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扩展资料:
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
1、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商品发出的当天。
2、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采购金额计税的,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额计税的,为成交的当天。
3、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行业,均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
4、在进口环节纳税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在特定环节纳税的,应分别情况而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预收账款并不需要缴纳税款,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预收账款挂帐长期或者大额挂帐的现象主要分两类:
1、非主观故意行为。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帐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以上偏差并非企业故意偷逃税款,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帐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帐务处理,或认为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及开具发票就可以不记收入而未结转销售收入。
会计人员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时间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会计人员过多的从会计制度角度,考虑谨慎性原则,强调所有权的实际性转移,而忽视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实现就应纳入收入,缴纳税款,混淆“预收帐款”、“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将本应属于收款在前,发货在后的预收帐款误按分期收款进行帐务处理。
2、存在主观故意行为。纳税人资产负债表“预收帐款”某一时间贷方余额为较大。该企业经营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帐款(暂收款)”帐户。此帐户反映某一时间段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通过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
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帐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
另外,部分纳税人滥用收入确认要件,故意推延纳税时间。如有的企业利用甲方因整体交付和付款计划安排而不及时索票,滥用收入确认要件,以未验收而不满足合同确认的所有权转移,推延纳税时间。如电力行业,甲方付款有一定的付款时间规定。根据行业惯例,要5年后才付款,设备供应商也按照5年确认收入,而电站投入商业化运作一般只需要3年时间。这样会面临涉税风险,应当从实质上把握预收账款确认收入。
预收账款包括哪些?
什么是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劳务接受单位预先收取的款项,如收到销货订单时存入的保证金或定金、预收的租金或利息等。尽管企业已收到这些款项,但因企业并未实际提供有关商品或劳务,故不能确认为收入,而是作为一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支。
以房产为例,比较好理解:预收账款是指发展商按照合同规定预收购房者的购房走金,以及委托单位开发建设项目,按双方合同规定预收委托单位的开发建设资金。它是发展商筹集开发资金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在房地产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一般投资置业人士及机构对预售楼宇都会表现出极大的热情。这是因为他们仅需先期支付少量的资金,就可以享受未来一段时间内房地产的增值收益。而对发展商来说,预售可以筹集到必要的建设资金,又可以将部分市场风险转移给买家,虽可能会丧失一些未来利益,但相对于总体利益终究是微不足道的。预收购房款主要有两种,一是分次收款,另一种是一次预收,显然后一种情况对发展商更为有利。然而,预售楼宇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都会有一定具体限制条件。在我国很多地方,当地 *** 对于发展商预售前的实际投资额均有一些规定,如国家规定发展商超过25%的总投资,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方可预售。因此,发展商不能以为不出一分钱,空手就能搞成房地产,并得到丰厚的回报。
预收账款对应的科目有哪些?
预收账款(Dep.o.s it received)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
一、预收账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1、收到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客户
2、待开出销售发票时:
借:预收账款——XX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做会计分录为:
1、销售未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预收账款
2、销售实现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三、不单独设“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1、在“应收账款”的贷方登记收到的预收款数额: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应收账款
2、发出货物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企业不需要记)
预收账款为什么是负债类科目?
顾名思义,预:预先,提前的意思。你把别人的钱提哗拿来了,并没有给别人东西,你想想你是不是该别人的钱不,是不是跟应付账款意思一样不,你把别人东西拿来了,没给人钱。
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有什么区别呢?
它和它的区别
“预收账款”,是还没有实际卖出货物,提前收到的货款。属于负债类。 “应收账款”,是货物已经卖出,还未收到的货款。属于资产类。 它们的区别: 预收账款,顾名思义,就是没有产品或服务提供给别人,而先从别人那里得到钱了,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债务,将来要给人家商品或服务来还债的(如果不提供,钱要退给人家的),所以属于负债。 应收帐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属于资产类 。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预收账款”,是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预收帐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帐款”科目的贷方,不必设“预收账款”科目。 “预收帐款”属于资产负债类。 二,“应收账款”,是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企业发生应收帐款时,按应收金额,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收回应收帐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属于资产类科目。
假设发生额,你之前分录是先到款后供货这笔分录是对的。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预收账款顶购货方全称100000
后来你供货出分录应收账款是有点错误
借:应收账款—购货方全称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因此产生了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各为一方。
既然如此,会计可以分录内转,摘要栏中注明原因。
借:预收账款—购货方全称100000
贷:应收账款—购货方全称100000
结果应收账款借方结存余额17000,说明购货方还欠你你公司的货款。因此你想法要把预收账款转为应收账款是正确的。
然后购货方在还欠货款分录
借:银行存款17000
贷:应收账款—购货方全称17000
这笔货款业务已经结束。
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
首先 对于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将预收账款用应收账款核算
其次 在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 预收账款项目应按照预收账款所属科目贷方余额+应收账款所属科目贷方余额填列
最后 应收账款项目应按照应收账款所属各明细科目借方余额+预收账款所属科目借方余额-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的余额填列
我不知道我说明白了没 你搞混了 你应该去补补基础会计
有关预收账款的会计分录?
