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担保法怎么解释 来看看法律怎么规定
1、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2、该规定表明了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借新还旧”业务的认可,使得“借新还旧”在实际操作中有了政策保障。此后,最高院在2000年颁布的《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该规定落脚点在于对保证责任的认定,但也昭显了司法机构对以新贷偿还旧贷这类行为予以认可的倾向性态度。
3、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9条,“借新还旧”中新贷担保人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1)新贷与旧贷保证人为同一人,则新贷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2)新贷与旧贷担保人非同一人,新贷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的,则应承担担保责任。(3)新贷与旧贷担保人非同一人,新贷保证人不知道“借新还旧”事实的,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借新还旧违法吗
法律分析:借新还旧,即以贷还贷,是金融机构常用的贷款重组手段之一。“借新还旧”的最初依据源于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9月25日发布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被宣布不再适用。此后,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第3条明确了对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办理续贷,即鼓励和允许小微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借新还旧”。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第三条 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民法中讲到的,新贷偿还旧贷,这合法吗?
新贷偿还旧贷是合法的。
补充资料:
新贷偿还旧贷在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因为银行因此承担的风险变大。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说,法律对借新还旧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
扩展资料:
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认定
1、2010年1月5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至2010年7月4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该笔借款由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0年7月2日,甲公司、乙公司、A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因甲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从乙公司拆借500万元用于归还所欠银行本息,归还后银行将尽快履行审批手续,继续给予甲公司发放新融资500万元,并同意甲公司以新融资归还乙公司的周转借款。随后各方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A银行重新向甲公司发放了500万元的贷款,甲公司并将款项转给乙公司,后因甲公司未及时归还贷款,被A银行诉至法院。
2、 在本案中,甲公司借用过桥资金偿还旧贷再以新贷偿还过桥资金的行为是否属于以新贷偿还旧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所指“以新贷偿还旧贷”通称“以贷还贷”。传统的以贷还贷大多以换据等方式完成。但近年随着银行监管的原因,这一操作模式不再被允许,借助第三方资金(即过桥资金)还贷成为主要方式。这种新的形式因介入了过桥资金,是否仍属于以贷还贷?
以贷还贷是否成立,要件有三:一是新旧贷款债权债务主体一致;二是借款人客观上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三是借贷双方主观上存在以贷还贷的合意。在本案中,首先,本案新、旧贷款债权债务人一致,符合主体条件;其次,本案借款—还贷—再次贷款—归还借款,是一个完整过程,各环节紧密衔接,其中虽介入过桥资金,但未改变以新贷还旧贷的实质;再次,三方协议明确约定通过过桥资金偿还旧贷再以新贷偿还过桥资金,且其后各方按约履行,可据此认定借贷双方存在合意。
4、因此,本案新旧贷款的流转过程虽介入过桥资金,但无论从借款双方的真实意思,还是行为属性,本质上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以贷还贷。
借新还旧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律分析】
如果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假的,才会涉嫌骗贷。借新还旧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其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被认定为犯罪,而是在,借新还旧的过程中,通过不同的客观行为所表现的主观意图来判断。在考虑单位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则构成骗取贷款罪。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在尚未清偿完所欠银行的已到期贷款的情况下又与该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用新贷款全部或部分偿还旧贷款的做法。骗取贷款罪的设立本意是为了保护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 防范贷款风险, 而不是要惩罚一切不合规范的贷款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中的新贷还旧贷是什么意思?能举个例子码?
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的款项来清偿旧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目的是为了消灭债务人的逾期贷款。
例子就比较通俗了,比较A公司向B信用社贷款500万,约定在今年年底还清,但快到年底A公司没有能力还清,于是又向B信用社贷款1000万来把快到期的五百万还上去。
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请举个例子说明下.还有民法上的混同是什么意思
“情势变更”和“混同”都是合同法中的概念。
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例如:70年代甲和乙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甲租用乙村的一块荒地用于种植果树,合同约定甲每年付给乙村50元的承包费,租期为50年。甲经营果林经营的很好,多年来赚了一大笔钱。但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如今的50元与70年代的50元的价值已是完全不同的了。如今若甲仍按原合同每年仅付给乙村50元的承包费,则明显有失公平,损害了乙村的利益。
此时即出现了情势变更的事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赋予乙村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引起情势变更的事由有多种,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变化、国家经济贸易政策的变化等。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是债消灭的独立原因。(《合同法》第91条和第106条有相关规定)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要满足哪些条件?
需要条件如下:
1、根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2、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列入正常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3、对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满规定年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按监管职责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认定工作和贷款质量的真实性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应不定期地对商业银行制定的不良贷款认定政策进行评估,并对商业银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贷款质量的真实程度进行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量及各地区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商业银行监管评价的重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商业银行要制订具体措施进行整改,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整改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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