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明知自融放贷什么意思
一、平台控制中间账户或利用私人账户介入资金往来,形成资金池。一些 p2p 网贷平台在处理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资金往来过程中,违规将投资方的充值和收益资金全部归集到平台控制的中间账户或私人账户形成“资金池”,而形成“资金池”的网贷平台面临的最大违法违规风险就是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这是涉嫌违法违规的p2p自融的重要表现。
二、平台发布的项目借款时间过短。具体表现为秒标、天标以及借款时间不到一个月的标的,这种借款标通常表现为快速借钱快速还钱,特别是一两天之内即还,同时所称利率过高,所借款项通常并没有产生实际效益。
三、平台借款人高度集中,单笔投资额巨大。作为小微金融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业务就是小额分散,依靠区域分散、行业分散、资金分散的原则来规避风险,而一些网贷平台借款人高度集中,单笔投资额巨大,明显违背p2p网贷平台经营原则。
四、平台借款标的信息不明确,虚构借款标。此外还包括平台设立多家关联平台、采用第三方资金存管有名无实;平台或者关联公司对借款项目自担保等特征。
自融有哪些形式?
第一、集资诈骗跑路
集资诈骗是自融最恶劣的动因。这些平台打着网贷的名义,发布虚假标的汇集投资人的钱,当汇聚到一大笔钱,在标的逾期被发现之前卷款跑路。如恒金贷,上午刚刚开业,下午即跑路。
第二、借新还旧 庞氏骗局
当平台因为经营不善或者风控做的不好导致平台出现大量坏账时,为了继续经营下去,平台隐瞒坏账的事实,同时发布虚假标的筹集新的资金垫付给先前的投资人,企图通过以新还旧的方式渡过难关。
第三、投资其他高利润行业
经营P2P平台是一件既费时又费精力的事情,有的平台创始人为了不劳而获、贪图利润而铤而走险,发布虚假的标的骗取投资人的钱,然后挪用投资人的钱去投资其他暴利或非法行业,如高利贷、赌博、毒品,然后企图将获得的利润分一部分给投资人,自己留取一部分。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同时风险极高的。
第四、为自己的关联企业服务
P2P平台发布的标的是平台老板自己的投资项目或者是与自己关联的企业项目,这是自融中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如浙江温州女老板开设P2P平台“德赛财富”融资,大部分资金用于自家企业。
自融平台有哪些风险?
大部分投资者肯定不希望自己投资的平台存在自融,因为自融平台风险高呀!那么自融具体会有哪些风险?这就要看平台是以什么目的的自融。平台自融无非就四点目的:直接诈骗、再投资赚取利差、借新还旧以及为自己实业服务。
首先,以诈骗为目的的自融平台,基本上就是聚集投资者的钱然后跑路;
其次,以再投资赚取利差为目的的平台,相当于“网贷贩子”,通过投资更高收益项目而获得利差,这类平台存有“伪P2P”嫌疑,平台对他们来说,只是降低资金成本、吸纳更多资金的一个工具,值得一提的是部分网贷基金平台如果没有进行资金托管,那么它与网贷的“网贷贩子”也就差不多。
第三,借新还旧是指平台将新投资者的钱偿还给老投资者或者弥补前期坏账,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可能因新不能偿旧而倒闭;最后,若平台目的是为自己实业服务,那风险可能更大了,因为在这个时候企业很有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更坏的是由于公司信用或经营问题他们在银行借不到款,才把目标转移到网贷平台这块蛋糕上,投资这类平台的投资人极有可能要承担严重的资金损失风险。
如何识别自融平台?
