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广发银行恶意催款的朋友,都来这里报道下,收集下证据
本人于2007年成功申请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额度10000元。2007年间本人收入较好,经常刷卡消费,也能正常还款,信用好,申请提升信用额度成功,最后额度为14000元正。我刷卡消费一般都申请分24期的分期付款,都能成功申请到,有时候想购买东西不够,申请临时信用额度也申请成功,做了分期也不占用我的信用额度,也就是说能继续刷卡消费。在这种情况下,本人不知不觉刷卡消费4万多元,做了10个分期,因2007年收入也比较好,所以都能正常还款。直至2008年出现整个社会经济走下坡路,我的收入也一减再减,只能以最低还款额度还款。2009年公司经济出现很大问题,收入再减少,我也能按最低还款额度还款,收入也只够平常支出。2009年4月刚发工资,家里被盗,工资手机全部被偷,以至4月份开始没有还最低还款额度,也只能借同事的钱过日子。5月份出工资把同事的钱还了,也不够还最低还款额度了,期间收到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打来的电话催款,我也向他们解释过我的情况,他们语气还好,叫我尽快想办法还了,要不就会影响到我个人信用,这个我也很清楚。
2009年6月,收到自称广发银行立案处一个姓黄的小姐电话,要求我一次性全额还清所有欠款,语所强硬,我向她解释我的实际情况,说我尽力向朋友借钱还上最低还款额度,她说不行,一定要我全额还清,向我说我已经是经济诈骗,不还就要告我,让我坐牢,我千方百计向朋友同事借钱,在6月份分两次每次1000元存入信用卡,因大家生活都不好,借钱的确难,就打电话向黄小姐沟通,请银行能给多一点时间我去借钱还款,那个黄小姐怎么也不听,要打电话到我家人亲戚,公司找我领导,我向她说明我家人都已经没有工作,也没收入,不能帮我,公司经济也不好,领导也很烦恼,再打电话给领导可能会使我失业,那更没办法还钱了,我已经向同事商量好,到6月底发工资就借钱我把最低还款额度全部还清,请她不要打电话到公司,她不肯,马上打电话到我公司找我领导,领导不在,她就向我同事说我欠了广发银行很多钱,会影响到公司信用等等,领导知道这事后,说我会影响公司,要求我离职,我失业了。
2009年7月,收到自称佛山浩传公司的电话,说广发银行已经把我的资料转给他们,他们催收,我再次把我的实际情况向他们说明,他们不理,就说了很多很多我有这本事借到这钱,就有这本事还钱之类的,还说再不还就要坐牢了,要罚20万罚款,我说我已经在尽力向朋友借了,可是很难借到,希望给点时间,他们给我三天时间还清,三天我如果能还清,我就不用这么烦了,也不用整天接到电话精神轰炸了。7月有16日,有两个穿黑衣服的彪型大汉上门找我,说是上门调查的,我和他们见面谈话,谈了一个多小时,也是在和我说这些,在谈话过程还用录音笔录音了,说以后这是呈堂证词,录音当时还算客气,我也很理情和他们分析我现在的情况,希望他们能给我时间,他们说只能给我三天,三天不还就最好通知一下家人,要不发生什么突发事情就不好了这样,要求我7月18日还清所有欠款,我说了,如果我有这能力,早就还了,我也不是不想还,是实际情况没钱还,希望能给我点时间去借钱。后来大家没达成协议,他们就关了录音,对我说过了今晚,我们就不对你客气了,发生什么事是你自找的,给我精神上很大的损害。7月18日,那人又打电话来问我还了没,我说没,我真的没办法,他说你没办法是吧,时间不是你来定的,你等着瞧之类的恐吓我的话,我真的快发疯了,晚上睡不着,精神损害很严重啊。
我再次表明一下,我不是不想还钱,只是出了一点问题暂时没还上,还使我失业了,这样子怎么有收入来还钱呢?就这样子在精神上损害我?我还不知道他们下一步会怎么样,会不会真像电影上黑社会一样对我身心做出损害,我很害怕,说不定哪天受不住会去自杀,请广发银行马上中止这种对我精神上的损害,我答应我尽力找工作和找朋友借,一定会把所欠的钱还上,你们再这样迫我,也迫不出我钱来啊,有这必要吗?
请大家帮帮我,解决一下广发银行对我的损害吧,他们真的想把我迫死才算?这样也收不回钱啊,我都答应还了,不能给我点时间吗,害我失了工作,没了收入又怎么还钱,再迫下去也迫不出钱啊,好好给我点时间找到工作,把钱慢慢还上,不就行了吗?
欠了广发银行31万本金,判决要求在三天内还清欠款,该怎么办?
