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费是什么意思
居间服务费一般是指居间合同签订过程中所花的钱。中介是中介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连接同类产品的双方,然后使销售成功,从而获得合理的佣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3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媒介服务订立合同而形成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平均承担居间人报酬。居间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
财务顾问费和居间服务费区别
财务顾问费和居间服务费区别:
1、支付的对象不同:居间服务费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财务顾问费是他人企业或个人给本公司或个人提供了咨询信息的服务,公司或个人应该支付给他人企业或个人的费用。
2、概念不同:财务顾问费是银行为了审核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贷款资格,所收取的费用。居间服务费是指居间合同签订期间所产生的金钱花费。
贷款中介费的合法范围
没有统一规定,收多少主要根据客户情况(更多的是客户需求金额和条件)来定,贷款中介费一般的收费范围在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十八之间,有些甚至会超过百分之十八,都是可以的。因为,信贷中介是一种金融服务,收取居间服务费是法律认可的。中介费用的成本包含:融资机构的所有经营成本;中介的渠道维护成本;中介自己的时间成本换取客户的时间成本;其他费用成本;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融资、贷款担保、法律咨询等服务。中介费是合法的收费项目,只要不超标 ,法律就支持 。因为贷款过程中确实有些费用产生,比如保险费 、代办费、 办证费、 招待费等等,所以贷款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提前收取贷款中介居间服务费靠谱吗?
不合法的。
严格起来说,这个手续费叫服务费更加合理合法,因为别人贷款不懂程序,你代为办理,收取服务费就是正常合法的。,一般大额贷款会少一些,如一百万收取1~2万,10则收取3~5千。20万收取4万肯定是不合法的。
首先,从法律角度讲,贷款中介费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融资、贷款担保、法律咨询等服务。中介费是合法的收费项目,只要不超标 ,法律就支持 。
因为贷款过程中确实有些费用产生,比如保险费 、代办费、 办证费、 招待费等等,所以贷款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是合法的。一个专业的贷款中介非常清楚各个机构需要准备怎样的资料,需要达到怎样的条件,当他与你沟通之后,会根据你的情况让你来准备怎样的资料,甚至对你适当的包装,切记,这里所提到的适当包装并非是造假,一般来说是让你避免了一些因为误会,因为资料缺失而导致的误会拒贷。同时,在申请之后会告知你很多注意事项,从而大大的提高申请的效率。
扩展资料: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避免风险:民间借贷是我国信用体系的一个非正规的信用模式,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管所以该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何科学有效的来降低这种借贷风险呢?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功课:
1、 一定要严格的审查市场准入机制,对一些民间借贷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对具备一定的资金、可以依法经营的私人钱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专为民间金融机构;另外一方面对于那些为了谋取高利贷的人一定要给予鲜明的打击与取缔,维护金融的良好秩序。
2、 民间借贷的利率更加要透明化的管理,规范这种民间的借贷我们要充分的来考虑借贷的需求,还需要纳入我们的有效管理方式,可以根据放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来进行上下的浮动,利用一些市场竞争推动借贷规范发展。
3、 把借贷引入实体经济,民间有很多的资本,哪里需要那里去。但是我们还需要进入实体产业的循环环节,这样才可以推动实体经济可持续的发展。而不是仅仅的作为一些游离资本到处的游荡,最好是合法、规范的使用起来。
4、 民间借贷的资金的流动更加需要加强,还要实施有效的管理。要设立一些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对其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对资金进行监测管理,要进口的建立完善、健全、科学统计的监测指标,对一些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投向等情况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引导,防止一些私人房贷到处有。
5、民间资金的居间方或者“资方”存在很多是假的,假的居间方通常会让委托方花费很多指定的项目从中骗取费用,其中包括出评估报告费用、尽职调查律师费等。如需上述文件和法律行为一定委托方自己出具。
居间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一、居间合同国家收费标准
在居间收费标准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居间合同的费用范围,《民法典》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例如:
1、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2、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3、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居间合同中委托人跳单的后果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三、居间合同参照委托合同的适用
对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中介合同当中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关于中介人的赔偿规定,有偿的中介合同,因中介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中介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委托人或者中介人可以随时解除中介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中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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