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银行贷款之后高利转贷给别人合法吗
当事人从银行贷款之后高利转贷给别人的,一般并不合法。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并且对于高利贷部分的利息,法律也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高利转贷罪如何认定, 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 高利转贷罪 如何认定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 不动产抵押 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3、凡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单位也可以构成高利转贷罪。4、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当前存在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 高利转贷罪的 构成要件完全相符,构成高利转贷罪了。二、高利转贷罪如何量刑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些企业打“擦边球”擅自转借他人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也属于高利转贷罪,也应当受到上述规定的处罚。
高利转贷罪如何认定
对于 高利转贷罪 如何认定的回答见下: 1、认定高利转贷罪,需要准确认定其犯罪对象,即何谓信贷资金。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2、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 法规 ,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 贷款申请 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 担保人 或 质押 、不动产 抵押 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 贷款利率 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高利转贷罪最高院解释
法律分析:高利转贷罪司法解释如下: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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