预收账款账务处理
预收账款是负债类贰目,是指己方预收对方的账款,而实际的货物还没有发出。
做会计分录为:
销售未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预收账款
销售实现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不单独设“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在“应收账款”的贷方登记收到的预收款数额: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应收账款
发出货物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企业不需要记)
预收账款和押金有什么区别
预收账款指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预收账款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施工企业的预收账款主要包括预收工程款、预收备料款等。
预收账款通常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买卖或劳务合同作为入帐的依据.例如收到X公司打来的预付款1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货物发出,根据发票冲预收(假设货物10000元,税金170元)则: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170
预收账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VAT-销项 170
而收到的押金存在一个返还现象,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暂挂
收到押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押金
退回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贷: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有区别吗?
销售商品实现前 收到的钱是预收
销售商品实现后 还没收到钱 就是应收
这2个科目实际是一个性质 余额的方向不同而已
借方余额挂 应收 贷方余额挂 预收
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分别指的是什么款
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分别指的是:
1.“预付账款”项目,指的是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预收账款”项目,指的是企业预收购买单位的账款。
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包括哪些科目啊啊?急急急啊 。谢谢。
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明细账贷方余额
预收账款要怎么处理才可以不交税?
预收账款交不交税,不是账务处理能管的事,要看税法规定 。
从增值税角度来分析,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时,通常情况下不产生增值纳税义务,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分析,纳税人如果收到了预收款,在特定情况下也要确认收入,产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时,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两种情况。
●第一,纳税人 提供租赁服务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到了2017年7月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取消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纳税人在提供租赁服务,并且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收到预收款时,不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由此可见, 不管纳税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只要收到租赁服务的预收款,就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其他预收款则无需确认。判断是否发生纳税义务,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而与账务处理无关。
● 第二,如果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直接开具应税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就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有些企业的会计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判定时间把握不准,在收到预收款时直接开具了应税发票,导致提前确认纳税义务。
因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提前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所以 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不能提前开具应税发票,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发票 ,税收分类编码为601等。这种预收款发票类似于收款收据,不会发生纳税义务。
收到预收款长期挂账,会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收到预收款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但是如果长期挂账,比如债权人已经破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应该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
收到预收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确实无法支付时,转入营业外收入
总结:
总体而言,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是否发生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与企业的账务处理没有多少关系,而与税法的规定相关。毕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是税法规定的范围。
预售账款是否要交税,是由税法规定的,而不是由会计处理决定的。
对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而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收到的预收账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预收账款需要按规定交税,是针对特殊行业特殊行为规定的。
一、收到预收账款需要预交或缴纳增值税的几种常见情况:
1、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取得预收款时,需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部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出租不动产,在收到预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收到预收款时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
依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收商品房预收款时,应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按税法规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当预交或缴纳税款的,无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都应当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如果通过不规范的账务处理而少缴税款,属于故意少计应税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存在涉税风险。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预收账款包括收取对方的定金,是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预先收取的款项,如果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安排发货或者提供服务,你必须返还该笔款项,因此,预收账款和定金在合同履行之前还不能认定为营业收入,既然不能认定为营业收入,那就不需要缴纳税款。
问题在于,收到该笔款项在财务上如何处理?我曾经和房地产公司沟通过这个事情,他们认为,取得收入必须缴税,税务局就是这样要求的,我说不可以,你开一张收据给对方,相当于借款的性质,记在负债栏目下,不用缴税,等到合同履行完毕后再开发票,此时缴税。后来经过我的解释,房地产公司和税务局沟通好了,问题解决了!
