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要负刑事责任吗?由谁承担?
如果会计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会计涉嫌贷款诈骗罪应承担责任刑事责任,会被判刑。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按照相应的金融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论处。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成立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信用证的,成立信用证诈骗罪。
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骗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
4、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会计应啥承担责任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会计应啥承担责任
会计只承担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责任.
骗取银行贷款不是会计的责任.
可以这样理解:
会计只是客观地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主观上不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
所以不能将骗取银行贷款责任归于会计人员.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会计应啥承担责任,会不会有刑事责任?
如果会计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会计涉嫌贷款诈骗罪应承担责任刑事责任,会被判刑。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专案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档案、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专案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档案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给银行贷款有责任吗
如果公司不还钱,银行会通过法院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会计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本身就违反了会计法,你还是看看公司的还款能力。再做决定吧!
向银行贷款300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会计承担后果严重么?
向银行贷款300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会计承担后果严重。
银行贷款会计编制虚假报表应负法律责任,涉嫌贷款诈骗,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专案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档案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这个还要看提供这个的目的是什么的
给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要负刑事责任吗?由谁承担?
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你利用虚假的报表,用于诈骗银行贷款,你如果不是有意识的去利用虚假报表诈骗,即使没有及时还款,也不构成诈骗,因此你不会负刑事责任的。 不用担心,一般的做个虚假报表,贷款归还了,啥问题也没有了。负刑事责任主要是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事。
以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专案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档案、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做虚假报表如何处罚
做虚假报表如何处罚
依据《公司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可以对公司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储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某企业编造虚假报表,但是最后没有造成偷税的后果,应如何处罚?
《会计法》第43条规定,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属于会计从业人员的还应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如果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作为申报材料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到五倍以下的罚款。类似的,作为审计时应提交的资料,如果企业提交虚假财务报表而阻碍检查的,根据新修改的《审计法》第43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进一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一事不再罚法理),一个编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只能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因此,在某个行政机关已经针对企业编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处以罚款等处罚的,其他机关不能以此理由再给予处罚,所以按以上三条其中一个处罚。
房产虚假交易如何处罚?
所谓的虚假房屋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实际上并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通过房屋买卖的表象达到一定的目的。根据我处理过的众多类似案例分析,虚假房屋买卖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冒名顶替伪造公证文书等形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一种是产权人和买方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或者其他目的,签署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产表面上虽然登记转移在买方名下,但房屋贷款实际上由卖方来偿还,并且房屋仍然由卖方来居住使用。
无论是上述两种情形中的哪一种,由于买卖双方并没有转让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后果是返还原状,即将房产登记恢复至房屋买卖之前的状态。
上述两种虚假买卖情况不同,第一种情况更多的是卖方伪造相关档案,而买方对此并不知情,比如儿子办理假公证的将父亲的房屋卖掉,父亲发现后提起诉讼讨回房屋,或者其中一个产权人,在其他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假公证将房屋卖掉,其他产权人发现后提起诉讼讨回房屋等。因为此种情况下大多已涉及到刑事诈骗,即便买方是真实想买房的,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房屋买卖合同最终还是会被认定为无效,法院一般会判决办理虚假手续骗取买方钱款的一方返还买方购房款。第二种情况下,因为是买卖双方提前合谋虚假买卖事宜,应由实际取得银行房屋贷款的一方负责偿还银行贷款,待撤销银行抵押之后,房产即可恢复登记至卖方名下。
第一种情况下,想真实购房的买方,购房款已支付,房屋却没拿到,由于此种情况下通常涉及到刑事诈骗,实际上买方想追回购房款的可能性已比较小,买方的权益的确收到了巨大侵害。第二种情况下,由于没有实际的购房款支付,只是银行贷款已发放,第三者的利益通常指银行的贷款如何保障。法院一般在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同时,也会判决应在涤除房屋上的抵押权之后,也即还清银行贷款之后才能变更房产登记,此种方式对银行贷款来说还是有一定保障的。
像第一种情况下,利用假公证委托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还是应当谨慎,问一问委托人在不在本地?为什么要委托给他人代办?能否和他本人当面沟通一下?尽可能避免上当受骗。第二种情况,是双方恶意串通,套取银行贷款或者公积金,卖方既得到了银行贷款,房屋今后又能通过诉讼讨回,而买方没有实际得到房屋,却背负了钜额银行贷款,风险全在买方,所以奉劝买方不要贪图一点的所谓好处费铤而走险!