我以亲身经历来回答你的问题,也希望能得到法律人士的帮助。儿子去年8月1日突然服毒自杀,才知他办理信用卡六张,其中包括广发银行信用卡,共透支二十万元。家人将他送往医院抢救,一星期后病情稳定,询问办卡过程,才知是业务员上门推销。为了减轻儿子心里压力,避免逾期银行催收给他造成二次伤害,家人筹备二十万元于8月9日在武汉营业部还清了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共计十万元,在网上还了8月份分期的银行约三万多元,其中包括广发银行2千7百多。与另一家银行沟通一次性还请时,要求付后期利息及违约金,多次沟通无果,于是准备9月份再与银行协商,但万万没想到的是9月分老公将钱打入儿子帐户,让他与银行协商把钱一次性还清,但两天后钱未还,儿子再次选择了不归路,家瞬间崩溃!今年3月,我投诉到银保监会,内容有银行违规发放信用卡导致儿孑大额透支无力偿还而自杀的严重后果,望银保监会严查严惩,要求银行返还8月份父母代其偿还的十三万六千元,对违规发放信用卡的银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及精神赔偿。6月份银保监会调查结果显示,6家银行无视信用卡管理条例,私自提额,自动分期,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其中,广发银行授信额度一万元,在己偿还2千7百元的情况下,帐单显示还欠2万7千多元,兴业银行本金8千5,分十一期要还1万3千5百多。至今广发,交通,兴业,平安拒绝返还父母代为偿还的钱,拒接我的电话,一句话,耍无赖!每天手拿银保监会的调查结果,那叫一个恨!!!!另两家银行上门安抚和慰问,让我及家人稍有些许安慰。最可恨的是广发和平安,信用卡的坑最深,建议你收集证据反诉它们违规发放信用卡。任何法律都是在对方合规合法的情形下才适用。我准备起诉广发和平安。
做生意用的广发生意红,43万额度,用了一年多,后来被骗了,提前告知银行,他们拍相关业务员来核实情况,还带了个放高利贷的,意思是让我借高利贷还。当时没同意,让他们把货先拉走,他们也没拉,撤店后一个多月时间他们又后悔要来拉货,但是那时候的货都该抵账的抵账了,没了!净人一个,后来就委托要账公司的打骚扰电话一点多,到现在法院也判了,名下什么也没有,回老家种地了!不是不还,是现在没钱还,也被别人骗了几百万,转账记录什么都有,去报案说是经济纠纷管不了!没招了!广发欠本金38万,滚到现在近80万了!只能扔着了,破罐子破摔了!正常使用一年半,还款记录良好,并不是骗贷!自动被骗后也给他们联系过并说明情况的!后来借了5万还了后还差本金38万,拖到现在打电话说各种费用加起来快80万了!哎,广发生意红贷款卡,本来就是做生意的,也是有风险的!就跟买理财基金,有赚有亏,没想到被骗了,认栽了!爱咋咋地!
广发银行是个骗子欺炸套路高利贷。
庭审你没有在场吧?在场辩论无偿还能力
现在是有钱还还是没有钱还
有钱就立马还进去
没钱就找到法院银行调节沟通,先偿还一部分,宽限时间,有疑问你也可以上诉,不建议上诉,沟通为好
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找银行借什么钱嘛!花钱舒服了,还钱麻烦了,自己尽量早点还吧,不然麻烦更大。
看你名下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了,要是有的话还是老实还钱吧。
要是你名下什么玩意都没有,那就去找银行的老总谈谈,我现在什么也没有,你就是判刑,31万本金及利息肯定也是瞎了,不如你再贷给我300万,马上还清本金和利息。
实在没有还款能力,协商还款, 银行起诉你不是说真的想让你坐牢,而是达到一种催款的目的!你真的去坐牢了,钱谁还了?但是你要有一个良好的还款态度。不要上来就一副欠钱是大爷,欠钱是爹的态度。那样谁也救不了你。欠银行钱是真的有被起诉坐牢的。
天下没有不还的本金只有协商的利息。千万不要听那些愚昧的人,一些负能量的人讲。说欠钱是可以不用还的。我就没看到过一个欠钱的人生活过的好的。但话又说回来。事情既然发生了就坦然的面对。不要逃避。几十万的债务。只要你去肯努力,肯去做。几年的时间就可以上岸。
在这里奉劝所有债务缠身的兄弟们。不要有侥幸心理。听其他一些负能量的人讲,这个不用还那个不用还的。本金得二分利,不管到什么时候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下努力挣钱,早日上岸才是王道。
广发银行受害者在此倡议:持有广发信用卡的尽快还清销卡,有广发储蓄的提出来换四大行吧。这个高利贷公司手段非常狠,做法非常黑,不是平白无故说。我的2万广发卡,后来天天给我打电话让我开他们的一个贷款,不开就天天打电话,后来生意亏钱了,还不上了,就委托合肥一个催收公司疯狂打电话,还打到我所在村里,还去我家走访。妈个比的广发银行,5万块钱至于让你这样吗?该死的。后来还了果断销卡,以后一分钱都不会存广发,也不会用任何广发贷款。去死吧广发银行。
广大就是诈骗银行
如果已经通过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建议你积极去面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如果你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不服,你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文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上诉后,案件会转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重新审理,此举一来有可能对你不服的一审判决结果改判,二来也可以给你更多的时间去筹钱还给银行。
二,如果你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但是目前无钱归还,建议你尽早且积极联系银行,表明自己愿意还款的态度,同银行商讨对策,并争取同银行确认好分期还款或部分减免还款的方案,减小自身的压力。
最后,提醒你的是,面对这样的事情,切勿不管不顾,任由事情发展,因为如果判决生效后,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来会直接冻结、划扣你名下的财产,二来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百害而无一利。
网上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是真的吗?
网上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确实是有的,只不过这个利息是相当的高的,而且审核也是比较严格的。
补充资料:
小额个人信用贷款是各大银行拓展业务的一个方向,广发银行也不例外;
广发银行在网上也开展了信用卡业务,这就是你说的网上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
扩展资料:
一般都是直接打款到你的银行卡里面的,这种情况有可能是骗你的,最好不要网贷,你要找身边懂得的人帮你看看你这个是真还是假为好,不能轻易相信,建议退出不借。
扩展资料:
【百度反诈骗联盟团队】特别提醒: 请警惕网上虚假贷款信息的骗局。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1、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类公司是不能异地跨区放贷的,所以,网上发布的只凭身份证就可以贷款的信息全是骗局。
2、特别是打着北京名义的各种担保公司,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成都、天津等等地的各种小额贷款公司基本都是骗子假冒的,还有一些QQ、微信上声称为各贷款公司或银行的客服,实为假冒的骗子。无论公司是否注册备案,都不要相信,骗子先骗你签订传真合同然后会一步步骗取你交纳保险费、支付首月利息、缴纳履约费、保证金、担保费、放款费、公证费、征信费、抵押金等等,还会以你银行流水不足、查验你的还款能力或者是验资为名,要求你将自己账户上所有的资金打至骗子的账户,甚至要求你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存入一定的现金,然后绑定骗子的手机号码等低级诈骗手段,如果你不按骗子的要求交纳费用,骗子会以你已经和他们签了合同为名,威胁要把你拉入黑名单、并威胁起诉你违约、赔偿巨额违约金等等,这实为低级的诈骗手段和典型诈骗!