当然,如果你主动把发票开出去,那就算已经取得收入了,必须按章纳税。
预收账款是否要交税,通常看是否产生了纳税义务。对于有些企业来说,由于在行业中的地位,并不会经常收到预收款。而有一些企业则由于行业的性质,所收到的款项大部分都是采用预收的性质,这个时候,就要注意账务和税务上的处理。
1.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否发生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我们可以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的预收款,并不会引起纳税义务的发生,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就需要交税。
最典型的情况是预收了款项,但是货物或者劳务没有提供,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但是对方要求立即开票,于是企业就把发票开了,在这种情况下,当然要按照规定来交税。
还要一些情况,规定是在收到预收款项的时候要交税的,比如提供租赁服务,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因此,企业需要对于业务的性质以及特殊的事项加以关注。如果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则要按照规定交税。
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一般情况下,预收账款不会引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是,对于长期挂账的预收账款就要注意相关的税收风险。如果企业经营的产品不是紧俏商品,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却长期有大量的预付账款挂账,那么这就要思考到底是什么原因。是真的有那么多款项提前汇入,还是延迟了收入的确认,将大量的销售行为隐藏到了“预收账款”中。通过这个方法来延迟或者规避纳税是风险比较大的,因此,该结转的还是要结转。
另外,有些预收款项比较多的企业,有时候可能碰到对方企业出现问题,于是就将“预收账款”长期挂账。注意如果要转入营业外收入,一定要“确实无法收回”,而且也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不能看着时间长了就直接结转。
总的来说,企业对于预收账款要并入往来款进行专门的管理,把握好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避免产生相关的风险。
在实际经营业务中,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而且一旦收到预收款,原则上即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只有个别业务是先不征税。所以说预收账款到底交不交税取决于预收款对应事项的具体内容。
先来看看营改增后的几个典型业务,它们在收到预收款时便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的预收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
(3)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到的预收款。
以上三种业务的纳税时间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且均需要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预缴增值税。
以不动产租赁服务为例。某企业出租一栋写字楼,租期为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则该企业当期应该按照300万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而企业所得税的计征,则需要将租金在5年内分摊,分别确认每一年对应的租金收入来确认企业所得税。
当然也有例外。收到预收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有:
商场或超市销售的充值卡,预收的款项暂不计征增值税。虽然收款时也开具发票,但也只是相当于开了一个收款数据,然后等到充值卡实际消费了,再根据消费的金额,乘以适用的税率来计征增值税。
在会计上,当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账面上不会接着确认收入,而只有当实际收到货物时才确认收入。这与有关增值税的税收规定是有区别的。但是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基本上是一致的。
总之,企业收到的预收款究竟纳不纳税并不是由会计处理来决定的,需要根据业务的性质结合税收政策来确认是否纳税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行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不交税很正常,除非已经开具发票了。如果是房地产行业,预收的房款等也是需要预交一部分税款的,除非是收取的诚意金和意向金等可以随时退不算违约的款项,这里就建议财务处理上不要挂预收账款,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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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要怎么处理才可以不交税?
这是个好问题,在我们的认知中,会计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税法好像遵循的就是收付实现制。所以,企业预收账款的时候,很多人就认为包括财务小伙伴,企业要交是税了。可事实呢?
一、增值税
一般应税货物或者劳务 ,企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在企业发出货物或者劳务时才发生,所以这种情况预收账款就不需要交增值税。
二般应税货物或劳务 ,就是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账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种情况企业不仅预收账款需要交增值税,而且就算没有预收账款,只要到了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也要交增值税。
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所得税
税法好像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企业所得税就是个怪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所以 一般企业 预收账款时,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但是, 二般企业 最典型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分期(季度或者月)按照估计的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然后按照这个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交企业所得税,产品完工后,再核算实际的毛利额,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结论:
预收账款要不要交税,增值税方面,只有二般应税货物或者劳务,才需要交增值税。所得税方面,二般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预交企业所得税。
预收账款不交税,只需要干一件事情,就是让预售单款迟迟达不到收入确认的条件,对于增值税而言就是为达到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条件)。
预收账款它本质上是一项负债,只有当销售方履行了合同义务,他才具有收款的权利,预收账款的性质才会发生转变。
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规定预收账款在货物发出(提供服务)时,纳税义务就发生了。这时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预收账款不纳税,只有在货物没发出或者服务没有提问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就是购买方违约了,在货物没有交付或者服务没提供的情况下,将预收账款变成了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希望回答对您有用。
关于预收款增值税问题:
1、正常情况下,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无论是商品销售还是服务提供,不缴纳增值税。通常要等到商品发货或者服务提供才能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条件。
2、特殊情况除外:
——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正好藏交税。但需要注意的是,预付费卡发行企业收到的预付费开具零税率发票不在此列。
——生活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括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两种情况,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未发生,但需要预交增值税,这也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关于预收款企业所得税问题:
1、无论是销售商品还是销售服务,预收款通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应在商品发出或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特殊服务中会用到完工百分比法,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但依然不影响预收账款处理。
不需要。因为预收货款时,收入还没有实现。这是企业的一项负债。
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有张进项发票该如何做账报抄税——先认证,在认证的当月做账抵扣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百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预收账款确认收入未开票如何缴税及账务处理
申报增值税时按无票收入进行申报缴税。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企业预收款销售的货物已经发出了,但未结转收入。如果货物是在本年度发出的,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货物是在以前年度发出的,应进行如下处理:
借:预收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上述处理应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各期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向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
1、“预收账款”的双重性。
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先列入“预收账款”的贷方,此时该项目表现为一项负债;等到企业发出商品时,按总的价税款列入“预收账款”的借方,由于预收款会小于实际价税款,在企业发出商品后“预收账款”的余额一般为借方,其本质为应收的性质,等同于“应收账款”。
在期末列报时,如果截止期末“预收账款”为借方余额则应列入应收账款项,如为贷方余额则列入预收账款项。如果企业在预收账款业务不多时,可用“应收账款”来代替,其列报方式等同。
2、“预收账款”的列报方法
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明细账的借方余额之和记入“应收账款”项,而根据明细账的贷方余额之和记入“预收账款”项。
在预收款项业务不多的企业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的贷方,不单独设置本科目,在使用本科目时,要注意与“应收账款”科目的关系,预收账款与应收账款的共同点是:
两者都是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物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不同点预收账款是收款在先,出货或提供劳务在后,而应收账款是出货或提供劳务在先,收款在后,预收账款是负债性质,应收账款是债权类资产性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是否缴税?
