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是什么?下面由我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一、不良贷款的成因
查找不良贷款的原因,一方面是经济下行对企业的影响不容忽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上仍未实现精耕细作也是形成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如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条件不落实和贷后管理不到位。我们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1重贷轻管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治
在金融机构的发展史上,一直存在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控,重贷款投放,轻贷款管理的现象。这很大程度上受考核导向和方式的影响,在考核导向上,虽然大部分金融机构都强调了收益与风险匹配的要求,但实际情况是规模考核前置且力度大,质量考核受制于资产分类不及时和审计事后调整等因素往往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经营上的“短视”行为,导致“重规模 轻质量”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考核方式上,大都采用“买单”的方式,直接同贷款投放,以贷引存,贷款收益挂钩,形成各机构重投放重收益,过分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了资产质量的管控要求。同时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任期制,也易导致片面追求任期内业绩的倾向,在发展与风险的博弈中,风险管控让位业务发展的现象时有发生。
2风险管理的理念仍未深入人心
金融机构极易被“黄金客户”所迷惑,如对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政府项目等贷款不做深入分析,通过各种手段降低准入标准,调整其风险限额,扩大授信;贷后放松管理,对贷款的使用,企业的经营等情况监控不力。为了形成投放,忽源,过分相信和依赖第二还款来源,认为只要有担保的贷款就是好贷款,忽视了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担保能力不足,“担而不保”执行难的问题,抵质押品估值偏高,变现难的问题。在贷款管理过程中,认为“不欠息就是好贷款”,对企业重大事项关注不足,对企业的现金流不做深入分析,不能对贷款风险作出及时、准确判断,进而丧失最佳盘活处置时机。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化现象严重,在贷款到期后,一味依赖转贷,认为“借新还旧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对于市场竞争乏力、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视而不见或存在侥幸心理,其结果是将潜在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失。
3信贷流程控制不足
流程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重中之重,流程控制上的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如对新暴露不良的管控,考核部门、经营部门、处置部门看起来各司其职,实质有可能人人负责,人人负不了责。如:经营部门对不良形成负有管理责任,但却不用操心处置化解,保全部门负责处置化解,却不用为不良的形成买单,处置多了就是业绩,考核部门不是经营部门,关心数字更甚于项目本身。
4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性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资产质量和考核的影响也应引起足够关注。众所周知,不良贷款的认定是依据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结果来确定的。风险分类的结果影响减值准备计提,如果风险分类不准确,不良得不到及时暴露,减值准备的计提就不准确,对各经营主体的考核也会出现成绩体现在前,惩罚滞后的现象。
5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到位性不足
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工作是一项严肃性和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是对授信业务全过程的检验和考核。目前我们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人员少与工作量大的矛盾比较突出;二是认定项目的业务种类繁多与历史沿革跨度大的考验比较突出;三是对各个阶段政策要求和制度依据掌握不够,在做责任认定的时候,往往受制于责任认定人员个人素质,责任认定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从责任追究的情况看,项目从形成不良、责任认定到责任追究过程比较长,追究的滞后和追究时的避重就轻,直接影响其严肃性,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 教育 作用。综合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情况,我们不难发现,责任认定环节对贷后管理不到位的关注远胜于对贷前调查不深入的调查,过分强调贷后操作环节细节上的不尽职,对贷前客户选择和营销策略制定等环节的缺陷避而不谈,同时责任追究对一线员工的处理面和处罚强度远胜于对有决策权的经营者的处理,处罚不公、处罚不力的问题对不良贷款的产生也有较大影响。
二、不良贷款清收难的对策
要改善资产质量、遏制不良贷款集中暴露的趋势,必须找准问题,自我加压,迎难而上。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解决好认识和机制问题,重点突破
首先要解决好收益和风险关系问题。在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同时,要提高“可持续性发展”的理念,严把信贷准入关,加强信用评级和授信方案审批。其次要解决风险管控的压力和业务发展的动力问题。明确信贷业务各环节的主要风险点和尽责要求,严肃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既要防止一味追求业务发展,忽视风险管控,也要杜绝畏手畏脚,制定尽职免责办法,对不同类型客户分别明确尽职指引,打消贷款管理人员的工作顾虑。对于工作不尽责、应作为未作为、违规操作的人员,特别是因工作不到位直接导致资产质量下迁的要严格追责问责。第三要解决贷款管理的机制建设问题。进一步明确各层级相关部门在贷款管理的职责定位和主要风险点,建立科学、高效、责任清晰的信贷营销、准入、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机制,建立贷后企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贷款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合理的贷款管理激励制度,出台信贷岗位尽职工作指引,将考评结果与机构和人员的奖惩挂钩。要建立信息交流沟通机制,防止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层层衰减。建立风险预警例会制度,使信贷风险事件能得到及时研判,实行一户一策、一户多策,加大不良贷款的盘活和处置的激励力度。
2继续夯实管理基础,完善资产质量管控体系