1.首先从平台背景分析,自融的平台往往背景强大,有着很好的实业支撑,但这些实业对于资金的需求是比较饥渴的,而且往往是一些朝阳性的产业,比如说房地产,煤炭产业链,钢材或者传统制造业,遇到这些的时候,我们就要多个心眼,谨慎行事了。
2.资金杠杆率显著升高,这个需要大家花点心思去算一下。一般资金杠杆率等于待收金额除于风险准备金或注册资本金,若平台进行自融的时候,待收金额升高但风险准备金或注册资本金不变,分子变大而分母不变,杠杆率就会不断升高。
3.待收金额不断升高。不同平台风控措施不同,种类也多,但观察它的风险准备金或注册资本金的变化是很重要的量化指标,一般正常平台获利至少不亏损情况都会想扩大规模从而逐渐增加风险准备金或注册资本金,而平台自融所需资金量不断但其本身是无法或很少获利的,风险准备金或注册资本难以增加的。
4.从标的上分析,自融平台一般都有两个主要特征:利率高和期限短。而且标的信息不透明,模棱两可,缺乏实质性内容,它本身就不是真正的借款何来真实详尽的借款资料,甚至出现拷贝的情况,同时在短时间内发布大量的大额借款和等额小标,若你投的平台出现这种现象,这个时候你你就多加留意了。
5.从借款人上看猫腻,自融平台一般借款人数少且人均借款额度大,同一个借款人反复出现,这情况在以往因自融而雷的平台案例中就出现过。
6.是否有资金托管或银行存管,目前来说能够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平台寥寥可数,多数的平台还是第三方支付托管。做资金托管是为了让投资人的资金与平台的资金分开,防止平台自融和挪用资金的可能。要注意,无论第三方托管还是银行存管,只是保证资金的安全,并不能杜绝平台虚假标情况。一个既没托管又没存管的平台,其自融跑路的风险就比较高,投资人遇到这种平台一定要小心谨慎。
自融倒闭平台案例?
第一、“东方创投”自融事件
“东方创投”自融事件是我国P2P网贷行业首例自融判非法吸存的事件。不久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P2P网贷平台东方创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该平台合伙人邓某及李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行3年。
东方创投是2013年6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P2P平台。短短4个月后,该平台即宣布停止提现。2013年11月,东方创投负责人邓亮和线李泽明相继自首,经过法院的调查取证,邓亮和李泽明因为经营能力不足,导致投资人亏损,为了继续运营私自挪用用户资金进行其他项目投资,截至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吸收投资者资金共1.26亿,其中已兑付7471万元,实际未归还投资人本金5000多万元。
第二、“盛融在线”自融事件
盛融在线隶属于广州志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曾是广州最大的P2P网贷平台,总成交量曾高达126亿元。如此庞大的平台在2015年初轰然倒塌,违规自融是其致命的伤。
2015年,春节前夕,盛融在线提现困难的消息在坊间流传。2月11日,盛融在线在官网发布公告,限制2000元以上金额提现,此消息将盛融在线资金告急推向了高潮。短时间内,大量投资人要求提现,金额高达4.3亿,无能为力的盛融在线无奈关闭整顿。
盛融在线负责人刘志军在解释资金去向时表示,江苏省的一个高科技园项目借走了盛融在线的大笔资金是导致盛融在线因挤兑而倒闭的关键原因。后来据记者调查发现,刘志军口中的这个项目,就是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江苏联炬智慧城,2014年11月8日正式落户,同时更让人吃惊的发现是这个项目的运营公司江苏联炬高新技术创业公司(简称江苏联炬)居然是刘志军的关联公司,刘志军一直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直到盛融在线东窗事发,才紧急卸任。毫无疑问,盛融在线借款给江苏联炬就是刘志军个人赤裸裸的自融。
早在2012年7月,某知名P2P公司高层在网上爆料指责“盛融在线成立以来,刘志军就是最大的借款人”。根据某知名第三方信息平台调查,仅用tonyliu一个账号,刘志军就在自家平台上总共借款了1.89亿;更有业内人士称,刘志军拥有的账号远不止这一个。目前盛融在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刑事立案。
第三、“德赛财富”自融事件
2015年8月27日,温州厨工酿造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徐芳等人设立P2P网贷平台“德赛财富”非法吸存案一审落幕。被告人徐芳、郑永、叶海燕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德赛财富成立于2013年8月,由温州市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平台打着P2P网贷为投资人牟利的名义,承诺年化收益24%的回报和高额奖励,向社会公众推广P2P信贷投资模式,吸收公众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到“德赛财富”平台开设的账户。
截至2014年4月份,“德赛财富”共吸收约118名投资人共计约2942.95余万元,徐芳将该些款项部分用于“德赛财富”网络投资平台的创建和日常运营,部分用于温州厨工酿造有限公司的经营,造成1358余万元的款项无法偿还。
自融自保什么意思?
