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内部混乱致出借人损失千万
中行爆诈骗大案 内部混乱致出借人损失逾千万
以银行承兑汇票为诱饵,银行内部员工“牵线搭桥”,借款人被骗取490万,索赔无路。
近日,北京时间记者接到惠州市谷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奔)负责人李明(化名)爆料称,中国银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员工勾结企业,因该支行内部管理混乱,保证金账户操作存重大失误,造成其借给惠州市尚联达电子有限公司490万被卷走,无法追回。
据了解,谷奔公司已就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以“诉讼人要求被诉讼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宣判驳回谷奔诉讼请求。
对此结果,谷奔公司并不满意。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证金账户的属性上。“中行用非结算账户作结算使用就是违反国家的现行法律。人行惠州分行向法院出具的复函明显态度暧昧,避重就轻,从而让法官误解而错判,令人遗憾。”
北京时间记者就此联系中行惠州分行负责人,中行方表示,银行正常合规办理结算业务,此案相关责任认定及赔偿建议以司法判决为准。
490万借款被卷走
保证金账户不“保证”
2014年10月,通过中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的朋友黎某介绍,李明认识了尚联达公司老板杨波。黎某告诉李明,杨波是个优质客户,在支行贷了一笔款,建议其借款给杨波,待开出980万承兑汇票后再拿回本金及利息。
2014年10月17日,李明与尚联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杨波以向谷奔公司借款人民币490万元用以开具中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另一笔290万元借款用作杨波短期资金周转,待开具9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时归还借款,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
业内人士告诉北京时间记者,这类借款在民间借贷中被称作“过桥借款”,借贷双方协商,利息高昂。本案中,谷奔公司出借78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于2014年10月29日前获得822万元还款,其中利息收入42万元。
根据“过桥借款”的惯例,为了保障本次借款的资金安全,尚联达公司同意将要汇入款项账户的网银、印章及收票人的印章等可以转走款项的技术手段交由谷奔公司控制。
(尚联达公司与中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
然而,这个看似周密的“防控”还是出了事。
2014年10月24日,杨波和黎某提出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要求李明将款项直接打入其保证金账户。
黎某向李明承诺,该账户是银行专管的保证金账户,尚联达公司没有网银等控制该账户的条件,打入款项只能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就算不开票也须退回原转入账户。
李明向北京时间表示,在深信了黎某承诺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必须“原路退回”后,遂将490万元于当日下午14时转入上述保证金账户。
然而,仅在转账成功数十分钟后,尚联达公司即前往中行将保证金账户资金转到其基本账户。
与黎某告知的“原路退回”相反,借款经中行仲恺开发区支行操作直接转至尚联达基本账户。
随后,该款项立即又被尚联达公司转到第三账户(用途是还款)。
钱借出去了,对方却不愿给承兑汇票,李明意识到不对劲,随后向公安局报案。
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事后,我才知道同一时间还有另一家公司也是遇到同样的方式被骗了490万。而之前尚联达公司质押给我的印章在公安局验证后发现是假章。他(尚联达公司)一共刻了5套假章,同时给了3家公司,一共诈骗1100余万元。”
李明同时表示,尚联达公司在银行开保证金账户用的也是假章。
目前,尚联达公司法人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但由于尚联达公司资不抵债,无法倘还款项。
这笔借款现无法追回。
北京时间记者了解到,除了谷奔公司外,另有2家公司遭遇诈骗,借款人累计金额损失超过1100万元。
管理混乱 “员工勾结企业 支行长不尽职”
“这就是一起银行内部员工勾结企业,利用内部账户实施诈骗的案件,是精心设计好的。”回想起事件经过,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2014年10月21日,就在案件发生的前3天,尚联达公司从其基本账户转账100元到保证金账户。“杨波这么做的理由是想试试看能不能将钱转入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尚联达员工郑某在调查时证实。
2014年10月23日,中行仲恺支行监控发现到这笔100元,告知尚联达公司保证金账户在不开票时不能存余额,要求其将100元转出保证金账户。
“这明显是尚联达公司实施诈骗进行的手段演练。”李明表示。
中行仲恺支行对公业务员陈某在调查证言,23日银行系统监控到这个情况就询问尚联达公司,并告知,按照银行规定,保证金账户除了需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外不能有余额,要求他们尽快转出。
