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老人卖掉唯一住房房款却被中介私吞,中介的行为会被如何定性?
中介会被定义为民事违法行为,而且他也是属于欺诈罪,并且是属于非法没收收他人财产。
福建一老人卖唯一住房被中介私吞60万,中介究竟是如何“暗箱操作”的?
近日,厦门思明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在该起案件当中,一名老人陷入了房屋买卖中介所提前设下的陷阱当中,被中间私吞60万元,该起案件的审讯一经曝光也立即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原来当事人王大爷在此前由于自己的手头不宽裕,所以也急需通过变卖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来解决问题,然而在跟王大爷进行接洽的中介公司人员张某却隐瞒着当事人王大爷和买家林某,冒用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二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
原来张某也是试图通过花言巧语,主要是以帮助王大爷偿还该房屋设定的抵押贷款为由,提议将用于接收首付款的银行卡交给自己,并且谎称银行卡会由其所在公司统一保管,对此王大爷即便是在此期间产生质疑,但是也没有过多的理会,就这样一步步的陷入张某所提前设下的陷阱,甚至又哄骗了王大爷收取房款的银行卡以及密码。
张某在收到买家林某所支付的购房款后,并且将房子过户到其名下,然而张某却独自私吞了本该属于王大爷的60万售房款,张某事后竟然将这笔欠款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甚至是赌博。
事后王大爷也察觉到事出不妙,最后也是通过报警处置,经过警方的涉入调查得知,原来张某是一个赌徒,由于自己陷入赌博而欠下的巨债,所以也急需找上目标人员试图从对方身上骗取钱财,最终张某也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10月,并且责令其退还王大爷的相关售房款项,可是眼下的张某已经是四面楚歌,骗取的售房款向已经花费无几,根本无力偿还,所以最终也责令涉事的中介公司进行索赔,30%的损失。
中介帮助客户提供虚假资料贷款
属于贷款诈骗罪,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被中介骗了,报警有用么
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的会受到法律严惩,报警是受害人走向维权的第一步。
老人“贷款”150万不还,被银行告上法庭,银行被判全责,怎么回事?
简单讲讲这个事情。
1.银行方面认为老人办理了150万元的银行贷款,并且用的是他的房产证做的抵押。2015年贷款到期后老人没有按时还款,于是被贷款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起还本付息并支付罚息共计224万元。
2.事情初看上去好像是老人违约没有还钱,其实没那么简单。
老人和其妻子称他们并没有办理过任何贷款,也没有收到过150万元,对贷款一事一无所知。
根据法庭调查,银行出示的办理贷款群留下的各类资料里除了房产证是真实的以外,其他各类资料都是伪造的。同时,150万元虽然打到了老人的银行账户上,但随即就被转到了其他人的另外一位李姓人员的账户上。而老人根本不认识李姓人员。
3.由于贷款资料几乎全是伪造,法庭认为老人并不知晓办理贷款的事情,同时也没有从贷款中获利,故老人不用归还贷款。这样判决的原因主要是基于贷款资料并非老人签字,全部为伪造的基础。
4.这个事情中的疑点是老人为何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贷款。很明显,是有人利用了老人的身份及房产证偷偷办理了贷款,银行在审核中内控有明显的问题。甚至存在信贷人员违规、和真正贷款人里应外合办理贷款的可能。
另外一大疑点是怎么会有老人的房产证。不知道老人之前将房产证借给了谁,或者说谁盗用了老人的房产证办理了贷款。
5.比较有可能的情况是老人遭遇套路贷,他的房产证被有心人骗到手后去银行以他的名义办理了贷款。银行客户经济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伪造了不少资料办理了150万元的消费贷。
在消费贷办理的实践中,很多银行为了做生意于是根本不审核,甚至帮助贷款人伪造各类资料只想着把钱贷出去完成业绩指标。因此,信贷人员即使没有里应外合骗取贷款,也存在大量的操作不规范行为。
6.至于银行为何还会起诉老人,是由于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和催收贷款后续处理的不是一个部门。每个部门有自己的工作职责,他们之间在业务上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对外是以银行的名义参与各类民事事件的,这对于改银行的民声造成了一定的打击。
现在案子已经二审完毕,银行败诉。
