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重拳”围剿信贷资金违规入楼市
在“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政策导向下,监管机构针对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商业银行违规向房企放贷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处罚力度亦在不断升级。8月16日,北京商报记者根据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统计发现,今年以来,包括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龙州农商行、贵阳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均因房地产金融业务违规情形被监管“点名”。在分析人士看来,此类罚单的开出,体现了银保监会对于金融市场管控的决心,客观上使得后续房贷部门会严管贷款流向,较好地推动了“房住不炒”政策的落地。
01
房地产领域违规贷款乱象遭严查
8月以来,银行业千万级罚单频现,多项重罚背后,房地产领域违规贷款乱象俨然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8月14日,上海银保监局公布了一条行政处罚信息,上海银行在2014年至2019年因为23项业务违规,被监管处以1625万元罚款,其中没收违法所得约27.1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8月14日。
在上海银行这“23宗罪”中,房地产领域违规被放在了“头条”,该行因存在违规向资本金不足、“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以其他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点名”。
无独有偶,就在4天前的8月10日,浦发银行也接到了一笔千万级别罚单,该行因2013年至2018年存在12项违法违规事实,被上海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100万元。处罚事由中也有一条,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
打击银行违反信贷政策和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乱象已逐步成为常态。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开年至今,包括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龙州农商行、贵阳银行、东阿青隆村镇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均因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被罚。被处罚的缘由大多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导致流入房市”、“个人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等。
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看来,此类罚单的开出,体现了银保监会对于金融市场管控的决心,尤其是很多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确实需要积极进行管控,否则容易造成“炒房”现象出现,或者说干扰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从实际过程看,此类罚单具有警示和威慑性,客观上使得后续房贷部门会严管贷款流向,较好地推动了房住不炒政策的落地。
02
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资金
“潜水”买房
除了针对房地产企业违规提供贷款外,零售业务信贷资金违规买房情形也成为监管整治的重点,7月2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丽水缙云支行也因“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市”被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罚款25万元。6月23日,江西横峰农商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企业、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以贷转存用于月末冲时点等行为,被银保监会上饶监管分局罚款80万元。
因消费贷挪用买房遭罚案例也曾出现。6月底,工商银行缙云支行被罚款50万元的缘由则是因为“消费贷款流入房市、虚增企业信用贷款数据”。
除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入市外,用信用卡透支买房乱象也有所抬头,今年1月,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曾公示对长安银行的一则罚单,处罚金额21万元,原因是“信用卡资金监管不到位,流入房地产领域信用卡资金监管不到位,流入房地产领域”。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分析认为,当前实体经济正在复苏,在前期较为宽松的流动性以及信贷持续扩张的背景下,便较容易推升资产价格上升,实体经济资金进入楼市的动力较强。同时,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后,不像金融体系那样容易监测和管控,动向更加难以捉摸,也给了这些资金进入楼市的额外刺激。
03
严防房地产金融泡沫势头催生
在始终坚持“房住不炒”的背景下,监管机构也在不断加强房地产金融政策的监管,6月24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其中针对“房住不炒”政策,银保监会表示将重点严查包括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储备融资;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流动性贷款、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等违规操作。
8月16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求是》发表的刊文也提到,在资金面宽松背景下,企业、居民、政府都可能增加债务。利率下行一致性预期强化后,有可能助长杠杆交易和投机行为,催生新一轮资产泡沫。一些地方的房地产价格开始反弹,金融资源有可能再次向高风险领域集中。
虽然监管一再重申银行贷款要确保真实用途,严禁违规挪用,但为何总有银行明知故犯?一位国有大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随着国内疫情形势转好,个别热点城市房地产交易有所升温,在各种资产中,房地产对银行资金有天生的吸引力,银行当前手里可以支配的流动性较为充裕,导致违规情形屡禁不止。
而从监管层面,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避免银行房地产业务违规行为的出现?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看来,需要各部门加强数据的共享合作,共同协同打击,在贷款审查时对贷款人的合法收入来源进行严格审核。另外提高市场化手段,例如,加强楼市供给、从供需打击投资者,加强资金的技术监管手段等。
在陶金看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难度确实较大,要缓解此类问题,应该更需要信贷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规定好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甚至给予顶格力度的处罚。
信用卡现金分期实际利率接近17%
现金分期强势要价:
实际利率接近17% “赚钱神器”堪比P2P
“客户应该尽快上传相关消费凭证,没有发票,收据也行”,某银行客服人员表示,而监管部门曾明确规定,“消费类 贷款 用途的证明材料不得以收据或交易合同(协议)等资料替代”
“入不敷出”只能算是银行贷款端的一种表情,高价甚至“贵过P2P”则是银行对于无抵押无担保类高风险贷款的另一副面孔。
在各种无抵押无担保类贷款中,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其实是比较另类的一种,貌似同样高风险,但银行掌握着借款人的核心大数据,其16%甚至17%的年化费率确实足以令很多P2P公司眼馋。
