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一份武汉的人文资料
武汉市【地理位置】
武汉,简称“汉”,俗称“江城”,位于中国腹地中心、长江与汉江交汇处,是湖北省省会,华中地区和长江中游的经济、科技、教育和文化中心,全国特大城市和重要的交通枢纽。在平面直角坐标上,武汉市东西最大横距134公里,南北最大纵距约155公里,形如一只自西向东翩翩起舞的彩蝶。
【历史文化】
长江、汉江纵横交汇通过市区,形成了武昌、汉口、汉阳三镇鼎立的格局。现辖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蔡甸、江夏、黄陂、新洲11个城区,东西湖、汉南2个郊区;区下辖108个街道办事处、21个镇、15个乡。全市群众自治组织3154个,其中,社区1096个,村民委员会2058个。全市土地面积8467.11平方公里,其中,城区面积7703.6平方公里,郊区面积763.51平方公里。
2002年末,武汉市户籍人口总数为768.10万人,其中,男性396.22万人,女性371.88万人;农业人口308.76万人,非农业人口459.34万人;城区人口733.70万人,郊区人口34.40万人。全市人口出生率为7.05‰,死亡率4.89‰;自然增长率2.16‰。
武汉市是一个多民族散杂而居的城市。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全市共有50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49个,共5.4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0.7%。少数民族中,回族人口最多(2万多人),其次是土家族(1万多人);2000人以上的其他民族有4个,即满族、壮族、蒙古族、苗族;100人以上的民族有12个,即侗族、瑶族、朝鲜族、畲族、白族、土族、布依族、彝族、黎族、维吾尔族、藏族、锡伯族。全市13个区均有少数民族居住,其中,洪山区人数最多(1.43万人),汉南区最少(119人)。
【自然资源】
(一)地质、地貌:武汉市地质结构以新华夏构造体系为主,几乎控制全市地质构造的轮廊。地貌属鄂东南丘陵经汉江平原东缘向大别山南麓低山丘陵过渡地区,中间低平,南北丘陵、岗垄环抱,北部低山林立。全市低山、丘陵、垄岗平原与平坦平原的面积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5.8%、12.3%、42.6%和39.3%。
(二)气候:武汉市属北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具有常年雨量丰沛、热量充足、四季分明等特点。年平均气温15.8℃—17.5℃,极端最高气温41.3℃(1934年8月10日),极端最低气温-18.1℃(1977年1月30日)。年无霜期一般为211天—272天,年日照总时数1810小时—2100小时,年总辐射104千卡/平方厘米—113千卡/平方厘米,年降水量1150毫米—1450毫米;降雨集中在每年6—8月,约占全年降雨量的40%左右。
(三)土壤:武汉市土壤种类繁多,共有8个土类、17个亚类、56个土属、323个土种,其中水稻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45.5%;其次为黄棕壤占24.8%,潮土占17.0%,红壤占11.2%;其他有石灰土、紫色土、草甸土、沼泽土等共占1.5%。
(四)植被:武汉市植物区系属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向北亚热带落叶阔叶林过渡的地带。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的蕨类和种子植物有106科、607属、1066种,兼具南方和北方植物区系成份。常绿阔叶林和落叶阔叶林组成的混交林是全市典型的植被类型。长江、汉江以南以樟树、楠竹、杉木、叶茶油茶、女贞、柑桔为代表;长江、汉江以北以马尾松、水杉、法桐、落羽松、栎、柿、栗等树种为主。
(五)动物资源:武汉市动物资源种类繁多,有畜禽、水生、药用、毛皮羽用、害虫天敌、国家保护动物等动物资源。畜禽动物主要有猪、牛、鸡等10余种、70多个品种。鱼类资源有11目、22科、88种,主要经济鱼类有草、青、鲢等20余种。“武昌鱼”(学名团头鲂)因产于武昌梁子湖而得名,肉味鲜美,中外驰名。水禽有雁、鹳、鹈等8目、14科、54种。白鹳是国家一类保护的珍贵稀有水禽。特种经济水生物有白鳍豚、江豚、鳖等。白鳍豚是国家一类保护动物,江豚属国家二类保护动物。在野生动物资源中,毛皮兽类很少,主要是药用动物、农林害虫等。
(六)水资源:武汉市江河纵横,河港沟渠交织,湖泊库塘星布,滠水、府河、倒水、举水、金水、东荆河等从市区两侧汇入长江,形成以长江为干流的庞大水网。总水域面积达2187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的25.8%。据测算分析,在正常年景,地下水静储量128亿立方米,地表水总量7145亿立方米,其中境内降雨径流38亿立方米,过境客水7107亿立方米。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2万千瓦。全市修建水库274座,其中,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6座;总容量9.25亿立方米;有塘堰9.1万口,蓄水能力3.3亿立方米;有湖泊193个,其中城区内有湖泊43个。
(七)矿藏:全市已发现矿产33种,矿点154处,潜在经济价值8400多亿元。其中,冶金辅料和建筑材料储量最大,拥有全国最大的熔剂石灰石、白云岩、石英砂岩基地,膨润土矿储量1.18多亿吨,居全国第一位。优质矿泉水、热泉已发现8处。此外,还发现金矿点11处,铜矿点9处,锰矿、磷矿点各2处,并有5处发现石油、天然气的“油气显示”。
【基础设施】
2002年,武汉市全力推进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综合功能得到有效提升。
(一)市政建设:武汉市中心城区现有道路2257条,总长1367公里,总面积1539万平方米(不含人行道),其中,主干道52条,长290.9公里,面积770万平方米。市内共有桥梁109座,其中,跨长江、汉江桥梁9座,立交桥(高架桥)10座,人行天桥32座,跨河及其它桥梁58座,桥梁及高架总面积达42万平方米。现已开通总长28公里的内环线,11.4公里的中环线西段也已建成贯通,加上先期建成的南环段,中环线累计贯通21.9公里,东段北段正在抓紧建设中; 21号公路、武青三干道、老武黄公路、琴台路延长线、后湖路等6条国债项目建设实现贯通;八一路、东湖路延长线、喻家山南路、旅大街路等道路相继竣工;武汉国际会展中心和航空路2处地下人行通道改造建成投入使用;武汉机场路、徐东路、武珞路、珞喻路、大东门至街道口段全线完成沥青加铺“黑色化”改造;世界银行贷款武汉城市交通建设项目加速启动,通过了世行预评估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建设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正式立项;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建设进展迅速,现已转入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轨道交通一号线二期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已完成预可行性研究和申报立项工作;阳逻新机场建设全面推进,征地工作进展顺利;规模庞大的王家墩商务区规划建设全面启动,美国麦肯锡公司受聘完成了商务区建设的整体战略策划和咨询。
武汉把治理“水患”与美化“两江四岸”结合起来,大规模进行防洪设施建设,圆满完成了397公里长江、汉江堤防整险加固工程,龙王庙险段由险点变为景点,城市抗灾能力增强。
2002年,全市供水总量73763万立方米,城区自来水用水普及率达到100%。全市现有液化石油气储备站108座(其中贮存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配站5座),贮存容积54646立方米。2002年,全市煤气供气总量9746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92620吨。
2002年末拥有公交线路247条,公交客车1277辆,专线车4363辆,出租车12137辆.
