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都有哪些坑?揭秘骗子的骗人手法
近几年小额 贷款 公司如同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各种贷款小广告传遍了大街小巷。对于那些资质较差、银行审贷无门但又急需用钱的人来说,找小贷公司申请贷款流程简单,放款快,不失为一种选择。但也正是因为他们缺乏对小贷公司的了解,加之求钱心切,十分容易掉进骗子精心设计的骗局之中,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
看到“ 无抵押小额贷款,仅需身份证即可办理,放款速度快,次日到账 ”这样的广告不免有些心动!想要以最简单的流程,最短的时间拿到贷款,但这也正中了骗子的计。
为了保证大家荷包的安全,今天就来给大家分析分析那些骗贷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怎么骗钱的!
一、无抵押无担保
网上有不少广告都靠着“无抵押、无担保、保证放款”的噱头来吸引那些急需用钱的人,一旦这些人上钩,骗子就能从他们身上轻轻松松骗到钱。
利用这种广告来吸引客户的小贷公司无非不是让你提前支付各种各样的费用,在借款人支付了费用后便假借各种理由推脱办理,不是还需要再打点打点银行,就是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仍在办理中,实际上贷款一拖再拖就不了了之了,更有骗子拿到钱后关机、换卡,从借款人的眼前消失得无影无踪!
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放款时间相较于银行来说短了很多,但仍需要办理一些流程,提交相关的资料信息,在经过小贷公司的调查审核之后,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此外,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求也是比较严格的,并非谁都能随随便便贷款,而且市面上能够提供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银行更是少之又少,据了解花旗、渣打银行是提供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服务的,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
所以那些不设立任何贷款条件与门槛,就承诺无抵押无担保,保证放款的小贷公司大多都是骗子,因此消费者在申请贷款前一定要调查清楚,避免上了骗子的当!
二、手续快、门槛低、额度高、 利息低
对于急需用钱的人来说额度高、利息低这种好事谁不想要?在短时间内能拿到十几万的贷款想想都觉得有点小激动呢!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一般来说只有虚假的小额贷款公司才会给借款人承诺高额的贷款额度以及较低的贷款利息,并且审核速度非常快,当天就能放贷。
当一个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人承诺能给到5-10万的贷款额度, 利率 仅为1%时,借款人就应该注意了,这家公司有可能就是骗子公司。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只有满足要求的客户才能申请贷款,并且贷款的额度也不会太高,因为这类人群的风险比较大,所以在审核时也不会走马观花随便一看就给客户放款,一般来说都会要求客户亲自上门去办理贷款业务。
如果一家贷款公司手续快、门槛低,给你高额度、地利息,并且承诺当天就能放款的90%都是骗子!大家可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儿!
三、仅凭身份证即可贷款
在众多小额贷款骗局中最最常见的就是骗子打着“仅凭身份证即可办理贷款”的旗号在招摇撞骗!这种情况大部分都是发生在信用贷款中,但无论贷款需要什么条件,提供身份证都是必须的!可以仅凭一张身份证就能贷款?那100%就是骗子!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无论是在银行办理贷款还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借款人都需要提供贷款所需的资料,比如:身份证、银行流水、 征信 报告、工作证明、结婚证(已婚人士)等,有的还需要社保和公积金证明,办理不同的贷款,提供的资料也有所不同,但无论怎么说,这些都是证明你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工作稳定的证据啊!借款人不提供自己的个人证明放款机构凭啥就把钱借给他?
所以,仅凭身份证就能办理贷款的小贷公司肯定是骗子!大家千万不要信!
四、贷前先收费(保证金、 手续费 、打点费、好处费等)
贷前先收费,先付款的铁定就是骗子!这是很多虚假小额贷款骗子最常用的手段,也是一个屡试不爽的招数。
一般来说骗子都会假借各种借口来让借款人提前预支保证金、手续费等,或者谎称自己银行有人需要进行打点,进而向借款人收取好处费、打点费,但当借款人预支了费用后就会出现两种局面:
第一种就是骗子见借款人上钩后会继续引诱借款人,让借款人接二连三次向他打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小额多次诈骗,当借款人打了几次钱后,骗子就会拿钱走人,改头换面,从此消失。
第二种就是骗子会一次性向借款人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好处费,也是我们常说的做一锤子买卖,拿上借款人的好处费后骗子立刻马上关机\换卡,然后消失。
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证明借款人被骗了!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先放贷后收费的,是不会出现贷前收取各种费用的情况的,但凡在放贷前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都是骗子!所以大家一定要小心!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应该如何识别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呢?