遇到平台自融自保自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这是一起民事经济纠纷,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
一、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是连带责任;
二、出借人既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或借款人,也可以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应当提前查明对方的财产线索,最好是对二者的财产都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银行帐户等)。
一个中介融资平台有融资资格,利用一空壳公司和自己的担保公司进行自融自保业务,而且老板都是一个人。老
您好,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这里的子公司已经涵盖了法人相同,关联控股公司。您提的涉及违规,会受到处罚,不违法。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 *** 制定。
监管政策对p2p,到底是杀手鐗还是一块敲门砖
10月13日,P2P行业迎来了久违的热闹。当天下午,多家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后各大门户网站便登出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文。
严格意义说来,《方案》与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存在着一个本质的区别,即《方案》是针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和股权众筹三大业务领域提出的,而非只面向P2P这一种业态。就P2P网贷的部分来看,监管思路及整治意见与《暂行办法》大致相同。在P2P行业忙着自我整改的关键时期,银监会再下这么一步棋,用意已是十分明显,无非是想加速落实监管细则,更全面、深入地推动行业整治。
一、重申P2P平台的业务边界和经营红线
《方案》在“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一章的第一部分就提到,“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基本上是重述了《暂行办法》中“P2P平台13项禁止从事行为”的内容,提炼出来就是要求P2P平台做好“确立平台的中介性质”和“明晰平台的业务底线”两件事。
监管层之所以要三令五申P2P要坚持平台功能,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从源头上防控风险。P2P行业高速发展的几年间,监管缺失导致市场乱象丛生,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做着吸储、放贷的“影子银行”式生意的P2P平台不在少数。一方面,原则上P2P模式的核心是金融脱媒,P2P平台的中介功能可以帮助投融双方直接匹配,减少中间环节。但是国内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导致P2P平台无法胜任“信息中介”而只能充当“信用中介”,在未取得金融牌照的前提下,P2P平台以自身信用介入投融过程,已经完全背离了P2P的原有模式。另一方面,监管反复强调的资金池、拆标、承诺本息保障等禁止行为,恰恰就是部分P2P平台作为“信用中介”必然会产生的行为。即便是早期法无禁止的时期,就有不少平台栽在了资金池、拆标、刚兑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说是扼住P2P平台咽喉的“魔鬼之手”也不为过,足见前述行为对P2P平台长久生存的巨大伤害。
二、强调P2P银行资金存管的必要性
《方案》在“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中明确规定P2P平台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在“强化资金监测”一节指出会“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从去年7月的《指导意见》开始,银行存管似乎就成了政策文件的“标配”,也足够说明监管层对P2P平台资金安全保障的重视程度。
然而,银行存管成为监管“标配”并不意味着它也能成为P2P平台的“标配”。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仅有291家平台已经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而完成了银行存管系统上线的平台仅有95家,占比不超过5%。事实上,现阶段P2P平台对接银行存管之所以会存在这么大的难度,一方面是银行的“兴致平平”,在P2P行业的自由发展时期,银行压根就看不上这个“野孩子”;到了监管关注的时期,P2P行业却又进入了内外交困的整改阶段,平台的合规程度参差不齐,银行难以对P2P存管业务的成本和风险进行准确测算和预判,进而必然会影响其在存管业务上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P2P行业的监管相关配套措施还没有到位,平台很多时候是在“跟风”办事,例如此前的ICP、ED......
“巴铁”在6年前就被否了,之后它是怎么重新包装上线的
曾被叫做“立体快巴”的巴铁,六年前就被否了
巴铁,在六年前叫“立体快巴”,由宋有洲发明,不过在中国专利信息查询网上并没有这个专利名称。根据巴铁科技项目总监宋友江(据说是宋有洲的弟弟)的说法,它的专利名字叫作“宽体高架电车”。然后,查到了:
2009年5月申请,申请人为中联运(北京)立体快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类型为发明专利,案件状态为:驳回失败。为了理解的顺畅,我们来了解一些专利知识。
常见的专利类型有三种:
第一种是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步,技术含量最高,需要2-3年的审查期;
第二种是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进行初步审查,技术含量较低,即我们常说的小发明,一般几个月就可以审查下来;
第三种是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主要是对外观的改变。
发明专利驳回失效是指,专利在审查过程中,由于实质上的缺陷,不具备授权条件,因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
换句话说,宋有洲的“立体快巴”申请发明专利失败。
根据百度词条对宋有洲的介绍,宋有洲共有50多项专利(360词条中显示有200多条介绍)。经过在“中国专利信息查询”系统的查询,里面署名宋有洲的“发明专利”共有7项,目前只有2项有效;此外记录在案的还有40多项“实用新型”专利,比如一种空气过滤门窗,一种医用或防护用过滤口罩,一种便携式微米颗粒物防护盔和一种滤液过滤式微米颗粒物防护头罩。
宋有洲虽有口罩、防护盔等发明,但是,他能够发明前沿科技,我是十分怀疑的。
随着巴铁事件的发酵,宋有洲被曝只有小学文化。宋有洲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巴铁,我作为发明人,只是提出了一个概念,具体的技术和研发有各个领域的专有人才和团队在做,并不是我一个人在做。所以质疑我的学历和本人,根本没有意义。”
不管宋有洲怎么说,最后巴铁的专利依旧没有通过,不过我们根据当时的申请记录看下当初巴铁的技术到底是啥。
讲真,这真的不是一个龙门吊么?