3、请谨记,凡是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前期费用的,都是绝对的诈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转账以及缴纳任何费用,以免被骗!更不要相信骗子的任何威胁,由于对方涉嫌诈骗,所以,和骗子签的合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存在违约之说,骗子威胁到法院起诉赔偿违约金的低级诈骗手段更是纯属无稽之谈,无需任何担心。如果被骗,无论金额大小,都请选择报警!近几年网上贷款诈骗案例肆虐,被骗案例暴增。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某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某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某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某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公司人民币97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与王军共谋,由王军通过他人联系存款单位并骗取其信任,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开出的金融票证,并将票证交王军,由王军利用伪造的存款单位印章将款取出,同时,胡某将王军伪造的光大银行白下支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本单位在光大银行开设的账户。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虽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但其没有向被害单位出具任何单位委托证明,被害单位仅凭中间人及其本人的介绍,误认为其是代表银行进行吸储工作;亦未在其银行的办公地点接待过被害单位,或办理过任何手续;犯罪所得钱款均未进入本单位,其给被害单位出具的相关银行凭证也均系伪造。被告人胡某在实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外,其所有的行为及后果均与光大银行无关,光大银行不应对其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无必然联系。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中国工商银行乙类转账支票、电汇凭证、进账单和出口结汇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进账单的第一联收账通知,是银行为收款人收妥款项后,出具给收款人的证明款项已收入其账户的凭证,应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并提出胡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胡某退缴赃款12万元,结合自首情节,希望二审对胡某减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1900余万元,并且造成实际损失1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后自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进账单”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正确的。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胡某主观上对王军利用伪造的银行开户证实书及银行进账单实施诈骗行为明知且态度积极、主动,客观上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上门吸储并以高息作诱饵,致使多次诈骗得逞,最终造成被害单位的巨额损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鉴于胡某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其退缴了所得赃款12万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认定上诉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4万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亲属为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发还被害人单位苏富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骗取贷款罪律师:从23个无罪判例看骗取贷款罪的12个有效辩点
前言:
骗取贷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该罪的立法用意在于:刑事司法中对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证明,针对此缺陷,该罪是补救性立法,只要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手段并且确实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之行为,就适用该罪名,以全面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具体骗取贷款的行为方式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
骗取贷款罪“骗取行为”的理解,需要结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类犯罪来解释。“骗取”与“诈骗”行为的客观特征相同,有着共同的逻辑结构,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陷入认识错误并发放贷款,从而使行为人获取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任何侵犯法益的行为都必须规定或者认定为犯罪”,要“采取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贷款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自由协商达成的合意,因此,是否必须将所有提供了虚假资料的违规、违法贷款行为均纳入刑法领域予以规制,必须在刑法的语境下考量。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无罪判例表明,在骗取贷款罪案件中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应该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关注银行是否遭到实际损失,银行是否真实受骗,行为人是否有行骗的故意等方面。
笔者通过比对23个骗取贷款罪无罪判例和数百个有罪判例(本文仅作部分列举),通过分类整理,总结出如下几类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一、主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1:贷款人的提供名义贷款人身份及具体的签字行为都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实施,贷款人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贷款人有骗贷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贷款人有骗取贷款的故意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2:行为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属于有限公司股东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行为人没有伪造并提供公司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骗贷的行为
主要辩点3:行为人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但依旧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未挥霍取得的贷款,其在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没有给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和风险,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骗贷的行为
主要辩点4:原判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无法认定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即使最终未能归还贷款,亦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三、客体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5: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是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担保,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也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主要辩点6:行为人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巨额贷款,涉案贷款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行为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主要辩点7:案发时,还未到贷款的到期还款日,并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银行与贷款人达成合意续贷,银行并未遭受实际的损失,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四、犯罪对象不符合
主要辩点8:行为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犯罪对象并非金融机构的贷款,而是他人财物,行为人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五、因果关系层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9:银行对贷款人财务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时,无证据表明银行对贷款申请资料、资金用途进行了实质审查,无法认定银行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主要辩点10:银行明知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经营上的考虑,主动予以贷款或续贷,贷款人不构成骗取犯罪
主要辩点11:贷款人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银行是因为其他真实材料而决定放贷,银行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贷款人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六、未达立案标准
主要辩点12:未达到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
正文
一、主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1:贷款人的身份及具体的签字行为都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实施,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贷款人有骗贷的主观故意
参考无罪案例:(2015)济刑初字第514号
