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助贷模式面临深度调整
7月30日,人民银行召开了2021年下半年工作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下半年人行的重点任务,包括推动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表明,在经历了将近5年的调研起草之后,《办法》终于要正式推出了。
此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联手限制了互联网平台与银行合作发放联合贷的模式。
包括其后《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的下发,虽然意味着互联网平台彻底退出联合贷,但当时业界认为,至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确认了“助贷”的合法性——所以助贷是可以放心做的。
确实,从那之后,主要的互联网金融 科技 平台都转型做“纯助贷”了——贷款由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来发放,互联网平台只做导流。
但与此同时,“助贷模式”本身的政策风险也开始被屡屡提及,行业开始担心,即便是助贷模式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毕竟,所谓的“纯助贷”、“纯导流”,其实包括获客、运营、风控、贷后,可以说涵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全链条。
现在,随着《办法》的落地,这种担心即将成为现实。以目前助贷业务涉及到的数据和模型,势必会因《办法》的推出受到极大的影响。
目前的助贷模式肯定要做出调整,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如果真“一刀切”的话,影响的恐怕不仅仅是互联网金融 科技 平台们,整个互联网信贷业务都可能会受到冲击。
从严管理在达到监管目标的同时,也要重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数据问题是核心问题
站在监管的立场,目标也很清楚,就是要把资金流和信息流都监管起来。
所以,如果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互联网贷款拉回到持牌金融机构体系内,从而实现了对资金流的监管的话,那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实际上就是要通过持牌的征信机构,将信息流监管起来。
而在互联网时代,所谓信息流其实就是数据流,要通过对数据的管理达到对信息的监管。
在信息采集方面,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也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征信业务进入数字化时代,仅仅靠《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这些规定,已经不能很好的监管信息流。这就是为何要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的规则、征信的边界、信用信息的使用都需要重新界定。
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在这里,征信信息的范围扩大了,而且只要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的就属于征信行为。很明显,互联网平台的助贷业务中包含了征信行为。
但征信只能由持牌征信机构做,其他机构不能做。监管就是想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导流平台之间明确界限,这点在最近传出的“断直连”上表现的很明显。
人行征信管理局要求,互联网平台在与金融机构展开引流、助贷、联合贷业务时,不得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
这就是所谓的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断直连”。
助贷平台的数据必须先给到合作的征信机构,不能直接给金融机构。而且,平台还需要说明信息的来源、谁处理信息,怎样处理的信息。
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的,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审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
此外,征信管理局还要求,平台机构要重新修改完善个人征信业务整改报告,并且增加整改后“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同时对各业务环节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主体、信息流和资金流流向等做出详细描述。
也就是说,平台做助贷的时候,不但要选择一家征信机构合作,而且还要接受征信机构的审核,说明数据来源、数据加工、数据处理,确保提供给征信机构的数据合法、合规。
征信数据不能在互联网平台和银行之间直接流通了。
应该为助贷留下激励空间
其实,即使没有“断直连”,在助贷业务中,平台也不愿意将数据直接给到银行,都是能少给的就尽量少给。
以腾讯微加的信用卡导流为例,某家银行与腾讯合作为信用卡导流,用户在微信信息流中看到广告,填了简单个人信息提交申请需求后,该行的客户经理会联系到申请客户,但申请能不能通过,要看腾讯微加的审核,双方都要等腾讯微加的审核结果,如果通过了就可以往下开卡,如果没通过,客户经理也没办法。
可以看出来,在这个导流中,腾讯微加给到银行的,应该仅仅是一个个人风险评分,而其他更详细的申请数据、场景数据、行为数据根本就不可能给到银行。
在助贷上,只能由互联网平台来主导合作规则。金融机构要么想要数据要不来,要么即使要来了,自己也没有很强的处理能力。
所以,在数据上,互联网平台和银行之间的博弈一直在进行中,现在随着“断直连”的要求,随着《办法》的落地,互联网平台之前不愿意给金融机构的数据,以后要给征信机构。
而在征信彻底回归征信机构以后,平台将变为征信信息的提供者,只要是助贷业务中用到的数据,都要提交给征信机构,包括贷款申请者提交的个人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
银行则需要通过征信机构来获取申请用户的征信报告,然后自己再做审批。
其实这里体现了监管一直以来强调的一个问题——银行要独立做风控。在之前的助贷模式下,流量在平台那、数据在平台那,平台相当于既做了征信又做了风控,金融机构要么没有动力与能力去进行独立风控,要么想做也没有数据。
现在通过“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这样一个信息流的链条,“逼着”银行自己独立风控。
但这样的话,站在平台的角度,流量与数据本来是最大的优势,在“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下的助贷模式,不得不将助贷涉及的数据交给征信机构。一个是现有的业务要做合规,另外肯定要根据自身情况,调整接下来新业务的模式。
对于有场景的互联网平台,有大量的平台内生信息,在现有规则下,这些信息只要不用于助贷就不用提交,如果用于助贷就要提交给征信机构。如果平台不想将太多的底层数据和模型交出去的话,那么其助贷的动力就会下降。因为还有其他业务,长远来看,金融 科技 业务板块或许会被“降级”,其实这种情况已经发生。
再就是一些主要靠从外部获取信息的金融 科技 平台,他们受到的冲击比有场景的互联网平台要大得多。
有些金融 科技 平台,退出P2P、退出联合贷之后,开始转型做“纯助贷”——只为金融机构导流。但这个导流并不是推荐一个有贷款需求的客户那么简单。这些金融 科技 公司深耕互联网金融多年,在底层数据、算法、算力、模型方面都有很深的积累,给金融机构的“导流”实际上涵盖了获客、转化、风控再到贷后管理。
现在头部的金融 科技 平台每年都要花几个亿,甚至超过十个亿的广告费用,去从外部平台购买流量,然后培育自己的产品和系统,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如果要把助贷的所有数据和模型都报给征信机构,那么这些平台是否还会每年花数亿的资金去购买流量?
