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职务犯罪具有哪些类型
以下所列的犯罪类型主要是根据金融业务性质,以岗位特征划分的。
(一)结算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结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拔等经济活动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货币结算和转帐结算,银行的结算主要为转帐结算,转帐结算中银行(信用社)从业人员的犯罪主要针对结算凭证和会计帐本,其类型主要有:
伪造:涂改结算凭证,隐匿、销毁记帐单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一些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信用卡等。一旦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入金融活动领域或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诈骗的工具,同样会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如某银行会计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空白牡丹卡一套,趁打卡员不在之际,私自打卡,然后持卡取现10000元。
(二)出纳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出纳即现金收付活动。常见的犯罪类型主要有:监守自盗,现金抽头(从管理的现金中抽出一部分资金);收不入帐或推迟入帐截留现金,伪造缴款单,涂改出纳簿、变造日报表侵吞库款等。另外,新《刑法》将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以及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类犯罪常见于出纳业务中。个别金融系统的从业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资金的便利挪用炒股票者有之,非法经营者有之,买房挥霍者有之等等。
(三)储蓄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储蓄是城乡居民与银行之间的信用行为。银行在保管使用储蓄存款的同时,对储户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常见的犯罪类型有:伪造储户存折,私自截留;涂改利息单,虚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额利息等。
(四)信贷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信贷是一种授信行为。银行通过贷款获取利润,维持运行,但向谁贷,怎样贷款都必须符合条例、法律的规定,否则构成违法犯罪,常见的犯罪类型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自批自贷(包括冒名骗取银行贷款;与贷款申请人恶意串通,骗取贷款;与银行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互批互贷三种形式)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虚增银行贷款利息等。某些金融系统的人员违反金融法规和贷款规章制度,以人情、关系、私利为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贷款方发放贷款,或以贷谋私、借贷索贿,结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五)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信用卡是银行开出的供其客户消费使用的信用工具。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时可以进行一定金额的透支,但必须尽快补齐款项交收取一定利息,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类型有: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巨额透支供自己使用;授权他工恶意透支从中谋利,虚增透支利息、侵吞利息款等。
上述所谈到的犯罪类型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和原始,随着银行业务电子化,利用电脑犯罪成为最主要、最常见的犯罪手段。随着网上银行的开办,将来网络犯罪也不容忽视。电脑犯罪作案时间短、隐蔽性强、犯罪数额大,取证和固定证据难度大,社会危害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
另外,金融机构各部位和环节都可能引发行贿受贿犯罪,受贿犯罪是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又一种重要形式,有因贷款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结算业务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帐户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其它如章证管理密押管理、金库管理,计算机管理均有可能引发受贿现象。
金融业职务犯罪具体表现是什么?
一、利用 银行贷款 实施的 职务犯罪 (1)利用职务之便,自批自贷或冒名顶替。 (2)利用求贷人的急切心理,虚设名目索贿、 受贿 。如咨询费、信息费、手续费、酬谢费等等。 (3)虚设 银行贷款利息 予以侵吞。 (4)截留、挪用银行应收贷款,即故意延缓贷款偿还期限而后再挪用其款,或直接截留已收回的贷款归个人使用。 (5)违章拆借资金,搞“借鸡下蛋”,中饱私囊。利用资金筹措渠道,逃避信贷规模控制与管理,大量转移信贷资金去炒房地产、炒股票、炒外汇、办公司等,为个人牟取暴利。 二、利用银行储蓄实施的职务犯罪 在储蓄业务中,一般容易发生以空存骗支、偷支储户存款、收储不入帐等违法行为。空存骗支也称空存实取,案犯在没有存折的情况下,私自填制取款凭证,交出纳员抵库而取出现金;或利用近年来的微机管理储蓄之便,虚设存款或虚增存款数额骗取存款。偷支储户存款是指案犯在存款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从自己经办的存款人帐户中擅自支取他人存款。收储不入帐是指案犯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客户款项开立存折或存单后,不及时将存款入帐而予以截留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三、利用银行会计结算实施的职务犯罪 银行会计结算领域是 贪污 、挪用公款犯罪的高发区之一,并且多为大案或特大案件。其常见的犯罪形式为:涂改、伪造结算凭证;偷盖业务用章;重复使用结算凭证;涂改帐目、单据盗支单位存款;骗取联行资金。近年来,银行会计结算领域中一种新的、较为严重的犯罪形式表现为:内外勾结, 盗窃 汇票 ,贪污联行资金。由于银行汇票上可以任意填写余额,所以盗窃银行汇票的严重性更甚于盗窃银行现金。 四、利用银行出纳工作实施的职务犯罪 出纳人员利用直接掌管现金和库款的便利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常见的有下列二种: 监守自盗。在银行或信用社,内部员工监守自盗的方法有二:一是直接盗用库款,即行为人利用管库、守库或经手现金之便,将款项直接盗出归己。二是“现金抽头”,即在办理业务时,从客户或其他工作人员已经清点过的整捆或整把现金中零星抽出现金予以私藏。 伪造支款凭证套取现金或顶库贪污。犯罪分子伪造缴款单、日报表,涂改出纳簿等,以此套取现金。 国家的法律 法规 也在不断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如果出现了金融行业的从业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和占有他人的财产,造成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当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情节非常严重时,也要承当一定的刑事责任,在这里提醒各位要做到遵纪守法。
银行贷款主管要回扣是否是犯罪?
