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频频并购出险房企项目
近期,包括华润万象生活、中国海外发展等央企相继出手,并购出险房企或寻求资产处置房企的旗下项目。同时,招商蛇口、华润置地等央企的并购资金获得支持。
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有额度、房企有意愿、监管有支持的三重条件得到满足,并购将明显提速。
资金支持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在监管部门鼓励并购出险房企优质项目的背景下,房企并购资金正得到解决。
日前,建发地产、招商蛇口并购债发行落地。建发地产募资10亿元,其中4.6亿元将用于并购2个标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招商蛇口募资12.9亿元用于房地产项目并购。
1月26日,华润置地官微披露,华润置地及所属华润万象生活分别与招商银行签署《并购融资战略合作协议》。招商银行将分别授予华润置地200亿元、华润万象生活30亿元并购融资额度,专用于华润置地和华润万象生活并购业务。
金融机构也在蓄力。1月24日,浦发银行发布2022年第一期金融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发行300亿元,其中50亿元为房地产项目并购主题债券。这也是金融机构发行的首单房地产项目并购主题债券。
浦发银行此前表示,将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放,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出险和困难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优质项目。加强风险控制和贷后管理,做好资金用途监控,助力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若金融机构并购债不计入银行‘两道红线’,将有利于并购贷款的发放,加速出险房企的风险化解。”中指研究院企业事业部研究副总监陈星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业内人士表示,在政策鼓励下,金融机构支持力度加大,满足了并购环节中的“银行有额度”。
央企牵头
央企、地方国资收购意愿较强。央企正扛起这轮并购的“大旗”,地方国资也身影频现。
禹洲集团1月5日晚公告称,拟以不超10.6亿元向华润万象生活出售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月21日晚,世茂集团发布公告,拟作价10.6亿元出售上海世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上海久事北外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国资委间接持有上海久事北外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世茂集团预计,该出售事宜将收益约2.7亿元。出售所得款项约90%用于偿还债务,其余10%用作一般企业用途。
1月24日,雅居乐集团发布公告,拟作价18.44亿元出售所持广州利合约26.66%股权给中国海外发展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东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在1月26日的并购融资战略合作协议中表示,该协议的签署将支持华润置地把握市场机会参与房地产项目并购,有利于发挥并购在防范化解行业风险、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中的积极作用。
积极自救
对出险房企及亟需补充现金流的房企而言,处置资产意愿强烈。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近日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退出常州融誉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常州融誉置业”)。常州融誉置业新增股东为珠海斗门益发置业有限公司。
1月26日,中国奥园发布公告,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以2.15亿加元向独立第三方出售位于加拿大的多处资产。该交易完成后,中国奥园预计将获得1530万加元收益。中国奥园表示,正根据境外债权人合约优先级推进境外债务重组,相关谈判正在进行。
境内资产处置方面,中国奥园已陆续转让、退出包括广东阳江、浙江湖州、江西九江、广西浦北、福建漳州等多个项目。境外资产处置方面,2021年11月,中国奥园曾以9亿港元出售香港一处物业项目。中国奥园表示,目前仍有包括香港、澳大利亚等地的项目在处置中。
1月11日,世茂集团曾表示,正与若干潜在买家就出售若干物业进行讨论,在合适条件下会考虑出售部分资产以降低集团负债。1月26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多位接近世茂集团的人士处获悉,世茂集团目前正与多家投资方就资产出售事宜进行讨论,世茂集团考虑出售的资产包括颇受市场关注的世茂深港国际中心和国内一些重点项目。目前,在谈的意向方包括央企、地方国资等。
“自2021年12月底《关于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的通知》发布以来,政策趋向支持优质房企收购出险和困难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优质项目,未来优质项目并购将成重要方向,央企主导的并购也将持续增加。”中指研究院企业事业部负责人刘水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并购贷款的贷款政策
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禁止投入股权领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商业银行不许提供并购贷款。
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经事前向银监会报批确认合规后,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国航发放了相应贷款,用于从事股权并购,即所谓的“ 一事一批”制度。“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商业银行先出具有条件的融资承诺函,向监管机构请示确认办理股权融资业务的合规性,获得批准后再实际发放贷款。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灾后重建的财政支出、税收、金融、产业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部署的“金融国九条”第五条中明确提出“通过并购贷款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013年11月4日,银监会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一批产能,将并购贷款期限最多延长至7年。
