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一、正文回答
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1、对2022年首次纳统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2、对于2022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3、对于2022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4、对全区2022年度服务业营业收入额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分析
科学是发展的重要内在推动力,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三、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可以贷多少?
高新技术企业贴息授信项目,主要针对深圳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贷款授信,同时给予贴息补贴,最高授信贷款2000万,授信期限最长5年。利息补贴50%,整个操作申报时间30个工作日款项到账。
重磅!苏州连夜发布46条政策提振市场主体
今天晚上(3月5日),苏州连夜发布46条政策力撑市场主体,可以说是相当重磅的利好落地了。
仔细分析这46条政策,可以看到这些政策几乎涵盖了苏州的工商业相关的方方面面: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继续强化金融支持、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加强外贸企业帮扶、持续优化提升服务等等。
可以说,这46条政策将在极大程度上提振苏州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拉动第三产业的需求上,力度非常大。
结合近期“两会”提出的今年GDP增速预期5.5%来看,这46条政策确实是很有针对性。
关于房产,我们可以看到第二十五条明文写着:
因疫情影响开发建设进度的商品房项目,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前提下,经综合研判后,可申请预售时间节点提前30日。因疫情影响,未交付的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可顺延30日。
这条政策其实对房地产行业来说,是有点微妙的。
不论是预售时间节点提前30天,还是交付期限可以顺延30天,实际上对于真正出问题的楼盘和房企而言,只能说是杯水车薪。
苏州楼市的政策看起来略微松动了一些,但却并没有出现根本性的逆转,该卡死的门槛还是卡得严严实实。
不过对于运营正常的房企而言,有这两个30天的缓冲,在实际操作上就能宽裕很多,多多少少也能算是一条好消息。
另外,在46条政策的字里行间,一直重复着一个概念,就是金融方面将继续放宽,更加放宽,资金执行进度要加快。
这也意味着银行的贷款门槛也将进一步放宽,流程也将进一步加快。
虽然大部分政策并不针对楼市,但楼市也将会在这一波政策之中获益。
在大的经济形势下,也许苏州楼市也将适度松动,以进一步拉动内需,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建议大家保持密切的关注。
附录:《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力推动经济运行平稳有序,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支持。鼓励各县级市(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纾困帮扶。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免租金的创业基地,优先予以资金扶持。
(二)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免费诊断、示范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继续实施有效投入奖补政策。建立“一企一档”、“一链一档”,培育推广低成本、模块化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将核心业务能力向云端迁移。
(三)认真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根据国家、省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大力开展符合苏州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紧缺需要工种的项目制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
(七)加大用工服务保障力度。延长项目制线上培训、来苏就业补贴、规模组织输送劳动力补助及交通费补贴、赴外人力资源合作对接一次性补助等市政府“稳岗惠企十条”有关政策执行期至苏州全域调整为低风险地区的次月底。强化与劳务输出地区劳务协作,畅通引才用工渠道,加大线上招聘服务财政投入力度。做好疫情期间入职体检工作。
(八)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
(九)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尽快将涉企专项资金分配下达使用单位。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把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二、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十)用好用足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开展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推动投放信用贷、首贷。支持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型金融支持。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苏州市信用保证基金对中小企业融资增信作用,优化“信保贷”业务流程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小微贷”产品扩围增效,落实“两无四有”和“见贷即保”简易标准,加快推进小微融资便利化。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以及“农发通”“惠农贷”等金融支持。
(十一)引导银行机构继续向实体经济让利,确保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作用,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同期LPR的、银行机构办理票据贴现利率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给予全额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加强对企业融资成本的监测。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取消反担保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等融资担保机构要发挥支持作用,不盲目脱保,延续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下降20%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
(十二)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增量扩面,鼓励市属大型国有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实行应收账款票据化。支持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
(十三)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全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稳步增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予以支持,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各银行机构主动摸排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贷款到期情况,提前告知企业初步续贷意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需要的企业优化还款方案。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
(十四)发挥线上金融平台作用。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受疫情影响企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引导银行机构充分运用线上服务平台,推出特色信贷产品,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与企业加强联系,确保金融服务不间断、服务质量不下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地方征信平台,有效运用企业征信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提高首贷、信用贷款占比。加强线下金融服务对接。梳理应急保供、重点支持企业的有效融资需求,及时向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推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业务特点为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支持。开展“普惠金融进基层”等政银企对接活动。
三、加大清费减负力度
(十五)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各县级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六)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十七)鼓励电信运营企业积极设计并推广适合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现阶段对旅游、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视讯、移动办公、云主机、云财税等服务。
(十八)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交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大型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布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
(十九)持续排查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已过建设期仍未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加快验收,对达到单项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二十)对本市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委托的用于具有抑菌性能的相关产品免除检验检测费用;对本市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用于疫情防控消毒产品的纯化水、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企业委托的洁净室环境等检测免除检验费用;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委托业务提供“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安排检验检测,第一时间发放检验报告书;对直接服务于疫情防控的CT机、呼吸机、多参数监护仪、红外体温筛查仪、红外体温计等计量设备免除检测费用;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送检计量设备免收加急费。
四、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
(二十一)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强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中风险地区暂停堂食的,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各地帮助餐饮业市场主体购买营业中断损失险。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完善夜间交通线路,经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评估后,放开夜间非高峰期占道停车。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2年2月13日后(含2月13日)有效期届满,疫情防控期间无法领取新证的,健康证明视为有效,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轮疫情解除后30天。