(二)环境保护:2002年,武汉环境保护力度很大。全市空气质量达到和好于二级以上天数达到全年的61.4%,空气污染指数年平均值首次下降到100以下(98),集中式用水资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7.2%,中心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4.9分贝。城区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每日平均值为131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日平均值分别为40微克/立方米、50微克/立方米,城区降尘年月平均值为8.95吨/平方公里.
工业烟尘去除率为55.9%,工业粉尘去除率达97.6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92.01%,工业重复用水率68.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92.3%,重点污染企业拥有工业废水处理设施284台(套),正常运行率100%.
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突破,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江夏二妃山垃圾处理场建设工程进展顺利,第一填埋区初步形成,环场道路实现贯通,污水处理区已经建成,提前实现了垃圾进场处理的目标。汉阳锅顶山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已通过国家审批立项。
(三)城市绿化:2002年,全市城区绿地面积6279.8公顷,公共绿地面积3131.49公顷,公园34个、街头游园304个、绿化广场10个。 建城区绿地率29.31%、绿化覆盖率34.16%、人均公共绿地7.13平方米,武汉市城市绿化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中等偏上水平。1998年以来,全市上下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用5年时间把武汉初步建设成山水园林城市”的战略决策,大力推进城市环境创新,实施“绿色武汉”工程,全社会建设山水园林城市的热情空前高涨。1998年以来,新(改、扩)建了四美塘、汉水、常青等10个公园,新建了南干渠、吴家湾等70个街头游园和洪山、光谷、西北湖、田田、首义等10个绿化广场,实施了中山公园改造、江滩绿地、天梨路整治等一批重点绿化工程,大力推进了“绿色武汉”行动计划。
【经济建设】
2002年,武汉市积极应对加入WTO后面临的新形势,实现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全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493.0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89.53亿元,增长3.8%;第二产业增加值660.49亿元,增长12.2%;第三产增加值743.07亿元,增长12.5%。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上年的17882元提高到19564元。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构成比例由上年的6.3:44.1:49.6变化为6.0:44.2:49.8。
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全年完成财政收入196.54亿元,比上年同口径增长15.5%;其中地方财政收入85.83亿元,增长27.0%。
市场物价低位平稳运行。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下降1.4%,工业品出厂价格下降3.7%,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下降1.6%。
劳动就业工作有新进展。年末全市从业人员407.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2万人,增长0.3%。全年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7.1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4.98%。
(一)农业经济:2002年,武汉市以农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推动农业健康发展。全年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41.25亿元,比上年增长5.2%。其中,种植业84.29亿元,增长4.7%;林业0.87亿元,增长24.9%;牧业33.84亿元,增长4.7%;渔业22.24亿元,增长6.2%。
农业结构有所调整。随着农业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深化,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传统的粮、棉、油三大作物种植面积有所减少。全年粮食产量121.7万吨,比上年增长1.3%;棉花产量1.45万吨,下降33.7%;油料产量17.52万吨,下降3.3%;蔬菜产量537.15万吨,增长7.5%。
生态林建设步伐加快。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和育苗,营造生态城市,全年新增造林面积8995公顷,比上年增长55.3%;零星植树812.9万株,增长2.1%;当年育苗面积1216公顷,增长77.5%。
畜牧、水产业有所增长。全年生猪出栏198.3万头,比上年增长3.2%;家禽出笼4277.9万只,增长4.9%;牛奶产量7.41万吨,增长6.0%;禽蛋产量14.89万吨,增长6.9%;水产品产量36.32万吨,增长7.0%。
(二)工业经济:2002年,武汉市工业生产稳定增长,重点产业继续发挥较强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全年完成工业增加值534亿元,比上年增长11.9%,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363.8亿元,增长12.6%。全年规模以上企业中重工业和轻工业分别实现增加值254.10亿元和109.70亿元,分别增长16.8%和0.5%。五大产业基地发展良好。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中五大产业基地完成工业增加值224.9亿元,增长12.7%,其中,以轿车制造为重点的现代制造业、生物工程及新医药产业和环保产业成为拉动全市工业增长的主要动力,全年完成工业增加值分别为60.2亿元、23.1亿元和7.5亿元,分别增长28%、12.5%和32.4%;光电子信息和钢材两大产业分别完成增加值56亿元和81.6亿元,分别增长2.2%和6.8%。
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总体保持较高水平。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70亿元,比上年增长9.1%;实现利税152亿元,增长4.2%,其中利润63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127.2%;亏损企业337个,比上年减少16个,下降4.5%;亏损面24.6%,比上年下降2.3%;亏损企业亏损额8.7亿元,下降11.9%。
(三)固定资产投资:2002年,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70.43亿元,比上年增长12.2%,增幅比上年提高2.1个百分点,其中,基本建设投资195.91亿元,增长18.5%;更新改造投资128.13亿元,增长11.4%;房地产投资132.5亿元,增长14.9%。在基建和更新改造投资中,制造业投资109.98亿元,增长14.1%。
投资的产业结构有所变化。全年第一产业完成投资8.65亿元,比上年下降5.4%;第二产业完成投资137.7亿元,增长4.8%;第三产业完成投资424.08亿元,增长15.3%。三次产业投资之比由上年的1.8:25.8:72.4变化为1.5:24.1:74.4。
