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并购贷款是什么意思国家有何规定
关于股权并购贷款概念的法律规定如下:股权并购贷款一般指的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融资需求,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且国家规定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以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的流程和风险责任有哪些
股权质押 贷款的风险责任如下: 一、股权 质押贷款 的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资金,确保到期还本付息。 二、质押贷款的股权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贷款 合同履行 期届满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 债务 的,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归还贷款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将 质押 股权返还给出质人,并注销出质登记。 四、股权质押贷款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还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 五、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拍卖或变卖的费用和扣缴应缴税金后,贷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剩余款项交还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六、贷款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所质押的股权,应委托股权交易部门办理。贷款人在依法拍卖或变卖 有限责任公司 的质押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 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股权融资的四种方式
股权融资的四种方式
一、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槐升胡,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铅拦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过多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各地政府为帮助这些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提出利用企业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二、股权交易增值融资
企业的发展演变,主要分为家族式企业、家族控股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和私募股权投资四个阶段,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围绕着资本的流动与增值。企业经营笑则者可以通过溢价出让部分股权来吸纳资本、吸引人才,推动企业进一步扩张发展。
三、股权增资扩股融资
增资扩股也称股权增量融资,是权益性融资的一种形式,是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前常用的融资方式。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企业的增资扩股可以分为外-源增资扩股和内源增资扩股。外-源增资扩股是以私募方式进行,通过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资源的整合。
四、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PE),是相对于股票公开发行而言,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定向引入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者,使公司增加新的股东获得新的资金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全球的私募基金蜂拥进入中国,私募融资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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