目前,我国并购融资制度十分不完善。《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实际上禁止金融机构为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提供资金;对企业债的发债主体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同时,债券的发行还有年度总额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权益融资方面,我国由于公开发行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核准,效率较低。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并购贷款业务的客户范围及其主要风险特征,以及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限额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条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 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 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本指引第九条到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门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
(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四)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二十七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东的变化;
(二)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三)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四)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五)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六)重大资产出售;
(七)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八)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
第三十四条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再次表态加大信贷支持房地产 房企希望“落地见成效”
“现在,只能缩表等待。”在郑州投资做房地产开发的某前TOP30强房企的高层人士表示。
这一企业已在郑州市场发展多年,自去年暴雨、疫情发生以来,他所在企业的销售情况并不理想;再加上贷款收紧,困难加重。
一个好消息是,郑州市又在同有关部门协调,以加大信贷在制造业、房地产等领域的重点支持力度。
据河南省人民政府4月14日消息,4月12日上午郑州市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副市长李黔淼出席并讲话;中央驻郑州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会上,李黔淼表示,今年一季度郑州各级金融机构认真落实中央、省市金融政策措施,扩大信贷投放,全市金融业整体运行平稳。
围绕下一步工作,李黔淼强调,各级金融机构要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在保持信贷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要加大对制造业、房地产业、基础设施、普惠金融、有机更新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
会上,对于如何加大对房地产业领域信贷支持并未说明。针对具体的支持方式,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致电郑州市金融局了解情况,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具体会议内容不便透露,可关注官方信息发布”。随后,记者分别联系其他参会的有关部门及银行机构,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金融支持非常重要,也能收到立竿见影效果,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是希望为房地产融资找到合适的出路。”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国土规划研究室主任黄征学表示。
记者注意到,这是今年以来由郑州市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第二次金融工作会议。此前的3月4日,郑州2022年第一次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召开,郑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何雄在会上表示:“希望金融机构要抢抓‘三大机遇’,聚焦灾后重建、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大信贷投放规模,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金融活水。”
虽然官方尚未对外通报郑州房企信贷融资方面的数据、举措等情况,但仅仅一个多月就连续两次开会且均提到要加大对房地产业信贷支持力度,背后反映的不仅仅是郑州房企的资金诉求,更意味着郑州房地产业形势已经出现深刻变化。
按照郑州市最新发布的《2022年全市扩大有效投资工作实施方案》来看,2022年郑州要力争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8%以上。同时,该方案提出,要充分利用央行持续指导金融机构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优质房企发行并购贷款等机遇;采取措施确保在建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按照建设进度实施,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形成助企稳企常态机制,提振市场主体发展信心。
来自政府部门的数据统计,刚刚过去的2021年,郑州房地产开发投资出现大幅下滑,同比降低10%。克而瑞数据显示,2021年郑州商品住宅市场承压较大,成交面积和金额骤降,整体商品住宅成交面积约1398万平方米,同比下滑约25%;商品住宅成交金额约1769元,同比下滑约22%。
受此影响,市场信心下滑,本身就钱紧的开发商“缺钱”成了常态。
为缓解困局,在上述两次金融会议之前,今年3月1日郑州发布了“18条”楼市新政,专门提到给予企业项目贷款支持,包括定期组织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房地产企业并购贷款支持。
“18条新政”发布的第二天,河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对外发布了关于统计上报开发企业(项目)融资需求的通知,有部分企业进行了上报。
彼时,针对房企融资情况,一位股份制银行郑州分行人士告诉记者,目前银行对政府融资平台以及国企、央企有一定支持,考虑风险问题对民企等不得不或明或暗收紧甚至停贷。
一系列组合拳之后,这种局面是否有所缓解?4月15日,记者再次联系上述银行人士,他表示:“银行在贷款方面仍然管控严格,尤其对民企。”