在熟悉了保证金账户和基本账户的资金往来路径后,杨波便实施了诈骗。
李明认为,在尚联达公司的诈骗案中,中行仲恺支行内部员工操作存在重大过错,导致490万元款项被转走。
李明同时向北京时间记者透露,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杨波开立账户使用的是假章,银行疏忽管理,未核实印章等证件真伪。
尤其在尚联达公司申请办理保证金账户资金转移至基本账户时出现重大失误,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行的规定,保证金账户资金转走需向支行领导进行申请,再报到分行审批同意。但是,尚联达公司办理资金转移时,支行行长正在开会,柜圆仅仅通过电话简单沟通,也没有合规的行长签字,甚至提前支取的说明也是业务办完后手工补上的。” 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
“将保证金账户资金转出需要分行审批,分行人员向支行核实尚联达公司是否开具承兑汇票时,支行客户经理称目前保证金账户无资金,暂办承兑汇票业务,因此分行对这个业务放行了。而当时,加上另一家公司被骗的490万,尚联达保证金账户已有980万资金。”
此外,北京时间记者就涉及此案的员工采访了中行,对于黎卫军等员工是否仍在行内就职,中行是否进行内部核查问责整改等问题,中行未做正面回复,称员工问题以司法判决为准。
法院判定中行存过错 但两次均败诉
事情发生后,谷奔公司以保证金账户重大操作失误,将中行仲恺支行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二审认为,中行业务方面存在一定过错,但没有认定为违法,驳回了谷奔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
对于法院的判决,谷奔公司显然不能接受。
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我公司转入的账户是保证金账户,未在人民银行备案,不是结算账户。
该账户的所有权、控制权都在中行,实际上是中行的内部保证金账户接收到了我公司误转入中行不应接收的款项,随后被尚联达所骗,将非尚联达款项误交付给尚联达后造成款项无法追回的事实。”
北京时间记者了解到,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支付和融资工具,具体到实例,如企业向银行的融资100万,银行既可以发放100万元贷款,也可以签发给企业面额100万的承兑汇票。
企业拿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可以用票据支付资金,也可以向银行换取现金。
在此过程中,银行根据企业在开户银行信用等级的不同,要求企业缴纳足额的保证金。
被骗走的490万就是尚联达以保证金名义借出去的。
根据人行规定,保证金账户不是结算账户,不得操作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李明提出,法院认定的该账户“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进行结算的账户必须按《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列并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结算。
中行用非结算账户作结算使用就是违反国家的现行法律。
但是,经尚联达申请,资金从保证金账户转入非原缴存账户,工行仲恺支行用非结算账户作结算使用是违反国家的现行法律。
北京时间记者第一时间向中行做进一步了解。
中行称,“尚联达公司在银行并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即此笔资金不存在对应的质押担保业务,在我行尚未为尚联达公司开立新的银行承兑汇票之前,并未建立相应的业务关系,故此笔资金不属于保证金账户资金。”
保证金账户里的资金不属于保证金账户资金,对于中行的这种说法,李明并不认可。
其同时告诉北京时间记者,当发现490万被诈骗,他积极向中行多位员工核对保证金账户的性质。
“我当时还联系了吴科长(现中行惠州分行风控条线副行长),他说这个账户理论上不能做结算,但偶尔做一下也没多大关系。”
李明提出,杨波涉嫌诈骗罪刑事案件里中行员工等证言也证实了,他们向其保证过,钱汇到涉案保证金账户后,就成为了保证金,是无法被转走的。
“工行明知涉案490万元资金是我公司转入的,却仍违反规定的接受了资金,又协助尚联达公司一起游说,从而使我公司的涉案490万元资金被骗走。”李明表示。
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31条规定,“保证金账户不得接受以现金或汇款形式直接缴存,而必须使用开票人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划转。”因此,李明主张,仲恺支行应严格审查该490万元款项的来源是否属于尚联达公司按转账方式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内划转,但在本案中,既没有审查来源,也未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照“原路退回”的原则退回保证金,其属于严重的过错行为,应赔偿谷奔公司全部损失。
中行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时间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此案争议焦点在于保证金操作“难说清”。
在对杨波进行的刑事调查中,杨波承认,对于保证金账户存入基本账户还是存入保证金账户,银行工作人员有两个说法,一种是先存入基本账户,再划扣到保证金账户,另一种是直接存入保证金账户。
