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面加强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监管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针对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监管要求,重点从履行贷款人义务、改进业务模式、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四方面针对性加强监管。
作为本次发文的核心内容,《通知》重申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的重要原则,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同时,细化改进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保证贷款用途真实,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严格规范利息收取,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合同签订过程实施“双录”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对合同签订全程录音录像;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针对线上发放的符合互联网贷款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要求信托公司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针对近年社会高度关注的信托公司与外部机构合作乱象问题,《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严控外包风险。信托公司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清晰界定合作业务事项范围、争端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明确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清单。《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应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进行贷款催收。
北京银保监局还在此次发文中要求各信托公司对本公司存量业务进行自查整改,确保新发生业务合规有序开展,并采取有效手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推动行业合规稳健运营。
信托业务监管包括哪些范围?
信托业务监管范围主要包括:固有业务监管、信托业务运行监管和业务准入监管。
一、固有业务监管
对于固有业务,监管部门在固有资金的运用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总体目的是将固有业务与信托业务相对隔离,防止信托公司损害委托人利益。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其中,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可以不超过自身净资产20%的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但在信托存续期间不得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且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其所出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二、信托业务运行监管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信托业务,具体可以分为设计、营销、管理和清算四个环节。“一法两规”明确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理财机构,因此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业务的创新和发展是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对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上述四个环节的审慎监管也就成为信托公司经营行为监管的重中之重。
三、业务准入监管
业务准入主要是指为落实“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政策,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和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通过对信托公司申请开展相关业务进行资格审批,确保信托公司各项业务审慎开展的监管措施。
针对业务本身创新性强、对开展业务的机构自身有特定要求或者对信托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业务,监管部门采取准入措施。目前,需要单独审批的信托业务主要包括特定目的信托(即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即QDII)、公益信托、年金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业务(PE)等。对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在“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基础上,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创新业务的风险,另一方面支持鼓励信托公司开展金融创新。
信托贷款为何会引发监管的关注?
据报道,8月21日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日前表示,信托贷款2017年半年的增量创下了7年之最,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报道称2017年上半年信托贷款“狂飙突进”,与2013年有本质不同,位信托公司研究人士指出,2013年是银行表外业务扩张的时期,信托贷款大增只是一个缩影而已;2017年是在影子银行表外融资向银行表内融资转变的大格局下,一些其他社会融资渠道萎缩,倒逼信托非标融资增多。
监管层人士认为,大量开展通道业务,既不利于金融去杠杆,也不利于信托公司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信托公司特别是大型信托公司要合理调整通道业务的展业节奏,某央企系信托公司在近期制定的五年计划中,已大幅缩减未来通道业务新增规模。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资金在投信托产品时,不仅对发行产品的信托公司有资格要求,还规定只能投资集合信托,且“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量减”则是行业规模可能会有所缩减,但挤出泡沫、消除套利、抑制杠杆,有利于让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
信托业人士透露,其公司接受保险资金的额度已经用完,只好向其他信托公司“借”。但在展业过程中,不少信托公司也面临同样问题。随着信托行业整体接纳保险资金的额度紧俏,未来能增加的信托贷款规模料将减少。
信托贷款的贷款限制
中国银监会发布新信托监管规章,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新办法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集合信托异地业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作出更灵活的规定。
同时,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的方式进行”。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这主要是防止信托公司以贷款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信托公司的经营存在偏离信托本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公司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再加上少数股东和高管人员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信托公司经营风险时有发生。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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