1.公司经营范围: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某县或某城的某区)范围内开展业务。但凡夸下海口说全国都能办理贷款的八成是骗子!另外,只通过网络就可异地办理小额贷款的都是诈骗。
2.公司注册信息: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各省金融办批准,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会有营业执照,借款人可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上查询注册信息,或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进行查证,同时,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联系电话会写固定电话,不会留私人电话。
3.贷款审批: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进行贷款审批时,是会要求借款人亲自上门去办理贷款业务的,会与借款人当面沟通,并且要求借款人提供详细的信息资料,有的还需要小贷公司亲自下户去调查,而骗子公司反而会对借款人承诺审批快速,流程简单!
4.贷款费用收取: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先放贷后收费,在贷前不会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但凡在贷前收费的都是骗子!
大家在急用钱的时候,首先应当选择的是更加适合自己的解决渠道。
当然,家里人的支持自然是第一步,之后应该是先看自己符合怎样的条件,如果你名下有固定的资产,建议你可以先去寻找银行了解一些情况。
其次,你可以在身边朋友那边打听一下是否有相熟的专业信贷经理,不要怕丢人,这个年代贷不到款的人才丢人。
如果没有,你可以在朋友圈里查看查看,基本上都会有一两名从业人员,然后进行沟通,了解信贷经理从业的机构是否正规,信贷经理是否通晓市场上的各类贷款业务,在内心给他评分,是否专业。
然后进行二次沟通,见面沟通,了解他从业的公司,如果这个信贷经理是一个从业时间长且专业的信贷经理,那么他与各个贷款机构,包括银行都有着深度的合作,对方会根据你的情况来给你做出一个详尽的融资计划,确保你能够获得更高额度的金额,更低成本的借款资费。
借款被认定诈骗的四个条件
借款被认定诈骗的四个条件是使用虚假的证件和财产证明去贷款并长时间未偿还贷款,并以虚构的借款理由来借款并恶意躲避债务,以及存在隐瞒事实的手段,最后是产生财产处分的事实。
1.虽然是以借款的名义,但恶意逃避债务,是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所以构成诈骗。对于这种行为,应该按照诈骗罪来进行定罪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如何认定借款人是诈骗:
(1)审查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对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主动说明,以达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愿意借款。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贩毒、非法经营、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审判实践中莫不如是。有两种情形,即“挥霍集资款”、“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肆意挥霍骗取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以借款方式实施的普通诈骗犯罪,也完全可以采取上述类似的审查判断方法。当然,也有少部分行为人在用于非法目的后按时归还的,但审判实践中多见之于获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有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后归还,当然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从司法实践中看,任何诈骗犯罪案件均是以最终没有归还相关款项而案发。这里所说的借款用途,应当是借款的主要用途,即款项的全部或大部分流向。而不包括行为人有可能将少量借款用于非法用途等。
(2)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
手段的非法性是确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在审理的所有诈骗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上均无一例外的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手段,而采用貌视合法的借款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只是近年来行为人实施的诈骗手段之一,也是为了便于今后逃避刑事打击的手段之一,司法实践中采取这类单纯的借款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较为少见,大部分案件的行为人都是采取把借款方式与其他的诈骗行为共同实施的方法,从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此时的借款行为只能是为诈骗行为打掩护,或者说是整个诈骗行为的一部分。
(3)如果认为被告人有身份证、有出具的借条而将本案作为民事借款纠纷处理,显然不能使被告人的诈骗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需要说明的是,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民间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行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骗成分,但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借款不还的非法占有目的起着决定性的、根本性的作用:正因为有事前的诈骗行为,行为人才认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不予归还,也正因为有不予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才会采取各种诈骗手段,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手段之间是互为因果的。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要通过正常的借款行为来实现自己正当利益,行为人在借款前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如夸大自己的诚信度、归还能力等,但这种欺骗行为对借款的最终归还不具有实质的影响,或者说这种欺骗行为与事后发生的不能归还的结果之间不具有诈骗罪的手段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借款后的诚信瑕痴行为。
(4)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的职业,却以欺骗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即使借款时均出具有借条,我们仍可以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因为行为人不具有还款能力,该借条已无法兑现,被害人因借款而造成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所以行为人的风险转嫁意识是非常明显的。这里所说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后,一般而言,判断有无还款能力,我们不能只简单的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的实际条件如何。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将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正当的投资,有固定、可靠的收入来源,那么其具有还款能力是显而易见的。
