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合同风险
如何规避合同风险
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字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如何规避运输合同风险
欲防范法律风险应着重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这两个方面做好工作。
首先要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条款应合法、完备。将自身风险降到最低,是设定合同条款的重要准则;托运人应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是承运人履行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之义务的前提。如果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情况一无所知,也难以完成运输义务;明确货物包装要求。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响到货物装卸及运输安全;明确货物风险承担的界限。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将托运货物提交给承运人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止,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实际控制下,此期间所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应当明确货物风险承担的界限,何时为货交承运人,何时为货交收货人。
另外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做好细致入微的工作。作为托运人,在办理托运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权利义务的约定,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方式、费用等;作为收货人,在接受货物的时候,一定要当场检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做书面记录。事后发现,及时发出异议书,并可采取拍照、公正等证据保全措施,以为将来索赔收集证据。“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切实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遵循适当履行、诚实守信原则。对履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进行双方协商,做好对合同内容的补缺和推定。正确行使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提存以及违约时的减损义务,自己的权益同时不损害对方利益。”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第一,入职1个月内必须签合同
第二,离职及时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
第三、合同签订后,一份由本人签收
第四、试用期工资不低于转正后的80%
第五,约定工资,待遇,福利,岗位,工作时间
第六、试用期不能超标
第七、续签需要有本人申请意见。
如何签订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承包合同和劳动合同不是一个概念,承包合同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范畴,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范畴, 不存在签订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合同风险的说法。劳动纠纷的归口部门是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双方存在承包纠纷可以通过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援和帮助。
《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地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 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施工企业如何规避建筑合同风险?
律师观点:合同是施工企业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大致上可以分为3个方面,第一是招投标档案风险;第二是合同内容风险;第三是合同履行风险。
建议:在编制招投标档案时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对通用条款进行研究和详细解读并参与专用条款的撰写,从法律层面上保证投标档案本身的合法性和严密性。由律师负责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审定,可以有效规避合同陷阱,防止出现不平等的合同条款,避免出现因合同文字约定不严谨、不明确给企业带来损失。由律师参与合同履行全过程,对从专案经理的任免、授权到专案过程的痕迹管理等每一个环节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增强企业员工的合同风险意识,避免利益受损。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求解答
一、内,企业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试用员工的期限,只要企业觉得不满意,企业就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是目前很多企业的想法,但这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企业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二、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些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规定的签订,用工以后,长时间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有来说,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劳动合同thldl..法》第14条及第82条的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约定过长的劳动合同规定 实践中,不论是多长,许多企业都喜欢约定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的试用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试用期要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对于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较长的试用期,否则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是“铁饭碗” 很多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这其实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是有终止时间的,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除此之外,二者无本质区别,凡是法律对符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适用。
如何规范房屋买卖合同文字以规避合同风险
您好,在合同文字的内容方面,一定要力求完备,不要怕麻烦。如果是购买期房,就算开发商向你提供的是规范合同文字,购房者也一定要对交房时间、交房标准等细节部分考虑到位,并且保证文字表达清楚、准确,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还有口头协议或约定,一定要以附加协议的形式附在合同之中。
另外,双方记得约定好一旦因其中一方原因导致交易不能正常完成的,应如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资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一份好的法律文书可以极大的降低合同风险,在制定合同时要慎重,查清对方的资历,公司的话比如要看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登记、年检、税务登记情况)公司的信誉情况注册资金等,在签订和同时要事先设想好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尤其要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可作为事后追究责任的依据,这样可以极大提高事前警告和事后补偿的效果。
1、需对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
《合同法》从合同的含义、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生效、无效等等与合同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另外,其他与《合同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合同法》中的某类具体的合同在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我们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当参照《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来操作,以避免因该合同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需要对合同的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
2、了解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审查其是否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在合同签订前先了解下对方的基本情况,可以有效的避免合同欺诈和违约情形的出现。如果合同对方是企业的可以保留其营业执照影印件,如果是个人,那么应当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般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签约主体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与该企业法人签订,只有在企业法人授权于分支机构,并出示法人授权证明的情况下该企业的分支机构才有签约的权利。
3、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
(1)对标的物及标的物的数量应当约定准确。由于,同类产品其规格、型号甚至其数量也会因包装方法的不同而各有不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标的物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应作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应各方理解不同而影响合同的履 行。
(2)质量条款的约定应明确。 在合同纠纷中,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占合同纠纷的很大比例,所以对质量条款的约定绝对不能有半点疏忽。因为,一旦发生质量争议,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来衡量并确定责任的归属。所以为避免争议发生,在合同中应当要约定一个质量的检验标准。并且对产品质量的异议还必须要有时间与条件的限制,为此在合同中双方还应就此作出明确的约定。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和条件限度内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守约方就有权利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超过这一限度,对方就不再承担质量责任。 (3)包装条款。如果合同一方对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对其包装有不同要求的,应当在合同签订时作出约定。
(4)付款时间及价款的约定。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如果约定不明则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另外,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所购的标的可能会是多类产品,但却只在合同中写明所有产品的总价款,而未明确具体每种产品的单价
朋友要我和他签虚假合同,用于贷款,我要冒风险吗?