一毛一样好吗。
也许“动力系统”、“驾驶系统”和“制动系统”无法在图中表现出来。在旁边的专利介绍中“动力系统通过连接导电线和外接电源线连接”,我怎么觉得这就是已经被我们淘汰的有轨电车的运行方式呢。
这一“科技”最大的亮点的介绍,关于车辆架构的问题,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大车下面可以走小车”。
在“宽体高架电车”专利提交审核的过程中,宋有洲并没有闲著,他去了上海。他想找权威机构来认证,来增加自己的“新科技”的说服力。
2009年,他找到了上海交通大学汽车研究院的张建武教授,请他为自己的“立体快巴”项目进行评估。张教授接手了,并且由喻凡和王丽亚两位教授分别担任车辆和基础设施的论证。结果于2010年出炉:从车辆本身看,立体快巴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行性为“基本可行”。
张建武在面对南都记者的采访时说:“基本可行有很多前提。比如,要同时保证巴铁的16个电动轮骨同步运行。”也就是说,当时“立体快巴”的技术是不完善的。
当时同样受到邀请的还有同济大学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研究院的沈钢教授,在他看来,这根本就是“瞎搞,为了创新而创新”。并且表示,快巴在整改之后还是可以运行的,但只是作为观光车,放在景点比较新奇有趣。想要作为适合城市的公共交通工具,是不可能的。
然而,就连这份水分不少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后来都几乎被否定了。在宋有洲多次拿着这份报告证明自己的“新技术”时,上海交通大学表示,我们学校不承认,这只是某些教授的个人行为。
好吧,姑且不论他有没有像坊间传的那样花了钱,到2010年“......
P2P网贷危险专项整治计划落地 哪些平台或将被取消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正式下发,报道引述未具名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高层人士称,网贷平台将实现“一户一档”,将根据网贷机构是否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及是否有非法集资等违法情况等,而被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和取缔类三类;对于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取缔类平台,将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承担兜底责任
P2P行业从2016年开始到4月份意见出现将近三百多家平台出现问题,一方面由于监管的力度加大,一方面由于网贷平台之前存在的问题现在已经兜不住,资金窟窿出现严重缺口,导致现在问题集中爆发。
某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高层人士透露,网贷平台将实现“一户一档”,“我们下一步会对本地网贷平台逐一排查,摸底的内容很细,除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还要看实际控制人,也看平台的产品情况、标的真实性、资金来去,涉及资金池、自融、虚假标的的平台,基本上要被严打了。”
实现“一户一档”后,网贷机构将依据其是否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以及在业务过程中是否踩“红线”、是否有非法集资等违法情结等,而被分为三个档次: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
到底是如何划分这三类呢?有什么具体依据呢?据内部人士透露:一看踩不踩“红线”,二看定性,三看业务。
1、从“红线”方面,即网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
2、从定性方面来考察,“主要看平台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性质了”。正规的网贷平台是单纯的信息中介本质,网贷平台不可以为客户提供增信。北京联盟
3、从业务方面来审核,看是否是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的直接借贷。此外,据悉,平台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则也要看合作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互联网跨界过程中是否有监管套利。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方案落地 哪些平台或将被取缔?
此次整改行动中,哪些类型的平台将会被重点关注整改?
