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
根据你说的我来给你分析,按你说的那就是信贷员和担保人是一起的,认识的,正常情况下,我相信信贷员没有那个能力和那个胆量给你做一个虚假的担保人来贷款的,有可能的情况就是申请贷款时,信贷员夸大了担保人包括你在内的个人资产,如果是这样的话,现在任何人贷款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也就是说你不用担心这个问题,明白的说就是你贷款时的担保人身份信息是真实的,假的是他为你贷款提供担保的资产证明是虚的,这种情况全国很普遍,没有什么问题的。
另外你要是钱要不回来,你也没有必要去自首,教你一招,只要你后面不还款给银行,拖上个几期,那么银行会自动去找你的担保人要钱的,只要你钱一直不还,银行会认定你没有偿还能力,而你的担保人会被认定有偿还能力的,所以银行后面追帐会找你的担保人比较多
以贷款名义诈骗服务费怎么报警
以贷款名义诈骗服务费建议在网上犯罪举报网站或拨打110报警。如果贷款被骗,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把钱还上,但这不是绝对的。如遇网络诈骗,建议在网上犯罪举报网站或拨打110报警,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贷款诈骗罪案例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建立,男,1967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建立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建立及其辩护人王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吕建立利用伪造的贷款担保手续在上蔡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5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经上蔡县农村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人吕建立仍不予归还该笔贷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建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贷款担保手续,骗取银行贷款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骗贷款,钱也被骗子骗走了,贷款要自己还吗
需要自己还。别人借用你的身份证向银行借款是合法的合同行为,合同的当事人是“你”和银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只将你作为还款人,因此建议勿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贷款,以免惹上官司,损害自己的利益。如身份证被他人盗用,应及时报警。
拓展知识: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
构成要件的内容是,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贷款诈骗罪(既遂)的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T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T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贷款-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
欺骗方法是指: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使用虚假证明,将犯罪所得赃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向金融机构作抵押从而取得贷款的,属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行为人虽然没有使用前四种方法,客观上的贷款条件与程序等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但行为人在贷款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了通过事后转移贷款、担保物或者携款潜逃等而拒不归还贷款的意图,从而骗取贷款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使用上述方法之一骗取贷款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使用几种方法骗取贷款的,也只成立一罪。其中的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还本付息,采取欺骗手段将用于贷款的抵押物隐匿、转移,使贷款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欺骗手段使贷款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作出免除债务的处分,则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才成立本罪。根据立案标准,诈骗贷款数额达到2万元的,应当追诉。没有达到该追诉标准的,应视具体情况以诈骗罪或者本罪的未遂犯论处。
(二)责任形式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值得研究的问题是,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因情势变更而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转移、隐匿贷款等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有的主张认定为侵占罪,有的主张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有的主张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本书的基本观点是,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拒不还本付息,但没有采取欺骗方法使贷款人免除其还本付息义务的,不成立贷款诈骗罪,也不成立侵占罪与诈骗罪,只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但是,如果采取欺骗方法使贷款人免除了其还本付息的义务,则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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