一方面加强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重点投放行业的研究。通过研究,找准目标定位,大力拓展市场,准确识别并有效控制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制定科学的营销策略,促进信贷结构的优化。制定贴近市场的信贷政策,细分市场,细分客户,实现由“大向优”的转变,由重视大中型客户向重视优质大中客户与优质中小企业客户并重转移。由于中小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其信贷风险与行业景气状况密切相关。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行业背景的研究和对市场发展前景的分析预判,强化风险缓释 措施 。第三是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牢固树立风险与收益有效平衡的理念,健全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标准。提高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工具,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有效抵御信贷风险的发生,促进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是要提高贷后管理能力。贷后管理是信用风险管控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按照贷后管理的频度和深度要求,密切关注企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关注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关注企业现金流变化。
3加大对存量不良的处理力度
要加大对存量不良的处理力度,首要任务是必须遏制新暴露不良贷款的产生。不断巩固和发展优质客户群体,用可持续的发展从源头上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做好风险监测工作和退出类重要客户的策略研究,避免因“死退”和“退死”,将潜在风险变为现实风险的情况发生。其次要用足用好政策,多种手段消化不良。要加强对政策的研究、对项目的把控,把合适的政策用到合适的客户上,充分利用新政策、新工具、新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贷款进度,稳妥消化历史包袱。第三是建立资产质量控制激励约束机制。用政策杠杆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实行领导班子信贷资产质量控制考核和责任约束机制,实行责任收贷。实行奖惩制度,完善信贷资产质量控制问责制,严肃责任认定,从根本上提高信贷资产管理的积极性。
农商行探寻新形势下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之道
受多个因素影响,部分农商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压力和难度不断增大。通过拓展现有处置手段适用边界、破除清收阻力、与地方政府形成工作合力等方式可推动机构的不良清收。不过,农商银行更应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通过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实现在发展中化解不良。
当前,受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监管趋严等因素影响,部分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持续上升,清收处置的压力和难度不断增大。加之多年的持续清收,有一定偿债能力的不良贷款已基本应收尽收,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追偿的空间越来越小,难度越来越大,耗费人力物力越来越高。有鉴于此,如何拓宽清收思路、用足用活清收政策和清收手段、加快不良贷款的处置效率,并在此基础上 探索 一条行之有效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之道显得尤为必要。
不良贷款清收的难点剖析
传统清收失“效”。一方面,农商银行不良贷款成因复杂,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农商银行目前主要还是采用现金催讨、内部核销、司法追偿、资产保全、政府帮扶等传统清收手段,清收渠道窄,追偿潜力有限,造成不良资产形成速度与处置能力不匹配,处置压力大、效率不高。另一方面,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相当一部分前期通过续贷、展期等传统方式得以持续经营的企业客户未能真正走出困境,依然不具有偿债能力,不良贷款前清后增,风险没有得到根本性化解。此外,目前农商银行处于理性回归的转型期,经营渠道收窄、盈利能力受限,虽然核销政策已经放宽,但在不良贷款多发、核销激增的情况下,净利润和准备金无法覆盖所有不良贷款,传统的核销手段显得力不从心。
资产处置失“利”。一是司法执行难。虽然农商银行绝大部分贷款都有抵押物,但大多为住宅、商住楼和厂房,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阶段,此类抵债资产难以处置,且在执行过程中一旦涉及民间借贷、唯一住房、其他债务等问题,市场风险、 社会 稳定风险和金融风险的交织进一步加剧了司法执行阻碍,使得银行债权很难实现。二是处置变现难。在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由于大多数借款人均已厂垮人散,农商银行也将面临双重税费的问题,不仅要缴纳增值税、追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税费,还要缴纳借款人过户等税费,抵扣税款后实际贷款代偿率不足70%,往往造成“赢了官司输了钱”。三是资产管理难。由于不良资产难处置,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的不动产自接收起超过2年未处置,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风险权重提高至1250%,进一步增加了资本占用压力。
外部环境失“信”。一些贷款客户不配合银行化解工作,甚至产生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一些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担保公司受注册资本金限制,代偿能力下降,出现表面的担保行为,有的担保公司已经基本丧失代偿能力,导致企业贷款逾期后,担保公司无力发挥风险兜底作用。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路径 探索
创新措施做“加法”,激发市场活力。农商银行应进一步拓展现有处置手段适用边界,以回收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建立明晰高效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挖掘清收潜力。
一是推动专业化清收。大力实行“机构专设、人员专责、考核专项”的“三专”管理模式。在机构设置上成立不良贷款经营部,挑选具有一定学识水平、有清收专长、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业务骨干组建专业的清收团队,按照“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原则,对金额较大的不良贷款实行集中清收,重点解决一批重点企业和行业的不良贷款。针对小额不良贷款清收则采用外包或内部员工认购的方式,减少银行管理成本。二是充分发挥市场化手段,综合运用重组、证券化、债权与收益权转让、批量转让等手段,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积极推进政府主导相关企业的资产重组和处置,促进僵尸企业和问题企业的不良贷款出清。充分借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和优势,推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中介参与不良资产处置,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方式,有效剥离农商银行不良资产。积极 探索 “互联网+”的不良资产处置路径,加强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手段盘活不良资产。