贷款人有没有偿还能力,作为银行方应该是清楚不过的。贷款人在贷款时银行方问也不问就给他贷了,并且又没有其他财产抵押又没有中保人,贷款人还不了贷款责任当然在银行方。一个老头子,若不是为了做生意而贷款也不是为了买车,那么就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拆东墙补西墙贷款是为了还帐。这样自然就无力偿还贷款。这样银行方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就算你占理同样也会败诉。法院判得没错。
您好,我是橙先生,与你聊天聊地聊生活,
关于老人“贷款”150万不还,被银行告上法庭,结果银行被判全责,
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一位老人(69岁)被交行起诉,要求偿还150万元贷款。
从银行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确实签署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也确曾放了这笔钱,
但最终,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判决老人不用还一分钱。
原来这位老人压根没用过这笔贷款,银行向老人的银行账户发放这笔钱150万元后,
马上将该150万元划入另外一个人的账户,
而老人也表示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只有房产证是真实的,其余所有贷款资料都是银行客户经理于某辰背着自己伪造的,
而该银行经理于某辰只表示“盖有公章的工作证明等材料都是贷款中介刘某男交给我的,包括李某文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
所以这笔贷款明显是不合规的贷款,法院的判决我个人觉得也是合情合理。
被人冒名贷款!其本人不是贷款受益人。贷款程序有漏洞。
因为,老人的房产证被盗用,并非真正的“贷款人”, 在这件事里,我觉得,银行不仅仅要承担全部责任,还应该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毕竟,我们的钱也都存在银行。
首先 ,老人的房产证出现在银行的时候,本人并没有出现,150万的贷款,本人不出面,就敢放款?这样的话,如果某一天家里被盗了,证件丢失了怎么办?
第二 ,老人抵押完了房子,贷款进入老人账户后,又被划了出去。怎么划的?银行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都可以随时动客户的钱了吗?
第三 ,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先自查,就直接起诉老人,给老人带来多大的精神伤害,想没想过如果老人在这期间受不了这么沉重的打击怎么办?
再退一万步,银行在起诉之初,可能确实不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因为毕竟放款部门和催款部门不是一个部门。但是,在提交材料的过程中,难道也没有发现事情不对?还是坚持起诉了老人。 这样的做法,大家说说吧!有没有点硬让老人背锅的味道?
从这个问题上来分析,银行可能就老年人贷款条例规定方面做的不是很充分,而老人当时可能也是找关系方面的啥原因,银行当时资料做的不够详细,却下意识的很快批准了这笔贷款!这可能也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就等于钻了空子一样,而当老人现在不想还这笔袋款或是无力偿还这笔贷款,才被银行告上法庭,法庭最后从各个方面研究过后却判银行全责!唉,只能说是银行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而这位老人也只能算是幸运儿而已!怪谁,在法律法规面前也只能是按章办事,对吧!网友们觉得呢?欢迎踊跃讨论,谢谢![打脸]
世界都叫老人作狐狸,狡猾的老狐狸,有房产抵押才贷款,房产证是真,就是亲人才能弄得到,也许是解危,也许是把房子变卖,要几千万,让银行代买,一次性给钱,省去许多麻烦,让银行担保,许多人以为老人非常老实巴交,现在世界几乎掌握在老人手里,狡猾的老狐狸。
专门去裁判文书网,找了该案的判决书看了下。
是老人被“套路贷”了,骗子用老人的房产证,伪造了公章,签名,在老人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银行贷款150万,作为银行贷款端人员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核义务,最终贷款进了骗子父亲的账户。
最终,法院认定老人和银行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全责。
大家以后一定不要轻易将身份证,房产证等法律文件,复印件轻易借给别人,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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