因此,他才将100元汇入保证金账户,想在开票前试试。
而诈骗案件的“牵线人”黎某等员工对保证金操作一知半解,却直接面向被骗公司大胆担保,也显示出了中行在业务专业上的混乱,以及员工合规经营的重大问题。
(中行员工黎某在杨波刑事案件卷宗的证言)
北京时间记者查阅中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了解到,在保证金缴存时,要从公司在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转入,不得接受现金或汇款形式转入。
(《中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李明提供)
根据中行惠州分行公司业务部廖某称,保证金是不能直接存在保证金账户上的,如未开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却有余额,需要客户写申请书,说明原因并写明要将这些余额转至其他结算账户。
人行惠州分行则认定,涉案保证金账户不属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筹,无需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和备案,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划转、使用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银行和单位协商,按协议办理。
(人行惠州分行一审向法院出具的《复函》)
对于操作争议,中行回复北京时间记者称,银行始终以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规办理结算业务。
李明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账户的属性。
保证金账户未在人行备案,不属于结算账户,谷奔公司的借款并没有交付到尚联达控制的账户,因此借贷关系还未履行完毕,款项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中行无权处置该笔款项。
“人行惠州分行出具的复函态度暧昧,避重就轻,造成法官误解而错判。
我认为中行、人行店大欺客,做了关系,妨碍司法公正。
中行多位员工违反职业操守收取中介佣金,还误导谷奔等两家公司将款项打入保证金账户,最后导致重大损失。”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如果败诉,中行作为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的司法案件,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李明表示,谷奔公司资金转入的账户是中国银行的内部账户,专为质押尚联达承兑汇票保证金而设,该账户的所有权、控制权都在中国银行。
是中行管理混乱,明知内部保证金账户接收到了谷奔误转入不应接收的款项还被尚联达所骗,将非尚联达款项误交付给尚联达后造成款项无法追回的事实。
据北京某律所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因为银行对应的委托人是尚联达公司,和出借资金的一方没有签署委托协议,若三方私下有沟通和签署相关协议,银行是知情人的话,在不履行相关义务,操作流程上出现过错,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若有相关书面协议,或形成事实合同,则可从合同法角度追究违约责任。
若没有书面协议或未形成事实合同,则从侵权角度追究其侵权责任。
“如银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造成他人侵权属实,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人员存在重大过错的,银行可向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李明为什么破产
一、直接原因是现金流量出现负值,无力支付到期的应付款项,导致破产倒闭。
间接原因在于李明在开业之前没有对启动资金额做出正确的预算,同时对于如何使用资金也缺乏精明的决策,不懂得每一元钱的贷款都必须用于获得最大利润场合的道理。讲排场,追求产值而不懂理财的基本知识)。从而使得一个有前途可盈利的企业天折了。从中可得到的启发是再好的生意在不懂经营管理老板手里也要做坏。
二、李明应当怎样做?
李明看见别人养鸡有利可图,当然也想从事这个行当。但应该:
1、先去从业(先打工后当老板),打工时可以先作调查研究、观察学习,或是参加创业培训。(
2、仔细估算开业的启动资金需求,并作出资金使用的预算,不乱花钱也决不借多余的钱。
3、制定创业计划(商业计划)。
4、从小做起,积累经验。
原题:
李明一直想办一个企业做批发鸡生意因为他所在的小镇周围有很多农户养。他和母亲住在一起,母亲非常支持他创办企业,她让李明用家里的房子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货款。
李明得到货款后立即着手准备。他为企业购买了设备和原材料,在小镇附近租了鸡舍,买了计算机、现代化的制冷设备、新的厢式货车,还在货车门上喷涂了鸡场的标志。李明告诉母亲,精良的设备能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也有助于更多的客户。李明马上投人到了繁忙的工作中。
李明一直想办一个企业做批发鸡生意因为他所在的小镇周围有很多农户养。他和母亲住在一起,母亲非常支持他创办企业,她让李明用家里的房子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货款。