完善机制做“减法”,破除清收阻力。在当前形势下,农商银行应该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尽职免责机制,对不良贷款处置中出现的道德风险、违规处置、非法转让、违法违纪等行为从严处罚、从重问责,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区别对待,对不是因为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落实尽职免责规定,实行尽职免责、保全免责、收回免责的“三免责”,免除基层信贷人员的后顾之忧,提高尽职积极性。
争取支持做“乘法”,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农商银行地方法人机构的优势,加强与地方政府、公检法和监管部门等的沟通协调,共同促进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一是争取政府支持,发挥好政府主导协调作用,在培育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方面,争取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吸引大量的民营企业、外资投资主体和个人等进入市场,以切实改善投资交易环境;或者直接参与不良资产项目的处置,如债务重组、资产置换、债转股等,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促使重组成功。二是争取司法助力。推动法院系统设立金融法庭,完善金融案件专业审判、绿色通道机制,加快审判和执结速度,实行一次性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对同质化案件实行简易程序、按件收费等优惠措施。三是加强联动协调。争取财政、税务、金融监管部门的支持,出台抵押物、抵债资产处置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降低不良贷款处置税费负担,适当延长抵债资产处置时限,丰富处置方式。在抵债资产价值评估基础上, 探索 降低风险计量权重和资本要求的方法。
剖析根源做“除法”,保持发展定力。从短期来看,清收不良贷款直接手段就是加大抵质押品处置力度,争取对不良资产尽快处置收回、恢复形态或“出表”。从长期来看,要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抓住主要矛盾才能够把不良贷款化解好,把风险防控好。
在不良贷款“入口端”做好防控
实际上,凡是坚持支农、支小、支微的机构,无论经济形势如何变化,风险都是相对可控的;反之,偏好“傍大户”“垒大户”的机构,其风险在经济形势好的时候可能不会显现,一旦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担保圈、担保链等问题爆发,资产质量下滑压力也就积重难返。因此,农商银行要破除抓大放小、粗放经营的弊病,在不良贷款的“入口端”做好防控。
一是调整信贷政策。农商银行要积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信贷政策,要以“三农”为主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少对产能过剩、房地产行业的信贷投放;二是调整贷款方式,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与项目周期、收入情况、还款能力相匹配的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三是调整信贷担保方式,应加强对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没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要审慎准入,特别是对于不具备担保能力的民营担保公司要禁止准入。
总之,只有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突出主业,回归本源,不脱农、多惠农,严控新增风险,化解存量风险,提升经营效益,在发展中化解不良,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才是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也是增强盈利能力的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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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问题研究
摘要:金融资产管理会司处里不良资产案件因政策上原因,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其“执行难”问题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案件的特色。而解决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执行难”问题,需加强诉前论证工作,制定有效的诉讼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手段,利用执行和解,实现各方利益的调和,妥善应对法院执行工作考核机制的不利影响。要做到这些,既需要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债务人企业诚信理念的树立,以及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自身努力。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执行难;成因;解决对策
“执行难”是债权人最为担心的问题之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例外。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不良资产案件,具有诉讼标的额大、债务人多是国有企业甚至政府部门的特点,因此执行难度高于普通民事案件。早在 2002 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法 律事务部已在广泛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联合拟就《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执行难问题的反映》呈请国家有关部门审阅,并引起了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 2002 年 10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坦言,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 [ ’〕,他明确指出,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案件,涉及国企改制的案件,应为当前清理执行积案的工作重点〔 ’〕。以同一时期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数据为例,其在湖南省范围内尚待执行的案件有 176 件,标的额高达 21 亿,虽然已交纳诉讼费用、执行费用 20 (刃多万元,但已执行债权仅为 1 . 9 亿[ 3 ]。不难理解,“执行难”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大化回收不良贷款、保全国有资产、化解金融风险的经营目标。因此,如何解决不良资产案件的“执行难”,就成了一个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一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成因造成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很多,笔者拟从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着手进行具体分析。
