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网贷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及目的】 为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释义】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辖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是本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备案登记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各区金融办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各区金融办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 北京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同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市通信管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市工商局及各区工商分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 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评估,并在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文件、协议中显著位置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章 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 第五条【工商注册登记】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 营业执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 公司名称 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 经营范围 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总公司的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经营范围明确为“在隶属企业备案及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工商变更登记】 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经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整改合规后,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七条【设立条件】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依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等; (二)拥有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解决消费者纠纷投诉,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稳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灾难备份,能够保障业务连续性,保障交易客户的信息、交易安全; (五)能够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管理;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八条【备案申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并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备案材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按要求填报真实信息,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地、经营地、组织形式等;公司住所地、经营地的 房屋产权证 明或 租房合同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五)合规经营 承诺书 ;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和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等; (八)内设部门情况,财务、技术、风控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等; (九)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十)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其主营业务; (十一)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 2、风险管理制度, 3、反欺诈、反xq 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 (十二)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合规经营承诺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三)业务系统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确保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四)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 (五)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补充材料】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设立条件,并提交第九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和整改情况说明等。 第十二条【公示和审核】 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后,由所在区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涉嫌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后,对于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给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应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监测预警、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和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办理时限及要求】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区金融办予以受理。区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机构申请备案材料报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对于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区金融办或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申请补正书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未准予备案的,市金融工作局应出具本市不予备案登记书面告知材料并说明理由,由所在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四章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银行资金存管 第十四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持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 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第十五条【资金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诺按监管要求向市金融工作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在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 第十六条【数据接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业务数据和信息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各区可根据机构监管需要,开发建设管理系统,并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 第五章 备案公示 第十七条【信息公示】 市金融工作局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业务数据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后,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市金融工作局进行网上公示后,方可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公示内容】 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市金融工作局、各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应加强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根据风险情况对备案机构定期开展全面业务检查,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银监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共享,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息分析,建立行业(领域)不良行为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市工商局应适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提示风险,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第二十一条【评估分类】 市金融工作局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分类标准,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一般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向所在区金融办报送风险排查报告。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区金融办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重大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所在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贷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各区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报送所在区政府和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管理】 外地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公司备案登记文件送达所在区金融办。 