根据《实施方案》中,知情人士透露,在各种问题里,最值得“重点排查”的是“业务扩张过快”、“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涉及校园网贷”,另外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从事股权众筹或事物众的也被视为“主要问题”,如果现在有投资在有这些现象的平台中,投资者应该及时警觉,以防财产受到意外波及。北京联盟
除了大量设立线下门店的平台会被重点关注,加以整改之外,主要还是上述“红线”范围的平台也会受到重点关注,比如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向借款人承诺保本保息、虚构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违规转让债权等。
对于不同问题的平台,监管层将会如何“分类处置”?
1、对于进入“合规类”的平台,监管会继续支持甚至鼓励其发展,过程中做好督促。
2、对于进入“整改类”的平台,或为“大约异化成信用中介”,有些触“红线”但并未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则监管态度为“限期整改”,如果到期后仍然整改效果不明显,就有可能面临淘汰或整合
3、对于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取缔类”的平台,有关部门将进行严厉打击,这些平台除了将退出市场外,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其中, *** 不承担兜底责任。
“本月内将完成部署培训,7月底前将完成行业摸底排查,11月底前分类处置就要做完,明年1月前银监会将赴各地督导,各地进行情况汇总并由银监会形成最后的报告。”上述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人士称。...
股权众筹是互联网变相乱集资吗
随着人口红利、社交红利、资本红利逐渐“退烧”,这两年风风火火的互联网行业开始颇有些“三春去后诸芳尽”的萧瑟意味。未来的发展该由何驱动?创新的下一个“风口”又在哪里?是为摆在所有创业者和决策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自去年7月以来,围绕规范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的监管政策及行业协会规范意见频出;10月13日,由人民银行等17部委联合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与之同时公布的还有人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机构分别印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针对不同方向业务的整改要求。
近日,太原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主要整治范围包括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专项整治从即日起到2017年3月15日结束。
《方案》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保险方面,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将做到“三个不”:一是在专项整治期间,坚决不停止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登记,并欢迎全国各地互联网金融企业落户太原;二是轻易不取消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资质;三是轻易不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是钻监管的空子进行政策套利甚至欺诈投资者,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认为,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数据优势,最大程度地优化现有金融服务,创造过往无法实现的服务方式,最终服务到传统金融之前难以覆盖到的广大小微企业以及普通投资者。
P2P系统征信有什么相关法律政策吗
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巖岫已经表明网贷监管的“十项监管原则”,相关部门要求不得触碰“四条红线”。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xq 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业内专家称,上述四条红线的设定对于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将起到很强的监管和约束作用,这不仅会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得以在今后健康的运转,还会给我国对新兴金融业态监管方面的工作设立了一个标杆。
p2p网贷平台为什么不能大规模线下营销和发放贷款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进行期限错配、期限拆分,不得虚构标的,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不得进行违规债权转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等金融业务
解读互联网金融“专整”方案 P2P平台应关注哪些点
应关注哪些点?
一、禁止行为参照“基本法” 重点关注地产金融。
在《实施方案》关于P2P网络借贷的重点整治内容中,继续强调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定位,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同时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二、综合整治措施,再提存管要求。
在此次公布的《实施方案》中,提出了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的要求,涵盖了严格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加强内控管理、用好技术手段等内容。
