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有哪些风险?
一、 抵押 登记在先, 抵押合同 签订在后, 抵押权 可能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8 号《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 身份证 明; (三) 房屋所有权 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即办理抵押时应当提供抵押合同。但实践中抵押权人往往更重视和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忽视抵押合同的签订。一旦抵押物被查封,申请查封人往往以抵押合同签订在后不符合抵押权设立的法定程序而抵制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二、法院降价拍卖抵押物的敞口风险 在处置抵押物的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提前告知抵押权人处置的时间,在涉及到过户登记时会要求抵押权人解除查封,在此阶段抵押权人会获得优先清偿的部分。如果处置不成功,那对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也不会产生影响。但法院若是经过降价后方成功拍卖处置的,降价后的抵押物价值可能会低于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即使法院将全部处置款项支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人的剩余债权部分仍然会形成敞口,剩余债权面临担保物悬空的风险。 三、最高额抵(质)押物被查封、扣押后,未收到法院通知并不必然导致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债权不确定 若抵押权人在抵押物被查封前对企业不享有任何债权,查封后却依约发放了贷款,查封申请人一旦申请执行,抵押权人不仅在《最高额抵(质)押合同》项下的优先权形同虚设,后续发放的贷款更是毫无保障。《 物权法 》第206条第(四)项已经明确规定,抵(质)押物被依法查封、扣押的,抵(质)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在此之后新增的债权不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_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也同样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 财产保全 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 债务人 、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即一般而言,最高额抵(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最高额抵(质)押债权也随之确定。 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_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规定查封事实系最高额抵(质)押所担保债权特定化的法定事由之一,而未规定 债权人 不知道查封事实而对最高额抵(质)押债权特定化的影响,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作为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解释,其明确查封通知的效力,并将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的通知作为其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质)押权的抵押物的义务的规定,即 “抵押权人受 抵押担保 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 证据 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_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的明确化和具体化,故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将执行法院是否通知抵押权人作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与否的依据。 也就是说,即使抵押权人表示对最高额抵(质)押物的查封不知情,也不能必然阻却最高额抵(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被特定化。但退一万步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只是针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若查封、扣押行为是人民法院在 诉讼 程序中作出的,或者由其他有权机关,如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海关等行为,是否通知抵(质)押权人对于最高额债权的确定并无法律上的确定影响,最高额抵押担保物被有权机关依法查封之时也是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之时。 因此,抵押权人除了在发放贷款前要特别关注借款人、 担保人 有无欠税、涉诉等法律纠纷,审查其最新征信报告,审慎评估抵(质)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可能性以外,在贷中对预发放每一笔最高额抵(质)押循环贷款,仍然要到登记部门实地核查落实抵(质)押物的权属状况,确保每一笔贷款发放时抵(质)押物的洁净性。总之,抵押权人作为最高额抵(质)押贷款债权人不能被动 依赖于查封、扣押机关的通知,而应当主动查询掌握抵(质)押物状况,避免新增贷款债权担保悬空而造成损失。 四、最高额抵(质)押物被查封后,展期协议新增债权部分无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实践亦是如此,尽管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抵押权人的债权不能按时得到清偿,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出于长久合作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仍然会签订展期协议。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担保物权 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也将利息作为担保债权的法定组成部分。 但由于法院查封抵押物在先,在法院查封当日,抵押人就已经丧失了对该抵押物的继续处分权,抵押人无权再做决定以该抵押物对展期后的债权进行担保。即依法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范围根据双方最高额抵(质)押合同确定,但是展期后新增债权即利息等部分,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风险防范起见,若抵押权人确实需要展期的,建议展期期限不应超过原债权的 诉讼时效 ,即展期不能超过两年。
担保公司抵押物被查封了需要怎么办
担保公司未代偿,抵押物被查封了可以办理展期,关于是否办理展期可以协商处理。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抵押在银行贷款展期时有法院查封怎么办
法院可以查封已经被抵押的房产。依据为最高院有关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贷款展期后,抵押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贷款展期经担保人同意的,视为变更抵押合同,抵押权按展期合同确定抵押期限。
贷款展期未经担保人同意的,贷款展期对担保人无效。担保人只承担原贷款的担保责任,应当在原抵押担保合同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超过原担保合同抵押期限的,抵押权消灭。
贷款展期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贷款展期期限的规定: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拓展资料:
合同法中规定的借款展期是什么意思
没有借款展期。一般是贷款展期,是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经批准办理延长归还时间的手续。贷款到期就要归还,是企业必须遵守的信用原则,也是银行加速信贷资金周转的前提条件。
如企业遇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期还款时,应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可延长还款时间,但需办理转期手续,否则按逾期贷款处理。?
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就商定以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为基础,根据各个时期利率的波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目的是避免国际通货膨胀给贷款方造成的损失,促使贷款方长期提供信贷资金。它最早出现于欧洲货币市场。
进入70年代以来,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出现了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的“滞胀”局面。
尤其是世界性的通货膨胀给世界金融市场、欧洲货币市场以很大的冲击,使其利率频繁变动且波幅很大,为了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物被查封,请问是否可以办理贷款展期手
法律对此未明确规定。
个人认为不可以。即便可以展期,那么,展期之后是需要变更抵押登记,其顺位也位于查封之后。建议尽快对抵押物进行解封。
对于抵押物查封贷款展期和已查封抵押物的贷款做展期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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