可能犯罪,也可能不犯罪,要看情节。如果数额不大,达不到刑事犯罪的要求,就只能是内部处理或行政处罚。如果回扣数额多达到刑事犯罪,就可能构成两种罪名:一、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种行为是“受贿罪”里面的索贿行为。只要有证据,可以控告他。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以向该银行的上级举报。总之这种行为一定会被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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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财务顾问费”!平安信托员工索贿5.32亿,牵出行业潜规则
此前不乏从业人员在外专门设立咨询公司用于收取“财务顾问费”,费率最高可达5.4%。涉事机构和相关人员因此受到法律处罚。
屡抓屡犯,多人获刑
近日,审计署在公布的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中提到,平安信托江苏区域事业部原负责人陈刚涉嫌在2012年至2016年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时 以财务顾问费名义索取巨额钱款 ,审计署于2020年1月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江苏省公安厅调查。
2021年8月,陈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32亿元。
根据审计署的历年查处公告,陈刚的腐败并非信托行业个例。
比如,审计署2017年移送最高检的案件中,山东国际信托原副总经理宋冲在2012年至2017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在信托融资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钱款,最终于2018年12月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90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陈刚、宋冲二人的裁判文书尚未在网上公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公布的宋冲案一审判决显示,其非法所得及孳息达到1.02亿余元。其中,利用山东国际信托华南区域总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信托融资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352.01万元;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兼任深圳雍贯公司总经理期间,以支付咨询服务费等名义,将深圳雍贯公司资金共计927万元转出后非法占有。
有业内人士表示,融资领域尤其前几年信托高速扩张迅速的阶段,此类腐败问题并非新鲜事,但像陈刚案如此大的数额却是少见。
截至目前,已有多起信托人员融资“吃回扣”或向居间介绍人支付好处费的公开案例,包括中融国际信托原同业合作部助理总裁苗荟案,湖南信托原业务三部总经理伍质洁、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李玮案,国投信托高级产品设计经理陈胤杰案等。而除了信托公司,作为企业融资主要途径的银行也常有从业人员卷入其中,包括包商银行原北京分行客户经理刘京鹏、金融事业部部门经理牛敏,还有民生银行南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刘某等。
根据判决结果,相关涉案人员多以职务侵占、受贿、行贿、违法发放贷款等罪名获刑,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多人刑期超过10年。
“财务顾问费”如何装进口袋?
这些触目惊心的非法所得又是如何“顺理成章”地装进有关人员的口袋的呢?