裁判理由: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1、根据证人贺某、张某某、蔡某的证言以及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袁某某经张某某介绍认识北海支行行长蔡某,经与蔡某、信贷部沟通,袁某某向北海支行提供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在苗新花到场签字前银行已完成了贷款的审查程序,符合贷款条件,且信贷员不认为有欺诈行为,银行也按合同违约提起了民事诉讼并已判决生效;2、根据证人苗某乙、程某甲的证言,证实是袁某某让二人担保贷款150万元;3、根据被告人苗新花的供述、证人苗某甲的证言,证实贷款当日,是袁某某让苗新花和苗某甲签订购买水泥、钢筋的合同,签订合同时信贷员在场,说明银行知道合同的签订情况;4、根据被告人苗新花提供的袁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出具的贷款情况证明,证明中提到张某某帮袁某某办理贷款情况,并说袁某某有贷款,让苗新花做借款人,贷款当天袁某某给苗新花打电话让她到北海支行签字,因信贷员说大额贷款都有协议书要签,并拿了样板协议,袁某某让苗新花和苗某甲签订了购买合同,贷款第二天,袁某某打电话让苗新花给他人还款。根据上述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苗新花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在袁某某未到案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苗新花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2:当事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属于有限公司股东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当事人没有伪造并提供公司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
相关无罪案例:(2013)汨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戴某甲虽然是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的股东,与戴某乙又是父子关系,但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戴某甲并未经手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只负责公司生产,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向汨罗市某某资产公司申请借款时,被告人戴某甲的具体行为只是在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申请贷款的承诺书、股东决议书、公司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以个人名义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属于有限公司股东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被告人戴某甲向汨罗市某某担保公司考察人员所作的公司经营状况还好的陈述,对借款的取得不具有实质性积极作用,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欺骗行为。而公诉机关提供的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借款时向汨罗市某某资产公司、汨罗市某某担保公司提供的汨罗市某乙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戴某甲伪造并提供这些材料;在借款发放过程中,借款的办理及转移,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戴某甲参与了策划、经手办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戴某甲具有骗取贷款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故意。
主要辩点3:行为人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但依旧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未挥霍取得的贷款,其在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没有给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和风险
参考无罪案例:葫刑抗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关于抗诉机关所提,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获取银行贷款并私自改变贷款用途,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抗诉意见,经查,关于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银行贷款,是银行工作人员提出并要求其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规避S信用社贷款60万元的贷款限额的限制。并不是邵某某的主动决定实施行为。从办理贷款及办理催款转贷的过程中看,银行对邵某某为贷款的实际使用人至始至终是明知的,并没有产生错误的认识。故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骗取手段。关于邵某某改变贷款用途,经查,邵某某取得贷款后用于浴池经营,并未用于贷款合同约定的购买工程器械的用途。但邵某某将贷款用于浴池经营的行为依旧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未挥霍取得的贷款,其在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没有给S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和风险。故被告人邵某某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但不能认定为骗取手段,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予以支持。
类似无罪案例:(2015)招刑初字第161号(部分贷款行为无罪)
参考有罪判例:(2016)浙0109刑初1813号,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贷款用途,且在贷款发放后没有按申请时的用途去使用也没有变更申请用途,且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罪要件。
主要辩点4:原判认定当事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无法认定当事人采取了欺骗手段,即使最终未能归还贷款,亦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参考无罪案例:(2013)浙嘉刑终字第274号判决书
裁判理由:2008年7月14日,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应用集成膜技术日处理印染工业废水2000立方米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获得平湖市经贸局备案,因要申报国家项目,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斌让范兆科制作“印染生产线系统节水项目书”,项目总投资为5300万元。2009年2月,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对该项目制作了可行性研究报告。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通过了该项目的申报。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未按要求建设节水项目,而采用廉价设备替换项目中的高价设备等手段,以达到通过国家验收的目的。2010年8月,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以节水项目名义,向兴业银行嘉兴分行申请专项资金贷款3000万元。为顺利取得贷款,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及被告人张斌隐瞒了上述情况,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工矿购销合同。2010年8月30日、9月26日,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与兴业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两份合计3000万元的节能减排专项借款合同。后兴业银行按约将3000万元发放,由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支配使用。至案发,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仅归还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上诉单位七彩凤公司、上诉人张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问题。经查,原判认定上诉单位七彩凤公司、上诉人张斌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单位七彩凤公司、上诉人张斌及其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所提检察意见,亦予以采纳。
三、客体方面不符合
骗取贷款罪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信用安全,而根据《刑法》175条之一规定,构成本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但是司法实务中,不能机械、孤立的套用该追诉标准,如果发行为人骗取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取贷款,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并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自然不能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辩点5: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是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担保,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也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
参考无罪案例:(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2号
裁判理由:虽然上诉人邓宏在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但该笔贷款最终由担保人远大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并未给兴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上诉人邓宏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邓宏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但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原判认定上诉人邓宏犯骗取贷款罪的定罪不当。上诉人邓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不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邓宏的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某,予以支持。
类似无罪案例:
(2016)粤12刑终186号
(2015)珠香法刑重字第5号
(2016)(2016)粤20刑再6号
(2014)澄刑初字第1779号
(2013)罗刑初字第21号
主要辩点6:行为人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巨额贷款,涉案贷款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
参考无罪案例:(2014)成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理由:被告单位交大扬华公司及被告人王晖、徐洪良在银行机构开具敞口银行承兑汇票的过程中,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敞口贷款共计3.90916亿元,但涉案的3.90916亿元均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可不以犯罪论处。