现金分期表面费率低
实际收益惊人
在多家银行的官网上,现金分期业务出现在首页或信用卡频道的首页上。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最大的特点是无需任何抵押和担保,客户申请获批后,最快第二个工作日就能拿到钱。目前,不同银行对于该项业务的贷款上限的要求也不同,最高贷款金额为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虽然,规模与动辄数亿元的对公贷款没法相提并论,但现金分期业务却很能是银行最接近所谓“暴利”的业务之一,对于银行来说,其性价相当高。
以一笔总额为12000元的 信用卡分期 业务为例,根据分期的时限不同,银行收取费率不等的手续费。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如果是选择按照12个月以上进行分期,手续费按每月0.75%收取;如果仅分3期,手续费按照每个月0.95%来收取”。据此计算,12个月分期的手续费合计支出为12000*0.75%*12=1080元;3个月分期的手续费合计为12000*0.95%*3=342元。表面上来看,上述收费标准年化费率在9%左右,但实际上,银行的收益率远不止于此。
按照银行官网资料的说法,用户分期付款的手续费是按照期初用户分期总金额乘以一定的费率系数来计算,并不是按照每月剩余的贷款额度来计算。
但是,仍以上述贷款12000元为例,显然持卡人并不是一直使用着12000元的贷款额度,而是逐月递减,以12个月和3个月的资金占用均值来考量,每月的递减速度分别为1000元和4000元。按此计算,月均的资金占用约为6500元和8000元。
如果按照考虑每一期递减因素的测算方法,12期分期付款实际的手续费费率为1080/6500,结果为16.6%,而3期分期付款的年化手续费费率还要更高一些,达到17.1%。
不同银行的手续费标准不尽一致(例如另一家银行不过分几期,月均费率均为0.85%),但是大体上相差不大。
仅仅是单从费率来看,现金分期业务的“暴利”程度已经与P2P有一拼。 网贷 之家近日发布的P2P网贷行业2月份月报显示,2月份P2P行业综合收益率下降至15.46%,同时预计至今年年底,行业综合收益率将跌至12%至13%。需要说明的是,P2P行业综合收益率是投资者的收益率,企业的资金成本往往还要再加上1.5%左右的平台费用,目前平均大体也达到了17%。
不过,从资产质量而言,银行现金分期业务的整体质量应该是好于P2P的,因为其贷款客户实际上是银行现有的普通的信用卡客户中筛选出来的,银行掌握的分析数据比较详实。而且,按照规定,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的资金用途必须在银行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
而P2P行业的贷款客户资产质量往往是良莠不齐,且资金投向不确定性较强,部分资金流入了期货、股市和 楼市 等投资端,风险进一步放大。从信贷资金风险定价的原理来看,银行的现金分期业务的定价比P2P行业更加强势。
收据做凭证
合规性存疑
如果“高价”的贷款,银行究竟如何保证其资金用途和安全?最核心的答案是消费凭证。
银行的要求大致一致,即持卡人必须保留成功办理现金分期而获得的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客户应该尽快上传相关消费凭证,如果没有发票,收据也行,具体要由专门的后台审核部门进行审核”,某上市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人员在本报记者暗访时表示。
另据记者了解,如果持卡人未能上传相关凭证或无法证明上述现金款项用于约定用途,则构成违约,银行可能会要求现金分期客户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和手续费。在接受记者询问时,该银行客服人员也仅表示不能提供凭证可能需要提前清偿,但并未表示客户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被列入 征信 黑名单。
与现金分期性质类似,不基于信用卡的普通银行消费贷也是无需抵押和担保,且需要投向特定消费领域,其额度和期限则分别可以高达百万元和十年。
去年,北京市银监局在其官网发布《北京银监局关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称:“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存在制度内容规定不够审慎,贷款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明显与日常消费属性不匹配;贷款调查失职、审批过于宽松、贷后管理失效、员工行为管理不严等问题,使得贷款被挪用于股市投资、购买住房、生产经营等方面”。该“通知”还要求,各银行“应通过实地调查、账户监控、关联人访谈等方式加强贷后检查。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不得以收据或交易合同(协议)等资料替代”。
也就是说,上述股份制银行客服口中的“只需上传收据”来证明现金分期贷款用途疑似不符合监管规定。
另据记者了解,即使银行真的严格贷后管理,索要真实消费发票,消费贷或者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也仍有空子可钻。
记者此前接触到的一家担保公司的信贷员就曾表示,该公司能够办理消费贷款,而并不过问资金的真实用途,其“成功”的核心是因为该公司与很多的饰品、古董、红木家具等奢饰品的销售商进行了合作,如果是经营性贷款,金额可以做得非常大。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受托支付的贷款,应以销售发票作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证明材料;采取自主支付的贷款,应以销售发票、交易市场供货单据、商户电子账单、银行卡刷卡单证等消费凭证作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据上述担保公司信贷员介绍,只要客户支付0.5%的购买发票费用,担保公司就可以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消费贷放款资金导入与其合作的奢饰品经销商的账户,并由经销商开具真实发票(但无真实交易背景)应对银行的贷款审查,担保公司则负责将资金从经销商处转给贷款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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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迎来更严监管,哪些机构受影响较大?
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迎来更严监管,一位北京互金行业从业人员表示,其公司在信贷这块没有再做学生业务,但他认为,行业内存在的普遍观点是蚂蚁集团会受到较大影响。他还认为,《通知》要求第二还款来源,对金融机构做这部分用户影响较大。
他表示,金融机构还可以做学生用户,但要求提供第二还款来源,就很麻烦,例如开信用卡需要第二还款来源——父母的确认,可能就会有一些限制,“不会那么大地扩张这部分客群。”
根据《通知》,要严格贷前资质审核,实质性审核识别大学生身份和真实贷款用途,综合评估大学生征信、收入、税务等信息,全面了解信用状况,严格落实大学生第二还款来源,通过电话等合理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身份的真实性,获取具备还款能力的第二还款来源(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贷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严格把控大学生信贷资质。
扩展资料
针对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监管进一步加强:
3月17日,根据银保监会官方网站消息,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
《通知》称,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贷款客户身份的实质性核验,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要加强获客筛选,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
关于综合消费贷款监管和银行综合消费贷款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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