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申请全攻略
经常听个人委托 贷款 ,但那究竟是啥呢?对贷款有兴趣的朋友和我一起往下看吧!
工商银行个人委托贷款是指工商银行接受委托人委托,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 利率 等,代向个人客户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服务业务。
一、申请条件
个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可以是拥有合法资金来源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个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目前贷款币种仅可为人民币。
二、担保方式
工商银行可办理多种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组合担保等,具体选用何种担保方式由委托人与借款人自行商定。工商银行可代为办理抵押登记、质押冻结等担保手续。
三、申请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委托人须准备以下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
(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三)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证明或声明材料
(四)结算账户;
(五)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须准备的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
(二)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材料
(三)结算账户
(四)经办行及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委托人提交申请。委托人向银行提出书面委托贷款申请,提交《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等有关资料。
(二)银行受理审核。银行受理申请材料,对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等必要的内部审核。
(三)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申请通过银行内部审核后,银行将通知委托人与银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四)贷款受理。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银行完成必要调查后,将完整贷款申请资料提交委托人审批。如贷款笔数较少,可与委托贷款申请一并提交。
(五)委托人审批贷款。委托人对银行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批。
(六)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通过委托人审批后,银行将通知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根据委托人要求协助借款人落实担保、抵押等手续。
(七)通知放款。委托人向银行出具《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通知银行进行贷款发放。
(八)贷款发放。银行接到委托人放款通知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九) 委托人支付 手续费 用。
(十)贷款收回。银行协助委托人收回贷款本息,对违约贷款进行 催收 清收等。
朋友们应该都明白了吧,不过我还是要提醒大家,不同分行有不同要求,保险起见还是到当地分行现场询问一下!
委托贷款办理流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委托贷款的申请流程通常如下: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 ,或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办理条件
1、业务申办:
(1)委托贷款委托人为政府部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2)办理境内外汇委托贷款的公司必须是经国家外管局审核批准的《跨国公司名录》中的企业。
(3)委托贷款中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2、合规要求:
(1)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自有外汇资金进行运作。
(2)外汇委托贷款资金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3)外汇委托贷款仅限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境外业务暂不开展),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以委托放款的形式进行。
(4)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不得用委托贷款资金从事股本性投资、不得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不得违反《上市公司担保通知》关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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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委托贷款抵押权人认定
2017委托贷款抵押权人认定
近几年,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迅速,积极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该类贷款抵押登记时,往往将贷款人(受托人)登记为抵押权人,这不但挫伤了委托人的积极性,也造成了登记错误。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委托贷款抵押权人认定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内容
(一) 含义
贷款种类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其中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从而可以看出,委托人的义务为提供贷款资金,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承担贷款风险等。委托人的权利为收回贷款,并取得相应的孳息;受托人的义务为代为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受托人的权利为收取手续费。
(二) 背景
委托贷款系典型的民间借贷,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向来对资本市场进行严格监管,企业间资金拆借更是被法律所禁止。为了调剂企业间资金的余缺,发挥资本的最大效应,也为了引导委托贷款的良性发展,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贷款通则》对委托贷款事项及时做出了明确规定。委托贷款一方面拓宽了资金盈余企业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拓宽了资金短缺企业的融资渠道,也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又使得职能部门能及时进行监管。正是因为具备四方共赢的特征,所以近年来委托贷款发展迅猛。
(三)性质
1.业务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银发〔2003〕 25号)及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委托贷款业务属于表外业务,商业银行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2.法律方面
代理可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间接承担民事责任。两者区别如下:
第一,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间接代理中代理人则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代理人,间接转给被代理人。
第三,直接代理的内容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间接代理的内容则约束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
第四,直接代理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间接代理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根据第三人在与受托人签约时是否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间接代理又可分为显名的间接代理与隐名的间接代理。显名的间接代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该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在委托贷款中,不管是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模式,还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模式,其实质都是显名的间接代理,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
二、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
实务中,委托贷款有双方协议模式,即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也有三方协议模式,即委托人、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无论是何种模式,委托贷款中都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贷款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还有委托人、贷款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
三、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
(一)关于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的几种观点
关于委托贷款债权人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托人是债权人。其主要理由为:其一,根据诉讼地位认定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以下简称《批复》)的相关规定,委托贷款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产生纠纷,委托人不能直接起诉借款人,而贷款人(受托人)则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由此认为委托人不是债权人,贷款人(受托人)才是债权人。其二,根据《贷款通则》的精神认定债权人。根据《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不能成为借贷业务的债权人。
(二)评议
1.基于《批复》规定认定债权人并不科学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城西支行与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明确,委托贷款中的诉讼主体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而并未提《批复》的相关规定。这表明,在《合同法》出台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委托贷款诉讼主体的认定应适用《合同法》。
2.贷款人不等同于债权人
根据《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它所体现的是对贷款人的行业要求,更多体现着行政监管,并不是法律意义的概念。债权人系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由此可见,债权人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概念。因此,贷款人不等同于债权人。
(三)委托贷款中债权人应为委托人
1.从代理权性质来看
委托贷款中受托人的代理实质就是显名的间接代理,应适用《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的相关规定,委托人为债权人,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中已经明确。
2.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来看
贷款债权中,债权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提供贷款资金,最基本的权利是收回本息。委托贷款中,贷款资金由委托人提供,本息由委托人收回,贷款人(受托人)只有协助收回贷款的义务及收取手续费用的权利。
3.从委托贷款初衷来看
委托贷款制度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引导民间资金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有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顺利贯彻和执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并不影响金融监管部门调取相关数据信息,不影响宏观调控。
4.从财产归属来看
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属于委托人,在委托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不在贷款人(受托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
5.从委托贷款良性发展来看
委托贷款一方面拓宽了资金盈余企业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拓宽了资金短缺企业的融资渠道,使得资金短缺企业有机会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促进经济发展。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确保了其法律地位,可充分发挥其积极性,有利于委托贷款的良性发展。
四、委托贷款中房屋抵押权登记
(一)目前的几种做法
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对委托贷款抵押登记有以下做法:
第一,以委托人为抵押权人进行登记。
第二,以受托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进行登记,这也是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
第三,既以委托人为抵押权人,又以受托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进行登记。委托贷款大致可分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商业委托贷款。许多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该两类委托业务时进行区别对待,即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抵押权人登记为委托人公积金中心,商业委托贷款的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人金融机构。
(二)以债权人认定为核心进行抵押权登记
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因此,房屋登记机构应将委托贷款中的委托人登记为抵押权人。将委托人登记为抵押权人既不违背法律对委托贷款的制度设计,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委托人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发展,减少房屋登记机构的行政风险。更重要的是能够体现房屋登记作为公示公信的一种方式,而非“赋权”行为,这也符合《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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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借:委托贷款-本金,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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