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从银行贷款借给别人,不获利
公务员从银行贷款借给别人,不获利不违法。
公务员贷款一般指公务员信用贷款。 公务员信用贷款是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提供的无担保授信业务。
银行对公务员贷款都是有一定的优惠,贷款利息会比较低,贷款的利息也是根据公务员工资收入、工龄、贷款金额等因素来决定。
公务员个人放贷款40万给别人3分钱利息合法吗?
公务员个人放贷40万,给别人三分钱的利息,这是违反公务员守则的。
作为公务员,不得从事个人放贷业务,这是严重违反了公务员的守则,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放贷数额巨大,应该给予停职处理。
公务员给别人借高利贷的处罚是什么
一、公务员给别人借 高利贷 的处罚是什么? 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 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间放高利贷是合法的吗? 高利贷属于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 合同法 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非法的高利贷借款契约不受法律保护,契约很可能在法庭会被宣告无效。 三、高利贷合同是否有效? 民间 借款合同 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果合同是有偿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就利率的高低作出约定。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但必须合理,严禁高利贷。 高利贷的标准,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处理。生产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之内,也不得计算复利,搞利滚利,否则按照实际借贷额计息或将已收取的复利返还借贷人。 合同约定借贷是有偿的,但没有约定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依《民法典》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应当特别注意,如果出借人的内心意愿是订立有偿借款合同,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条款。 当高利贷是超过正常 贷款利率 的借贷,则高利贷的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因为其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据有关规定显示,在发生借贷时,贷款利率如果高出央行同期基准利率,将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因此,在高利贷中,就算是借款人与放款人或机构签订了贷款合同,也同样不受到法律保护,此 合同无效 。但是,放款人或机构在借款人不还借款时,通常会采取一些手段迫使借款人还款。 有可能该公务员在给别人借高利贷的这个过程当中并没有从中抽利,只是利用自己是公务员的身份做担保而已。但是,这样的行为让本单位知道了的话,肯定也是不好的,单位有可能会即该公务员警告,记过等这些处罚。虽然高利贷本身不违法,但由高利贷引发的社会恶性案件层出不穷,身为国家公务员就不要做这种出力不讨好的事了。
公务人员借贷行为违法吗
法律分析:公民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是现代社会人们认可的一种财产增值方式和途径,公务员将自己的合法资金出借给他人并收取合理利息,目前法律还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公务员将自己的合法收入进行合法的投资理财或民间借贷,于法于理都应当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六)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个人放贷款40万给别人3分钱利息合法吗
其一,公务员放私贷本来就是不合法的;其二,利息已超出规定的利率,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取得的收益处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行政纪律惩戒规定,使得一些违背公务员职责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严重影响了行政纪律惩戒作用的发挥。
扩展资料: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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