房地产市场产销两旺。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132.5亿元,比上年增长14.9%,其中住宅投资98.82亿元,增长14.8%。房地产开发竣工面积633.17万平方米,增长3.1%,其中住宅竣工面积522.73万平方米,增长4.6%。全年销售商品房450.27万平方米,增长10.1%,其中,销售给个人393.01万平方米,增长4.6%。实现商品房销售额86.81亿元,增长17.1%。
(四)国内贸易:2002年,武汉市消费品市场稳定增长。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70.08亿元,比上年增长12.3%。各行业中,批发零售贸易业完成零售额451.65亿元,增长18.1%,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为58.6%,比上年提高2.8个百分点;餐饮业零售额93.55亿元,增长23.3%,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为12.1%,提高1.2个百分点;其他行业零售额224.88亿元,下降1.1%,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为29.3%,下降4个百分点。
生产资料市场销售平稳增长。全年生产资料市场成交总额90亿元,比上年增长86.4%。
商业业态不断完善,商品交易市场不断发展。全年新建大中型综合超市26个。全市登记注册商品交易市场697个,比上年增加44个,增长6.7%。全市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554亿元,增长16.9%。
(五)对外经济:2002年,武汉市出口保持稳定增长。全年进出口总额(海关口径)22.02亿美元,比上年下降2.0%,其中出口10.91亿美元,增长15%。在出口中,机电产品出口快速增长,全年机电产品出口3.96亿美元,增长46.9%,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6.3%,比上年提高7.8个百分点。
利用外资取得新进展。全年新签利用外资协议合同277项,比上年增长43.3%;协议外资额16.14亿美元,增长5%;全年实际利用外资15.76亿美元,增长10.1%,其中外商直接投资8.63亿美元,增长19.5%。全市累计批准三资企业4080个,其中当年新增三资企业179个。
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有所增强。全年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7300万美元,比上年增长7.0%;当年新派各类劳务人员2298人,增长10.0%;期末在外劳务人员4295人,增长13.7%。
(六)交通和邮电:2002年,武汉市交通客货运输业平稳增长。全年完成货物周转量737.73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2.1%,其中,铁路466.9亿吨公里,增长7.9%;公路54.44亿吨公里,增长1.5%;水运215.92亿吨公里,下降8.6%;航空0.47亿吨公里,增长10.0%。完成全社会客运周转量266.02亿人公里,增长5.6%,其中,铁路182.80亿人公里,增长6.5%;公路54.28亿人公里,增长1.7%;航空28.94亿人公里,增长7.1%。
邮政电信业稳步发展。全年完成邮电业务总量62亿元,比上年增长7.2%,其中,邮政业务总量6.16亿元,下降1.1%;电信业务总量23.43亿元,增长15.9%;移动通讯业务总量23.68亿元,增长29.5%。市话局用交换机已装容量235万门。年末市话用户数209.6万户,增长25.3%;移动电话用户数268.43万户,增长67.0%。市话普及率每百人39.2部。互联网业务高速发展,年末互联网拨号上网用户达63.48万户,增长24.7%。
(七)金融和保险:2002年,武汉市金融业平稳运行,各项存贷款稳定增长。年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539.0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8.4%,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079.96亿元,增长22.5%。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2004.75亿元,增长19.6%,其中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1840.22亿元,增长21.2%。
保险业快速发展。全年保费收入39.00亿元,比上年增长47.7%,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0.67亿元,增长24.1%;寿险保费收入28.33亿元,增长59.2%。全年保险赔付支出9.82亿元,增长45.3%,其中,财产险赔付支出6.05亿元,增长27.4%;寿险赔付支出3.77亿元,增长87.6%。
【投资环境】
自1992年5月国家批准武汉市为沿江对外开放城市以来,武汉一直是外商投资中西部的热点地区。加入“WTO”后,武汉坚持“开放先导”战略,大力推进环境创新,投资环境日益改善。武汉相继建成了武汉天河机场、机场高速公路、长江二桥、长江三桥、百万门程控电话、水厂、电厂、污水处理系统等一批重大枢纽性、功能性基础设施,极大地提升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另一方面,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对外来企业实行“一条龙”联合办公制度、市长对话会制度、受理投诉制度、投资环境责任制度等等。截止2002年底,全市实际利用外资15.76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8.63亿美元。全市累计批准“三资”企业4080家。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已有40余家在汉投资,包括美国的百威、联合技术、法国的雪铁龙,德国的巴斯夫、西马克、麦德龙,日本的川崎重工、美能达、NEC、三井物产,荷兰的菲利浦,英国的BOC、皮尔金顿,韩国的现代、锦湖等,另有300多家跨国公司在汉设立了办事处,其中地区性、区域性总部达到110家。大量外资的投入,有力地促进了武汉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城市面貌和城市功能。
武汉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十分重视改善投资环境,尤其是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并把它作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一件大事来抓,着力于建立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长效机制,用改革的精神、改革的办法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先后印发了《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意见》、《武汉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考核评比暂行办法》、《武汉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分处理试行办法》等文件,清理修订了一批不合时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修订了8件地方性法规,废止地方性法规3件,废止政府规章21件、修订4件,废止政府文件583件、政府各部门文件2041件。在全市党政机关推行十公开(即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重要决策、廉政规定、监督办法、责任追究公开),创造公正、透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环境。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凡可以用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不再采用行政审批方式,大力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上年取消560项审批项目的基础上,2002年又取消了32项,合并35项(合并为16项),降低等次5项。