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还不上,银行会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还不上,银行应当改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要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神木农商业银行董事长违规放贷
近日,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放贷超2490万元,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分局公开通报,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被处64万元罚款,其董事长余清才被行政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以下是我为你精心整理的关于神木农商业银行董事长违规放贷的内容,希望你喜欢。
神木农商业银行董事长违规放贷
神木农商行董事长因违法行为的决策被行政处罚
4与29日,记者在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陕西监管分局官网上看到,神木农商行董事长因主要参与一起对生产通用航空器材的民营企业进行大额授信的违法行为决策,被予以罚款人名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榆银监罚决字〔2016〕4号》行政处罚文书,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在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飞机制造项目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借信托通道跨省对生产通用航空器材的民营企业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大额授信,该笔授信业务没有进行详尽的调查、审查、审批等程序,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结算相互分离与制约不到位。风险部门未对此业务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相关经办、参与部门职责模糊,流程不清晰,制度不健全,造成信贷资金损失。余清才作为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神木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余清才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神木农商业银行董事长违规放贷 相关报道
神木东商行违规放贷逾2940万元 被处64万元罚款
据了解,神木农商行于2011年起,因三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放贷行为,其中一起涉及由董事长余清才参与决策的,借信托通道跨省对山西某某集团公司进行大额授信的行为,被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分别予以通报并处以21万元、21万元、22万元共64万元的行政罚款决定。
2011-2013年期间,神木农商行营业部、东兴中路分理处、兴城支行分别向借款人方某某、尚某某、郭某某发放个人贷款240万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150万元、短期贷款100万元,三家网点在贷款发放前未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导致贷款用途转移,贷款用途转移后,未采取有效 措施 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对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未追究违约责任。依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神木农商行予以21万元的行政罚款。
2013年4月,神木农商行营业部向神木某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该笔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力,调查 报告 仅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了文字性描述,没有担保人收入、资产的书面证明材料,导致贷款出现违约风险后担保人均无力代偿;借款人股东将公司股份转让及停产后,该行未及时跟踪参与借款人股权变更活动,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造成了信贷资金损失,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照《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予以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神木农商行在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飞机制造项目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借信托通道跨省对生产通用航空器材的民营企业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大额授信,该笔授信业务没有进行详尽的调查、审查、审批等程序,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结算相互分离与制约不到位。风险部门未对此业务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相关经办、参与部门职责模糊,流程不清晰,制度不健全,造成信贷资金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给与神木农商行22万元的行政罚款处罚。
深圳银保监局挂出18张罚单 处罚多家银行“经营、消费贷”
5月21日,深圳银保监局挂出18张罚单,累计罚没了相关机构和个人合计约1224万元。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多家国有大行及股份制银行的深圳市分行因为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三查不到位、资金被挪用等问题遭到罚款。
其中,被罚最多的是中行深圳市分行,该分行因为个人经营性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小微企业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途不合理,资金被挪用于缴纳地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未有效核实贷款用途真实性,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黄金租赁业务管理不到位等五项违法违规行为,合计被处罚款210万元。
另外,工行深圳市分行因“贷前调查及首付资金监管不到位”被罚180万元。而建行深圳市分行因为“个人消费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小微企业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被罚130万元。
除了大行以外,一些中小银行与外资银行也都“中招”。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因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未按要求进行受托支付;发放贷款承接本行逾期贷款,延缓风险暴露这三项违法违规行为累计被罚款100万元。集友银行深圳分行因为“贷款三查不到位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被罚200万元。
此前,深圳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处联合发布了《关于辖内银行经营性贷款有关问题的通报》,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曝光了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套路,其中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被点名。
据媒体此前报道,3月26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要求银行要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严格贷中贷后管理等。对于违规挪用经营贷的个人和企业而言,其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另外,三部门还表示将联合开展一次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对于发放贷款通报和发放贷款通报模板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