实施的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惜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人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 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人。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五章 贷款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惜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凋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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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哪些原则?
一、贷款的发放
贷款经批准后,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批复意见,着手落实贷款批复条件,在落实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问题和各项附加条件后,即可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后,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即告确立,借贷双方均应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贷款发放管理的重要性
在满足借款合同用款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或借款人没有违约,银行必须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发放贷款,这种做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种原因:
首先,借款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即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借贷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被确立,银行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发放贷款,就构成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其次,影响借款人的利益。 最后,影响贷款的正常收回。 2.贷款发放的条件 (1)先决条件
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先决条件,通常在借款合同内加以规定。银行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实全部用款前提条件。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 件会因贷款而异,以下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贷款种类,银行应针对贷款的实际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有效。 首次放款的先决条件文件包括以下几类:
其中,贷款类文件包括:①借贷双方已正式签署的借款合同;②银行之间已正式签署的贷款协议(多用于银团贷款)。
公司类文件包括:①现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成立批复;②公司章程;③全体董事的名单及全体董事的签字样本;④就同意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包括保证人);⑤就授权有关人士签署相关协议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人士的签字样本(包括保证人);⑥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实副本或复印件。
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包括:①已正式签署的合营合同;②已正式签署的建设合同或建造合同;③已正式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④已正式签署的商标和商业名称许可合同;⑤已正式签署的培训和实施支持合同;⑥已正式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⑦其他必要文件合同。 担保类文件包括:①已正式签署的抵(质)押协议;②已正式签署的保证协议;③保险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或文件;④其他必要性文件。
在审查担保类文件时,公司业务人员应特别注意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如向有关部门登记生效)。对于抵押协议虽正式签署但生效滞后的贷款项目,应在抵押正式生效前,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规避贷款风险。
与登记、批准、备案、印花税有关的文件包括:①借款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就担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该担保的文件;②海关部门就同意抵押协议项下进口设备抵押出具的批复文件;③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房地产抵押颁发的“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权利证明”;④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协议项下机器设备抵押颁发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⑤车辆管理所就抵押协议项下车辆抵押颁发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⑥已缴纳印花税的缴付凭证; ⑦贷款备案证明。
其他类文件包括:①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批复;②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③贷款项目(概)预算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④有关对建设项目的投保证明;⑤股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函;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注册资本占用情况证明;⑦法律意见书;⑧财务报表;⑨其他一切必要的批文、许可或授权、委托、费用函件等。 除首次放款外,以后的每次放款无须重复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①提款申请书;②借款凭证;③工程检验师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证明;④贷款用途证明文件;⑤其他贷款协议规定的文件。 (2)担保手续的完善
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银行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完善担保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具体操作因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
①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以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必须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必须先将抵(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特别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如遇特殊项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
②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须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③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组织或个人担保的保证,必须就保证的可行性、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银行指定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律师认可的书面意见,并在律师的主持下,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3.贷款发放的原则
(1)计划、比例放款原则
应按照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费用,准确、及时地提供贷款。借款人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应与贷款同比例支用。 (2)进度放款原则
在中长期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应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进行付款。如果是分次发放或发放手续较复杂,银行应在计划提款日前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借款人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应于计划提款日前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征得银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经银行批准擅自改变款项的用途,银行有权不予支付。 (3)资本金足额原则
银行需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是否已足额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贷款支取的比例也应同步低于借款人资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贷款原则上不能用于借款人的资本金、股本金和企业其他需自筹资金的融资。 4.贷款发放的审查
贷款发放审查作为贷时审查的核心工作,银行必须严格掌握审查的要点,充分防范贷款执行阶段的风险。审查的内容可能因贷款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差异,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合同审查
银行应对借款人提款所对应的合同进行认真核查,包括合同真伪性的识别、合同提供方的履约能力调查,防止贷款挪用及产生对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不利因案。审查工作中,还应通过可能的渠道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商务合同骗取不同银行贷款的现象。 信贷业务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下面对各个合同的具体检查条款进行介绍。 ①借款合同。贷款发放中借款合同条款的审查应着重于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备条款的审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 ·贷款种类。 ·借款用途。 ·借款金额。 ·贷款利率。 ·还款方式。 ·还款期限。
。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②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保证的贷款数额。主债务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一般可用货币来衡量。保证合同应对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做出规定,以明确将来的责任。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对保证人和债权人来说都至关重要。主债务的期限届满,对保证人来说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一般保证债务的义务;对债权人来说意味着主债务履行不能完成时可对保证人行使权利。 ·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它是指保证人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补充责任或是第一顺序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数额。在抵押设立原因中应载明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否则就有违一般抵押权所担保主债权的特定性原则,以表明主债权产生的原因(如借款、租赁、买卖等)及数额的大小。
·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的期限。由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条件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如果抵押物履行期尚未届满,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否则,就属侵权。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由于抵押是以特定的财产担保特定债务的履行,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具有所有权或者对抵押物享有使用权。抵押合同除对抵押物特定化外,还应当表明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
·抵押的范围。除主债权以外,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抵押物是否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 ④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质押的贷款数额。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物移交的时间。 ·质物生效的时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提款期限审查
在长期贷款项目中,通常会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在规定的提款期内提款。除非借贷双方同意延长,否则提款期过期后无效,未提足的贷款不能再提。
关于贷款合同的使用应符合和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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