认真清理和规范收费,全年共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37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约1.3亿元。强化了督办督察机制,成立了武汉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督办中心,设立两部投诉电话(82821111、50701111)。26个责任部门按要求建立了投诉机构,公布了投诉电话,制定了工作制度。2002年,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网络基本形成,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督办中心受理各类投诉1790件,26个责任部门共受理各类投诉5.5万余件,绝大多数都及时进行了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人人都是投资环境大讨论和实践行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亲商、安商、护商、富商的良好氛围。
【地方特色】
武汉是中国古代繁华的商埠,近代民主革命的中心,保存着十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形成了独特的方言“汉腔”。武汉又是一座历史悠久而又富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城市,历史文化积淀深厚,1986 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位于武汉市北郊的商代盘龙城遗址,可以证明武汉城市发展的历史大约有3500年。经古代文明孕育,至东汉末年时,龟山、蛇山筑有军事城堡,奠定了汉阳、武昌城市的基础。至明成化年间,汉口镇开始形成,遂完成三镇鼎立格局,并以其优越的地理条件和独特的经济地位蜚声国内外。又经近代风云激荡,武汉数度成为全国政治、军事、文化中心,在中国革命史上写下了光辉灿烂的篇章。江城胜景、楚风汉韵,源远流长;山水风光、人文景观,美不胜收。
武汉是湖北乃至华中地区的教育中心,教育体系发达。截止2002年末,全市共有普通高等院校47所,高校在校学生人数已达39.1万人,在校研究生已达39.1万人,平均每万人口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人数已达558.3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61所,在校学生7.74万人;普通中学536所,在校学生53.22万人;职业中学68所,在校学生4.22万人;小学1463所,在校学生66.92万人;继续教育发展较快,全年完成职工全员培训30万人次,成人高校在校学生数22.07万人。
武汉市有京剧、汉剧、楚剧、歌剧、话剧、杂技、说唱、交响乐、儿童艺术等专业艺术团体,汉剧和楚剧是武汉地区地方戏曲剧种。有各类剧场、影剧院68个,公共图书馆17个,博物馆6个,广播电台2个,电视台2座,广播和电视人口覆盖率分别为97.9%和99.8%。
武汉杂技厅是中国首家符合国际标准的场馆。武汉国际杂技节于1991年开始举办,至今已举办五届。武汉杂技最具其魅力,每届杂技节都有来自五大洲的杂技英豪聚会金秋江城,向人们展示杂技古老艺术奇葩的现代风采。
武汉居中得水,在全国交通运输格局中,是少有的集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于一体的交通枢纽,享有“九省通衢”之美誉。即将成为中国第一“都市外环”的武汉绕城公路,属双向四车道封闭式高速,设计车速120公里,设计日通车量5.5万辆。武汉是京广、京九、武大、汉丹四条铁路干线的交汇处,辐射四方的铁路网络,通达全国25个省会城市,并开行了武汉至香港九龙的集装箱直达快运专列,隔日开行经深圳至香港的鲜活货运列车。
武汉市按照建设具有滨江滨湖特色的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大力加强沿江、沿湖地区和重点路段的环境综合整治创新建设,重点推进了城市环境创新十大工程的建设。面貌一新的武昌临江大道,大成路至大堤口段开街,成为武汉市的一条集休闲、旅游、亲水、观景等功能为一体的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城市景观。以“透水透绿、净化美化、通畅可达”为目标的汉阳月湖地区一期建设工程、汉口江滩一、二期工程竣工,成为全市中心城区最具滨江滨湖特色的自然景观区和文化旅游区。全长34公里的武汉机场至梨园广场路段环境整治工程全面完成,成为一条纵贯南北的景观路。完成汉口沿江大道武汉关至龙王庙段、江汉路周边地区、武昌中山路等一批环境整治工程,为全市增添了一批新的靓点。
【旅游资源】
武汉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至2002年底有4A级景区6家。全年接待海外游客38.37万人次,增长34.2%。全年实现旅游总收入198.4亿元,增长23.2%,其中:国际旅游外汇收入1.60亿美元,增长32.1%;国内旅游收入185.04亿元,增长22.5%。2002年末全市共有国际、国内旅行社145家,旅游从业人员近10万人,旅游星级饭店98家。
武汉市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又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三国”、“三峡”旅游线路的中转站。全市有名胜古迹339处、革命纪念地103处,国家、省、市三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9处,其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处:盘龙城商朝遗址、辛亥革命首义军政府旧址、中共“八七会议”旧址和武汉国民政府旧址。武汉二七纪念馆、武昌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纪念馆和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等被列为“全国百个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之一。
黄鹤楼、湖北省博物馆、归元禅寺和东湖4大景区入选首批国家“4A”级景区(点)。武昌东湖风景区是国家重点名胜风景区,烟波浩淼,风光秀美;区内磨山峰顶建有楚天台、祝融观星像、朱碑亭,山下建有楚城、楚辞轩。黄鹤楼为“中国旅游胜地四十佳”之一,与湖南岳阳楼、江西滕王阁并称“江南三大名楼”。号称“楚天第一楼”的晴川阁背依龟山,与黄鹤楼隔江相望,被誉为“千古巨观”。古琴台位于汉阳龟山西边的月湖旁,相传为古代俞伯牙与钟子期结为知音之处。归元禅寺是全国重点佛教寺院,建于清顺治十五年(1658年),取“归元性不二,方便有多门”的佛偈而命名,建有藏经阁、鼓楼、涅磐堂、罗汉堂等,其中罗汉堂因500尊泥塑金身的罗汉而闻名全国。位于武昌的湖北省博物馆内收藏历史文物达20余万件,其中曾侯乙编钟、越王勾践剑、吴王夫差矛等均为稀世珍品。
辛亥革命首义军政府旧址--红楼及现代化的龟山电视塔均是著名的旅游景观。此外,位于汉口北郊70公里处的黄陂木兰山和木兰湖,湖光山色,相映成趣;风景优美的龙阳湖、天兴洲、盘龙城、道观河、金银湖等度假区都是市民游乐、避暑的胜地。新开辟的马鞍山森林公园、武汉野生动物园、洪山广场、西北湖广场、江汉路步行街等成为市民休闲、观光的新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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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法定职责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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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4)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
住xxx。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该银行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
