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利用闲置资金?
在企业资金周转时,难免会有闲置资金,有时是现金收入多于计划,有时现金支出少于计划,有是也许是资金已经安排好了用途,但并未加大利用,在资金周转时,如何中运用闲置资金也是应考虑的问题。
闲置资金可选择的运用途径主要有:
①购买房地产。缺点在于它不易变成现金,无法应付紧急支出。还需要复杂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且房地产所占用的一般均是巨额款项。
②购买股票。此法缺点是风险大。因为企业毕竟不是证券公司。企业炒股并不是赚钱的正途。炒股有时会拖累整个企业的发展。
③存定期存款。该法获利较低,波动性较差。企业明明有钱,而却因存定期取不出,若用存单抵押贷款也会损失利息,急需用钱提前支取时同样有利息损失,而用较高的利率向银行贷款,从利息角度看,这更不合算,因为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存款利率。
④投资做点“短、平、快”的生意。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危险性。首先是商场如战场,该方式的项目一般利润不会太高,亏本也很正常。而且更大的风险是“快”字出了问题,本可以收回的投资一拖再拖,很久收不回来,这会使短期投资也变成长期投资,充裕的资金变成资金不足,轻松的资金周转变成困难的资金周转。
⑤企业间借贷。优点是利率较高。但因为企业不是银行,也没有放款的专业知识,故企业最好不要同企业有借贷往来,与银行借贷款应是正途,因为高利贷一般均伴随着高风险,因此抵制不住诱惑的企业(其实个人同样)容易上当受骗,得不偿失。对于企业来讲。短期安全可靠的资金运用方法就是购买债券。
贷款人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采取哪些措施可以免受损失呢?
贷款人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采取哪些措施可以免受损失呢?
为了减少信贷资产的风险,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贷款,空则对贷款人从事贷款业务也限规定了一些限制,主要有。不得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确终止的产品项目的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再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起诉和申请仲裁是债权人要求国家来保护债权,当然中断了诉讼时效,但应注意:对起诉后又撤诉,可以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即使支付令未能最终生效。
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也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例如:债务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偿债、要求调整债务、提出还款计划的书面说明,以及和债务人就还款问题进行协商的会谈纪要等文字材料都能够起到中断时效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规定是什么?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规定。
在借款合同中,一般对偿还借款的期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是有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状况或者其他情况发生了变化,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所借的资金,出现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情况。
合同法起草时,针对提前还款是否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这两个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目前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较差,许多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而借款的提前返还有利于将资金用于短缺的项目中,对于贷款人并无损害,也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所以,法律上应当做出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规定,不应当再给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增加过重的负担,提前还款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提前还款实质上也是一种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为。金融机构对每一笔借款的发放都有一定的安排,如果提前还款不需要经贷款人的同意并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会打乱贷款人的资金安排计划,使本来应当收取的利息得不到收取。特别是在借款利率下调的情况下,会造成借款人利用提前还款的办法来逃避合同约定的利率,使贷款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失。因此,提前还款应当经贷款人的同意,同时按原借款期限计算利息。考虑到提前还款实际上是借款人提前履行合同的行为,而根据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所以,借款人提前还款仍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会使贷款人收不到该收的利息,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是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如果规定提前还款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并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是与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原则相违背的。而且,为了保证能够盈利,贷款人对每一笔贷款的收回和再发放都有时间上的安排。如果借款人可以不经贷款人同意就提前还款,让贷款人自已承担因资金闲置而造成的利息上的损失,对贷款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提前还款一律规定按原合同的期间计算利息,让借款人承担其不应承担的责任,也会使借款人丧失提前还款的积极性。
借款合同条例对提前还款的问题作出过规定,明确提前还款的,应当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但条例没有明确提前还款是否需要经过贷款人的同意。《贷款通则》中规定,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当与贷款人协商。但没有明确利息如何计算。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提前还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是否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的,提前还款不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等于贷款人同意变更合同的履行期,因此。借款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期间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贷款损失准备(金融)怎么计提和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贷款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同时: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本金
—利息调整(或借记)
应收利息(若存在应收未收利息时)
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为基础确认利息收入: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此时应将“合同本金×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进行表外登记,不需要确认。)
借:存放同业等(减值后收到的本金或利息)
贷:贷款—已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摊余成本-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贷:贷款损失准备
(后续计提减值时不需要再将本金与利息调整转入“贷款—已减值”,因为在第一期减值时已经做过处理了。)
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同时,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登记的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
借:贷款—已减值(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贷:贷款损失准备
借:吸收存款/存放同业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贷款—已减值资产减值损失(差额,或借记)。
专门借款在资本化期间闲置资金的利息或投资收入,怎么做分录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对于企业取得的利息,会计上按上述规定处理。可直接归属于开发产品的利息收入冲减开发间接费用,否则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2)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及国税函发[1995]156号《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企业取得的这部分利息收入,作为应税收入,需要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
扩展资料
只有在资本化期间内,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减去闲置资金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才能资本化。
应收利息属于投资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每月在计算利润时一并处理,不用单独交税。
如果公司整体亏损(利润总额为负数)就不用交税。
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存入银行获取的利息收入,应冲减资本化费用。
如:假设企业处于筹建期,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了贷款,其贷款利息要记入在建工程成本,而贷款后转入存款户必然会产生存款利息,这些存款利息就要冲减在建工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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