问题一: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户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酒店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当天, 而不是收取预收款的当天。与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定的时间相同。
问题二:如何确定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3种:
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区分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纳税人进行确定:
1、对于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
2、对于非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三、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还是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因此,实行预收账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其收入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2类:
1、销售货物,以发出商品时间为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
2、提供劳务,如果不跨纳税期,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为提供劳务终了时;如果跨纳税期,一般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预收账款(Dep.o.s it received):
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通常......
问题三:如何确定预收账款的纳税时间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预售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账务上确定货物收入时点不同。若是合同约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预售款时,就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缴纳增值税;合同约定预收账款方式的,除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以上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外,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当天,而不是收到款项的当天。你公司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应在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你公司先收到款项,但并未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此时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你公司提供劳务时收到劳务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时,而不是账务上确定劳务收入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若在提供服务前收到款项,因尚未发生应税行为,收到款项时没有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四种特殊预收款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问题四:预收账款需要交税么?该如何做账? 预收账款需要交税么?――不需要缴税。
只有符合增值税纳税规定的,才申报缴税。
该如何做账?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有张进项发票该如何做账报税――先认证,在认证的当月做账抵扣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增值税纳税时限规定,请参考:
工业制造和贸易企业在发生货物销售时,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货物已经发出,货款没有收到;二是货物已经发出,而且收到货款,但是没有开具发票;三是货物已经发出,而且开具发票,但没有收到货款;四是货物没有发出,货款没有收到,但先开具发票。面临这四种情况,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如何确定,确实令广大企业涉税管理人员和税务机关干部很头疼的问题。为了明确以上四种情况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笔者从税收法律的依据和真实交易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政策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货物已经发出且收到货款,但没有开发票);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第二层含义是先开具发票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税凭证,在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发票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凭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从这个意义上,条例第19条特案规定,先开发票的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问题五:预收账款要算做收入交税吗 预收账款原则是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预先收到的款项,也就是一般还没有确认收入的。交税本身与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没有直接关联,会计原则上主要是看是否确认收入。当然,在工作是一般重点看是否开具发票。
问题六:预收账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不要交增值税。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出货物的当天。增值税发票也应在发出货物当天开具。此时,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七:关于预收账款和缴税问题 1、对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小于我们实际预收款的金额;
按实际收款额入账,票面金额可以大于实际付款,但不能小于。这样你的税金也按穿际支付计算。
2、对方帮我们把税交了,税款钱是从哪里出?
从支付给你的款项出呗,他们不会那么傻,给你们交税的。但这样你们怎么入账啊?税金必须由你们账户缴纳的。如果对方答应出税款,可以把税款计入给你们的收入中,你们再交,他们无法把税金交到你的纳税账户。
还是从预收 账款里面减出来?怎么做分录呢?
借: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收入入账时把这块儿减掉,就解决你后面的问题了。
问题八:预收账款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税基础为什么是0,不是应该是账面价值吗? 我正在看这章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因为预收账款在未来期间才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而税法要求本期就得缴纳,那么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就是本期已经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额的这部分预收账款。所以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抵扣所得税额=0,不知道对不对,反正我就这样记下来了。
问题九:预收账款 计税基础 企业预收账款时,因不符合会计的收入确认条件,故将起确认为负债,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一般和会计相同,计税时也不计入纳税所得。因此,这种情况下的预收账款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某些情况下,尽管预收账款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税法规定应将其计入当期的纳税所得,这样预收账款在取得当期已经就其经济利益计算缴纳了所得税,因此未来依据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不应再计入纳税所得,而全额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该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差额,则是其在未来期间计税时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举例
甲公司20x8年8月15收到客户的预付账款260万,作为预收账款核算,依据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的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纳税所得税。则该项预收账款在20x8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如下
账面价值:260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260-260=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60-0=260
问题十:如何确定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3种:
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预收贷款纳税业务和预收贷方是该给钱还是要钱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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