上述行业排名前TOP30房企的高层人士同样表示,此前河南省政府方面在处理不良债问题时,倾向帮助企业成立债务委员会,但最终出现了企业逃废债银行买单情况,加剧了银行风险,也使得河南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受此影响,郑州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对于民企的信贷审批比较谨慎,只有地方性城商行在政府指导下有所动作。
“目前存续贷款方面好些,新增贷款依然紧张,借新尝旧基本不可能。”上述行业排名前TOP30房企高层人士称,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省行、总行对房企的信贷态度相对积极,但涉及具体业务与地方分行沟通时,往往很难获得进展,希望这次协调可以见到成效。
因贷款放松不明显,他们已经暂停了部分投资,目前在想方设法将现有项目建好交付好。
4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一季度经济数据指标,1-3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同比增速为-19.6%,下滑明显。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从数据来看资金面总体上表现并不良好,也说明房企对于当前政策的放松并没有感受到。
面对这种局面,黄征学建议,要从政策着手,充分发挥地方金融机构的作用。此外,还可以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债券融资。
黄征学还看到了更深刻的问题。他称,郑州力争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8%以上,是落实中央和省里要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河南省也把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作为重要工作,此举也是拉动经济增长和满足百姓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
面对低迷的市场,据郑州日报消息,2月15日召开的“郑州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体会议暨市委经济工作会”上,郑州市代市长何雄亮出了他对郑州市房地产业的分析判断,“郑州房地产市场现在遇到一些小困难,将来不会有大问题,市场需求平稳可期,供给侧也在优化调整。”
何雄认为,近年来郑州活力不断增强,国字号“头衔”越来越多,很多头衔的“含金量”都很高。如国际航空大都市、国际物流中心、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区、国家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区域增长极等,也是“一带一路”上的重要节点,“国际郑”底气越来越足,未来,人口、资本等要素还会进一步向郑州集中。可以说,郑州的发展潜力很大,后劲十足,社会各界对郑州的预期特别是房地产业发展非常看好。
相关政策调整下,投资主体都在关注郑州房地产市场新的走势。
今天,房地产行业迎来多条利好消息
3月16日,关于房地产行业有多条利好消息传出。当天,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问题。会议指出,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自身职责,积极出台对市场有利的政策,慎重出台收缩性政策。关于房地产企业,要及时研究和提出有力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应对方案,提出向新发展模式转型的配套措施。
此后,包括银保监会、央行、证监会、外汇局等在内的各大部门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国务院金融委会议精神,其中均有提及房地产行业。在业内人士看来,多部门密集表态,这有助于房地产行业的积极健康发展。
受利好消息影响,3月16日地产板块以及物业板块回弹。据wind数据显示,截至当天下午收盘,A股市场,在房地产板块,125家企业股价上涨,新华联涨停,泰禾集团、苏州高新、珠江股份涨超9%,蓝光发展涨超近9%,格力地产、大龙地产涨超6%,万科A、阳光城涨超4%,金地集团、招商蛇口、华夏幸福、中南建设、绿地控股涨超3%。H股地产股方面,205家企业股价上涨,新城悦服务、华润万象生活、旭辉永升服务涨超25%,龙光集团、旭辉控股、中海物业、银城生活服务、中原建业、中国奥园涨超20%,其他诸如中国金茂、龙湖集团、绿城服务、保利物业、碧桂园服务等涨幅超过15%。
银保监会、央行等密集发声,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其中,银保监会明确,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持续完善“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房地产长效机制,积极推动房地产行业转变发展方式,鼓励机构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重点支持优质房企兼并收购困难房企优质项目,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央行表示,坚持稳中求进,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稳妥推进并尽快完成大型平台公司整改工作,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证监会明确,继续支持实体经济合理融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有力有效化解房地产企业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外汇局也指出,配合有关部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台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及时回应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稳定市场预期,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值得关注的是,3月16日,关于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也有重磅消息释放。
据新华社报道,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进行,一些城市开展了调查摸底和初步研究,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今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
对此,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称:“今年内不扩大房地产税试点,对于当下处于深度调整过程中的房地产市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利好。”
预计3月房地产政策将加快出台,支持力度将更大
在国务院金融委会议后,几大部门表态,均涉及房地产行业。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看来,这打响了今年房地产业发展的第一声“春雷”。这是继去年央行金融机构座谈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又一次重要的政策表述和内容。