李明得到货款后立即着手准备。他为企业购买了设备和原材料,在小镇附近租了鸡舍,买了计算机、现代化的制冷设备、新的厢式货车,还在货车门上喷涂了鸡场的标志。李明告诉母亲,精良的设备能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也有助于更多的客户。
鸡的需求量很大,他日以继夜地工作,客户还把他推荐给他们的朋友。不幸的是,李明用于付款的现金非常紧张,到年底时,他拥有的现金严重不足,怎么也无法支付对银行的欠款。
于是,银行中止了货款,并要求偿还所有债务,李明不得不宣布鸡产。银行开始拍卖李明的资产来偿还其债务,首先拍卖的资产是车和计算机,但仍有大量的债务不能偿还。看样子,李明的母亲有可能失去家里的房产。
骗取贷款罪的上诉状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作为其 辩护人 ,得以参与本案的 开庭审理 活动。纵观本案的全部事实和 证据 ,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不能成立。 我国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 银行贷款 ,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案根本就不符合该条的规定,具体为: 一、某信用社并未受欺骗: 第一、上诉人以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和张某某四人的名义贷款了7.3万元,某信用社是明知的。这一事实,某公安分局对信用社的承办人李某某已经 立案侦查 ,并移送某检察院起诉。某公安分局经过侦查认定:李某某明知上诉人冒用上述四人的名义贷款,且四人均没有到场签字,李仍然给办理了贷款。 另外,某信用社将上诉人以上述四人名义贷款本金7.3万元,加上利息共计10万元,已经转归上诉人本人贷款了。 第二、上诉人以姜某某的名义贷款,某信用社也是明知的。这一点某公安分局也予以了认定,该局认定:2010年11月份,在办理上诉人23万元贷款中,李明知上诉人的 抵押 物林权证是虚假的,仍然给办理了贷款。 李系某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他为上诉人办理贷款是履行职务行为,代表的是信用社。可见,信用社并未受欺骗。 二、上诉人并未造成信用社重大损失: 第一、上诉人的贷款均未到偿还期限,根本就不存在损失问题。以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和张某某四人的名义贷款7.3万元,后转为上诉人自己名下贷款,偿还期限是2011年3月25日;特别是贷款期限一年的23万元,刚刚贷款一个多月上诉人就被刑拘了; 第二、在本案审理前,信用社已经与上诉人的妻子签订了合法的还款计划及其担保书,即以上诉人家经营的养殖场给信用社担保40万元; 第三、原审判决已经认定上诉人于2010年12月18日偿还了3万余元。 第四、上诉人贷款用于经营养殖场,在上诉人被刑拘时,养殖场内还有尚未出栏的70多头猪。 上述几点充分说明,上诉人贷款的行为没有给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本案也不符合多次骗取贷款的情形: 上诉人以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和张某某四人的名义贷款7.3万元,信用社核算本利10万元,在案发前已经经过合法手续转为上诉人本人贷款了,因此不应再认定是上诉人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贷款了。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不能成立。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中介猛推“法拍贷”购房 馅饼还是陷阱?
在银行回收贷款、严格限制用途、冻结授信额度等多项举措下,借道“经营贷”炒房现象已经明显降温,但为了揽财,一些贷款中介又开始在各大社交平台打出“正规银行贷款、低利率、法拍房可贷款……”的旗号。不过,经过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所谓的“法拍贷”并非银行正规同名业务,不仅在抵押、审批等规则方面与银行“法拍贷”业务存在很大差异,甚至中介人员还会诱导客户进行民间借贷。
“不需要抵押”
“法拍房可贷款,1对1 VIP服务,快至3天放款……”北京商报记者5月18日以购房者身份调查发现,在经营贷“炒房”行为遭严堵后,一些贷款中介开始在各大社交平台推出“法拍贷”名头揽客圈钱。
“法拍贷”顾名思义就是司法拍卖贷款,主要是银行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法拍房客户提供的一项贷款服务。从具体模式来看,主要是银行向“法拍房”买受人发放专项购房融资贷款,银行提前为竞买人进行贷款业务预审批,在竞买人成功竞得标的物后发放个人购房贷款。法院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商开展“法拍贷”相关服务。
在贷款中介李丽(化名)的口中,“法拍贷”具有利率低、借款期限长、可按月付息、0抵押等特点。“现在经营贷利率比较高,不太好做了,银行有审批材料和用途限制,我们这块业务也在收紧,不过,只要有购买法拍房需求的客户,‘法拍贷’都能做。”李丽说道。
从李丽提供的信息来看,个人办理“法拍贷”业务首套房贷款普通住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65%;非普通住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60%;二套房贷款普通住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40%;非普通住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20%。李丽介绍称:“所有的银行都能做,且不需要抵押,收取费用为贷款金额的3%,利率可以做到4.3%。”另一位贷款中介李明也向北京商报记者提到“不需要抵押就可做”。
