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人公司贷款还不上负责任吗
无论挂不挂名,法人都要负责任
一、在民事、经济上:
1、担任有两名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对外负债时,与自己不发生关系,仅以公司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此时风险很小。
2、担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就要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还款责任。此时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3、担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原则上也仅以公司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无法分清公司和股东个人的财产时,股东有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刑事上:如果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出现经济犯罪,比如公司出现诈骗银行贷款、诈骗保险金、非法集资等情况。此时,作为法人代表如果对此情况明知,就有可能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贷款还不上法人会怎么样?有这些后果!
; 随着国家经济形势发展的越来越好,很多人开始自己创业做生意,我们知道,企业经营扩大都需要资金支持,贷款是最好的方式之一。作为公司法人和股东,万一公司贷款还不上了会承担什么责任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公司贷款还不上对法人有影响吗?
法人有没有责任承担还款义务,要看是不是公司的股东,还要看公司的性质。
合伙开公司,职务和义务都有明确的区分,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人代表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
简单的来说,企业的贷款由企业来偿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个人而言,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但是,前提是这个企业没有违规行为,比如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另外,法人如果有个人担保行为,那么可能需要承担一些责任。
二、公司贷款还不上会有什么后果?
1、如果拒绝还款,被拉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话,对法人个人征信是有一定的影响,下次再贷款可能会被拒。
2、企业注册资金到位,并且没有抽逃、转移等行为,那么法人个人没有影响。
3、作为名义上的股东,依然是存在要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4、具体要看公司性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责任均不相同。
个人投资者及普通员工借企业资金长期不归还,都涉及个人所得税么?
一、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一个问题,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将企业资金长期挪作他用,否则不论是购买资产还是非经营性借款均视作分红处理。
疑问:如果个人投资者因为某种特殊原因没能及时归还借款,按照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视同红利分配征收了个税,后期个人投资者归还了借款,被征收的个税是不是可以申请退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借款长期不还的问题
财税【2003】158号对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的借款长期不归还的情况,仅仅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个人投资者作了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借款长期不归还,是怎么规定的?
该文件第一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明确的是此类投资人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买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行为及财产性支出,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
对于个人投资者长期借用资金未用于消费性支出和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情况,譬如个人投资者借用企业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投资等等,该文件未作规定(后期也没有相关文件进行明确规范)。是否可以理解此类支出,可以不视同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而只视同普通借款?
个人认为(仅为个人认为),既然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借款不应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而应该视同为“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普通员工借款长期不归还的问题
财税【2003】158号涉及的人员都是企业的投资者,对于企业的普通员工从企业长期借款不归还没有作出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一文对于企业普通员工占用企业资金作了些许规定: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其他人员”指的是非投资者,即普通员工;“取得的上述所得”,是那部分所得?文件也做了明确规定: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我们关注到,83号文中所言的“上述所得”,如同财税【2003】158号文,强调的依然是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等实物性资产,而没有指向普通的借款,譬如用于借款人其他事项的周转资金等。
我们能否这么理解:企业的普通员工借用公司资金长期不归还,只要不是用于为自己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就可以不视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两个文件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同身份的人员的长期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认定有着不一样的表述,给税收执法者和纳税人带来了执法和守法的不确定性,也算是我国税法的一个特点,只是苦了纳税人。
第一种情况,年末还了,第二年年初再借回去,怎么破?
作者回复:不破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例如我是一般纳税人公司,因为当时公户没钱,情况急,由老板私户付钱去买材料了也有收到发票,到后来,在公户还钱给老板,这属于借企业资金长期不归还吗?我做账可以是借原材料,贷:其他应付款-老板,然后转钱到老板私户再冲回其他应付款-老板吗?
作者回复:不属于,这属于股东垫付公司款。
企业为减少车辆等固定资产,规定员工可以借款4万元购买车辆,分两年每月归还本金,也属于要交税吗?
作者回复:我认为应该视同“贷款服务”缴税,而不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缴税,但是政策规定,应该...
如果企业是亏损的,那么,未归还的借款是否依然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如果是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工资发放不及时,员工借适当的生活费用,假如在年终了工资还是没有发放完毕,那这部分借款是不是依然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如果是这样交了,那么在发放工资时,对交了个税的这部分应该怎么扣除!
作者回复:对于部分个人投资者的借款,财税(2003)158号文的规定比较明确,但确实很大争议,本人表示此文件规定不合理,如您所说,亏损企业,何来分红!视同“贷款服务”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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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破产银行贷款还不出法人会做牢个吗
严重的话会的
企业贷款的条件:
1.企业须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财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对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如果企业没有一定量的自有资金,一旦发生损失,必然危机银行贷款,是信贷资金遭受损失。
4.遵守政策法规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生产经营有效益。企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市场需要的,适销对路的短线产品,能给社会和企业带来效益,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率。
6.恪守信用。企业取得贷款后,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7.企业申请贷款,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原应付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借款人应当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公司贷款还不上股东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公司贷款还不上的后果:
1、如果拒绝还款,被拉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话,对法人个人征信是有一定的影响,下次再贷款可能会被拒。
2、企业注册资金到位,并且没有抽逃、转移等行为,那么法人个人没有影响。
3、作为名义上的股东,依然是存在要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4、具体要看公司性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责任均不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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