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用地可以建垃圾转运站吗
根据《垃圾转运站建设标准》,公共设施用地上可以建设垃圾转运站,但必须遵守相关的建设、安全和环保法规要求。
我们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内部建设大型垃圾站,合法吗?
不合法。小区规划为绿地,如果改为垃圾站属于违反国家规划法的行为。
垃圾站建设要求
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解决垃圾转运和处理等问题会议纪要》精神,借鉴香港、广州等城市 经验,结合垃圾压缩转运设备选型情况,垃圾转运站规划建设基本要求如下:
一、规划选址原则
1、垃圾转运站建设宜独立占地;新开发区、工业区、新建大型住宅区、高层楼宇、旧城(村) 改造等区域可考虑附建式;确买无法选地,可考虑选在绿地、山边等区域或建地下式、半地 下式。
2、垃圾转运站建设应按规划人口、人均垃圾产生量、垃圾站转运能力等条件设置。
3、垃圾转运站选址应充分考虑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各项污染指标应达到相应环保要求。
4、垃圾转运站应方便接电、通水、交通;应设置三相动力线路,每个厢体用电功率25 千瓦; 每个站需配1.5 寸水表;进站路宽≥8m,入厕人行通道应与入站小型机动车或手推车通道分 开。
5、应尽可能远离民居,与居民区住宅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m;
6、应便于连接市政污水管网,排污管直径应≥300mm;站内应采用暗管排放渗漏液,站内排 放管直径应≥200mm。
扩展资料
一般处理方法
垃圾处理的一般方法可概括为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三种方法。
物质利用,又称物质回收利用,指通过物理转换、化学转换(包括化学改性及热解、气化等热转换)和生物转换(包括微生物转换、昆虫转换和动物转换等),实现垃圾的物质属性的重复利用、再造利用和再生利用,包括传统的物质资源回收利用和易腐有机垃圾转换成高品质物质资源。
能量利用,又称能量回收利用,指将垃圾的内能转换成热能、电能,包括焚烧发电、供热和热电联产。
填埋处置,指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处理(包括物质利用和能量利用)的无用垃圾进行填埋处置。
如果从垃圾生命全周期来看,垃圾处理还应包括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环节,严格意义上的减量化系指源头减量,通过改变产品设计习惯、改变原料采购习惯、改变消费者购买与消费习惯、改变商业模式等方法,减少生产生活过程的资源浪费与废弃物产量。
一般而言,垃圾处理应坚持先源头减量和排放控制、再物质利用、后能量利用和最后填埋处置的分级处理与逐级利用理念,均衡发展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种垃圾处理方式的作用,尤其要加强分类垃圾的物质利用,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并减少每级处理后的垃圾排放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垃圾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垃圾处理
垃圾中转站有明文规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吗
回答如下:
按照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日转运规模150吨及以上的垃圾转运站须办理排污许可证,规模以下的须填报排污登记表。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二)对《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对有作业条件的社会单位开放,保证设施运行良好、车辆进出有序和站内外环境整洁。”
(三)对《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和银行贷款等”。
(四)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五条;
2.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3.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
4.删去第十九条第(六)项中的“、(四)”。
(五)对《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500米。”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湖泊水域范围内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减收或者”。
(七)对《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地下水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地下水水质报告建设单位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编制。”
(八)对《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
(九)对《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二款中的“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十)对《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中的“《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十一)对《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修改为“《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十二)对《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
2.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5年”修改为“6年”;
3.将第十六条中的“暂住证明”修改为“居住证”。
(十三)对《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500米。”
2.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将第二款修改为:“湖泊整治规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区湖泊整治规划由湖泊整治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十四)对《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持证”。
(十五)对《武汉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并办理水路运输许可手续后,”。
(十六)对《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在土建工程施工之前,由道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和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在办理手续时还应当提供如下资料:”修改为“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有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的,在工程施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如下资料备查:”;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十七)对《武汉市长江隧道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相应资质的”修改为“养护维修能力的”。
(十八)对《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2.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客货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证》”,并删去第(二)项中的“、租赁汽车”;
3.删去第二十六条;
4.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及”;
5.删去第三十条,并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中的“、第三十条”;
6.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和教练车”。
(十九)对《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抽查”修改为“随机确定抽查对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二十)对《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可先到工商机关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再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方可营运并对外提供服务。”