(5)有的行为人在借款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不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在因客观原因导致借款无法归还之后不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实现尽早归还借款,而是趁机逃离,对债权人避而不见,表现出不愿承担责任的消极态度,行为人的这种“趁机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这里顺便提及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问题。就多数诈骗犯罪而言,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非法控制他人财物之前,但有些诈骗犯罪案件,行为人是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之后才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然后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自愿”放弃对财物的收回,因此,无论何种性质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于控制他人财物之前,也可以产生于控制他人财物之后。
(6)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
无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还是民间借款纠纷,其最终结果都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归还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不能归还的结果只能是由客观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经营亏损等,而诈骗犯罪中的不能归还借款,是由行为人的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原因所致,即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不能归还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非法占有的目的导致不能归还的结果有两种情形。
(7)一是能够返还而拒不返还,如携款逃离、对出借人避而不见;或藏匿财产,转移资金等。行为人的这些拒不返还借款的表现,完全可以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因为行为人将借款用于挥霍浪费、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非法经营、贩卖毒品等,由于行为人对于款项的挥霍浪费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可能导致款项的无法归还这一结果是明知的,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8)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
既然有“借款”行为当然就应当有“还款”行为,这里的还款行为包括如数归还借款的现实行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后为还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努力。如果只“借”不“还”,就不成其为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对于一般的民事借款,借款人因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即使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返还,也会积极、主动的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达到归还借款的目的;而以借款方法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借款之后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款,即使有还款能力,也不会有还款行为,更不会为还款而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其先前的借款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诈骗手段。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可能会在债权人的追偿下以少量的还款行为以使债权人相信其有还款诚意,然后欺骗债权人放弃追偿。这种少量的还款行为并非真诚的归还借款行为,而是继续实施的诈骗伎俩。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行为人有还款能力而没有归还借款就属于民事借款纠纷。
(9)审查行为人在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
行为人对于借款后的还款态度,可以作为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在因为自己的原因或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归还借款时,不是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弥补和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是表现出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者借机逃匿,或者虽然没有逃匿,但始终摆出“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无赖相,行为人的此种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0)总之,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这种主观上的心理活动除了行为人的口供以外,不可能有其他证据来证实,但行为人的口供容易反复、稳定性差,只能通过与主观心理活动相联系的外在行为并综合社会的普遍价值观来加以推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招让你远离网络诈骗:
1.只要谈到银行卡的,一定挂掉。
2.只要谈到中奖的 一定挂掉。
3.只要谈到公、检、法 、税务等部门要求汇款的 一定挂掉。
4.所有短信让您点击链接的,一定删掉。
5.微信不认识的人发来链接的,一定不点。
6.一提到安全账户的,一定是诈骗。
怎么判断贷款诈骗
法律解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所谓 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 ,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法律依据: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l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如何判断是否被骗贷款?