参考有罪判例:(2017)鲁0302刑初63号,被告人孙某伙同侯某同以淄博德润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淄博市淄川区农村商业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虚构贸易背景及贷款用途,贷款400万元,到期后未归还,其行为已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类似无罪案例:
(2013)南法刑初字第236号
(2012)罗刑初字第111号
主要辩点7:案发时,还未到贷款的到期还款日,且并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银行与贷款人达成合意续贷,银行并未遭受实际的损失
参考无罪案例:(2015)湘法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肖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提供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和变造虚假证明从望春门信用社获得贷款400万元,借期两年,到期后,被告人肖某某归还了400万元贷款。2012年9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再次以变造虚假证明、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从望春门信用社获得贷款600万元,借期三年。该600万元贷款在案发时尚未到到期也未还清(到期日为2015年9月)。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与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春门支行(原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望春门信用社)签订了该600万元贷款的续借合同,借期19个月,到期日2017年7月9日。
被告人肖某某骗取贷款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无其他严重情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不成立。
类似判例:
(2013)扬广刑初字第0009号
(2013)龙刑初字第216号
四、犯罪对象不符合
主要辩点8:行为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犯罪对象并非金融机构的贷款,而是他人财物,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参考无罪判例:(2014)郓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张恩英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恩英构不成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恩英向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又骗取担保人的信任,以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后,自己没有还贷能力,而由担保人代为偿还全部贷款,这种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人的财产,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张恩英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恩英构不成骗取贷款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因果关系层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9:银行对财务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时,无证据表明银行对贷款申请资料、资金用途进行了实质审查,无法认定银行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
参考无罪案例:(2016)苏0581刑初1339号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9笔贷款,均由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公司)提供担保,被告人方某某将自己实际控制的连云港土地向国发公司(承诺)抵押作为反担保。在国发公司对常熟市中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贷款所做的调查报告中显示“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方某某”、“借款主要用于房地产开发”,国发公司证人金某、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亦证实其均知道被告人方某某贷款资金用途不实、财务资料有水分。在中信银行对常熟市方氏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向其申请贷款的审批表中显示“从经营需求看,主要是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连云港东海县投资房地产”、“考虑到本次授信由政府控股背景的国发公司提供担保,能有效控制最终授信风险……拟继续授信”,中信银行证人何某的证言笔录亦证实方某某后来几年向银行贷款是为了周转贷款、续贷。可见,国发公司、中信银行人员对于被告人方某某申请贷款的财务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符均是明知的。同时,亦无证据证明涉案四家银行对贷款的申请资料、资金用途进行了实质审查,并因虚假的财务资料、购销合同而受骗。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涉案银行因虚假的财务资料、购销合同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发放贷款。此外,被告人方某某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涉案贷款8700万元,其中700万元已经归还,4000万元已由国发公司代偿,被告人方某某尚有土地未及处理,现有证据亦未能证明其行为会给银行造成多少实际损失、是否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并应科以刑事处罚。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实施了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骗取贷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应予纠正;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相关有罪案例:(2016)苏1181刑初181号,被告单位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用他人财产作质押物质押,采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并隐瞒贷款的真实用途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银行在转贷过程中对虚假资料及质押物不足等是明知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不存在骗取贷款之辩护意见。经查:银行发放贷款须经多层审批,最终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才能实现放贷。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向银行隐瞒了用于质押的粮食(绝大部分)系国家储备粮的事实并提供了虚假材料,即便银行具体办理业务的人员明知材料有假而予以上报,但其后的一系列环节均受该虚假事实所欺骗,从而向被告单位发放贷款500万元,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实施了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该笔贷款还有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银行的贷款可以收回,不存在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之辩护意见。经查:从案发至今,担保单位和个人均没有履行代为偿还的义务,被告单位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的重大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且目前担保单位和个人均无履行能力,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主要辩点10:银行明知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经营上的考虑,主动予以贷款或续贷,贷款人不构成犯罪
参考无罪案例:(2014)湖浔刑初字第410号
裁判理由:盈晖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间多次向南浔银行东迁支行申请贷款并续贷。相应证人的证言可证实,钢材市场内的商户贷款时系先向市场部提出,由市场部汇总后再向南浔银行东迁支行申请。在2012年8月份,该行已知晓钢材市场经营行情较差,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银行经营上的考虑,仍在盈晖公司归还贷款后予以续贷。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南浔银行东迁支行在2012年8月份系因被告人肖国安提交虚假资料而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发放贷款,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国安犯骗取贷款罪,证据不足。
类似无罪案例:(2014)杭富刑初字第835号
主要辩点11:贷款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间没有因果关系,银行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但出于经营需要,决定放贷
参考无罪案例:(2014)太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理由:这两笔贷款在获得太湖县农商行的批准后,城西支行作为贷款方与严炜签订了借款合同,太湖县农商行系城西支行的上级,对贷款有最后决定权,根据该行出具的《关于对严炜在我行贷款行为的看法》,其明确表示之所以向严炜发放涉案两笔贷款,是基于严炜对这两笔贷款均依借款合同的约定提供了较完备的抵押担保,如果严炜没有提供抵押担保,该行不会向严炜发放贷款,也就是说直接影响该行最终决定贷款给严炜,是其提供了相应的真实抵押担保,即使严炜在申请贷款时有一些欺骗行为,如在《个人贷款客户面谈记录》中没有如实申报自己对外举债、夸大收入及所承包工程规模之行为,但这些欺骗行为与其取得贷款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人严炜相应获取贷款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对被告人严炜及辩护人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六、未达立案标准
主要辩点12:未达到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参考无罪判例:(2012)社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理由: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自套提供虚假担保分别于2007年4月12日、5月24日骗取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贷款6万元、3.5万元共计9.5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自套虽有骗取贷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但数额达不到规定的追究骗取贷款罪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故指控被告人杨自套构成骗取贷款罪不能成立。
类似无罪案例:(2012)金刑初字第84号
案例识骗局,揭秘骗贷的那些套路!
