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积金贷款额度
纯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为:纯公积金贷款额=(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A+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其中①借款人一方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贷款的市内四区、高新园区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②借款人与辅助借款人双方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市内四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1、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8万元;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8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7万元。
2、购买商品房的,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所贷额度不得超过房款总额的70%,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可以放宽到80%。
3、 购买二手房的,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额度均不得超过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60%,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且房龄不超过5年的可以放宽到70%。
4、 购买房改房的,纯公积金贷款所贷额度不得超过房款总额的70%。
5、 购买无房屋所有权房,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额度均不得超过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60%。
6、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所贷额度不得超过房款总额的40%(二手房、无房屋所有权房所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购买三套(含)以上住房,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7、转公积金B不超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且不超过原购买价、现评估价低者的60%,转公积金贷款C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最大贷款额度与已贷额度的差额,且不得超过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与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
8、 购买互换房的,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额度均不得超过互换房屋的差价,且不高于抵押房屋价值的六成。
9、 购买置换房的,参照购买二手房的额度规定。
10、回迁房贷款,纯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还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值的60%。
2022大连市城商行年末对公贷款余额是多少
2022年上半年,大连银行各项贷款余额2553亿元,较年初增长125亿元;对公贷款结构持续优化,制造业贷款余额319亿元,较年初增长11亿元;绿色信贷余额72亿元,较年初增长29亿元,增幅67.5%。
大连银行以发展绿色信贷业务为依托,持续加大对民生、环保、绿色经济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重要产品升级换代的重点能效项目。以支持恒力石化为例,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每年可节约标煤120万吨、节约淡水4000万吨,还可增产淡水1600万吨用于生活生产,为实现“双碳”目标作出了贡献。
大连银行坚持“服务地方、服务中小、服务市民”的市场定位,近3年已为大连地区提供信贷支持近1200亿元,陆续与大连装备投资集团、大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大连金普新区产业控股集团等近10户地方重点和龙头企业达成战略合作关系,有力助推了地方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为精准发力稳企纾困,助力企业复工达产,大连银行不断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截至2022年6月末,大连银行民营企业贷款余额近1100亿元,民营企业贷款户数近1500户,较年初增长57户,有效满足了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不断提升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此外,大连银行专门为“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科创类企业解决“重技术,轻资本”的问题,截至2022年6月末,已累计为远景铸造、瑞谷科技、华创重工等5户科创类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合作金额近亿元,切实为大连本地科创企业发展壮大提供了金融支撑。
大连公积金贷款上限
1、最高贷款额度规定。(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2)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8万元;(3)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8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7万元。2、个人及家庭最高可贷款额度规定: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单人最高贷款额度、双人最高贷款额度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3、首付比例规定。首套房规定: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二套房规定: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4、按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注:还贷能力系数为0.15。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影响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退休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军(警)官作为辅助借款人参与贷款的:贷款额度=军(警)官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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