从民事角度上讲,签虚假合同用于贷款,无论你是“付款方”还是“受款方”,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当然,如果一开始就没有履行的意思的话,可以认为合同无效并不构成风险,但是,从刑法上讲,如果你是收款方,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犯,而如果是付款方的,则可能构成从犯,法院认定比较严格的,还可能作为共同正犯。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理论,“通谋虚伪”行为对相对第三人无效,因此,行为人和朋友签订的虚假合同事实上无效,不得作为银行贷款的根据,因此,用于贷款的借贷合同存在真意隐藏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需要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银行如果发现有问题的,也会尽快追回贷款,此时如果行为人是收款方则会作为责任承担者,被迫支付贷款金及其利息,这笔钱不一定能够从朋友那里追回。另外,如果无法偿还的,银行可能通过刑事手段解决问题,此时签订虚假合同用于贷款的双方都将面临刑法当中“贷款诈骗罪”的追究,根据相关规定,数额如果在二万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诉,行为人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视具体的情况,有可能被作为共同正犯论处,也有可能被作为从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和其防范措施有哪些
建筑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主要通过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来确定。合同风险,即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直至终结整个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可能引起损失的风险。
这种风险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存在,但在我国建筑市场中,承包人所要承担的合同风险远远大于发包人。因此,如何加强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带来的损失,避免或减少因合同条款粗放、风险预防不明确等因素产生合同纠纷,直接关系着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1、建设工程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分析
合同模式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程度。如按照建设模式,建筑工程合同可以分为EPC、BT、BOT等,对于发包人而言,签订三种合同所需承担的风险依次增大。另外按照计价模式,建筑工程合同通常可以分为三种: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于承包人而言,签订三种合同所需承担的风险依次减少。在合同签订阶段,发承双方首先需选择合理可行的合同模式,从而使各方的目标达到一致。
合同内容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原则。在合同签订阶段,发承双方还需在合同条款中对风险进行预测和定义,并就风险责任分配和落实。如为应对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考虑到市场价格异常变化的风险,依据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
发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尤其需规避合同缺陷导致的风险,应重点审查合同对于承包范围、合同价款、质量标准、施工工期以及工程变更、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风险转移等内容的约定。
2、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风险分析
随着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制造商、运输商、服务商间合同的签订,工程风险被逐步分散转移至建设参与主体。
承包商对工程建设的成果具有关键影响:一旦承包方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项目管理乏力、风险管控滞后等因素,难以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经济、技术、工期、质量、安全义务,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监理人对工程建设的效率具有把关作用:其行为失责可能带来检查、联络失误风险以及逾期验收、试车、发出指示和批文风险,影响合同顺利履行。供应商则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具有直接影响,所供应材料的质量、品牌、规格、型号、运输、结算都可能造成履约风险。针对各参建主体可能带来的合同风险,发包人应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得到有效管理。
与此同时,各参建主体也可能面临来自业主的合同风险,如逾期答复、审批、验收、接收、支付的风险以及未及时提供开工条件、提供资料存在错误疏漏、设备规格不符合要求等。针对源自发包人的合同风险,承包人应提高警惕,积极通过工程索赔等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如总承包商向业主就商务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进行索赔。
3、建设工程合同变更阶段风险分析
由于建设工程的不可逆性以及投资大、周期长等特征,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往往呈现连续性、多变性等特点。因而即使合同签订再完备、参建主体再尽职,工程建设中也总会出现意料之中或意料之外的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颇为常见,也常常伴随有风险因素。为保证合同更好地履行,发承双方一方面应避免“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这一情况出现,另一方面也应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一般为订约时无法预见、由不能预料的重大变故引起、不可归责、使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的情况,该情况下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一旦产生合同变更,承包方的风险便向发包方转移。因此,发包方需做好变更合同量清单的审查与处理、变更价款确定等工作,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引导承包方更有效率地履行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阶段的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包括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三种情况。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能面临损失分配风险、质量问题处理风险、质量责任划分风险等;承包人则可能面临价款结算与支付风险等。因此,发承双方应敦促对方按照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契约,以及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可谓是工程管理的首要对象。而在当前,我国建筑业仍普遍存在合同风险意识淡薄,对合同风险识别、估计、评价、应对乏力等问题。监管部门应通过合同管理制度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建筑市场主体也可充分利用保险等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合同风险损失。
建筑施工合同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建筑施工合同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有:
1、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办法,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大中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为了预防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的索赔,特意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技术顾问起草合同,一般质量较高,其中既隐含许多不利于承包人的风险责任条款,又有业主的反索赔的条款。因而要求施工企业的合同谈判人员策略上,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对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显得尤为重要。
2、加强合同履行时的全过程动态管理。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整个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每一项工作,都要严格管理,妥善安排,记录清楚,手续齐全,否则会造成差错引起合同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3、合理转移风险。对于预测到的合同风险,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时,采取双方合理分担的方法。由于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推行索赔制度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关键是要学会科学的索赔方法。科学的索赔方法在于必须熟悉索赔业务,注意索赔策略和方法,严格按合同规定要求的程度提出索赔,把开展索赔工作变成为合理合法的转移工程风险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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