(一)外部原因
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首先是外部原因作用的结果,这些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四点。第一,被执行人信用缺失。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观念变化过速加之法律滞后及不健全,导致我们的许多企业缺乏以“诚实信用、正当竞争”来经营企业的价值观。在许多经营者头脑中,守法经营观念很差,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占用他人资金或财产作为自己发展的手段,不讲商业信誉,认为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会坐牢,甚至将正当经营、积极偿债的行为当做不合时宜的表现。在不良资产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理由实施逃废债行为,正是这种信用缺失的典型表现。
第二,法律和政策的不完善。随着全社会对处置不良资产问题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有关调整不良资产处置关系的法律政策已有相当程度的改善,但目前仍存在着大量不利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定、政策以及立法和政策上的空白,这些便是造成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又一重要的外部原因。具体而言:其一,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尚不到位。公司自有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则。但由于我国关联企业法律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限制,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来规范和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此月出台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情况下,目前的法人制度实际上是严格的股东有限见》 和 1998 年 6 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责任;加之我们的社会目前信用基础和信用理念都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一些针对执行工较薄弱,从而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面对关联企业作中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侵害自己的债权时,难以找到切立法上的不足,但仍不够完善、系统,不能完成满足实可行的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债权。实.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司法实践表明,执行工作中践中关联企业逃避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种种表现,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于法无据是造成“执行难”的最也正是利用了现行关联企业法律制度的上述弱点。直接原因之一。
大量实践案例表明,关联企业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其四,法院内部执行制度的不合理。为应对执及法律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变成行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局面,显示执行工作的成果,了公司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甚至异化为一种法院系统普遍建立了以执行结案率为主要指标的执难以追究股东责任的法律障碍,成为控制公司逃废行工作考核机制。为了达到结案率的要求,法院和债务、获取法外利益的“合法”工具。受关联企业法执行法官往往在年中和年底这两个关键时期采取要律制度立法缺陷的影响,在目前的金融不良资产处求债权人申请执行中止(暂缓执行)或者通过制发置诉讼中,甚至存在着将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倾向,即“债权凭证”等办法突击结案。这种执行工作考核认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股东的责任都仅限于其出机制给不良资产执行案件造成的影响是,致使许多资额,而不管控制公司的恶意行为会给作为债权人本来有希望得以执行的案件因被中止或者领取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害。凭证后变得难以执行,从而使债务人乘机转移资产,其二,破产制度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躲避执行。
部分被执行人无力履行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案件,实第三,地方政府干预。从一定意义上讲,只要存质上也构成破产案件。目前,由于我国的破产法修在区域经济就有可能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区域经济改工作尚在进行当中,现行破产法律又未能得到有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经济状况与当地利益直接相关,效的执行,致使大量已经完全具备破产条件的国有也与当地人们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作为地方政府企业仍然作为市场主体存在着,并成为影响社会经自然要维护当地利益。因此,有些地方政府或明或济发展的不安定因素或“定时炸弹”。现行破产法暗采取多种手段干预执行案件。比如有些地方出于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破产法制体系的局部利益的考虑,对一些企业实行所谓“挂牌保不完备。现行调整破产法律关系的立法主要有破产护”,外地法院不得对这些企业进行执行。甚至规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其中,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前者规定的破产主体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后者将有些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头规定,执行某些企业必主体定为所有的企业法人。但是,对于非法人组织,须报请某级领导批准。