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郊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环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堤坝,以及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处的照明设施。第四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是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道路、桥涵、排水、防洪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加强养护,实行有偿使用。
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保证质量,实行保修制度。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
以贷款修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设施,可以收取费用。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障其功能完好。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单位应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设施及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建设,应将代征和退让的城市道路用地及有关地籍文件,及时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并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广告标志、商业摊群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以及临时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等,应按批准的面积和期限占用,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和押金。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临时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设施,悬挂占用许可证,不得占压或损坏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路面修复费和挖掘回填工程押金后,方可施工。
紧急抢修工程挖掘道路、桥涵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挖掘、铺设、回填、修复工程进行监理和验收。第十四条 在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十五日内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二月十五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加倍收取路面修复费。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规划埋设有关管线,道路建成五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收取三倍的路面修复费。
建设城市大型基础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收路面修复费。第十六条 经批准挖掘、修复城市道路、桥涵的,不得阻塞交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登报通知后方可施工;
(二)铺设地下管线应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必须分段开挖;
(三)在核定范围和期限内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悬挂挖掘许可证;
(四)施工中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五)回填土方必须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它杂物;
(六)主干道路面修复工程五日内完成,其他路面修复工程七日内完成;
(七)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廊坊临空经济区市政道路建设资金来源?
资讯))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航空创新区市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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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22:34 ·内蒙古
资讯))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航空创新区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一期)工程基坑沉降监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722-2022FE0949LJ0
项目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
一、招标条件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航空创新区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一期)工程
基坑沉降监测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98.35万元,招 标人为河北临空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2.1项目概况:项目包括7条市政道路和1座雨水泵站,根据地质勘查报告,工 程开挖范围内土层自上而下为粉土素填土、粉土、黏土-粉质黏土、粉砂、粉土、有机质黏 土一粉质黏土、粉砂,其中市政道路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埋深较大,施工中均采用明槽开挖 施工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钢板桩支护方式、放坡大开挖施工方法,雨水泵站采用放 坡降阶+支护桩支护方式施工方法,基坑支护为临时结构,支护设计使用期限为半年,基槽 底工作面均按照80Cm留设。基坑周边无需要重点保护的地上建筑物与地下管网设施,场地 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不复杂,施工中对于基坑上口周边2.0米范围内严禁堆载,10米范围 内堆载重量不得超过20KPa。2.2资金已落实;2.3项目地点为:廊坊临空经济区。2.4服务 期限:3个月。2.5质量标准:合格2.6招标范围:对于清表后开挖深度大于5米的实施基 坑监测,并出具相应的监测报告及测量成果报告等。2.7招标控制价:98.35万元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航空创新区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一期)
工程基坑沉降监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航空创新区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一期) 工程基坑沉降监测)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 格;投标人须满足以下四种资质中任一要求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 勘察综合资质甲级:②或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勘察专业类(至少包 含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③或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和工 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④或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 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和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乙级测绘资质(专业范围应包括工程测量)及以上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 备、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 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财务状况。项目负责人要求:须具有注册 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 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4信誉要求: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上截图);;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11月01日14时00分到2022年11月07日17时00分
获取方式:邮件发售。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将以下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请确保所有资料清晰)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注明“单位名称全 称+项目简称”,邮件正文写明单位名称、税号、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开票信息和 收件信息,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进行查验,查验无误后发售招标文件。具体资料如下: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②资质证书副本③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授权书中需包含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④ 项目负责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⑤标书款银行付款水单扫描件(汇款备注栏 备注“单位名称简称+项目简称”)。招标文件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联系邮箱。如有 其它相关事项也将通过邮件方式通知。一切通知事项以邮件为准,请及时查收。通知事项无 需投标人确认,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投标人。各投标人应及时登陆邮箱查阅,因投标人 未及时查阅而导致的后果自行承担。以上资料按照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 予接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 计利息)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2日14时00分
六、开标时间:2022年11月22日14时00分
七、其他
7.1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联系人:侯 工
手 机:152 1067 5113
邮 箱:ztbxx17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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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管理或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停车场、广场、街头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含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隧道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其委托的单位具体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市政工程设施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和市辖区对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保证质量,实行保修制度。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设施技术档案。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出资或其他方式筹措。
用贷款修建的道路、桥梁、排水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设施,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七条 各项收费纳入市财政专项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贷款修建的工程设施收费,只能用于还贷。其他有偿使用收费只能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制止、检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和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后,按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
施工作业、搭建棚房、堆放物料和其他可能造成道路、桥涵损坏或堵塞排水管渠的,还须同时预交设施损坏赔偿押金。
占用道路用作停车场或集贸市场的应严格控制。确须占用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主管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需占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并加收百分之五十道路占用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的,应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和破路修复费后,方可施工。
市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大道”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前款规定办理手续。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自来水、煤气、通讯等地下管线急需抢修的,可先行破道,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一条 经批准挖掘、修复城市道路、桥涵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需临时封闭交通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悬挂挖掘许可证;
(三)破路原则上应采取半幅施工,回填后再施工另半幅;
(四)主干道路面修复工程五日内完成,其他路而修复工程七日内完成;
(五)回填土必须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六)施工中挖掘到地下管线或文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七)竣工后,应及时清运物和垃圾,并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管理和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均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停车场、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城市燃气:石油液化气、煤气、天然气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供水:城市自来水、单位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
(七)城市供热:城市集中供热、联片供热及其附属设施;
(八)城市公共交通:市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郊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建设监察部门依法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行使监察权。
建设监察人员执行监察时,应当佩戴国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并出示证件。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级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市政公用设施的发展与建设,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市政公用设施投入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根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规定的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编制分区规划,分期实施,保证养护、维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采取贷款、引进外资、受益者集资及其他方式筹措。凡市政公用设施需要集资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实施。
以贷款、引进外资修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公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收取使用费。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取得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期限进行建设和修复。主管部门必须对市政公用设施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完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常年正常使用的需要。第九条 禁止损害和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道路、桥涵、公共照明设施管理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照明要及时搞好养护、维修,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和公共照明线路完好、安全、清洁明亮。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翻建道路、桥涵时,妨碍道路、桥涵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都应当服从道路、桥涵工程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迁移或者拆除。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翻建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单位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占用,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和押金。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涵、广场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路面修复费和挖掘回填工程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紧急抢修工程须挖掘道路、桥涵的,应当同时补办有关手续。
挖掘道路、桥涵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信号或者标志,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对挖掘、铺设、回填、修复工程进行监理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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