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网贷新政策是什么
十二月一日开始,网贷平台跨省开展业务,属于违规放贷的行为。举个例子,如果说你借的这个网贷平台总部在广东,而你现在却在西南地区。那么这种情况他们属于违规放贷。所以说,咱们之前签订的跨省份合同有可能会成为一份无效的合同。所以说你想一想,对方他拿着一份无效的合同到法院去起诉你,法院会受理吗?第二,很多网贷平台喜欢异地起诉,通过诉讼来追缴欠款,目的就是让欠款人不能如期到庭,然后顺理成章的达成这个缺席审判。那么这个对负债人是非常不公平的。那么假如我们被异地法院起诉了,到底该怎么办?首先收到传票之后,只需要向法院递交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驳回对方的起诉就可以了。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去起诉必须要到被告人经常居住和户籍所在地去起诉。你明白了吗?第三,相关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的网贷清偿力度也是越来越大。前一段时间,相关部门就关停了五千多家没有金融牌照的网贷平台。所以你现在赶紧去查一下你的这个贷款平台,这家平台它到底有没有金融牌照,直接说就是看看上没上征信。如果说他们连这个合理合法的金融牌照都没有,那就是属于违法贷款的行为了,可以不用去偿还了。如果违规贷款到法院去起诉你。同样的法院肯定不会受理,你明白了吗?网贷平台一直都很杂样,许多人不知道什么该还,什么不该还,也不知道该怎么去处理和协商,导致我们很多债务人吃了很多亏。
银保监会贷款新规
法律分析:一是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二是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构建有效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和风险定价模型,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运用风险数据,结合借款人已有债务情况,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和授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人工复核验证机制,作为对风险模型自动审批的必要补充。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人工复核验证的触发条件,合理设置人工复核验证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及其他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9年民间借贷新规定有哪些?
新规一:突破了银行四倍利率限制
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6、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总结: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24%至36%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法律不干涉,多给了不能要回,没给也不能强求。年利率36%以上的为无效,多给了可以要回来。
新规二、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
以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新《规定》明确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新规三、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不担责
《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果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新规四、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情形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信贷新规则主要内容
贷款原来分“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贷款新规把贷款全流程细分为受理、调查、风评、审批、签约、发放、支付、后管和处置九大环节,对关键环节提出了风险管控要求,实施精细化管理。诚信申贷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贷放分控原则强调批贷不等于放款,注重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等要素,改变原来“有条件审批、无条件放款”的错误操作。实贷实付是指银行要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法律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贷款新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它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
法律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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