住xxx。
法定代表人:李宪生,该市市长。
一审第三人: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
住xxx。
法定代表人:李汉桥,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武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住xxx。
法定代表人:杨德桢,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武汉市经济委员会。
住xxx。
法定代表人:刘龙成,该会主任。
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作出的(2003)鄂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赵大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临萍、代理审判员马永欣参加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宏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1985年7月19日,第三人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原武汉塑料十三厂,以下简称亚光公司)因引进塑料周转箱项目,与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原中国投资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亚光公司贷款美元224.65万元、人民币226.98万元,贷款期限为1985年7月至1991年3月。
武汉市第二轻工业局、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武汉市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亚光公司支付美元187.01万元、人民币204万元的贷款。
1986年12月27日,原告与亚光公司签订补充贷款合同,约定:双方在原贷款合同基础上增加贷款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延至1991年12月。
武汉市第二轻工业局、湖北省武汉市塑料工业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亚光公司支付了上述贷款。
1990年6月8日,原告与亚光公司签订《调整贷款合同协议书》,将双方签订的上述两份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调整为自1985年7月至1994年10月。
截至1992年12月,亚光公司共计偿还原告贷款本息美元1272377.61元、人民币2189001.31元。
1998年12月14日,原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亚光公司及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的贷款。
1999年10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1999)武民初字第24号、第26号民事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院分别于2000年5月29日和10月30日作出(2000)鄂民终字第43号、第63号民事判决,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
其间,武汉塑料十三厂于1987年5月6日更名为武汉亚光塑料制品厂。
1990年6月19日,武汉亚光塑料制品厂变更为武汉塑料工业集团公司亚光制品厂,并注销原法人资格,隶属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公司。
1994年2月22日,武汉亚光塑料制品厂更名为武汉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亚光制品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1998年6月15日又更名为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至今。
1999年3月18日,原中国投资银行武汉分行被光大银行接管。
2002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请求落实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借用世行转贷款的偿还责任的函”,请求按照国发[2000]15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0]15号文)的精神,落实亚光公司的还款责任,确保世行转贷款的偿还。
2002年9月24日,被告以武政函[2002]52号文回复原告:贵行与亚光公司的债务问题已于1999年10月和2000年10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对于贵行提出的由我市人民政府落实亚光公司还款责任问题,请贵行继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主张债权,我市将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2002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再次请求武汉市政府落实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借用世行转贷款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函”,被告未予答复。
同年12月24日,原告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武汉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确定行政机关的职责,应以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从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和国发[2000]15号文的有关规定看,地方人民政府在清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拖欠债务工作方面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
国发[2000]15号文虽然没有明确清理拖欠外国政府贷款是否包括世界银行贷款,但国务院此前的有关文件中涉及我国主权外债时,均只使用了“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一词,而世界银行贷款系以我国政府名义借入的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7]402号文也明确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包括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和转贷款。
因此,国发[2000]15号文中的“外国政府贷款”,应当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我国主权外债。
被告认为本案涉及的贷款项目属于世界银行转贷款项目,并非外国政府的贷款项目,国发[2000]15号文不适用于本案,该文未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方面履行任何职责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但是,从国发[2000]15号文的规定看,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情况,限于已实行重组、改组或破产的项目。