P2P自融假标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P2P假标,这是属于诈骗了,是违法的。自融资是违规,违法是要坐牢的,违规只是罚款而已。
P2P自融假标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经手风控和企业控股人。
判断P2P的自融真假的方法:
1、标的是否真实
如果标的造假,借款企业为假。没有疑问,钱一定是流到见不到光的地方去了。
2、借款企业或个人是否与平台关联
借款企业、个人与平台关联,那也就相当于让网贷平台作为一个融钱圈钱工具,企图给自身无限资金支持。
3、单个或几个借款主体是否大额、频繁、反复借款
平台天天借款都有同一个主体,或者似乎上次借的钱期限还没到,又来借钱了。那很明显,不是自己在融钱,就是造了一个空壳在融资。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自融一般有两种情况:
1、自身平台运营资金紧缺,平台发假标融资拿来自用。
2、资金融给平台关联实体企业用,资金左手倒右手。
根据《意见稿》的规定,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定了P2P行业的边界红线,一共分为12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十二禁”。
这其中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者不了解避险的行为
做任何投资之前,要充分了解你所要投资领域的潜在风险,才能做到在投资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毕竟每个人的钱都是辛苦赚来的,时刻对风险保持敬畏,才能避免做出不恰当的投资行为,避免踩雷。那么P2P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大生力军,它的主要风险有哪些呢?投资中又容易陷入怎样的风险认知误区?我们投资人又可以控制风险呢?下面一一为大家来盘点。
P2P行业的主要风险
据网贷之家出版的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中介绍,网贷行业主要涉及8大风险:
1)审贷风险
2)中间账户风险
3)担保垫付风险
4)流动性风险
5)杠杆风险
6)技术风险
7)法律风险
8)道德风险
限于篇幅,这里主要概括性介绍几个比较常见,对投资人影响比较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我国P2P网贷行业以平台垫付模式居多,流动性是指在网贷平台承诺为出借人垫付逾期借款的情况下,平台应对出借人兑现要求的能力。当P2P网贷平台流动性不足时,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减少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取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其盈利水平。如果P2P网贷的大量债权人同时要求兑现债权,例如出现大量出借人的挤兑行为,网贷平台就可能面临流动性危机。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原因主要是期限错配、拆标、组团、从众效应和抵押物变现难,等等。
法律(政策)风险
P2P平台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平台,他的法律地位是合同法中的居间人。理想情况下的P2P平台应被视为融资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的角色,仅仅作为信息中介,不介入双方的交易。但在实际操作中,已有不少P2P平台偏离了纯中介的角色,因此P2P平台面临着额外的法律风险。如非法吸存与非法集资的风险、集资诈骗风险等等。
另外,网贷这些年,虽然去年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了,网贷进入监管元年,但各大平台要想完全合规的目前还是少之又少。一方面是监管政策的制定仍存在变动,另一方面是平台要适应新的政策也需要一个过程。这当中也会为平台带来许多隐形风险。
道德风险
有部分平台以借贷的名义开办平台,但事实上却将出借人的资金挪作他用,更有甚者直接卷款潜逃。这类并非将资金用作借贷并导致出借人资金损失的可能就是P2P网贷的道德风险。另外,将出借人资金留作己用也成了一些网贷平台的常见做法,这种做法被称作“自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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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对风险的迷思
事实上,在网贷行业发展了十年的时间里,随着行业环境变化以及风险事件的爆发,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已经在逐步觉醒,但目前看来,仍远远不够。网贷行业长时间处于无监管、高速发展的状态,投资人在选择平台时,就很容易陷入一些对风险认知上的迷思。标签化投资就是典型。没有监管时,看背景;现在监管将落半落,存管、备案等又成为新的标签。
银行存管=没风险? NO
存管只是使交易过程更透明,存管银行并不对交易负责,只监管信息流和资金流是否一致、银行的账目和网贷机构账目是否一致,至于平台背后是假是真,银行却不过问。并且银行是否能履行资金监管职能存疑。网贷机构本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还需要投资者自己去仔细判断网贷机构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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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没风险? NO
备案行为并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审批或许可性质,更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如果将来你所投资的平台备案后,出了问题爆了雷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备案是起不到半点背书和担保作用的,备了案也不一定靠谱;同时,若你所投资的平台没有顺利通过金融办的备案,那一定是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请敬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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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风投/各种牛逼背景=有保障? NO