(二十二)鼓励各县级市(区)对零售、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二十三)市级安排不低于25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文旅行业消费复苏及重点企业纾困。提前组织开展2022年度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经费项目申报工作,加快发放扶持资金。鼓励各级文化产业园区减免园区内中小微文化企业房租。对A级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数字化和公共服务项目优先申报省级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按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鼓励和支持酒店、景区、民宿、旅行社、文娱企业等开展各种促销活动,顺延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限,并在“君到苏州”文旅总入口和相关新媒体渠道进行免费推广。
(二十四)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党建活动、工会活动、公务活动、会展活动等,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协调。文旅部门与工会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民宿、乡村重点村、红色旅游景点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
(二十五)因疫情影响开发建设进度的商品房项目,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前提下,经综合研判后,可申请预售时间节点提前30日。因疫情影响,未交付的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可顺延30日。
(二十六)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对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费站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十七)支持汽车客运站对站内经营区域进行改造,进行商贸配套租赁等活动,从单一的站务服务功能扩展为包含餐饮、住宿、购物、体育、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功能。
(二十八)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筑等领域的保证金保函全覆盖。率先启动“苏式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改革试点,创新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探索开展履约保证保险 银行保函替代缴纳保证金。
(二十九)举办“五五购物节”“夜zui苏州”“双12苏州购物节”“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购物节”“直播购物节”等系列促消费活动,推出各层级千场促消费活动,安排各级商务发展资金给予专项支持。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活动,促进农村居民消费。
五、加强外贸企业帮扶
(三十)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线下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加线上国际展会、自建独立站并在国外门户网站开展宣传推广、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根据出口业务实际成交和撮合业绩,给予相应支持。
(三十一)联合上港集团打造东北亚空箱调运中心太仓港分中心。支持太仓港加强与RCEP国家的近洋航线建设,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约合同,相关部门联合举办物流运输服务专场对接会。继续稳定国内沿海干线运输通道,稳定原材料运输,加快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构建高质量物流网络。
(三十二)对完成技术改造的加工贸易企业,市级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予以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帮助企业出口转内销,引导外贸企业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
(三十三)继续加大对外贸企业承保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等的保障力度。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保费分期缴纳的便利措施。针对性降低中小微企业投保成本。
(三十四)制定出台专项政策举措,优化完善“RCEP企业服务平台”功能,发挥RCEP企业服务中心工作机制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企业培训,提升企业利用RCEP规则能力和水平。
六、着力缓解价格上涨压力
(三十五)强化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采购、销售、仓储等经营风险。
(三十六)支持期货公司深化市场主体风险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等模式,提供个性化风险管理服务。研究对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补贴。
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三十七)综合运用履约保证金保险、小微企业报价10%扣除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完善升级“苏采云”信息化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完善预付款制度,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推动“政采贷”扩面增量,全面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
八、持续优化提升服务
(三十八)在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前提下,合同明确可以分割或不得分割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合同未明确的,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分幢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十九)允许开放式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和大型超市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公共安全和行人通行的条件下,开展“店外设摊”和占道促销活动。允许各地结合自身特点和环境打造“集中夜市”。合理设置地产瓜果、蔬菜自产自销点,免费对本地果农、菜农开放。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予以豁免登记。放宽“住改商”政策,简化办理流程。
(四十)以网上申报为切入点,通过数字赋能,开展“水电”、“水电气”报装套餐等“一件事”,实现电水气暖业务联合办理机制。优化市政公用服务程序,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时获取项目相关信息,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
(四十一)继续推广“全电共享”电力设备租赁暖企服务,扩大服务范围到临时用电、能效服务等领域。开展重点用户用电情况监测,协助制定负荷转移、增容改造等方案,助力企业有序平稳复工复产。自2022年2月19日起至全域转为低风险地区为止,实行欠费不停电和延长缴费截止期措施。居民客户电费违约金起算日期延长至全域转为低风险地区为止,非居民客户电费违约金起算日期暂延期至2022年3月8日。
(四十二)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提质升效工程,推行柔性执法,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加强涉企行政指导,落实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对个体工商户、企业符合“免罚轻罚”清单的行政处罚和首次轻微违法且整改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安全生产的,可以不予推送信用公示平台。对于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项目的行政处罚,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可以减免行政处罚滞纳金。
(四十三)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结合相关程序要求,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经营许可、食品生产许可、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延续导致证书过期的企业,可先办理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按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延续。对于企业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的,非必要可免于现场检查。
(四十四)深化“万所联万会”机制,统筹调度律师行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开展免费法治体检,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建设,着力加大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推广“公证顾问”模式,设置“公证企业服务中心”,开辟涉企“绿色通道”,持续优化升级面向企业的公证服务产品。推广“苏解纷”线上调解平台,为个体经营户调解提供便利。
(四十五)大力推广“苏商通”应用,实现惠企政策智能推送、一键通达。完善“一企来”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全市12345热线“知识库”“专家库”应用系统,实现知识信息分类推荐、集成检索、自助查询和自动推送,提升自助查询和定向推送能力。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按照“免申即享”“网申捷享”“代办直达”等方式,除有特殊要求的资金外,实现财政奖补、减税降费等快速审核、快速拨付、便捷享受。
(四十六)压紧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动整改提升、强化责任落实、形成长效机制,全力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持续开展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督导,制定年度督导方案,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和省出台同类的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市政府办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发挥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促进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和产品研究开发,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品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对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第三条 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产品竞争力;
(二)有利于节能降耗,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三)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技术更新改造;
(四)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与产品研究开发的积极性。第四条 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范围是:
(一)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二)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三)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四)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第五条 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三)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五)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六)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第六条 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第七条 贷款项目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财政厅(局)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汇总后申报;中央管理企业直接申报。
申报贴息的项目文件应于每年9月1日前提交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包括:
(一)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二);
(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九条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应组织专家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贴息资金。中央管理企业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管理企业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并通过其转拔。每年12月31日前应将贴息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十条 外经贸部负责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共同负责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追踪问效工作。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财政厅(局)应定期对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执行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3月1日以前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的年度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贷款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的科学分析和评价。第十二条 申请或取得贴息资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
(一)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
(三)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O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四)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苏州大学生自主创业具体有哪些政策优惠?
你好,你可以找一下关键字,都是苏州地区的优惠。
1、关于全市开展1000名大学生创业训练营活动的通知
2、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大学生创业见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面的那些东西都很空洞,下面的你仔细看了之后hi我,我会告诉你各中的门道。可以让你得到政府免息贷款。
关于印发《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银[2009]52号
人民银行各市支行,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银行苏州分行:
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2.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贷款申请表(略)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1
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就业的意见》(苏发〔2008〕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货款运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府办〔 2007〕178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我市银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给予信货支持,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吸纳就业再就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市创业和再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一)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 2009」1号)和《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苏劳社就管【 200916号)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承办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贴息货款业务的江苏银行苏州分行;担保机构为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各市(县)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三、本办法所称贴息对象是指申请货款后,能够正常还货,本息已清(包括提前还货)的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货款展期不贴息。
四、本办法实行 “以奖息代贴息”的贷款贴息政策,由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货款基准利率以内的实际发生额给予 50%的贴息。具体奖息管理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货款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银〔2005〕180号)执行。
五、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资格认定及货款办理
(一)资格认定
1.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定期审核)确认货款资格。
2.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申请资格认定需提交《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贷款资格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另附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另附复印件);
(3)当年新录用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另附复印件);
(4)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增加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上年度以及上月财务报表;
(8)纳税申报表;
(二)贷款办理
经办银行核货时,如需企业提供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机构按照担保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办理担保手续,并按照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收取手续费。
1.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贴息货款按照商业性货款原则进行管理,鼓励担保基金为其申请的货款提供担保服务。经办银行按照信货管理的有关要求自主审查并决定货款的发放,自主承担风险。同意发放货款的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货款专用章,并单独设置贴息货款业务台帐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2.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货款时,除提供货款所需的资料以外,还需提交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的《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货款资格申请表》。
3.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最高货款额度按当年实际招用就业人数,按人均不超过 10万元的标准,最高货款额度不超过 2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最高货款额度不超过 50万元,货款期限不超过 2年。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货款额度,并在《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货款资格申请表》上载明。
4.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货款展期条件的,货款经办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的反担保手续由企业法人代表办理。
六、财政贴息奖励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
(一)财政贴息奖励的审核拨付
1.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在货款期满并正常还本付息后申请货款贴息,经办银行每季度汇总《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货款还本付息拟奖励清册》并附企业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经办银行同时应提供拟奖励对象的存款帐号,以备划付)。
2.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拟奖励小企业进行确认。
3.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联席会议确认的小企业。
(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
财政部门按照经办银行提交的《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货款还本付息清册》,审核确认后,对经办银行按照当期货款回收额的0.5%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七、监督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对象的审核确认。
(二)经办银行应在月后 5日内,向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货管理科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货款统计表》。
(三)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货款贴息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拨付各项资金。
(四)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 6日内,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货款贴息情况统计表》。
(五)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经办银行或借款企业,将予以追回财政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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