原告的债务人原武汉塑料十三厂虽经多次重组和改制,但至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时,最终由本案第三人亚光公司承担了债务,其债务人的身份是明确的,与此有关的担保人同样也是明确的,因此,不需要被告重新确认。
原告的债权之所以不能实现,原因并不是其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明确,而是在其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债权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对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民事判决已加以确认。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间是2002年4月17日,同年12月24日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其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作出的武政函[2002]52号文系对原告请求事项的答复,该函虽然未对原告请求事项作出实质性答复,但对原告实体权利的实现产生了程序性影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对被告提出的驳回原告对该函的起诉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由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其与债务人的民事关系进行了确认,其贷款项目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身份明确,被告不能重新作出确定。
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为其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职责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和相应的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光大银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295元,由光大银行负担。
光大银行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国发[2000]15号文的宗旨就是解决利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还”的管理机制问题,其中“履行还款责任,确保按时还款”是其核心内容,为此,该文明确要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破产时,必须事先征得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和转贷机构的同意,必要时还应征得外方同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此类项目的还款计划做出相应调整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并与转贷机构签订新的转贷协议,确保对外还款。
严禁以各种名目逃废债务,推卸还款责任”,“对已实行重组、改组或破产的项目,必须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本案武汉亚光塑料制品厂改制时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改制后亦未通知上诉人,显系违规改制并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武汉市政府负有重新确立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法定职责。
第二,国发[2000]15号文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义务的前置条件并非是债务人、担保人主体不存在,而是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重新确定”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以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而保证中央财政不受损失。
第三,一审法院收取的行政案件受理费无合法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武汉市人民政府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确保世行转贷款债权实现;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并由被上诉人武汉市人民政府承担。
被上诉人武汉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光大银行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曲解国发[2000]15号文件内容,一审判决应当维持。
主要理由有:第一,国发[2000]15号文关于“对此类项目的还款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并与转贷机构签订新的转贷协议,确保对外还款”的责任主体是“项目所属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部门”,而不是光大银行上诉状中所称的“地方政府”,光大银行故意将不属于答辩人的职责强加给答辩人。
第二,国发[2000]15号文之所以要求政府重新确定国外政府贷款项目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范围仅限于“已实行重组、改组或破产的项目”,是因为贷款项目的重组、改组或破产,导致原债务人或者担保人的法人资格消亡,无法确定债务人或者担保人。
而本案涉及的贷款项目主体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虽经过多次名称变化,其作为债务人的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且已以(2000)鄂民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和(2000)鄂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所确认。
对之无需政府重新确定,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凌驾于司法之上,再作出有关确定。
第三,根据国发[2000]15号文的规定,光大银行作为世界银行贷款的转贷银行,应当积极履行确保还款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然而该行在本案涉及的贷款项目上却疏于管理,未积极主张或实现债权,导致其提起的民事诉讼因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依法驳回,其应对此承担全部的责任。
且本案涉及的转贷款项目为第三类项目,若发生项目单位拖欠情况,由转贷银行承担对外垫付还款责任。
世界银行转贷款债权未实现,应由光大银行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光大银行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第三人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武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武汉市经济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一审期间,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关于请求落实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借用世行转贷款的偿还责任的函》(光银函(2002)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偿还债务责任问题的函》(武政函[2002]52号)。