什么是虚假出资?如何处罚?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缴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行为。对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报案会得到怎样的处罚
情节轻的教育。重的拘留
公司为个人提供虚假纳税申报如何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专案、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由此,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因纳税申报不实,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应属偷税。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认真分析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原因,而将纳税申报不实不加区别地等同于虚假申报以偷税论处是不符合实际的。 具体来说,偷税行为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偷税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二、偷税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以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这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违反税收法规,这是偷税成立的前提;第二,采取了欺骗、隐瞒等虚假手段,这是偷税的行为特征;第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这是偷税的后果。上述三个内容中,第二项是关键部分。 三、偷税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偷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才是偷税。因为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构成偷税。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专案、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由此可见,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观上采取了欺骗、隐瞒等虚假手段的偷税行为。而申报不实的含义要比虚假申报广泛得多,申报不实并不完全是纳税人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故意行为。除纳税人采取虚假手段外,造成申报不实的原因还有很多,如不了解或不谙熟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工作粗心大意而错用税率、漏报税目等,即纳税人在行为上不采取什么作为的形式,其行为是主观过失的外在表现。同时也可能由税务机关的工作失误引起。所以,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角度看,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实并不一定构成偷税。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是纳税人本来是以某种手段进行偷税,但当被税务人员发觉后却借口疏忽大意或业务不熟而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对于这种情况,就要对事实进行认真分析,识破假象,抓到本质。具体是看纳税人是否采取了欺骗、隐瞒等有意识的偷税手段。
针对纳税人申报不实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因主观过失造成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计算并追征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加收滞纳金。其中,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四、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这样的虚假出资,应如何处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可以看出,股东可以自己约定实际缴纳出资的时间,我们叫“约定出资时间”,而且,这个“出资时间”是登记机关的法定登记事项;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是法律规定的最长出资时间,我们叫“法定出资时间”;
股东可以在法定的最长出资时间内约定自己的出资时间。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未按期交付”只能是未按法定的出资时间交付出资,而不可能是未按章程约定的时间交付出资。一是因为章程具有合同性质,违反合同的约定且不违反国家强制规定的,行政机关不能以违约为由处罚合同一方当事人;二是约定出资时间是法定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可能对超过法定出资期限的约定给予登记。因为,"未按期出资"只能是未按法定出资期限出资。由于约定出资时间是法定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是可以变更登记的。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时间”出资,属于改变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你提出的问题属于股东超过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未出资,但未超过法定的出资期限。
用非专利技术虚假评估增资如何处罚
没有处罚,无形资产增资不能超过货币资金的70%
非专利技术增资评估是指股东在利用非专利技术增资时评估机构对其所持有的非专利技术进行的价值评估工作。非专利技术增资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范畴。
非专利技术也叫专有技术,又称秘密技术或技术诀窍,是指从事生产、管理和财务等活动领域的一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秘密知识、经验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艺流程、公式、配方、技术规范、管理和销售的技巧与经验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资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在非专利技术出资过程中,非专利技术是出资人能够享有所有权的一类财产,是可以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因此,非专利技术不是公知技术,公知技术不是任何人的财产,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新《公司法》二十七条作出的规定比较明确:“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智慧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家出资。”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
1.定义:
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税种是指不同的征税物件和纳税人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也往往是税种名称的由来。
2.分类:
自然人
是指具有权利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财产权力,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和仲裁机关起诉、应诉的个人。不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本国人或外国人,均属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法人
是指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在中国,一切享有独立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种享有独立经费的社会团体,各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等都是法人。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有自己的权益,例如依法享受减免税的权力,依法要求税务部门为自己的经济活动保密的权力,依法打税务官司的权力等。税务部门要自觉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向银行贷款300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会计承担后果严重么?
向银行贷款300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会计承担后果严重。
银行贷款会计编制虚假报表应负法律责任,涉嫌贷款诈骗,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对于贷款做假报表的法律责任和会计报表作假贷款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