在网贷行业还处于激进发展时期,没有监管,没有所谓合规,背景就是一家平台的标签和实力。即便政策渐落半落的现还是如此。对于投资人来讲,平台是否值得信赖,平台背景是要考察的第一条。因此,背景实力之于平台发展至关重要。但凡趋之如骛的地方,则必有玄机。自一开始,不少平台就为打造“背景”下了不少功夫。有时候,看起来平台背景实力杠杠的,但背地里坑不少。近两年所谓国资系平台频频爆发风险事件,就是有力佐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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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怎样控制风险
第一,风险分散。风险分散是目前诸多投资者常用降低风险,控制损失的方法。会投资多个网贷平台,有些会购买不同的标的资产,但是大多数考虑的是平台(对象)分散,投资人可以在此基础上,考虑增加时机分散、地域分散和期限分散等。
第二,风险转移。通俗的讲是把风险转移到其他人或机构。在网贷投资里,其中履约险就是一个例子,它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第三,风险对冲。风险对冲是指购买与已经购买的标的资产收益波动负相关的理财产品,来冲销标的资产潜在的风险损失的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网贷投资上的应用就是,有些人会拿较多资金投资在网贷之家等第三方平台靠前的大平台,但是这些平台收益低,为此他们会拿少部分钱(这笔钱刚好是所投大平台一年内能赚回的收益)投高收益,风险高的小平台。
第四,风险补偿。这个就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进行预判,并做出相应的补偿措施。我们看到的车子、房子抵押贷款,就是这种策略。如果借款人还不起钱,那就用抵押物偿还。或许很多人会说盈利赚钱最难,但其实投资最难的技术不是赚取收益,而是控制风险。
如果风险控制做得不好,积累再多的财富都有可能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
在众多的财富风险当中,威胁最大的就是那些不规范的投资陷阱或者骗局,这些产品可能会让你血本无归。因此每一个投资者都应该首先学会远离投资陷阱。
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管清友老师通过对大量投资案例的搜集,为大家梳理了代表性的15类投资陷阱,总结分析它们的一些共性,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避免从1亿到1万的悲剧。
投资陷阱
第一类:P2P的投资陷阱
P2P互联网借贷平台自诞生以来,跑路事件就比比皆是。截至2019年7月底,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已经从七八千家下降到787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的数量达到了5830家。
P2P投资陷阱,通常利用高收益作为诱饵,虚构项目信息,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
具体来说又分为三种。
一种是自融自保。自融指的就是平台为自己融资,自保就是平台,为投资人提供本息保障,比如快鹿系就曾经用自己的影视公司走自己的通道公司,靠自己的担保公司,用自家的p2p平台,最终投向了自家的叶问叁,这是一个典型的自己融资自己来使用的骗局。
第2种是短期诈骗。有些P2P平台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短期诈骗,利用投资者赚快钱的心理,冒用投资背景包装平台,利用高额返现、秒标、天标等手段来吸引客户投资,干一票就走人。
比如说2012年6月3号上线的淘金贷,通过假造营业执照,大发收益奇高、期限超短的秒标,骗取投资者争相投资。但是,6月8号淘金贷网站就已经无法登录了,从上线到跑路只用了短短一周的时间。
第3种是庞氏骗局。主要是通过借新还旧偿还高额利息来吸引投资者,一旦新增资金放缓或者停止进入的时候,整个体系就会崩盘。
第二类:理财产品的陷阱
被理财飞单、陷阱坑过的人不只是普通的个人投资者,甚至还有很多机构投资者,这类陷阱往往许诺高收益,借助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或者注册假基金假名银行,利用投资者贪图高收益的心理来忽悠投资者骗取本金。
你看中的是利息,他看中的是本金,最为常见的就是假理财。各大金融机构的销售工作人员,利用投资者对大平台的信任,售卖不属于本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飞单和萝卜章事件。
2017年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某支行的行长张某就用伪造的理财合同和银行印章,向150多名高净值客户转让理财产品,当然转让理财产品实际上是打引号的,涉案金额总规模达到30亿元。
这些产品的名字与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名称十分接近,整个购买过程与购买正规产品也基本没有差别。
第三类:消费返利陷阱
消费返利原本是一种常见的促销手段,但有人假借返利的噱头,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介入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过程,许诺在平台的消费额度部分返回,或者通过现金消费、送积分等形式,诱导消费者注册会员消费,并诱导商家加盟平台回流货款。
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被央视曝光的人人公益,号称消费者、平台、商家三方共赢,消费者每在平台上消费100元,就会有99元分期返还,平台将剩余的一块钱作为公益,实际上平台的返利并不是现金,而是一种虚拟的货币:爱心豆,取现操作十分复杂,而且时间很慢,到最后根本就取不出来。
第四类:实体项目的投资骗局