《关于再次请求武汉市政府重新落实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借用世行转贷款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函》(光银函(2002)49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
世界银行贷款确认函中文译本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财政部《关于确认中国投资银行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子项目清单的复函》(财世便字(1998)114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一案败诉后应运用行政诉讼的手段予以追索的批复》(财投审函(2002)172号)。
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武汉塑料工业集团公司”的批复》(武经专(88)355号)、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体改委关于武汉塑料工业股份有限(集团)公司设立三个全资子公司的批复》(武体改(1993)102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武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鄂民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武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鄂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
上述证据随案卷移送到本院,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上述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判决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国发[2000]15号文关于“各地人民政府和中央各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拖欠债务工作;各转贷银行要积极、及时地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还款及担保还款的责任,对已实行重组、改组或破产的项目,必须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世界银行转贷款属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对此,财政部(82)财外字第685号《关于送请审批世界银行给我国中间金融机构贷款的报告》、财政部财世便字(1998)114号《关于确认中国投资银行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子项目清单的复函》亦可以印证。
武汉市经济委员会武经专(88)355号文及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3)102号文表明,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属于国发[2000]15号文所规定的“已实行重组、改组”的项目。
因此,本案被上诉人武汉市人民政府对已实行重组、改组的转贷款项目,负有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法定职责。
国发[2000]15号文对已实行重组、改组或破产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规定,是为了明确和落实还贷及担保责任,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明确,则无须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本案债务人原武汉塑料十三厂虽经多次重组、改组,但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身份和责任是明确的,且已为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故不需要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上诉人光大银行认为国发[2000]15号文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义务的前置条件并非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不存在,而是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履行“重新确定”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上诉人的债权之所以不能实现,是因为其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国发[2000]15号文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三类,是对2000年以后贷款项目的规定,该文没有对此前的转贷款项目分类作出规定,被上诉人武汉市人民政府认为本案涉及的转贷款项目属于第三类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争点系武汉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履行重新确定转贷款项目债务人和担保人,并不直接涉及财产金额,一审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38295元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上诉人请求判令武汉市人民政府履行确认本案转贷款债务人和担保人职责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法律和事实根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大光
审判员 杨临萍
代理审判员 马永欣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宏
陈世堂与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判决书案【2】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鲁07行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堂,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友勤,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远彬,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世堂因诉高密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不动产登记行政职责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85行初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确认以下事实:陈世堂系高密市朝阳街道后埠口村村民,1972年建房四间,1987年申请翻建房屋四间,1987年旧房未拆便建新房四间。
2008年陈世堂与其妻协议离婚,将1972年建的四间房归陈世堂所有,1987年建造的房屋归其妻所有。
在2008年原告曾去被告处申请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但未办成。
