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贷款优点
1.贷款期限长,利率低,适用于扩展国内投资期限长、取得经济收益较慢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中以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最为优惠;世界银行贷款虽然收利息,期限亦较短,但与一般国际商业信贷条件相比仍属优惠,适合需要长期发展的电力、水利、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对于投资于基础建设和其他需要长期发展的建设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能成功申请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不但能保证工程的如期进行,还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企业的效益。 2.有利于整体计划的拟订、发展与执行。国际金融组织对贷款计划的申请视其在借款国发展的优先性而决定核准与否,通常先派遣专家对借款国经济情况及贷款计划进行调查了解,并先协助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拟订整体计划,待可行性研究与经济价值评估满意后,方可核准贷放。计划制定期间还视情况派员实地考察,考核进度情况,故有助于接受贷款国家整体计划的拟订、发展与执行。房地产企业应该根据本国、本地区整体计划来制定自身的开发计划,这样才能顺利地通过计划评估并取得贷款。
3.提高了私人企业在国际商业中的地位,有助于国际私人资金的流入。国际金融公司核贷或投资私人企业的标准颇为严格,故接受贷款企业在国际商业中的地位亦大为提高,且受贷企业投资成功后,国际金融公司转让股权于其他外来投资者,可引导国外私人资金的流入。成功申请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可以成为国内房地产企业进入国际大舞台的通行证,为将来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打下良好的基础。
4.贷款采购可获得高品质的器材与设备。国际金融组织利用国际招标采购器材与设备,由于国际竞争的原因,采购的物资品质较高,价格亦较低廉。国内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国际招标采购的机会,大幅度地进行装备的更新,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保持或提高企业的领先地位。
利用外资有哪三种形式?具体点
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直接利用外资 和 间接利用外资
一、直接利用外资
二、间接利用外资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指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集团、全球性国际货币体系、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如:投资总额10854万美元的宁西铁路新建项目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2、外国政府贷款
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长期性援助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的性质。其基本特点:①贷款条件比较优惠;②对贷款投向有一定规定;③对设备采购限制较严;④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与对外“窗口”制度。如:投资总额21000万美元的西气东输(安徽)管网工程新建项目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3、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指境内机构向境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借贷方式筹措的资金,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以外除外方股东贷款的境外借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虽然使用方向比较自由,部分贷款的利率水平也相对较低,但信贷条件严格,还款期限较短,风险较大,且与国际经济周期波动关联性很强。
4、出口信贷
指出口国政府通过银行对出口贸易提供的信贷。出口信贷按接受对象的不同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其中: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商业信贷;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商(卖方)提供的商业信贷,也是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的一种信贷方式。
5、对外发行债券
指我国政府、企业在境外资金市场向投资者发行的到期能够偿还、有一定收益的有价证券。债券按利率分,有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按偿还期分,有短期债券(1年以下)、中期债券(1-5年)和长期债券(5年以上)。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理顺贷款管理中地方及中央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外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项目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及批准的有关管理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贷款项目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及贷款项目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与其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系指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
本规定所指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系指利用和准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实施的项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系指利用和准备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实施的项目。第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财政部是国务院批准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管理部门,负责代表政府对外进行贷款的磋商、谈判及协议的签署,对内进行贷款的统一管理,以及与贷款业务相关的对外政策协调与宏观管理工作。
国家开发银行是国务院批准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主要转贷机构,在财政部的统一安排下承担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国内转贷及相关的项目执行管理工作;中国银行是国务院批准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主要转贷机构,在财政部的统一安排下承担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国内转贷及相关的项目执行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当地的此类贷款业务进行综合协调与管理。第五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或转贷银行)的信誉为基础,贷款项目的管理应以贷款资金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主线,做到债务责任清晰明确,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第六条 除单独说明者外,本规定中所提及的“贷款”是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统称;“贷款项目”是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统称;
“国外贷款机构”系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
“转贷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及其他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项目单位”系指具体执行和实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或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单位、机构或企业;
“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项目单位”(或“地方项目办”)均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一级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和项目单位(或项目办)。第二章 贷款的转贷管理第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一)公益性项目,包括卫生、教育、水利、环保、扶贫、市政设施等,其贷款由财政部转贷给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代表承担管理与还贷责任;
(二)基础性项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讯及农业、林业等,其贷款主要由财政部转贷给国家开发银行,再由国家开发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但属于非经常性质的基础性项目贷款(主要是农、林类项目),其转贷管理按公益性项目进行;
(三)竞争性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等,其贷款由财政部转贷给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再由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转贷给具体项目单位。第八条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转贷管理,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益性项目及非经营性质的基础性项目贷款,由财政部转贷给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代表负责承担管理与还贷责任;
(二)有关竞争性项目及经营性质的基础性项目贷款,由财政部转贷给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负责转贷给具体项目单位。第九条 每个具体贷款项目所采取的转贷方式,在财政部与国家计委商定相应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世行贷款三年滚动规划和亚行贷款三年滚动规划)或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规划后,由财政部根据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予以确定并通知转贷银行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
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是否也要按我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在我国,使用最多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世行、亚行贷款项目招标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国际竞争性招标(ICB)。国际竞争性招标是世行、亚行贷款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国际竞争性招标不是最合适采购方式时,才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种,有限国际招标(LIB)。有限国际招标不公开刊登广告、直接邀请投标人参与,类似我国邀请招标方式。有限国际招标适用于供货商数量有限;或有其他理由证明,不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是合理的情况。
第三种,国内竞争性招标(NCB)。国内竞争性招标是在借款国国内进行的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适用情况包括:合同规模和金额小,工程地点分散或工期过长,工程为劳动密集型或当地可获取的货物,工程和非咨询类服务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国际投标人对项目不感兴趣等。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的行政或财务负担明显超过相应收益时,也可以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第四条 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章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第八条 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第九条 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第十条 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第十二条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三条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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