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央行的再贷款和再贴现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取得的票据权利,在到期日以前有偿转让给中央银行。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贴现是一个商业术语,指收款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受让人,银行按票面金额扣去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利息以将剩余金额支付给持票人(收款人)。商业汇票到期,受让人凭票向该汇票的承兑人收取款项。
扩展资料:
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是一种短期利率。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国,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再贴现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和调整。
第二,是一种官定利率。它是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
第三,是一种标准利率或最低利率。如英格兰银行贴现及放款有多种差别利率,而其公布的再现贴现利率为最低标准。
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后,若其资金紧张,在贴现票据到期前,可持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同理,再贴现也有折扣,其折扣率通常被称为再贴现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再贴现
央行设立2000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 利率1.7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将向21家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引导其向 科技 企业发放贷款
据人民银行官网4月28日消息,人民银行宣布设立 科技 创新再贷款,额度为2000亿元,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两次。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通过 科技 创新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 科技 企业发放贷款,撬动 社会 资金促进 科技 创新。
据了解, 科技 创新再贷款支持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 科技 企业,优先支持参与国家 科技 计划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关键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及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参与组建创新基地平台企业以及国家级 科技 园区内企业。
具体支持的 科技 企业分别按照 科技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标准认定,并由 科技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国家 科技 创新创业数据平台、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渠道向金融机构推送。
科技 创新再贷款的发放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共21家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要求的 科技 企业贷款本金60%提供资金支持。
关于 科技 创新再贷款的实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科技 创新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按季度发放,按照支持范围内且期限6个月及以上 科技 企业贷款本金的60%提供 科技 创新再贷款资金支持。
自2022年4月1日起,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向符合条件的 科技 企业发放贷款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向人民银行申请 科技 创新再贷款资金。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民银行提供 科技 创新再贷款资金支持。
此外,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牵头四部门出台《进一步强化 科技 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设立100亿元 科技 创新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推行 科技 信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惠利率、优化考核的“四优服务”,加大 科技 创新信用贷、首贷、续贷支持。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设立支持 科技 创新再贷款,将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 科技 创新领域的定向支持,提高货币政策的精准性和直达性,更好地推动金融服务 科技 创新,提升我国 科技 自主创新能力。
【纠错】【责任编辑:刘睿祎】
央行: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 按季发放
【央行: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 按季发放】财联社4月29日电,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的支持领域为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机构。在主体资质上,养老机构应是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法人或者政府支持且存在明确偿还模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服务范围上,养老机构应承诺按照政府确认的普惠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来提供普惠养老服务,该承诺需要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在资金用途上,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必须专项用于普惠养老服务项目。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按季发放。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向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机构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与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自2022年4月1日起,金融机构向普惠养老机构发放贷款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资金,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等额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贷款。第三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分行的短期再贷款量。
“授权操作”,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须依据本办法和总行的授权,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转授权。第二章 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第四条 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上限。总行对贷款的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分行的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第五条 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门,下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须逐笔报经总行批准。经分行授权,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其他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7天的短期再贷款。县(市)支行,不得审批短期再贷款。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六条 短期再贷款划分为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分行以商业银行的信誉而对其发放的短期再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分行以商业银行持有的有价证券作质押而对其发放的短期再贷款。
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国库券、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金融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第七条 短期再贷款划分为3个月以内、20天以内和7天以内三个期限档次。第八条 分行发放短期再贷款,应执行总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第四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九条 分行短期再贷款的对象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设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短期再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应足额存放法定存款准备金;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在申请贷款之前3个月内未发生透支行为;
(三)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短期再贷款;
(四)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净拆出资金的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为向上级行净存放资金的,对其发放短期再贷款的期限应不超过7天。第十二条 分行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应采取质押担保的方式;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第十三条 分行短期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动性不足。第五章 贷款的操作程序和内控制度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并在加盖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签章后,提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对受理的短期再贷款申请,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对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申请,应建立集体审批制度;中心支行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申请,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分行审批。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短期再贷款申请,应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质押贷款时,还应同时签定《质押担保合同》;会计营业部门应凭《借款合同》、贷款额度通知书办理有关会计处理手续,发放质押贷款的,还应凭据《质押担保合同》。第十七条 贷款收回。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的短期再贷款,可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并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十八条 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应凭留存的贷款额度通知书,监督短期再贷款限额的执行情况。对超限额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不予办理。
关于人民银行再贷款采用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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