从案件细节来看,部分企业因为承受不了高成本或达不到普通银行贷款资质而转向信托融资,项目经手负责人则主动或被动接受融资企业或者中间人的“好处费”,并美其名曰“财务顾问费”,费率多为每笔每年0.2%-2%。而为了掩人耳目,多数钱款会先打入第三方公司,不少信托从业人员会专门为此成立壳公司。
以湖南信托李玮、伍质洁案为例,李玮2012年刚刚上任北京业务总部经理就通过前同事杨家梁在北京注册成立了诚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诚峰达”),专门用于通过湖南信托办理贷款业务中以“投资顾问费”名义从融资方收取好处。李玮对当时任职于娄底市财政局的杨家梁表示“只做政府贷款业务”,其中湖南省外业务通过李玮来做,省内业务则可通过其朋友伍质洁做,收取标准是贷款金额的0.5%-0.7945%,杨作为中间人为李玮撮合业务并分得收益。
其中在2012年上半年,冷水江城乡投资公司有一笔职工集资款需要偿还,但因为银行利率高且融资困难,后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杨家梁。杨在撮合冷水江城乡投资公司从湖南信托贷款过程中,经李玮授意后向融资方索要“顾问费”,并以诚峰达名义与对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伍质洁在接受李玮请托后,明知冷水江城乡投资公司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不符、抵押财产评估不达标情况下仍审批同意立项、上会,最终签订9500万元贷款合同,诚峰达因此收到220万元顾问费。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后,一位中间人收到25万元,杨家梁收到转账、取现共计188.998万元,其中转入李玮账户57万元、现金5万元,转给李玮女朋友庄雅婷母亲李某30万元。
通过类似模式,在杨家梁撮合下,李玮又先后为湖南和四川2家地方国企促成了1.99亿元贷款、3亿元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分别对应财务顾问费417.9万元、240万元;而在贵州普定县普信城投急需资金且当地融资成本高于湖南信托贷款利率情况下,李玮对融资方提出每年收取1.8%的财务顾问费,明显高于平时0.4%的费率,该笔1.99亿元(3年期)应收款收购款对应的财务顾问费高达1074.6万元。财务顾问合同中,前述1.8%顾问费被拆分为财务顾问费1.2%/年、项目销售费0.6%/年,贷款到位后需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这也意味着三年合计费率高达5.4%。
此外,陈胤杰在2012年担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产品设计经理期间,在促成并执行1亿元的单一资金信托项目过程中“两头吃”,不仅向项目用款方索要100万元,还收受资金委托方20万元,最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类似的剧情也发生在中植系下的中融国际信托,但相比李玮明目张胆“吃回扣”,该司苗荟则更擅长使用“阴阳合同”。
2012年-2013年,苗荟担任中融国际信托同业合作部助理总裁和中泰创展公司执行总裁,在推进一笔由中泰创展执行抵押,借款主体为聚富地产、放款主体为北京旭辉昭阳公司的5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24个月,融资费率40%/年)过程中,签订2份合同,误导融资方将500万元融资费打入其实际控制的万通达科公司。而通过中融国际信托为另外两家公司融资过程中,在融资费率分别为13.5%/年和27%/年的两笔融资中,苗荟同样误导融资方认为万通达科同属中植系,通过每笔贷款签订2份合同分别将融资费中的1%/年和2%/年收入囊中。综合计算,苗荟3笔业务合计违法牟利2400万元。
腐败不只存在于信托融资
除融资外,信托营销过程中也存在“财务顾问费”。2016年湖南信托业务三部向永州农商行推荐10亿元信托产品过程中,伍质洁等人以第三方咨询公司名义向对方收取“财务咨询服务费”74万元,理由是对方购买信托产品后收益不错,其他银行跟进导致信托产品紧俏,收取费用可以保证对方优先购买并获得最高的年收益。
不只是信托,银行作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也不例外。裁判文书网2019年3月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事业部部门经理牛敏、客户部经理刘京鹏在2013年间办理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通道贷款业务时,通过联系新时代信托向融资方收取咨询费53.2万元。而这背后不仅暴露了包商银行内部腐败,也进一步加剧了内部管理漏洞的风险。2015年,刘京鹏在经办同一融资方的2亿元贷款时,在未对用款企业的信用等级、提交的虚假资料认真审核,未做实地尽职调查,合同面签过程中未对李某(另案处理)身份及权限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便将该笔贷款申报到该行相关部门审批并将贷款发放,最终导致只收回部分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腐败行为还牵扯到监管人员。在原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下称“安徽银监局”)原副局长胡沅案中,一笔融资方为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公司的国元信托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中,胡沅曾在资金方的投资项目贷审会评审中“打招呼”,项目过会后胡的妻子作为中间人之一拿到100万元“财务顾问费”。
前述业内人士指出,此类现象多发生在2018年之前,随着金融反腐的持续深化,加上资管新规等对非标业务的整治,此类腐败行为终将无处遁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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