所谓骗贷,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贷机构内部人员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骗取信贷机构的 贷款 。随着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各种骗贷案件层出不穷,通过一些典型骗贷案件,希望能对您识别骗贷有启示和参考意义。
案例1——广西玉林信贷员冒用143名村民名义骗贷800万被捕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冒名贷款
近期多家媒体报道,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义,骗取该金融机构800余万元贷款供自己使用。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依法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据媒体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钟某由于参与“六合彩”输了钱,为了筹集资金继续参与赌博,其动起了骗取贷款的坏心思。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钟某以帮助曾经办理过贷款的村民补办贷款手续为由,骗取村民在非本人意愿的贷款手续中签名,并私下开设村民账户以便自己领取。
钟某利用之前村民在办理贷款时留档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村民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供自己赌博使用。随后,一些村民陆续发现存款被金融机构莫名地划拨,甚至欠了几十万的款,至此,钟某骗贷的事实才浮出水面。
从媒体报道来看,截至2016年2月案发时,钟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义骗取贷款800多万元,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偿还骗领的贷款。
案例2——表兄弟合谋骗贷银行60万元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内外勾结
2015年2月,郓城某银行负责人到郓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下属分行负责人徐某某放贷6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涉嫌违规放贷,请求查处。经侦大队接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发现徐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利用手中审批发放贷款权利,与其表弟李某某合谋操纵,违规发放贷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其与表亲李某某合伙开的企业经营上。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倒闭,60余万元贷款全部赔了进去。2015年3月,徐某某被逮捕,同年11月份,徐某某被法院判刑。案发后,李某某一直潜逃外地,公安机关多次追捕未果。4月15日,专案组侦察民警得到可靠消息,在河南郑州发现其踪迹。4月16日,专案组立即赶赴郑州,在当地警方配合下于一宾馆内将李某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李某某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经查,2014年,李某某与其表哥徐某某商量,利用徐某某在银行的便利条件贷一笔款来做生意。两人经过合谋由李某某担任企业法人,随后由李某某出面申请,并找来了张某某、李某、刘某等亲戚朋友做担保,分三次贷出60余万元用于企业经营,结果由于经营不善不但没挣钱,反而连多方筹资也全部赔了进去。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例3——烟台海参养殖户为扩大经营规模骗贷2600万被刑拘
【涉及问题】虚假资料、归集贷款
根据新闻报道,烟台蓬莱一个海参养殖户王某在今年3月18日因骗取贷款罪被烟台开发区警方刑事拘留。王某经营海参生意,原本生意经营出色,因扩大经营规模需大量资金,为了获得银行贷款,王某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骗取银行贷款达2600万元。
王某为烟台海参养殖户,这些年搞海参养殖挣了些钱,想在福建海域包海进行大规模养殖,由于投资资金缺乏,于是他想到了向银行贷款。恰好在这个时候,烟台市一家股份制银行推出了一项针对水产养殖户的贷款业务,该银行的贷款业务为“三三联保”型,即符合贷款条件的三个主体,可以互为担保人,审核通过后三方分别可以贷款300万元,贷款成功后三方总共可以获得900万元的资金。
王某感觉银行的这个业务正好能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但是一比照条件,自己如果想贷款的话缺少保证人,于是王某想到了自己家里的亲戚。
王某利用自己平时建立起来的微信,找到了自己的亲戚,让他们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摁上手印,通过这种方式他伪造出来贷款所需要的文件。没想到的是,王某的这些虚假材料竟然通过了银行审核,贷款顺利批下来了。
王某通过“三三联保”的形式共获取了3组贷款,两组900万元,一组800万元,合计2600万元。大量资金被王某用来扩大规模,他在南方海域的养殖摊子随之铺开。
但是,从2013年开始,海参加工行业持续低迷,王某的海参养殖加工生意变得风雨飘摇。
王某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前几年还能按期还款,但是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王某已经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了。无奈之下,银行向开发区警方报案。警方受理后,通过侦查,发现王某用于申请贷款的资料中多名贷款客户存在虚假情况,且资金有归集使用的情况,相关人员涉嫌骗取贷款罪。
2016年3月17日,开发区分局决定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证,于次日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住处将其抓获。王某目前因涉及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男子为圆“豪车梦”银行骗贷最终因合同诈骗罪获刑
【主要问题】无还款能力、提供虚假房产证、收入证明
根据新闻报道,大庆的小刘因看着身边的哥们都买了车,为了面子,他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朋友介绍与某银行签订 信用卡 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小刘提供虚假的房产证及收入证明,骗取了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取得银行购车款近20万,用这笔钱买了车。
因小刘连续几期没有收到还款,且经过调查,小刘买的车也去向不明,于是银行选择报警。小刘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小刘被龙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与银行签订合同时,提供虚假资信证明,隐瞒真相,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5——潍坊三男子伪造财产骗贷270万拒不归还被抓
【涉及问题】虚假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流程漏洞
付某、马某和张某在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做不锈钢生意2011年,一个叫付某某的人找到他们,问他们需不需要贷款,并称自己有“门路”可以帮他们代办手续。由于没有财产可以抵押,三人便一同伪造了假的车辆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等财产证明交给了付某某,请他来办理贷款。
付某某以前在某银行信贷部门工作过,非常熟悉贷款流程,在行业内认识几个熟人,知道银行在哪个环节有把关不严的漏洞。三人将假的财产证明交给付某某,每人还付给了他2万元的中介费。付某某帮张某贷款70万元,帮付某和马某各贷款100万元,期限都为1年,并与三人约定其中的70万元由他来偿还。
成功骗取贷款后,付某、马某和张某除了将一部分钱投入到自己的生意中,其余的全部用来消费。放贷以后,银行多次向三人 催收 还款,但三人拒不偿还,经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决,三人还是拒不还款,并且三人家中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今年1月份,奎文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银行报案后,立案展开侦查,并将付某和马某抓获归案,为银行追回经济损失46万元。
目前,付某、马某涉嫌骗取贷款已被取保候审,张某被列为网上追逃。
案例6——女子伪造30本假证骗贷720万躲藏两年后终落网
【主要问题】提供虚假合格证
