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缘无故在信用社背了一笔别人的债起诉信用社有用吗
实际上类似你这种情况无缘无故就在信用社有一笔贷款记录的,之前也有过不少案例,其中比较著名的案例就是山东聊城有一个村80%的村民被信用社冒名贷款的事情,有很多村民之前都不知道自己在信用社被贷款,直到某个村民去申请住房贷款查看征信报告后才知道自己被冒名贷款了。而这些村民之所以被贷款,是因为银行有两名工作人员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当中,通过收集这些村民的资料,然后冒用这些村民的名义自己办理贷款,最后把钱拿来自己用。
对于在被信用社冒名贷款,如果大家确认自己确实没有签字,也没有申请过这笔贷款,那身正不怕影子歪,如果信用社把大家起诉到法院,大家也可以反过来起诉信用社,当然前提是大家必须收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跟这笔贷款没有任何关系,具体来说,大家可以收集以下几项证据。
第一、签名。
任何一笔贷款都必须经过本人签字才会有效,如果信用社认定你在他们那里办理过贷款,那你可以要求他们把贷款合同拿出来,然后进行字迹鉴定,经过司法鉴定之后,如果合同上的字迹并非你自己签字的,那就不需要对这笔贷款承担责任。
不过有些信用社内部人员比较鬼,他们有可能在你跟信用社有一些业务来往的过程当中,让你在一些文件上签名,比如你去信用社开办银行卡的时候,他们有可能额外给你签订一些其他文件,而这些文件有可能就是空白借款合同。
对于这种浑水摸鱼的行为,如果大家没有认真的去阅读相关文件内容,就有可能掉入到陷阱当中。一但发生这种情况之后仅通过司法鉴定签名字迹是行不通的,因为贷款合同上的字迹就是你本人签字的,所以大家只能通过寻找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第二、资金流向。
不管是用户自己申请的贷款,还是被其他人冒名贷款,既然贷款成功了,那么资金总会有一个流向。而正常情况下,发放贷款只能发放到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卡里面,如果大家被冒名贷款,说明大家的银行卡已经被盗窃了,还有一种可能是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然后利用在信用社工作的便利,私自以用户的名义办理的新的银行卡,然后再把冒名贷款的钱打到这个银行卡里面。
但不管冒名贷款的那些人是怎么操作的,这个钱总会有一个流向,所以大家可以选择报警处理,让警方去追查这个钱的流向。如果能够证明这个贷款的资金最终流到了与信用社内部人员或者其他人相关的账户里面去,那就可以证明这笔贷款是跟自己没有关系。
第三、时间上的冲突。
如果信用社坚持这笔贷款是你自己办理的,你可以让他们提供签订贷款合同的具体时间以及放款的具体时间,然后你再根据这些具体时间来反证明,你当时在其他地方。比如你题目描述已经表示在信用社办理这笔贷款的时候,你人在国外,一个人总不可能有分身术吧?
因此你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人证,证明在信用社办理贷款的这段时间你本身生处其他地方,这些证据包括车票,飞机票,酒店的票据,银行取款的票据,消费票据等等,如果你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你的时间跟信用社办理贷款的时间有所冲突,那信用社就不能自圆其说了。
当然除了提供以上证据证明你跟这笔贷款中无关之外,你可以反客为主,将信用社投诉到当地的银监局,同时选择报警处理,如果有必要,可以把信用社起诉到法院,要求信用社清除被冒名的这笔贷款,同时消除一些信用不良影响。
信用社主任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黄某系某县信用联社下属信用社的主任,有一定限额的核放贷款的权利,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手段,先后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数份,发放信用贷款金额达近几十万元。信用联社在稽核检查时发现该情况,责成黄某收回贷款。由于黄某和别人合伙做生意亏本,直至案发时,黄某尚未偿还本金,但每期都有按时归还利息。 【分歧】对于此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据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方面采用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3条,构成贷款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来分析下本案黄某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是具体诈骗罪名,而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在于其特殊的行为结构或者行为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在客观表现方面并不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仅表现为采取编造虚假理由等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手段,其骗出的贷款是据为己有。而在本案中黄某客观行为上确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但其主要是利用了担任信用社主任的便利,及审批贷款的漏洞,否则不可能取得贷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其次,看案黄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先要确定黄某的身份。那就要了解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属企业而非国有企业。因此黄某的信用社主任的身体符合职务侵占的特殊范围内的人员的主体身份。利用其职务之便是职务侵占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本案中,黄某的行为也符合,但职务侵占罪还有个特点就是其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本案中黄某按期归还利息,就表明其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分析黄某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合本案,一方面,黄某系信用社的主任利用了自己手中的贷款审核权,冒用他人身份证,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从而将信用社的资金挪出归自己使用。另一方面,当被本单位发觉后,便责成其收回。这也印证了该贷款贷出完全是黄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得逞的。否则,上述贷款是无法贷出的,并且黄某按期归还的贷款利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黄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我被农村信用社给告了,有人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22万贷款,怎么办?
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若身份证丢失,请及时办理挂失,做登报声明。平时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要养成在复印件上做标注的好习惯,防患于未然,避免被不法人员冒名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网友咨询:
我的身份证被别人冒用贷款了我应该怎么办?
解决方法如下:
1、被冒名人应积极与办理贷款、信用卡的银行进行协商,如果银行拒不解决,可向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银行承担因审核不严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
2、被冒名人要注意搜集证据,鉴于冒名贷款的格式合同、证据非本人签署,可以申请法律鉴定。
3、被冒名人切勿听信任何中介机构可以“洗白”信用记录的谣言,选取正规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该如何维权?
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维护自身权益:
1、取得相关证据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侵权人的行为造成被冒用人经济损失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人就可能涉嫌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都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法务之家小编注):“情节严重”去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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