这些现象都是导致借款人有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一般自然人的破产,目财产执行而不依法执行的原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前尚没有相应的立法规定。二是现行破产法未能且的债务人中,有不少是在传统企业制度下由各级地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由于破产法的适用对象是国方政府开办的,或者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有企业破产案件,尽管目前具备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系。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这类企业提起偿还债务已有很多,但能够真正进人破产程序的却很少,这除诉讼并申请债权执行时,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行政干了立法上的原因外,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往往成预阻碍这类案件的执行。例如,某金融资产管理公了国有企业难以破产的重要原因。在社会保障制度司办事处就曾遭遇法院已全额查封保证人存款,因滞后的情况下,如果严格执行破产法将不可避免地造行政及司法干预而长达 20 余月未获执行的情况闲。成国有企业大面积破产,而企业职工无法得到及时有第四,司法不公。如上所述,地 方法 院由于因体效的安置,必然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引起制上原因,其人、财、物都隶属于地方,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动荡,最终仍然会引起“执行难”的后果。是难以拒绝地方政府干预的,因此法院为了维系自其三,执行立法滞后。我国的执行法制在整体身利益而保护地方经济利益也就在所难免。例如:上尚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及完整性,目前法院开展执 2002 年某地区中级法院对债务人所欠贷款抵押物行工作的最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的房产及土地进行拍卖,用于清偿其所欠资产管理诉讼法》第三编中的第 207 条至 236 条,这些条文过公司的贷款本息 531 . 4 万元,由于流拍,作为债权人于原则,操作性也不强。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2 年 7 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法院在省级报刊上刊登拍卖公告,但被法院拒绝。随后,法院违反国家“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裁定”的明确规定,裁定以债务人未抵押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 455 . 75 万元偿还资产管理公司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多次申请法院撤销该民事裁定书,要求依法执行债务人的抵押房产及土地,但被法院以维系债务人公司的职工生存和社会稳定为理由驳回。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理解,长期以来法院作为“政法机关”一直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司法的行政化),与政府其他部门并没有什么显著的区别,法院也因体制原因很难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地方化也就在所难免,其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如上例所示,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公,部分法官和法院以各种站不住脚的“借口”或“理由”来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二)内部原因
造成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内部原因也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下述三点。
第一,诉讼时机选择不当。在“执行难”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主债务人经营严重恶化、巨额亏损或严重资不抵债,几乎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的。而对于债务人上述原本几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良资产案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却从避免因丧失诉讼时效而承担责任或基于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等方面考虑,往往不惜花费巨额诉讼费用被迫起诉。在此情况下,诉讼的结果已十分明朗:官司肯定胜诉,但胜诉判决肯定无法执行。如此即使花费巨额诉讼费用,只能得到一纸根本无法执行的判决。
第二,诉讼准备不到位。诉前论证不充分,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措施 不到位,也是造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胜诉后债权难以得到顺利执行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缺乏诉前准备工作,没有对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产状况及其归属进行摸底调查,或诉前及诉讼中没有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给企业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案件胜诉后判决难以执行。
第三,执行措施、执行手段过于单一。由于各种原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胜诉案件的执行对象往往限于主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执行措施主要是查封、拍卖,这种执行措施及执行手段的单一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行力度及效果,甚至导致执行不能。
二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综上所述,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成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而作为消解这些原因的对策,既有赖于国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债务人树立诚信理念,也有赖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自身努力。囿于本文主题,以下笔者仅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应对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问题进行若干阐述。
