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风险分类逾期180天划入次级的规定有哪些?
贷款风险分类逾期180天划入次级的规定是由《贷款通则》规定的。
根据《贷款通则》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人应当及时催收逾期的贷款。对项目贷款和公司贷款根据逾期天数将贷款分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进行统计,并作为贷款质量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对零售贷款应比照上述规定对逾期天数作更细致的划分。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以及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贷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时,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具备还款能力。
第三十八条发放担保贷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通则
想请问一下关于保险公司为投保者清偿银行贷款的范围及银行对意外身故的贷款者贷款利息的计算起止。
你好!我愿用我的业务知识与工作经验来回答你!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你嫂子所经历的贷款纠份是比较正常的,你所说的情况可以看出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你哥当初贷款时银行要求其购买了贷款保险,这种保险多家保险公司都有,同时现在多家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时都要求借款人办理此种贷款,这是为了控制贷款风险的一个手段,你哥当时购买了保险,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银行贷款由保险公司归垫,否则个人贷款是人死债不烂的,将会由继承人还款,也就是你嫂子和子女来还。好了,逐一回答你的问题:
1、借款人意外死亡后银行应该会与借款人家属联系的,因为一切的后续工作都是需要家属来处理的,比如向继承人继续申请债权,比如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是要相关手续的,至少找家属要一个意外死亡证明之类的,否则保险公司不可能平白无故地替死者还钱,所以说当时银行肯定找过你哥的家里人,并说明了这一切,有可以你嫂子日久忘记了。
2、银行方面在对个人帐户进行资产保全或诉讼保全由人民法院冻结时是没的义务通知的,一般情况下通过诉讼当事人就知道了。
3、这个利息可以凭当时的借款合同(银行存有)上的约定来计算,要求当事信贷人员进行计算是你的权利,同时如果进行诉讼,要承担交纳诉讼方面的费用。
4、这种保险一般是按贷款金额购买的,不能超过,如果你借10万元,就只能购买10万的保险,发生意外死亡只能赔偿10万元,当然不包括利息部分。意外死亡是指不可预见的非疾病原因引起的死亡。
5、贷款利息计算应该止于不良贷款移交进行诉讼程序时,按你这种情况,应该是早已停止了计息。但按正常情况你大哥借款如果没还利息的话,一千元以内的利息也是正常的,三次不同可能与信贷员没有搞清楚真实数据而已!
6、你这种情况相关法律较多,如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保险法等,最好办法是找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沟通,再找银行。
希望能将后续情况告诉我,我会继续提供帮助!
商业银行在挑选贷款对象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商业贷款申请条件:
1、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5、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则需提供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贷款对象的确定:
1、要反映信贷资金运动的本质要求,贷款出去要能保证偿还付息。
2、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原则的要求,贷款发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3、要体现货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贷款的投向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经营性企业单位,即具有经济收入,预付的价值能够得到补偿和增值,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凡非经营性、没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只能作为财政拨款对象,而不能成为银行贷款对象。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从事生产、流通和为生产流通提供劳务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都可以成为贷款对象。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对象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是否必须买保险
办理房贷一定要买保险的。购房者在贷款买房时,大多数银行都有“强制性”的规定,必须同时购买“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贷款通则》: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经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第五十条 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第五十一条 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
第五十二条 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对设立子公司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母公司相应的贷款债务。
第五十三条 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
第五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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