2021年下半年以来,融资收紧叠加销售速度回落,导致房企现金流压力进一步加大,房企爆雷成了热词,房企面临资金压力、信心不足双重困难。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潘浩认为,此次国务院金融委会议释放了积极信号,房企风险的化解,需要政府、房企、金融机构协同,使资金、资源在行业内重新配置,甚至给部分房企创造有序退出或转型的条件。
对于一天内多部门发声以及多条利好消息,严跃进表示,如此密集的表态,体现了放松和支持房地产的信号,说明房地产市场影响之大,这对于房企的业务开展和购房者的入市等都有积极作用,有助于房地产市场行业的积极健康发展。预计3月下旬会有各类支持政策出台,政策出台的节奏将更快、扶持的力度将更大,将为房地产业带来积极的动力。
严跃进进一步表示,银保监会、央行等多个部门表态也说明金融主管部门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关注,这对后续各省市金融部门开展房地产工作将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一城一策”也会积极落实。
新京报记者 段文平
编辑 武新 校对 杨许丽
鼓励并购出险房企优质项目盘活资产,房地产“精准拆弹”
盘活出险房企资产,优质房企优势有望进一步扩大。
近日,第一财经记者获悉,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对金融机构发出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并购出现经营风险的房地产企业优质项目。
通知内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即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提供并购融资顾问服务、提高并购服务效率、做好风险管理、建立报告制度和宣传机制。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监管此举意在缓解出险房企流动性压力,未来随着政策多维度发力,优质房企优势有望进一步扩大。受此消息影响,20日早盘,地产股开盘表现强势。板块指数涨0.95%,位列行业涨幅榜第二位。
盘活出险房企资产
一直以来,并购方式都是盘活出险房企资产的重要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几轮房地产行业并购重组交易标的多以股权为主有所不同,通知此次明确,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的优质项目,而非企业本身。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流动性困难房地产企业的优质项目。
“过去,房地产企业也会出现一些经营困难,国内每年都有大量的中小房企倒闭,但这些房企的退出并不会对市场产生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风险化解手段就是并购,由别的大型企业收购或者把项目买去。目前,一些相对比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出现了风险事件,做好相关风险化解工作,并购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第一财经从接近监管人士处了解到,此次《通知》兼并收购的主体要自身条件较好,否则也会拖累参与并购的房地产企业本身。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并购的目的是为了化解困难房企的项目,包括有可能会出现烂尾的住房项目等,与收购企业股权等没有关系,是经营的范畴。“预计并购方面的银行贷款、并购的相关债券等会明显发力,以给此类并购业务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平安证券研报指出,《通知》意在加快协助出险房企完成项目转让,缓解出险房企流动性压力。从收购对象及收购主体来看,《通知》强调收购对象是出现风险和经营困难的大型房地产企业的优质项目;收购主体自身条件要好。
在当下的房地产行业,并购也许是速效药,是激活企业和盘活资产的重要途径。20日,据市场消息,融创中国近日成功出售上海虹桥商务区写字楼、杭州核心地段酒店及写字楼等三个项目,预计交易总价在26.8亿元。近两个月来,融创通过项目处置、资本运作等方式,回笼资金规模超过200亿元。
12月8日,招商蛇口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并购票据,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兼并收购。
在风险把控方面,《通知》也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穿透原则评估项目的合规性。不能只看项目的表面,还要穿透到底层,查看该项目是否合规,同时要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监管要求,加强并购贷款的风险控制和贷后管理,做好资金用途的监控。
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行业格局有望重塑
2021年9月以来,房企信用事件时有发生,销售下行叠加融资困境让多家大型房企陷入流动性危机。这也让房企并购融资陷入了“死循环“,比如一些房企担心对经营困难的房企承债式收并购,可能会影响收并购方自身的负债指标;同时,银行受限于监管指标管理,在放贷方面也存在一定限制。
融资环境改善是房企开展项目并购的直接动力源。四季度以来,金融部门多次发声“满足合理的住房信贷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与此同时,金融管理部门多场重要会议相继召开,推进维护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据悉,近日,央行、国资委召开房地产企业座谈会,参会机构主要为优质的大型民营房地产企业以及国有房地产企业,鼓励优质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并购出现风险的大型房地产企业的优质项目。
此外,央行、银保监会也于近期召集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座谈,希望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积极推进并提供并购贷款,对出现风险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不要盲目抽贷断贷。
平安证券认为,随着相关政策落地,除盘活出险房企流动性外,优质民企、央国企有望借助政策东风扩大优势。同时,政策在项目选择、融资支持、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亦有望帮助受让房企控制并购风险。
根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12月19日,2021年第四季房地产行业并购金额2678.4亿元,环同比分别增长103%、71.5%。
平安证券预计,从美日经验来看,阵痛期后行业均迎来并购整合高峰,本次政策出台有望加速行业洗牌,“劣币”出清后行业格局有望重塑,优质房企优势有望进一步扩大。随着更多支持政策落地,行业收并购有望进一步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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