实体项目的投资陷阱,假借实体项目进行非法集资,但实体项目的资质往往是包装出来的,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实体项目非法集资具有案件多发、涉案规模大、涉及投资人众多的特点。
蚁力神是中国最出名的,也是吸金规模最大的实体项目投资陷阱之一,涉及金额200亿元,有30万投资者被骗。
蚁力神是蚁力神天玺集团所推出的一个主要商品,原料,是可药食两用的珍贵一种拟黑多刺蚁,这种蚂蚁在集团下属公司采取委托养殖的模式,缴纳一种最低保证金,1万块钱人民币就可以领取两大一小三箱蚂蚁在家养殖。
14个半月之后,公司约定对蚂蚁进行回收,退还全部的保证金,并支付3250块钱的劳务费,投资回报率高达32.5%,看似稳赚不赔,而且收益可观。
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该公司会鼓励养殖户继续投资养殖,以获取更多的保证金,从而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支付先前加盟养护的返利。然而一旦后续加盟养护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返利,就会发生资金链的断裂。
2007年10月蚁力神的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破产,蚂蚁无人回收。投资者连保证金都难以追回,更别谈劳务费了。
第五类:交易所的投资陷阱
交易所的投资陷阱通常有一定的实物和商品,但是会通过控制操作平台价格,将一些业务分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来非法吸纳资金,并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在交易所非法集资的案件当中,涉案规模和影响最大的是昆明的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
昆明的泛亚通过金属现货投资和交易平台,自买自卖控操控平台价格维持泛亚的价格比现货市场价格高出25%~30%,每年上涨20%。制造交易火爆的假象,然后借此销售日金宝等诱人的高收益产品。
但实际上它是没有真正的买方的,并没有带来实际的收入的资金。投资者年化13.5%的日金宝理财收益,都是自己的本金或者新增投资者的本金。当新增资金放缓或者停止进入的时候,整个体系就会崩盘。
第六类:外汇交易陷阱
外汇市场作为一个国际性的资本投机市场,它的历史要比股票、黄金期货、货币市场短得多,但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已经是全球规模最大的市场,但是这也给诈骗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
香港恒丰环球集团就是一家打着被莫甘斯丹利收购的旗号,从事黄金、外汇代理、盘保本业务的平台。
但实际上所谓的香港恒丰环球集团,只是通过中介公司注册的一个空壳公司,听起来集团名字很大,但总部和北京分部的客服电话都是假的,投资者的钱根本就没有被用来投资,而是放在诈骗分子的手上挪作他用。
这家公司每天虚构数据假装有盈有亏,到了月底就从投资者的本金当中拿出一部分来当做盈利分成,最后诈骗分子为了卷款跑路,谎称交易爆仓。
第七类:数字货币的投资陷阱
2017年开始,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热度逐年上升,尤其是2018年初,比特币接近2万美元暴涨10倍的时候,人们对数字货币充满幻想,但实际上真正有应用价值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只是极为少数的选择。
大多数的数字货币是毫无实际应用价值的“庞氏骗局”。数字货币陷阱层出不穷,2017年五行币在高调发展中曝光,被相关部门查处。
所谓的五行币是一种以高额的返利为诱饵,打着虚拟数字货币旗号的传销产品,借助快速暴富,发横财的这种承诺,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线下活动进行洗脑,大肆的招摇撞骗,吸引了很多投资者,也给这些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第八类:合伙人或者原始股投资的陷阱
合伙人或者原始股投资陷阱,表面上看是通过邀请投资者成为公司合伙人,或者向投资者虚称企业已经或即将上市,发售原始股的方式向投资者鼓吹一夜暴富的梦想。实际上只是在利用投资资金非法集资。
这类的骗局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出售空壳公司的股权,比如说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上海优索环保,以定向发行原始股作为手段欺诈投资者,还一度发售股权理财,向投资者承诺48%的年收益,筹得非法资金超过2亿元。
第二种就是借由新三板协议转让,提前买入某只公司的股票,然后高价转让给投资者。
2017年就有人曾以第三方账户购入400万股利伟生物,买入价格为一块钱,然后以原始股的名义按照每股11块钱的价格,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出售给投资者,最终获利超过4000万元。
识别此类骗局一般都比较简单,投资者只需要通过股票交易软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是天眼查等第三方软件进行简单的背景调查,了解出售原始股的公司成立时间、实际控制人、相关诉讼、挂牌交易所等等重要信息,基本上就可以规避掉这个风险。
第九类:股票投资的陷阱
股市的投资陷阱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单纯通过多账户操作,拉高股价吸引散户高位接盘,然后再出货
信托自融是什么意思
自融是指一些网贷平台将出借人资金留作自己使用的做法。
自融的背后是企业老板为了帮自己公司或者关联公司集资,而设立了一个P2P平台。在平台上所筹集到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投于自有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项目。自融平台由于缺乏约束,极有可能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甚至用于偿还平台负责人的原有债务。现已倒闭的平台中,有相当一部分都伴随着自融的情况。
对于网贷平台自融和网贷平台自融还款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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