(二十一)对《武汉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特殊项目的检测,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2.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4.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对《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条中的“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十三)对《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学前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其中,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较为局促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建学前教育设施用地规模,但学前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1940平方米)。”
(二十四)对《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至少每半年”修改为“每季度”;
2.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修改为“《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二十五)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米”和第(四)项中的“建筑物墙脚0.9米”;
2.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3.删去第十一条第一句中的“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增加两项“覆土厚度在1.2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100%计算”和“覆土厚度不足0.4米的,不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分别作为第(一)项和第(五)项;
4.删去第十二条;
5.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低于1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将第(二)项修改为“(二)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0%但低于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4倍的罚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5倍的罚款。”
(二十六)对《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自电梯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将第三款修改为:“电梯停用、报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停用、报废之日起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注销登记手续。”
2.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制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制订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记录表,并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记录;”
3.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修改为“3”;
4.将第四十三条中的“2”修改为“3”;
5.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将第五十条中的“市”修改为“区”。
(二十七)对《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遭遇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际遭遇困难人数,按照实际支出数的一定比例或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倍数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基本生活极其困难的,可以按照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2.将第三十二条中的“1.5倍”修改为“2倍”。
靠垃圾中转站的房子如何 买房的选择方法
房子在购买的时候需要看地理位置而定,不管是投资还是居住都是需要根据情况来决定的。那么靠垃圾中转站的房子如何呢,这个问题在购房的时候要重点考虑。因为要考虑环境的影响,所以需要多方面的了解。
房子在购买的时候需要看地理位置而定,不管是投资还是居住都是需要根据情况来决定的。那么靠垃圾中转站的房子如何呢,这个问题在购房的时候要重点考虑。因为要考虑环境的影响,所以需要多方面的了解。买房的选择方法是什么呢,一些具体的选购小常识可以多了解一下,这样对于买房这个问题会有很好的帮助,一起来看看相关的内容。
靠垃圾中转站的房子如何
新建小区的配套必须有中转站,如果想撤销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可以打电话到中转站所管理单位协商推迟开门时间。这样既保证了个人休息也能保证你们小区垃圾的处理。
买房的选择方法
1、查开发商五证是否齐全
开发商的五证不仅对于开发商来说很重要,对于购房者来说同样很重要,所谓五证就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有这些证件齐全的情况下才能代表该开发商是正规的公司,政府批准该房屋可以出售。尤其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是必须在取得前面所有的四证之后才能取得的。
2、看好自身经济承受力
房子对于很多人来说都很重要,特别是刚需族,但是有些购房者经济能力比较有限,所以会选择贷款的方式来买房,而贷款买房每个月需要交一定数额的月供,为了保证生活质量不受影响,避免断供的风险,我建议月供的数额控制在总收入的50%以内。
3、了解房屋产权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购买的是大产权的房屋,产权年限越久越好,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房子都是大产权房,购房者在买房之前需要对房屋的产权进行了解,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是的,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对于产权归属不清楚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购房者在购买时务必要小心。
4、选择房屋户型
在选择房屋户型的时候,购房者首先应该选择合适的房屋朝向,尽可能的选择主卧和客厅朝向为南面,以确保阳光可以充足照到屋内。然后还要看该房屋户型是否方正,比较方正的户型有利于采光与通风,也有利于对房间进行二次布局的改造,房主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实现空间的自由转换和扩展。
5、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在选房完毕准备缴纳定金的时候,购房者应该分清楚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有购房者会将定金和订金的含义混淆了,毫不犹豫的就交了定金,如果购房者在交了定金之后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购买该房子了,就算是开发商有过承诺,往往也很难拿回定金,因此把定金写成订金。
6、谨慎签订购房合同
买房签合同是最谨慎的一个环节,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确保自己理解合同上的每一个条款。很多房产纠纷发生时,业主都会以没看清合同条款作为抗辩理由,但“没看清条款”这一理由在法律面前是不成立的。所以,购房者在签字前要慎重,仔细阅读理解合同条款。
购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靠垃圾中转站的房子如何呢,如果是靠近垃圾站的话整体来说还是很有弊端的,当然垃圾站不会迁移的话要找到适合的解决方式比较好。买房的选择方法是什么呢,要谨慎签订购房合同的猫腻,还有定金交纳的一些事项等等,这些内容都是很重要的常识,大家在买房的时候都不要忽视。
对于垃圾转运站贷款审批和垃圾转运站建设招标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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