当然,除了《办法》的要求,平台做助贷的积极性还取决于利润。但是在整体利率要压降到24%以内的监管趋势之下,留给助贷平台的利润空间已经不大。
在数字化时代,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客已经是一个不可逆的趋势,尤其是对众多没有自己流量的中小银行来说,获客上尤其依赖于与第三方,尤其是互联网平台的合作。虽然银行一直希望,在与金融 科技 公司的导流合作中,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但如果互联网助贷的空间被压缩的太大,银行等金融机构未必就能如愿以偿的既得到流量又得到数据。
因此,在互联网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明确界限做好规范是必须的,但留下激励的空间也很重要。
带棉服补从2020年起贷款本金偿还方式从五次还款模式调整为
从2020年起贷款本金偿还方式从5次还款模式调整为3次偿还全部本金。
贷款合同签订第 12个月偿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签订第 24个月偿还本金的20%,贷款合同签订第 36个月偿还本金的70 %。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一次还清,或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分期还款。
LPR模式的贷款,每月还款金额是一样的吗?
LPR模式的贷款,每月的还款金额是不一样的,具体要根据LPR利率的调整来决定的,如果LPR利率升高,则还款额增加,利率下降,则还款额减少。
对于借款人来说,如果现在房贷执行利率比LPR高,未来LPR上升时,加减点方式更有利;LPR下降时,浮动倍数方式更有利。如果现执行利率比LPR低,则未来LPR上升时,浮动倍数方式更有利;LPR下降时,加减点方式更有利。
扩展资料:
2020年8月12日,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和邮储五家国有大行同时发布公告,将于8月25日起对批量转换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按照相关规则统一调整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方式。
批量转换,是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统一转换为LPR加点形成方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点值可为负值,且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LPR和固定利率 到底哪个更加划算?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变,新政将会有何变化?
贷款申请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主要包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拍卖房(包括法院拍卖房产、第三方资产管理人和拍卖公司拍卖房产,下同)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前款所称自住住房,不包括别墅以及非住宅性质的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5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同时,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20%。今年以来,多地先后发布公积金新政,明确放宽公积金申请发放政策,包括降低首付比例、提高贷款额度等。
已有包括浙江丽水、浙江台州、四川绵阳、贵州贵阳、安徽宣城、甘肃省、河北唐山、江西南昌、广东中山等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超65个城市出台楼市松绑政策,政策松绑内容主要涉及到放松限购,取消、放松限售,降首付比例,降房贷利率,公积金贷款优惠,购房补贴,房企资金支持。依法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以房确贷,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再限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
实行异地购房本地贷款政策,对于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酒泉市行政辖区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选择且只能选择缴存地或购房地一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选择缴存地贷款的,担保方式可采用其他本地自有住房抵押担保或住房公积金联合保证担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后,为切实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由现行的20年延长至25年。
贷款利率LPR要不要改?
要改成LPR,改好。
1、符合政策要求:
央行基准利率时代结束,迎来了全新LPR时代;既然政策鼓励把存量贷款利率转为LPR利率,肯定是为国民着想;既然是政策指导要求的,跟政策走准没有错。
2、争取降低贷款利息的机会:
为了更好地反映市场真实情况,LPR定为每个月进行调整一次,随时都会采取LPR定价来调控货币。所以LPR是浮动的,而房贷利率每年也会重新定价一次,根据LPR走势预测,未来LPR总体呈现下降趋势概率大。
3、把存量基准贷款利率,转换成LPR+基点的定价模式,这是符合当前,以及未来的贷款利率模式:原先贷款利率都是以央行的基准贷款利率4.9%为基准,进行上浮还是打折等调整,但未来的贷款利率是以LPR+多少个基点的定价模式,符合贷款定价模式,同时也符合政策要求。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规定:
(一)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四)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
关于贷款模式调整和贷款模式可以更改吗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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