各区金融办在日常机构监管过程中发现京外公司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未向本市报备的,应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通报,由市金融工作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五条【自律管理】 支持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包括开展自律检查,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组织行业培训和特殊岗位培训,加强执业能力建设;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予以公示;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调解纠纷等 。 第七章 备案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经营地、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资金存管银行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 股权变更 比例超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依法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变更,经区金融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情况核实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备案注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书面报备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好存量业务并完成风险处置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办理备案注销。 报备的资料包括: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情况,代偿资金及投资人基本情况,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 清算 完成情况,终止业务的具体方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等; (三)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 (四)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五)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备案自动注销。鼓励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化解风险,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市金融工作局应及时公示备案注销信息,并向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通报,由市通信管理局注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构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对备案登记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拒绝监管、不按规定报送数据、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北京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可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降低评估类别、进行信用惩戒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 、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取缔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非法集资的,纳入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处理。 第二十九条【银行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承诺或有关规定报送材料或告知情况的,市金融局和北京银监局有权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换存管银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机构档案】 市金融工作局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和各区金融办等进行共享,加强日常协同监管。 第三十一条【时限解释】 本办法对本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关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按工作日计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接受社会公示监督及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一般来讲只适用于北京,别的地方可能并不适用,但是可以作为一个参考,网贷虽然给大家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要提醒大家,使用网贷之后一定要及时还款,否则会给自己的征信带来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自己后期的贷款问题。
盛松成:P2P不会消亡 将合规健康发展
P2P行业“爆雷”不断,仅最近三个月,超过250家平台出现不同程度问题,其中甚至包括一度正常运营、累计成交额超百亿的平台。尽管P2P行业在快速扩张的同时,平台存续率一直不高,但短时间内出现如此严重的情况,在P2P行业近10年来的发展中仍属罕见,引起各界高度关注,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
近期出现的爆雷潮,使舆论从过去对P2P一窝蜂似的热捧,迅速转变为一边倒地责难和否定,最极端的评论甚至认为99%的P2P平台都将在这波爆雷潮中消亡。可以说,目前是P2P自该行业诞生以来最艰难的时刻。
不过,从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看,监管并非“一刀切”,而是趋于成熟、合理。如今监管已先行,公众和市场正确看待P2P,以及P2P企业自身的合规经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P2P落地中国的初衷
P2P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发展的低成本新型借贷模式。作为舶来品,P2P随着拍拍贷于2007年成立正式走入中国,并在2012年至2015年呈现爆发式增长。P2P支持了经济中的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短板, 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金融体系完善。这是当时我国支持并鼓励P2P行业发展的初衷。
由于我国征信体系不发达等原因,小微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和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贷款往往难以达到传统金融的要求。而P2P显著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信息搜集成本,超越了传统社会的熟人借贷模式,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不利于小微借贷的局限,部分满足了个人消费和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同时也拓宽了大众理财的渠道。截至今年6月末,P2P贷款余额已接近1.32万亿元的规模。
P2P行业所推动的普惠金融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
一是满足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零壹财经的统计,P2P网贷从2007年诞生到2018年7月,累计满足了约2500万借款人、7.2万亿元左右的资金需求(不包含线下理财平台);扣除净值标、可确认的假标和自融标,累计借款金额在5万亿-6万亿元。同时,P2P网贷累计为4000多万投资人(按各家平台投资人累计,数据包含重复计算的投资人)赚取投资收益4000多亿元(不包括待收利息、活动奖励、返利所得)。
值得一提的是,P2P行业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短期融资。企业从P2P平台获得的短期贷款在过去几年呈现指数式增长,从2012年、2013年约63.8亿元、456.0亿元,到2014年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达1233.2亿元。随后,2015年爆发式增长到4000亿元,2016年更是翻倍达到8000亿元。
二是推动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促进了内需。消费金融贷款在P2P贷款中的占比从2013年的1.03%上升到2016年的5.07%,规模从11亿元大幅提高到991亿元,增长了90倍。受现金贷监管影响,大量P2P平台转型到消费信贷领域。据估计,2017年P2P平台的消费金融贷款规模在4000亿元左右,是2016年的4倍多,满足700多万人的消费需求。
二、P2P的优势在于信息中介
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金融机构在其中起中介桥梁作用。这个中介作用可划分为两类:一是信息中介,二是信用中介。信息中介就是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金融的信息中介作用比较容易理解,大家都能看到,也没有多少争议,而对金融的信用中介作用就未必都有深刻的认识,很多人甚至都没有充分意识到,而这恰恰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所在。所谓信用中介就是金融中介机构在资金融通过程中,以自身信用作担保,保证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安全,承担起控制贷款风险的职责。
事实上,P2P诞生之初便是依靠着科技赋能,扮演起信息中介的角色。早在2016年6月,笔者就曾撰文提出P2P应主要定位于发挥“信息中介”职能,因为这恰恰是P2P网贷平台的优势。利用大数据和网络平台,P2P有助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对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由此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并不相互排斥,而是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但是,我国金融市场“刚性兑付”成风, P2P平台为了吸引资金,往往也不得不刚兑,实质上成了信用中介。而在信用中介职能方面,P2P目前还远远不如传统金融。一是风险信息不完备。大数据仅涵盖线上数据,线下数据的获取主要还得靠传统手段,而P2P所面对的贷款人一般都是小微企业或个人,针对这部分群体的征信体系还远未完善,经营状况、信用风险等关键信息难以获取。二是风险控制手段不如传统金融。目前大部分P2P风险控制所依靠的房产抵押、风险调查等手段与传统金融所采用的手段大同小异,而风险控制程度远不如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将风险调查外包。此外,P2P平台的风险补偿能力也很不足。
传统金融不仅从一开始就同时具备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这两个职能,而且其信用中介职能更为重要。所以现代银行发展了一系列风险管理能力,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定价、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等具体措施,还要求借款人满足一定的抵押、担保等贷款条件;放贷后还有贷后监控措施;在贷款出现坏账时,还有拨备、资本弥补等风险补偿手段。可以说,现代银行的着力点就在于其信用中介职能的发挥上,银行经营的成果也主要反映在信用中介上。
混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使P2P平台成了金融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但随着资管新规落地,P2P行业或将迎来其回归信息中介的发展契机。因为打破刚性兑付逐渐使投资者习惯于无刚兑的投资,也促使投资者的收益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重“匹配”而轻“保底”,将凸显信息中介职能的重要性,引导P2P回归信息中介的本源。
三、理性看待、冷静应对P2P“爆雷潮”
根据第三方网贷数据平台网贷天眼的统计,2018年以来,1月和7月连续两次出现P2P平台兑付危机,相继有241家和252家平台停业或出现其它兑付问题。如何正确看待这一现象呢?
