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校园贷以后怎么办
可以先咨询律师,年利率高于36%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过年利率24%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复利也不能超过上述标准。选择报警,讲明事情的缘由,如果是被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办理,可以由警察出面处理。
一,怎样防范校园贷骗局:网络借贷平台在向大学生发放贷款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还能力,设置基本的门槛,比如要求提供家长同意书或抵押,加强资质审核,控制贷款额度,确保风险可防可控,减少坏账率。政府有必要加大对这些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力度,银监
二,校园贷的市场主要分布在二、三线城市,当三、四线城市和农村的孩子考入大学,有些家庭无力负担孩子在城市消费、学习甚至是创业上的资金需求,急速膨胀的消费欲望会促使学生通过各种途径寻找贷款平台,甚至是民间高利贷。客观上,校园贷的出现挤压了"毛细血管"式的线下高利贷
三,监管趋严已成为业界共识,除专项整治外,上海、深圳、重庆、广州等地方行业自律组织都相继出台"禁令",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亦明确提出用"停、 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整改校园贷问题。强压之下,诸多涉及校园贷业务的平台正谋求转型或退出。
四,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依法进行处置。
五,2018年11月19日,武汉警方通报武汉市首例以敲诈勒索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校园贷"案件。涉案恶势力团伙面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通过哄骗、恐吓等索取高额利息和费用,并胁迫无力还款的大学生"转贷"还款。日前,团伙成员一审被判11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
校园贷款诈骗判刑多少年
诈骗案,按照诈骗金额大小处罚。
【1】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校园贷犯了什么法律?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校园贷的专门法规。校园贷属于网络贷款的一种,也是有法可依的。校园贷相关的问题可能涉及个人隐私、人身安全、敲诈勒索等问题和其他犯罪,在遇到上述各类犯罪侵害时可使用对应的法规自我保护。其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 多次敲诈勒索 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校园贷属于什么法律问题?
近些年来,校园贷风行各大高校,一些大学生由于禁不住物质诱惑,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选择校园贷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但是也有一些学生难以偿还校园贷,发生了轻生或者受威胁的情况。校园贷一直受到社会谴责。那么校园贷属于什么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校园贷 校园贷是在校学生,网上提交资料、通过审核、支付一定手续费,就能轻松申请信用贷款。大学生金融服务成了近年来p2p金融发展最迅猛的产品类别之一。 二、校园贷的分类 一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 二是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三是阿里、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 三、校园贷的市场分布 校园贷的市场主要分布在二、三线城市,当三、四线城市和农村的孩子考入大学,有些家庭无力负担孩子在城市消费、学习甚至是创业上的资金需求,急速膨胀的消费欲望会促使学生通过各种途径寻找贷款平台,甚至是民间 高利贷 。客观上,校园贷的出现挤压了“毛细血管”式的线下高利贷。 四、专家建议 中山大学金融系黄教授表示,从行业角度说,大学生的确属于比较优质的贷款对象。“但我不明白为什么大学生要从网络平台借款?与传统银行给予大学生的信用贷款相比较,网络平台贷款的利息和手续费都要高,且信息不透明。”黄老师说,不太赞成大学生为了提前消费或者做生意,甚至借钱炒股来贷款。这种贷款不但给自己增加压力,产生违约的话也很容易追溯,得不偿失。” 广东财经大学张老师建议,应加强对大学生基础金融知识的教育,提高学生风险意识,培养学生的“财商”。大学生只有掌握基本的金融知识、消除懵懂的借贷心理,才能理性借贷,不被一时的享乐冲昏头脑。 五、社会评价 从行业角度说,大学生的确属于比较优质的贷款对象。大学生为了提前消费或者做生意,甚至借钱炒股来贷款,这种贷款不但给自己增加压力,产生违约的话也很容易追溯,得不偿失。 清理暴力催收、发放高利贷等问题平台的同时,也要关注到大学生合理的消费信贷需求,不搞“一刀切”,培育更多稳健经营、风控技术完备的消费金融平台,为大学生提供小额、适度的消费金融产品。大学生自身也要培养理性的消费理念,增强金融素养和信用意识。 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 从法律的角度说有合法的校园贷,但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不好的校园贷事件发生呢。其实,有人利用这种方式赚取牟利,才导致这样的恶性事件。如今,教育部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校园贷的整顿通知,希望有所好转。 已经从不同角度为大家介绍了校园贷。校园贷虽然缓解了一时的经济压力,但是如果是非正规的校园贷,往往会导致学生误入歧途或者身陷校园贷的陷阱,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和威胁。因此大家要理性消费,理性借贷。
校园贷诈骗犯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社会从来都不需要只有学问但是办事却没有脑子的这种人的,在学生的教育问题上也不能只关注于当事人的学科成绩了,现在发现有越来越多的学生在个人思想品德和心理等方面都非常不健康。有很多学生通过所谓的校园贷,可能自己 欠款 就达到了几万元,从中也给这些诈骗犯提供了可乘之机。那么,校园贷诈骗犯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一、校园贷诈骗犯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2000-4000,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 2、3万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0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二、在网贷平台上骗贷案成立标准 1、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 法律意义上的网贷平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两大类。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借贷的P2P网贷借贷平台应属于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网络借贷平台。这两类贷款平台的性质完全不同。在P2P网贷平台中,平台只是中介,提供贷款的是平台上的个体;网络小额贷款平台本质上仍是小额贷款公司,平台操作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业务。因此,当有人骗贷时,面对性质截然不同的网贷平台,会导致不同的 罪名 认定。 2、其他形式的网贷平台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其他的形式,但也被大众称为网贷平台的平台。第一是银行类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开办的贷款业务平台;第二是典当行等通过互联网营业的相关放款的类金融业务的平台;第三是一些名义上为个体网络借贷,但实际上做着“资金池”等非法金融业务的平台。这第三类平台,往往会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这些网贷平台虽然未在法律 法规 上有明确认定,但是也通常会被人们笼统地称为网贷平台。在这些网贷平台上,也可能会发生各种形式的贷款诈骗或欺诈行为。 3、因骗贷情节不同,可能会认定为不同犯罪。 可能会认定为 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 合同诈骗罪 、 高利转贷罪 等不同罪名。骗取网贷平台贷款,这四罪均有可能成立。区分的要点,大体上有两个:一是被骗的是否是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的话,达到量刑要求,会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不是金融机构的话,一般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一个网贷平台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直接决定了定什么罪这一问题。二是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有的话,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没有,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骗贷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是主观动机。如何判断这一主观动机,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4、即使达不到犯罪,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受到其他处罚。 也不是所有的骗贷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骗贷行为达不到犯罪标准的,也可能会受 行政处罚 。比如,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校园贷诈骗犯的量刑依据其实也是结合着我国 刑法 当中对 诈骗罪 的量刑来决定的,校园贷诈骗罪数额达到了3万元以上的话,导致该学生,杀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的话,量刑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总而言之,跟诈骗犯诈骗的数额和给受害者造成的影响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
非法校园贷的特点和危害有哪些?
特点:额度小、期限短、低门槛、高利率、无担保、无抵押。危害:校园贷款是具有高利贷性质。校园贷款会滋生借款学生的恶习。
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
2017年9月6日,教育部发布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依法进行处置。
2018年11月19日,武汉警方通报武汉市首例以敲诈勒索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校园贷”案件。涉案恶势力团伙面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通过哄骗、恐吓等索取高额利息和费用,并胁迫无力还款的大学生“转贷”还款。日前,团伙成员一审被判11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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