刘某2012年在泉州经营着一家集贸易、美容、汽修于一体的汽车贸易公司,其向银行申请了三笔7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每一笔的还款日期约隔半个月,还款日期到了,她却无力还款。
于是,她找了家担保公司,从担保公司贷出钱还给银行。再以如期还款的能力从银行贷出另一笔钱还给担保公司。这样操作到第二笔时,银行不放贷了。没了银行放贷的钱,就无法再从担保公司借钱了。
她找了30本机动车合格证抵押给担保公司,继续贷款还给银行。与此同时,她以同样的形式向两位好友分别借了40万元和60万元。此后,她消失了。
找不到她的人,担保公司人员拿出抵押的30本机动车合格证比对,发现竟是假的。报警后,警方确认证书是伪造的,并于2013年将她列为在逃人员。
躲藏两年后,刘某日前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准备移送起诉。
案例7——联合“内鬼”骗贷案
【主要问题】内外勾结、虚假资料
2003年8月,广东省佛山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冯明昌因涉嫌金融诈骗大案,被司法机关收审。可在2003年2月,他刚刚当选为广东省40位“最佳民营企业家”之一。
此后,冯旗下的拥有“亚洲最大的胶合板生产基地”美誉的华光板材因资金链断裂而停产。华光板材曾拥有员工过万,年产值达20亿元。
同年11月,中央与广东省有关部门组成“806”专案组进驻佛山市南海区。2004年春节后,冯明昌被正式扣查。
2004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十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所作的审计报告中披露,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某利用其控制的13家关联企业,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累计从工行南海支行取得贷款74.21亿元。
据悉,至审计时尚有余额19.29亿元。这些贷款大量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或直接提现,有些甚至通过非法渠道汇出境外。经初步核查,银行贷款损失超过10亿元。
最终,冯明昌以及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原副行长叶家声、南海支行原行长林裕行、佛山分行原行长林俊江均被处以重刑。
案例8——农行包头骗贷案涉案金额1.1亿元
【主要问题】内外勾结、虚假资料
2005年3月,中国银监会通报一起中国农业银行涉嫌违法经营大案:在不到一年时间里,银行工作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勾结,采取挪用资金、虚开大额存单等手法,骗取银行资金逾1.1亿元。
2004年,内蒙古银监局在银监会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进行现场检查。包头银监分局在对农行包头市分行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所属汇通支行、东河支行在办理个人质押贷款和贴现业务中,个别工作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贷款。
检查发现,从2003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农行包头市汇通支行市府东路分理处、东河支行,包头市达茂旗 农村信用社 联社所辖部分信用社的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联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已查明涉案资金累计98笔、金额为11498.5万元。
案例9:一国有银行支行被两空壳公司骗贷2600万
【主要问题】员工失职、空壳公司
一家国有银行从化支行被广州两家空壳的皮包公司先后诈骗贷款共计2600万元。2015年,广州中院依法判处该支行副行长、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及两名信贷员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判处刑事责任1年9个月到3年。
2011年6月期间,时任某国有银行从化支行客户经理(即信贷员)的李某(女)在经办广州大翔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大翔公司”)贷款业务中,未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后未严格监管。而身为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的邝某,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陈某,也没有深入调查核实而予以同意确认,致使银行被张某等人利用大翔公司诈骗贷款20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银行损失将近1600万元,形成不良贷款。
几乎在同一时期,另一客户经理吴某在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经办广州亿鹏贸易公司(下称“亿鹏公司”)贷款业务。吴某也未按照规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致使该银行被张某等人利用亿鹏公司诈骗贷款6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该银行损失423万余元。
其中缘由很简单,信贷员之所为未进行详细调查,是因为业务为领导介绍,客户经理李某供述,大翔公司是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邝某介绍的,他们俩曾一起实地视察,发现地址和营业执照不符,对方解释刚搬了新地址。李某还供述,因为对方提供了公司报表和银行流水,所以她就默认为是核实了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丁某签名时,李某没有认真比照。
信贷员吴某则供述,因为亿鹏公司是副行长陈某介绍的,他就没有实地视察。在贷款后跟踪贷款的去向、贷款人的经营场所时,他也没有去现场看过,只是叫贷款人将相关资料送给他。而副行长陈某则供述,他不知道银行员工在贷款前,是否实地考察过两家公司。由于没能对这些贷款公司真实情况进行了解,造成该银行的贷款被骗,他是有责任的。
案例10:山东七公司贸易融资骗贷骗取近4亿汇票
【主要问题】虚构贸易
2014年8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永驰汽车”)、山东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宏昌达汽车”)等在内的7家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虚假购销合同,骗取工商银行、齐商银行、山东博兴农村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为1.8亿元。
郭某等被公诉后,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判决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其中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其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对购销合同双方为关联公司、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应当是明知的,他本人并未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2014年8月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郭某利用上述7家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1次,数额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数额为1.823亿元。其中工行滨州滨印支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共计4000万元,敞口1600万元;齐商银行博兴支行,金额1500万元,敞口750万元;农合行庞家支行金额共计3600万元,敞口1080万元;农行滨城支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6次,金额共计3亿元,敞口1.46亿。
其中后一笔承兑敞口到期后未能偿还,由担保企业代为偿还。而前面的3000万元敞口中,担保企业代偿了1000万元,农行垫付了2000万元后,对宏昌达汽车等提起诉讼追偿。截至2014年7月14日,农行已收回1551万元,另收到宏昌达汽车12台半挂油罐车,应不会造成实际损失。
郭某等所用的方式并不高明,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左手倒右手”,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以数额最大的农行为例,2012年3月20日,郭某以宏昌达汽车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伪造了该公司与永驰汽车公司的购销合同,以此为由向农行滨城支行申请办理了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3000万元,敞口数额3000万元,到期日2012年9月20日。仅隔一天,2012年3月21日,郭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段,在滨城支行办理了8000万元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4000万元,敞口数额4000万元。