当前P2P平台问题确实很多,但不应将其“妖魔化”。除了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P2P频频“爆雷”也有市场的客观原因。我们知道,风险往往在最薄弱的环节爆发。近期市场资金紧张在某种程度上可谓压在P2P行业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恐慌情绪引发的挤兑,甚至借款企业恶意逃债,加剧了风险传染和扩散。根据网贷之家统计,7月份P2P行业成交量为1447.54亿元,环比下降17.6%,同比下跌42.9%。更有730.88亿元资金流出,而去年同期有447.43亿元资金流入。实际上,任何一种金融业态都经不起大规模挤兑和逃债。
面对P2P行业的信任危机,应严格区分问题平台是属于具有真实但存在不规范业务的违规平台,还是没有真实业务或从事非法集资的违法平台。一方面,部分问题平台仍有活期理财业务,继续进行期限错配、资金池运作,从事信用中介服务,这些都属于违规性质,是资管新规出台前处于灰色地带的业务,也是行业中的普遍现象,但已经不适合当前的金融监管环境。对于此类具有真实业务平台的违规操作行为要加强引导,使其合理有序退出或转型。另一方面,部分问题平台涉及虚构借款标的、自融等行为,属于电信诈骗和非法集资性质,严重危及群众财产安全。对于这类虚假或涉嫌诈骗平台的违法行为则应大力打击,坚决关停并追缴相关资产。
从目前已发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P2P的态度已较为明朗,即对P2P行业实行“良性引导”,而非“一刀切关停”。8月4日,全国互联网金融整治办、P2P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提出“允许合规机构继续经营”、“条件成熟的机构可按要求申请备案”等九项明确要求;8月8日,全国互联网金融整治办下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要求各P2P平台尽快报送老赖信息;8月12日,监管部门提出十项举措缓释网络借贷风险;8月13日《网贷合规问题检查清单》108条发布,这意味着全国范围内的P2P合规检查正式拉开帷幕。
近期防范化解风险的举措也表明监管部门对市场稳定的重视。8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召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开会,要求协助化解P2P爆雷风险。8月2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启动P2P网络借贷会员机构的自律检查工作,防范风险传染和扩散已成当务之急。
同时,恢复市场信心十分重要。P2P平台迟迟不能完成备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行业的信心。因此,一方面,可以根据《网贷合规问题检查清单》中的108条规定,加快检查P2P平台,允许合规平台予以备案。另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与平台间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支持合规经营的龙头企业继续发展,实现行业存量盘整过程中平台的合理整合、重组和淘汰。
在外部监管完善的同时,P2P平台自身也应加强自律和内部监管。爆雷潮加速了P2P市场出清过程,预计未来平台数量仍将进一步减少,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但P2P行业不会消亡,那些合规经营、以信息中介为主的P2P平台,在行业整合的过程中做实、做强、做大,有望成为行业的中流砥柱。P2P平台也应向传统金融机构学习,增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在利用好大数据等科技金融手段的同时,保证充足的资本金,并实行有效的风险补偿措施。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原司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微粒贷属于哪个部门监管
目前所有的P2P监管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的区域,微粒贷的监管部门有以下几个: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3.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
4.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6.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等。
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
(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
(二)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四)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六)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网贷利息堪比高利贷,怎么举报
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在去年已建设完成上线,群众可通过该平台向监管机构、司法部门举报违法、违规从业机构。同时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也可以上法院起诉,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处理。
网贷平台监管部门有如下: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3.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4.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6.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等。
对于互联网贷款自律检查和互联网网贷整治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