2016年大约1、2月份原告携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东邻居王荣征及南邻居张福有为其出具的宅基地证明、2008年开发区及后埠口村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到被告处口头申请不动产登记。
被告处工作人员并未收取其材料而是给原告一份不动产首次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材料清单,让原告按照该清单准备材料。
原告认为被告不给其登记系不作为,遂提起本次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高密市国土资源局系高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有为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
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出具书面告知材料。
本案中被告在陈世堂口头申请对其不动产进行登记后,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不符合相关的程序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对于陈世堂提出的要求被告为其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朝阳街道后埠口村的房屋进行不动产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的请求。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被告提供给陈世堂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材料清单与该规定要求基本一致,而陈世堂的提供的材料缺乏权属来源材料及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不符合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的要求,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判令被告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对陈世堂的申请作出书面告知义务;二、驳回原告陈世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陈世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1、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照《不动产首次登记材料清单》提交全部材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人已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提交了全部材料。
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交权属来源材料系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的“1987年旧房屋未拆便建新房四间”该事实与本案无关,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已经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涉案房屋所有权为上诉人所有。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缺乏房屋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系错误。
上诉人的房屋于1972年合法建造,一审法院不应以后来的法律来解决法律生效前出现的问题。
4、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作出书面告知义务系错误。
因为被上诉人已书面告知上诉人《不动产首次登记材料清单》,上诉人要求的是被上诉人履行办理房权证职责。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高密市国土资源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后埠口居委会于2011年5月20日出具的《证明》1份,内容为:“兹证明我居委会居民陈世堂于1972年建平房四间,后在1987年向村委会申请迁建四间平房,经后埠口村委会和原高密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同意并颁发了建房相关批复。
按规定此种情况应先拆房后建新房,当时村委为了照顾该户的居住,双方达成协议,实行先建后拆,陈世堂向村委交纳了押金,承诺新房建成后即将旧房拆除,但是新房建成后其旧房至今未拆。
旧房现由陈世堂居住。
特此证明”。
东湖治理武汉政府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
湖北省武汉市治理东湖环境的 3 大污水处理厂之一,日处理 18 万吨城市污水的二廊庙污水处理厂日前在浓浓的节日气氛中开工。
这是今年武汉市全面治理东湖环境的又一重大措施。入夏以来,武汉市政府组织规划、环保、工商及港监等部东湖水域餐饮船。从 5 月 22 日政府动员到 8 月 20 日,东湖水面的 39 条餐饮船全部拆除完毕。
同时,不属这次拆船范围的两艘南湖餐船也相继拆除。在富营养化明显的水域,夏季疯长的水浮莲已成东湖的一大顽症,在“东湖拆船效应”的带动下,这一难题也被解决了。有人统计:打捞的水浮莲足有数百吨之多。
据东湖风景区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在“拆船效应”的影响下,东湖周边的违章建筑及占道物资都先后迁走,眼下的东湖周边干净多了。
根据该市政府综合治理东湖的部署,利用世行贷款及国内配套资金近 10 亿元的东湖治理多项工程,近几年内将陆续开工。
从1999年起,东湖风景区管理局通过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加大了环境治理和旅游基础设施功能的配套。他们首先投入资金9000多万元,进行环湖整治。搬迁47户,拆除破旧房屋3800平方米,修建了具有楚国风情的楚风园;投资2000多万元,兴建了武汉惟一的海沙浴场,又建起1300多米的亲水平台,为游人创造了安全、方便、舒适的步行空间;在对环湖18.2公里道路亮化的基础上,进行深度的亮化改造工程,使夜晚的东湖环湖景观别具风情;投资560万元,对“八一”游泳池进行环境整治改造,如今成为市民及游客到东湖消暑的著名泳场;同时对梨园广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改造,植树木、种花草,加大了环境的美化、绿化程度;通过一系列的改造和整治工程,使景区内的200户居民告别了“城中村”,喜迁新居,让往日陈旧不堪的环湖环境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此外,东湖风景区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对景区及周边生活小区6家宾馆餐厅及主要游览点的污水排放和油烟、噪音进行了达标治理,使污水排进城市管网,避免生活、经营污水对东湖的污染,从源头上清洁了东湖的水质;将困扰东湖的固体垃圾纳入了城市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立起有毒、有害垃圾的收集、存储机制;制定预案,组织演练,增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同时,执法部门对违法填湖、破坏水质和自然景观的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措施,环境治理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使“碧水蓝天”的良好环境在东湖景区持久地延续下来。
对于世行贷款武汉和什么叫世行贷款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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