此类操作是否合规?一位国有大行房金部客户经理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法拍贷’其中一项主要流程就是由银行准入的担保机构承担阶段性担保”。由于法拍房要求的付款周期都非常短,银行会采取先放款后抵押的政策,找一个专业的担保机构对这笔贷款进行担保,担保公司要监督完成客户的房屋过户手续把房产证交到银行,银行完成过户之后,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才会解除,所以会向贷款客户收取放款金额为1.5%的担保费。
这位客户经理提醒称,“我们遇到过在‘法拍贷’交易过程中,有所谓的中介机构主动联系客户进行交涉的案例,他们进行的都是有偿服务,会收取成交价的3%作为服务费,这个费用还是非常高的,而且银行和中介也没有任何合作”。
诱导至向地下“银主”借款
北京商报记者在调查过程中注意到,部分贷款中介对“法拍贷”业务流程不甚了解。
按照银行的正规流程,“法拍贷”借款人必须满足本地限购、限贷政策以及征信状况良好几大核心要求。而在咨询过程中,多位贷款中介人士并未向北京商报记者提及限购这一政策,只提到了唯一能动“手脚”的征信修复。
李丽介绍称:“申请过很多网贷产品的客户,进行过多次网贷借款查询的客户肯定在征信上留下了记录,我们主要负责的就是客户的征信包装,材料包装,其他没有任何费用。”当北京商报记者问及如何包装材料时,李丽仅表示,“这是商业机密”。
贷款中介所称“征信花”的客户究竟能不能做“法拍贷”?一位接近“法拍贷”业务的客户经理介绍称,“个人征信有问题是在贷款过程当中有过逾期或不良记录,或者是存在一些涉诉信息,这样银行会在综合评估后最终确定是否放款。只要没有出现逾期的客户就可以做贷款。贷款中介的任何业务都是有偿的,银行额外不会多收客户一分钱。另外需要关注的是,借款人及其家庭名下存在2笔及以上未结清住房贷款时暂不提供贷款支持”。而贷款中介并未向北京商报记者提及这一信息。
在贷款中介的话术诱导下,不明缘由的购房者很容易落入陷阱。调查后期,更有贷款中介推翻了“法拍贷”这一购房渠道,转而向北京商报记者推荐另一种购房方式。贷款中介张于明(化名)介绍称,可以先做垫资全款买房,在这之后再做银行贷款还清垫资。
例如,“法拍贷”拍卖总价为300万元,客户只有100万元,那就可以从贷款中介这里先行取得200万元垫资全款购房,10天收垫资总额1%服务费,一个月收取3%服务费。等公证、过户一系列流程进行完毕之后,再从银行进行借款还清垫资。这个垫资并不是由正规的贷款机构支付,而是由俗称的“银主”进行支付。
张于明解释称,“我们公司合作了好多人,有闲置资金,他们就是垫资的‘银主’,垫资也有一定比例,并不是全款垫资”。
北京商报记者测算后发现,如果购房者使用了“银主”垫资,以200万元为例,一个月需要支付的手续费就高达6万元,由于法拍房的不稳定性,如果过户、公证周期拉长,那购房者将身背更高的负债。
“此类方式也变相演变为民间借贷的一种灰色模式,这种贷款本质上就是一种发生在拍卖领域的民间借贷。”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指出,他们之所以敢放贷,是考虑到借款人本身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而且有正在进行交易的不动产,可以作为他们履行借款合同的信用保证。这种短期借款很可能造成综合借款成本超过四倍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旦产生争议,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捡漏”的风险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法拍贷”继经营贷后冒了出来,有短期和长期的原因。短期看,部分银行受楼市强监管压力,同时为向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监管标准靠拢,限制房贷额度,刺激房贷需求转向经营贷,因此在经营贷被严格监管后,投机者又寻找新的“空白点”。
由于低于市场价,法拍房成为部分购房者的“捡漏”选择,一度受到购房者的追捧。北京商报记者根据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梳理发现,开年截至5月18日,共发生了超10万起住宅用房拍卖,其中涉刑资产、诉讼资产、破产资产分别有211起、99312起、3088起。
这些法拍房最低起拍价仅为1元,但瑕疵也更为严重。例如,法院通常会在竞买须知中标注,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作过户登记的任何承诺。有些房子还存在被多家法院查封、重复抵押、被占用、欠税费未腾空等情形,每一项对于新接手的购房者来说都是较为棘手的难题。
王德怡提醒称,依法合规进行放贷或者借款是保证各方利益的前提和基础,与普通商品房买卖相比,法拍房风险更大,对买家的专业能力要求更高,相关交易履行过程当中各种节点都有专业性,最好是有专业律师和财务人员参与,以便把控风险。
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亦认为,银行需要注意风控,包括对房屋质量的把控和购房者资质的把控,“法拍贷”此类模式将风控全部依托于担保可能积聚底层风险。对购房者来说,应注意收费名目类别,清晰甄别除了服务费以外还有没有别的隐形收费。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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