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办理房贷的公证书怎么办理?
委托办理房贷的公证书办理方法: 1.拿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并亲自到场;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果是购买一手房要提供一下房产证明复印件(例如商品房认购书); 4.如果购买二手房要提供认购产权证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提醒如果办按揭的话一般是要夫妻共同委托,如果未婚到时候银行会要求提供未婚证明;6.委托书的格式公证处都有。
委托办理房贷的公证书所需材料:
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房屋贷款的委托公证”业务,须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如是已婚则须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委托人签署的受权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写明所购买的房屋的位置坐落,代缴契税、代签房屋买卖合同、代办过户、代签借款合同、代办资金监管、代办监管资金的划转、代办房屋抵押、代办银行按揭贷款的一切手续等事项),受委托人的身份证等手续。如果是法人委托须提供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与法人代表任职证明等。具体要求可以先行向所在地公证处咨询。
综上所述,在办理委托贷款公证,只要委托人符合上述条件,按照以上程序办理,就能顺利办理委托贷款公证。
扩展资料:
房产过户可以委托办理,方法有这些:
1.房产过户一定要公证吗办理房产过户公证不是所有房产过户必经程序,不过有些房屋过户应该办理公证手续。现在需要办理公证的共有四类房产。第一类是个人继承房产,应当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除了提供相应的材料外,继承权公证书不能缺少。第二类是作为遗产分割的房产。首先遗嘱要经过公证,并且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在依照遗嘱内容分割遗产时,对于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也需要经过公证,然后才能办理遗产过户手续。第三类是赠与的房产。赠与人要办理《赠与公证书》,而受赠人也要办理《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是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如此才能办理过户。另外,最后一类是涉外和港澳台的过户房产,该房产买卖协议也应该经公证部门公证后,方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2.如何办理房产过户委托书手续需要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如该房产有土地证的也需复印件)、房产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如是夫妻双方共有房产的,还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好协议书即可,工作人员提醒有时间的话最好还是自己去。
办房贷可以别人代替吗?有了委托书公证没问题!
; 办房贷通常是需要本人办理的,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出差、生病等等,本人不能当场办理,那么,办房贷可以别人代替吗?其实,除非银行有特殊要求,一定需要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一般的情况是允许别人代替办房贷的。这里就来给大家说说,如何让别人代替自己办房贷。
什么是委托书公证
一般情况,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依法证明自己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被授权人进行的行为是合法、真实的。
别人代替办房贷需要委托书公证
由于办房贷需要别人替代,因此是一定需要委托书公证的,只有这样被委托人所签写的名字才合法,并且银行才会允许办理房贷,否则银行是拒绝别人代替办房贷的。
如何办理委托书公证
1、需要办理委托的人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比如身份证、户口本
2、提交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3、委托人申请转委托公证,同时也需要证明自己具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已经写好的委托书
5、委托人本人亲自前往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不得他人代办。
温馨提示:委托书公证办好以后,被委托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只要出示委托书公证、办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原件,基本就可以成功走完办房贷的流程了。但是如果各别银行要求必须本人到场签订贷款合同,则及时有了委托书公证也无法让他人代替办房贷。
办房贷是可以让别人代替的,只要大家准备好对应的证件,比如说委托书公证、办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原件,其中委托书公证是必须要委托人自己亲自办理的,因此如果是因为特殊原因无法自己到现场办理房贷,也必须抽出时间去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
公正委托书怎么办理办理贷款
需要注明的委托授权内容
1.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2.代签有关银行按揭需要的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办理该房房地产权证及领取手续;
4.办理按揭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委托人可按需要增加或删减委托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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