(一)加强诉前论证工作,制定有效的诉讼方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强诉前论证工作的重点,就是对债务人企业的综合经营情况、财产状况、贷款法律手续情况,以及本案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可能影响程度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诉前调查与分析,并对起诉后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在此基础上提出填密的诉讼方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向法院提起诉讼,提高诉讼技巧。另外,在查清债务人企业资产状况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起诉后被告有无充足时间转移财产,进而要求法院对被告可能转移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通过诉前详细调查被告的财产状况、经营情况,对诉讼结果和收回贷款的可能性有一个较为准确的分析,使诉讼投人与诉讼产出达到最大化。注重诉讼的及时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尽可能要求法院对本案进行诉前、诉中的财产保全,避免造成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发生。最后,在债权债务仍然虚置,尚未判明被诉主体资格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好不要轻易起诉,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事前做好__,对内一定要纪律严明,避免企业闻风而动,转移资产。
笔者建议,在诉前准备中有必要充分发挥各种中介机构的作用,通过这些机构做好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工作。在实务中,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缺乏财产调查手段,而债务人又倾向于隐匿资产,因此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拍卖公司、咨询公司甚至民间调查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这些机构社会关系广泛、信息灵通的优势,全方位、多 渠道 地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转移财产的线索,为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创造条件。具体而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财产调查方案比较、招标、实行风险代理、更换或增加代理人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此外,风险代理制度在实践中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疑难项目和陈年积案的执行工作。(二)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手段为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回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应将被执行标的物局限在借款人、保证人的有限财产或抵押物上,应当对法定的各种执行手段加以灵活、组合式的运用,具体而言如下。
其一,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本人无力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法律规定,第三人在法院发出的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且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且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
其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实务中,经常会遇见企业利用法人有限责任制度,通过独资或与他人、其他企业联营或合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方式来逃废债务。在此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执行债务人企业的投资权益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应得的已到期股息或红利等收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直接向被执行人支付,而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直接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 收据 。法律规定,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与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或股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或直接将股权抵偿给银行。其三,及时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3 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一 1 10 一果依据有关买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人承堂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另外,法律还根据情形不同,作了如下具体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人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其四,申请执行企业尚未支取的收人。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人尚未支取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 通知书 ,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有关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利用执行和解,实现各方利益的调和如前所述,由于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往往涉及地方利益,因此地方政府介人案件的情况也比较多,而地方政府一旦介人案件,又常常使得原本属于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变成了“三角债”或“多角债” , 如此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并最终使判决的执行也变得困难重重。因此,作为债权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应当本着务实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协调好与政府的关系,通过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以及与地方政府直接沟通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应当主动向地方政府阐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三者之间的互惠互利关系,树立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观念,特别是要让地方政府摒弃“企业是地方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家的”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错误想法,在求得地方政府支持的基础上,理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的关系,以实现最大限度回收债权的可能性。