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0大诈骗通缉犯有哪10个人?
1号:万林,原四川省爱宇企业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特大贷款诈骗案。
2号:郝前勇,原江油市城市信用社主任;曾建国,二人涉嫌重大经济犯罪。
3号:李孝文,成都市金熊猫旅游发展公司法人代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4号:唐振钗,又名唐钗;陈昭彬,原乐山五通桥区国债服务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二人涉嫌重大经济犯罪。
5号:曾汉林,男,广东飞龙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陈贵友南充三友咋骗案
陈贵友南充三友咋骗案
陈贵友南充三友骗案是指陈贵友、南充市三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董事长张某等三人,涉嫌犯罪,于2015年7月在四川省南充市被警方抓获。据悉,该案件发生于2014年,三友建筑装饰公司负责人陈贵友、张某等三人,利用公司的资金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公司的财务状况,骗取了多家银行的贷款,其中包括四川省南充市农商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据统计,三友建筑装饰公司负责人陈贵友、张某等三人,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共骗取贷款金额达到1.7亿元人民币。
四川泸州跨国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达千万元,涉案金额多少可以判刑?
我国大陆地区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
2009年以来,两岸警方加强了刑事司法合作,对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有力维护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对于电信诈骗行为,海峡两岸都有刑法规制手段,但施加刑罚的程度却有天壤之别。
我国大陆地区历来对诈骗犯罪持严厉打击的态度,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我国1979年刑法将诈骗犯罪与盗窃、抢夺并列,明确了诈骗的法定刑,符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条件的,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条件的,具体量刑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则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我国现行刑法对诈骗罪设置的法定最高刑与1979年相同,仍为无期徒刑,只是将符合数额较大条件和数额巨大条件的法定刑分界改为三年有期徒刑,在该条尾部单独明确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依照该特别规定。所谓“另有规定”主要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有特别法条规定的诈骗类犯罪,依照特别规定进行处罚。例如,金融诈骗罪被归类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章)之中,其中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虽然上面的各个罪名属于特别条款,但其法定最高刑仍为无期徒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法态度是前后一贯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无期徒刑,体现了立法者对诈骗类犯罪所秉持的严厉打击态度。
提供虚假材料骗银行贷款,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涉案资金达十亿元!一网贷诈骗犯罪集团被成功抓获,他们是如何进行作案的?
据了解四川内江警方破获一起网贷诈骗犯罪,涉案金额高达十亿元。现在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据罪犯称他们多人出资成立科技公司用于购买小额贷款公司,在2017年到2018年,在各个知名网站平台进行网络套路贷,通过网上招聘、熟人介绍等方式召集百余人成为员工,以公司化名义对外发展,对内实行绩效考核,进而来实施套路贷,软暴力催债。
据了解该犯罪集团通过打电话、加微信、发链接、贷超推广等方式向被害人宣传“低利息、无抵押、放款快”等网络小额贷款信息,凭借三寸不烂之舌或足以使人产生信赖的虚假消息诱惑借款人下载APP进行注册并贷款,注册过程中,公司非法获取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银行卡等公民个人信息。贷款后,债务人会被强制收取一部分本金,逾期未还又收取本金30%的,通过不断垒高借贷债务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上述现象表明,套路贷公司对外具备正规公司的企业形象,工作人员都有一套制定绩效考核,看上去一切都是正常的,然而一旦陷入,等候债务人的就是万丈深渊。作为债务人,平时如果遇到一些借款网站一定不要向其借贷。现在很多正规大型App都有借款功能,与其信任那些不正规、不知深浅的公司,不如向正规、有保障的APP借款。世上没有白吃的午餐,现在骗术五花八门,稍不留意就有可能上当,因此作为债务人,一定要提高自己辨别是非,慧眼识珠的能力,借款也应该借得安全,借得放心。
目前网络环境套路贷难以杜绝,为了经济利益,很多商家会铤而走险,我们一定要有安全意识,树立正确金钱观念,切勿被他人欺骗。
商业银行为什么会被骗9300万贷款?
商业银行15次被骗9300万贷款是因为有银行内部人员共谋。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一高中文化男子伙同“内鬼”15次从银行骗取贷款9300万元,案发后,尚有本金8772.35万元未归还。其中,非法占有使用银行贷款资金12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至2013年底,被告人朱皓与**利(另案处理)、曾溢(另案处理)、毛某2(另案处理)、邹仲宇(在逃)、谢某2等人为骗取凉山州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州商行)的贷款;
与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融担保公司)、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阳担保公司)、西昌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担保公司),及银行工作人员毛某2等人共谋后,采用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具体经营业务的贷款主体,由朱皓伪造相关贷款资料,共骗得州商行贷款9300万元。
扩展资料
银行内部人员的判决结果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毛某简历,毛某2于2008年5月进入州商行工作,先后任州商行西昌支行行长,州商行小企业信贷中心主任,州商行风险管理部主管,2017年5月免去风险管理部主管职务。
毛某证言:我帮助**利在州商行办理的贷款,贷款主体都不是**利本人,贷款资料基本上都是伪造的,贷款也没有按照贷款资料上的用途使用。**利在州商行小企业信贷中心贷款只要有担保公司担保就没有问题。**利贷款都事先找我说好,如我没有异议,**利就去找贷款主体,伪造贷款资料交银行客户经理,客户经理按流程逐级上报,我主持审贷会通过后就放款给**利。
2013年4月23日以消息树经营部为贷款主体贷款490万元,贷款主体是为了贷款去注册的,贷款用途是编造的,是朱皓伪造好所有贷款资料后,通过兴阳担保公司担保向州商行小企业信贷中心贷款490万元。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皓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及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皓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犯信用卡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朱皓对贷款诈骗自己使用的金额1224.68万元(已扣除其退还的本金5.32万元)以及伙同他人贷款诈骗的金额,予以退赔给凉山州商业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又爆惊天大案!商业银行15次被骗9300万贷款
对于四川最大的贷款诈骗案件和四川最大的贷款诈骗案件是什么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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