另外,郭某实际控制的前述7家企业,仅从名字就能看出一些端倪,“宏昌达”等字号相同的多家公司之前或存在关联。
案例11——浙江骗贷第一案:“阴阳账”骗贷案
【主要问题】空壳公司、阴阳帐
2006年12月23日,交通银行某分行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称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之俊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军涉嫌诈骗该行贷款数亿元,已潜逃境外,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着公安机关的侦查,一个惊天大案渐渐浮出水面。
2003年至2006年8月,之俊公司突然冒出100余家注册资本超过千万元的子公司,子公司老板都是公司员工,有的甚至是食堂厨师。这一异常现象,早已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接到举报后,2007年1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决定对之俊公司及何志军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07年4月23日,杭州市检察院对在逃的何志军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从1995年起至案发,何志军指使王成富、臧造成等人,在全国各地先后成立了140余家关联公司,即所谓的“之俊系”,但这些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将未实际出资、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的下属员工、亲友登记为“挂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据调查,之俊系企业大多有两套报表系统,一套真实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工商、税务,称之为A账;另一套虚假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银行,用于贷款的,称之为B账,这套B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净利润和销售成本,减少长期投资。这两套“阴阳账”使用数年,在非法骗贷过程中屡试不爽。
2003年上半年至2006年8月,何志军明知自己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仍指使之俊系人员提供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伪造工业品购销合同、提供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以“空壳”的之俊系西亚公司、凯利达公司、中集公司、久源公司、晨兴公司、安泰公司等名义相互进行担保,先后骗取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发银行贷款共计13亿余元。
案例12:北京最大银行骗贷案:农商行高管内外勾结,空壳公司骗贷7亿
【主要问题】空壳公司、内外勾结
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高院对这起本市最大的银行骗贷案进行宣判,终审对原北京农商行8名高管,包括该行原商务中心区支行长田军等5名支行行长、副行长做出了判决。其中,判决田军有期徒刑20年,北京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毅无期徒刑,另外16名涉案者则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悉,这8名北京农商行高管伙同胡毅及其员工,通过虚构二手房房贷手续、小企业贷款手续等,里应外合在银行内骗贷7.08亿元。
经法院查明,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华鼎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李京晶共从农商行大郊亭支行、十八里店支行骗取贷款255笔,金额4.47亿余元。此外,胡毅等人利用45家公司的名义,虚构公司需要流动资金等借口,采取互相担保的方式,于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间从十八里店支行骗取贷款45笔,计2.61亿余元。截至案发前,共造成经济损失3.6亿余元。
该案件浮出水面还要追溯到2008年9月,当时,交行个人金融部员工赵某准备贷款买车时,无意间从银行 征信 系统查到自己在北京农商行十八里店支行莫名出现一笔200万元的二手房贷款。巧合的是,同一时期,一名建行职工卫某准备贷款买房时,也发现自己也在北京农商行“被房贷”,随即报警。面对如此蹊跷的事,两人向北京农商行总行投诉无果后,便直接把此事捅到北京市银监局。
紧接着,2009年2月27日,胡毅前妻李京晶为支取其中一家空壳公司的贷款,前往农商行营业部办理信贷卡,就在这时,细心的银行柜圆发现,这家成立1年有余的贷款企业,公章竟然是新的,根本没有沾过印泥,银行详查发现贷款支取账户竟牵扯多笔小企业贷款,于是报警。
2009年3月底,北京农商行被骗贷4.6亿元的惊人案件就被曝出。当时,该行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等8位负责人涉嫌勾结骗贷,被司法机关调查,为贷款提供担保的北京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冬及实际控制人胡毅也被司法机关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0年6月,北京市银监局方面证实,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行长金维虹和副行长姜朝被停职,原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也被免去行政及党内职务。
2010年8月初,北京华鼎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和8名为骗贷的银行干部在市二中院一同受审。据悉,当时此案共18名被告人,其中北京农村商业银行CBD支行、十八里店支行、大郊亭支行的行长、副行长等人被控共收受贿赂近千万元。预计庭审将持续5天。案发后,被骗领的7.08亿元仅追回了一半。
【上述案例的启示】
上面一个个血淋淋的骗贷案例给我们信贷机构敲响了警钟,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给我们如下启示:
启示一:骗贷的主要形式
纵观上面十二个案例,骗贷的形式主要有:(一)提供虚假资料,包括虚假身份证、房产证、虚假行驶证、虚假土地证、虚假合格证、虚假收入证明、虚假财务资料等;(二)虚假贸易融资,虚构贸易,在这类案例中,往往会有阴阳公司、关联公司的身影,比如案例10所反映的情况;(三)利用空壳公司骗贷,比如案例9、案例11、案例12;(四)员工道德风险、员工失职、内外勾结,在借款人利用虚假资料、虚假贸易、空壳公司骗贷的过程中,部分骗贷案件出现内外勾结、员工失职的情形。
启示二:信贷机构需要优化自己的治理结构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是信贷机构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风险管理体系,但限于各种原因,商业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还是经常会受到行政管理架构等的限制,领导干预贷款等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的风险管理部门,直接对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通过此制度设计,能够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防范风险。
启示三:建立以业务流程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
信贷机构应当以《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文件为基础,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一套以业务流程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是一个管理过程,包括对风险的确定、量度、评估和发展应付风险的方法、流程、制度,目的是把可以避免的风险减至最小,实现成本及损失最小化。一套完整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四个环节,即信贷风险的识别、信贷风险的评估、信贷风险的控制和信贷风险管理评价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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