在执行受到行政干预的情况下,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一味要求法院继续强制执行则容易使执行工作陷人被动,进而影响法院或执行员解决执行问题的积极性,使执行工作陷人僵局。这种情形实际上不利于甚至会阻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债权。在实务中,遇到行政干预的执行案件往往是被执行人尚具有一定财产和偿债能力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执行和解方案,或者认真考虑债务人或执行法院提出的执行和解方案,通过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达成和解,从而实现对债权的迅速回收,并避免使执行工作陷人僵持状态。实践证明,通过执行和解方式往往能够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和地方政府三赢的局面,因此这是一种克服行政干预的有效办法[ 5 ]。(四)妥善应对法院执行工作考核机制的不利影响如前所述,由于法院内部执行工作考核机制的存在,严重影响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执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这一不利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考虑以下两点应对措施:一是利用执行法院急于结案的心理,抓住时机,迅速执行。在年中或年底临近时,执行法院的工作力度相对平时要大,因此对于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当请求法院迅速执行。
二是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等技术性工作。遇到法院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中止或暂缓执行申请或者申领债权凭证的情况时,应当向法院做好国家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执行法院正确认识并理解处置不良资产工作的性质和意义。在一定要申领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也应当做好申请恢复执行等技术性工作。解决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问题,既需要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债务人企业诚信理念的树立,以及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同时还需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自身努力。
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总结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以往的不良贷款的清收势在必行,然而这过程中必定会存在很多的阻碍,为了能确保清收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特意对农村信用卡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进行了粗浅的总结以捋清思路。
1、收小额贷款难
总额大、单笔金额小、户数多、分布广是农户不良贷款沉淀下来的几大特点,然而农村经济落后,城镇经济发达,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大大减小,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多,不少农户举家外迁,下落不明。
农村信用社人员少、时间紧、工作量大。不少信用社地处偏僻的山地丘陵地带,交通落后,存贷规模小、效率低,配备人员少,装备落后。加之通讯不畅、信息闭塞,小额农户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量大,难度高,清收工作困难重重。
2、处置抵贷资产难
贷款信用社通过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以资抵贷,高价取得抵贷资产后,不仅变现难,而且成本高,尤其是抵贷资产为房产的,变现成本更高。贷款信用社自行处理抵贷房地产,可省评估费和拍卖费。虽评估费、拍卖费可减,但交易税费难逃,需要交纳两次交易税费。
第一次是从债务人过户到贷款信用社,第二次是从贷款信用社过户到买受人。
3、法收贷难
贷款人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收回不良贷款本息时,在万般无奈之下,不得不采取最后一个手段:依法起诉。由于社会诚信不足,执法环境不畅,依法收贷呈现出成本高、效率低、执行难和举证难的特点。
1)成本高:依法收贷从起诉到执行需要缴纳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效率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收贷从提起诉讼到申请执行,应经立案、送达、交换证据、开庭审理、判决、上诉、申请执行等程序,少则半年,多则两三年,更有甚者遥遥无期。
3)执行难:依法收贷进入执行程序后,一方面债务人千方百计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另一方面想方设法打通执行关节,调动各种关系向执行人员施加压力。
4)举证难:一方面债务人转移、隐匿资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另一方面贷款信用社无法搜集、提供有关债务人财产线索的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4、债务人转移资产花样摆出
部分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取得贷款后,想尽一切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债务人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1)通过不正当交易和虚假交易将公司资产转移到关联公司和股东个人名下,造成公司经营困难、资不抵债,通过倒闭或破产,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2)通过低价变卖财产,将资产转移到与债务人串通好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手中;
3)对大量到期债权不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债务人到期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4)债务人贿赂与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内外串通。
关于不良贷款执行难和不良贷款五个级别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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