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
对于宜昌市居民来说,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具体要求才可以获得批准。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变更,宜昌市根据《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关于调整宜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通知》(宜住贷〔2019〕33号),于2019年8月1日正式调整宜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具体有以下特点:
一、凡是已购买住房和尚未购买住房的宜昌市居民均可申请公积金管理的住房贷款。
二、宜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调整至20年,具体分为3年、5年、8年、10年、15年和20年可供选择,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收入水平灵活选择不同期限的贷款方案。
三、宜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四、宜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往期已贷款,最长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的20倍。
五、宜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费用因人而异,保证金和违约金按照当地规定收取。届时可以咨询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
宜昌住房公积金可否取出还商贷
可以提取。
使用公积金贷款还商业贷款,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一、所需条件: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建立满一年,在近半年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归还商业贷款过程中未出现过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携带贷款资料到单位所属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2、贷款审批。贷款申请资料提供齐全,中心实行“三级审批”。
3、签订合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湖北宜昌: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至60万元,8月1日起施行
7月29日,澎湃新闻从湖北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近日,结合宜昌市实际,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涉及公积金提取、贷款等。
新政提出,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自2022年8月1日起,全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从50万元上调至60万元。取得“宜才码”的人才,以调标后为基数继续执行已发布的人才贷款上浮倍数政策。
同时,提升租房提取额度。缴存人家庭(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主产权住房且租住住房的,每自然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城区(含夷陵区)从12000元提高至14400元,县市从6000元提高至7200元。提取频次从每自然年提取1次调整为每月可提取1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年度提取上限。取得“宜才码”的人才,以调标后为基数继续执行已发布的人才租房提取上浮倍数政策。
今年以来,宜昌已从多方面出台政策促进楼市健康发展。
4月15日,据“宜昌发布”官方微信号,湖北省宜昌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同时对已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执行首套房政策。此外,限售政策也已放开,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2年内上市交易不再受限制。
此外,据“宜昌发布”7月10日消息,近日,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宜购房奖补政策。自《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个人购房补贴工作的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宜昌市(含各县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自然人(房屋所有权人)可获得每套2万元的奖补。
宜昌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如下: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3、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20%。5、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6、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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