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二次贷款要符合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公积金第二次贷款的规定是,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并且,根据房屋限购政策的规定,各地银行对房贷款利率调整力度也有所不同。
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退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公积金第二次贷款的规定有:
申请贷款时,应当结清首套房公积金贷款;
贷过公积金已还清,当月还清,次月才有资格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次贷款的首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60%;
个人征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稳定的工作以及收入,具备偿还本息的能力。
公积金第二次贷款的规定有:
1、申请贷款时,应当结清首套房公积金贷款;
2、贷过公积金已还清,当月还清,次月才有资格进行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公积金能二次贷款吗
可以,但是有限制规定。
公积金第二次贷款的规定有:1、申请贷款时,应当结清首套房公积金贷款;2、贷过公积金已还清,当月还清,次月才有资格进行公积金贷款;3、第二次贷款的首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60%;4、个人征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稳定的工作以及收入,具备偿还本息的能力。
拓展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第二次使用,前提是自己或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后才可以用再次使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1、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格的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各地规定各不相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等等。这些都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所需要的。
河南省直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a.职工家庭购买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80%,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
b.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建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自筹资金不低于建修房所需费用的30%。
对于购买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取二者低值核定额度。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拆迁补偿安置金额的差价。
3、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a.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b.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c.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借款人提供家庭(户籍)人均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不含)的证明,可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1个月内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开。首付比例不低于50%(含),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期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借款人提供家庭第一套房(户籍)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不含)的证明,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一个月内申请第二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得到回报。首付比例不低于50%(含),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期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借款人提供无房主证明(第一期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已被拆迁、转让等),可申请第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含),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期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拓展资料
1、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民营企业等城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长期住房公积金。及其在职员工。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划转管理部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划转业务平台要求,自2017年7月起,继续开展住房公积金划转业务。2021年7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发展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非营利性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统一核算。
2、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根据国家规定,凡存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2年,部分城市放宽了公积金贷款条件。 2012年6月1日起,山东省临沂市9个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014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发文,包括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推广非地方贷款,降低中间成本,取消收费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制度保证,以减轻贷款从业人员的负担。其中,已缴费6个月的员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现为12个月)。 2017年8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取消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20%。
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条件
想用住房公积金申请第二次贷款,贷款人需要满足公积金中心的一些要求,贷款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4个方面。
1.贷款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候,一定要结清第一套房子的公积金贷款债务,也就是说名下不能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2.对于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许多地区对于首付款的比例也有要求,一般来说,需要贷款人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3.贷款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不管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都很难接受征信报告有污点的贷款人。
4.贷款人需要有稳定的收入来偿还贷款,借了的贷款最终还是要偿还,如果贷款人没有足够稳定的收入,还款就会出现问题。
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候,贷款人最好还是不要使用公积金账户里面的资金,避免对贷款产生影响。不同的地区对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会有区别,在申请以前,贷款人可以先咨询公积金中心。
【拓展资料】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4.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5.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河南省直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二套公积金余额
省直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须知
一、贷款条件
1.在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金额:夫妻双方均在省直中心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在郑州市区内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金额不超过8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二套或郊县房产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
3.贷款年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还款期限可延长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不超过65岁,女不超过60岁。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女性贷款职工,提供处级以上干部任职文件或高级职称证书、单位聘书后还款期限延长至65岁;
4.贷款申请人、配偶及共有人有商业住房贷款或其他贷款的月供需合并计算,月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5.房屋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不得贷款;
6.贷款申请人、配偶及共有人信用记录中存在逾期记录的需合并计算,累计逾期超过六次,单笔连续逾期超过三期的,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以家庭为单位,名下已有两套住房,第三套住房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8.原商业贷款所购房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商贷银行不同意提前结清的,均不能贷款;
9.购房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未明确以住房贷款支付房款的,不能贷款;
10.购房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签订的首付金额与借款合同中签订的借款金额之和不等于购房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总房价,不能贷款。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及配偶(共有人)到省直中心办事大厅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省直中心受理、审批;
3.审批通过后,通知客户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
4.申请人持解押后的不动产权证到省直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5.办理抵押登记;
6.发放贷款到借款人账户。
三、需提交的资料
1.若申请人及配偶(共有人)单位为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需提供第三方人事代理版本收入证明各1份(收入按照公积金缴存基数填写),非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无需提供;
2.若配偶(共有人)不在省直缴交公积金,需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原件各1份;
3.若配偶(共有人)单位未缴交公积金需提供未缴公积金声明1份加盖单位公章(需写明未缴原因);
(注:证明的格式应使用省直中心指定的格式,有效期为2个月)
4.若配偶(共有人)已退休,需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内容页)1份;
5.申请人、配偶(共有人)公积金缴存开户时间不满两年的,需提供社保证明原件1份,要求社保缴存单位与公积金缴存单位一致,社保缴存时间在公积金缴存时间之前或保持一致;
6.夫妻双方(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人、共有人彩色复印件1份(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7.夫妻双方(共有人、未成年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户主页+本人页)1份;
8.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9.夫妻双方(共有人)提供人民银行打印的详细版个人征信报告原件1份;
10.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个人房屋权属信息表原件1份;
11.委托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1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内容页+附图)2份;
13.原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及近1年的还款明细原件各1份;
14.原商业贷款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5.如需提交其他辅助资料,以审批为准。
四、贷款额度和年限的确定
1.首套房
房龄为1至10年,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成交价的80%;
房龄为10年以上,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成交价的70%;
2.二套房
房龄为1至10年,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成交价的70%;
房龄为10年以上,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成交价的60%;
贷款年限:
房龄+贷款年限≤35年。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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