电信诈骗一直潜伏在人们身边
让人猝不及防
频频上当受骗
给受害群众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避免受骗
今天我们通过几个反诈中心成功劝阻的真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认清几类电信网络诈骗的真面目。
1、贷款类诈骗
马某接到一个某贷款公司客服来电,由于他正好有贷款需求,于是在对方的指引下安装了一款贷款app,并尝试申请了20万元贷款。马某按照相关登记流程填写个人信息,并交纳了200元的会员费后,对方称已经放贷到平台上,但是马某一直无法提现。这时对方告诉他,平台上绑定的银行卡号输错了,目前账号被冻结,需转贷款金额的20%来解冻账号,待解冻成功后,“解冻费”会同贷款一起汇入他的账户。正当马某准备转款时,反诈中心监测到马某正在遭遇诈骗,及时打进劝阻电话,并向其详细剖析了贷款诈骗套路,避免马某继续被骗。

骗术揭秘:
1、发布广告,吸引对象。通过开网页弹窗、打网络电话等方式,诱导群众安装虚假的手机APP。
2、填写信息,快速放贷。要求群众填写个人信息、信贷情况,制造“正规贷款”假象,缴纳少量“会费”即可放出大量贷款。
3、环节出错,要求缴费。放贷过程不顺利,出现程序、手续或技术错误,让群众缴纳解冻费、手续费、认证费以及贷款利息等一系列费用,声称后期返还,实则是诈骗。
警方提示:贷款需通过合法、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凡是贷款前要先缴纳各种费用后才能放款的,一定是诈骗!
2、冒充客服类诈骗
“程女士您好,这边是淘宝客服,您于一星期前从我平台购买的面膜存在质量问题,现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台将给您退款并双倍赔偿。”5月上旬一天,程女士接到这样一通电话。在对方准确说出淘宝账号、购买日期、收货地址等信息后,程女士对这名“客服”深信不疑。由于对方提出的转款流程十分复杂,为了能使“赔偿款”顺利到账,程女士在“客服”的指引下添加了QQ,按照要求开通了视频会议等远程操作,并将接收赔偿款的银行卡号提供给了对方。所幸反诈中心及时介入,程女士及时中断了和对方的连线,没有让“客服”获取到银行卡转款验证码等信息。

骗术揭秘:
1、掌握网购信息,欺骗性强。先期通过不法手段掌握到了群众网购信息、物流信息等,让群众在接到电话时就“对号入座”,放松警惕。
2、声称退款赔偿,诱惑性强。以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帮助维权退赔等为由头,让群众觉得“有利可图”,从而为实施诈骗打开路径。
3、谎称程序复杂,误导性强。“客服”能说出“专业”的维权退款流程,但通常让群众云里雾里不知所措,这时放出“杀手锏”,称能帮助“远程操作”。
警方提示:“远程操作”实际上就是把自己的“钱袋子”交给了骗子,任其摆布。凡是主动提出帮助操作退款程序的,一定是诈骗!
3、冒充“公检法”诈骗
市民薛某接到自称某市公安机关民警的电话,称其身份证被犯罪分子用来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目前涉及一桩重大刑事案件。薛某起初并不相信,然而在对方不断转接电话,软硬兼施的“话术”围攻之下,薛某的心理防线逐渐被攻破,十分配合电话中的民警开展“办案”。在此过程中,对方“民警”通过微信向薛某发送“警官证”“拘捕令”“协查通知书”等一系列证件、文书,让薛某十分恐慌,甚至按照对方要求,到宾馆开了一个房间,“秘密”转账给“安全账户”13800元,供“办案人员”查验。反诈中心及属地派出所接收预警后火速出击,成功劝阻薛某进一步转账,对已转出的金额也立即进行了止付。

骗术揭秘:
1、骗术开场,冒充“公检法”。自称公检法工作人员,告知群众由于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目前涉及到重大案件,增加群众紧张情绪。
2、添加微信,“文书证件”齐上阵。添加微信、QQ,向群众发送假的警官证、协查通报、拘捕令等,使群众陷入恐慌。
3、秘密办案,不准声张。在交谈过程中不断强调案件“涉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信息,要求找宾馆房间等地开展“电话办案”,动辄以“拘捕”“冻结财产”等进行威胁。
4、转账汇款,资金清查。要求群众将“涉案”银行卡内资金打入“安全账户”“专用账户”进行清查核验,实则将钱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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