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贷款的法律规定
借名贷款法律责任一般由名义贷款人承担,有以下判断标准:
1、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是否出现代位权、撤销权、买卖不破租赁等法律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3、名义借款人是否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借名 办理违规业务 是借名行为人承担责任还是出借人承担责任
需要区分出借人是否明知,如出借人明知实际借款人,却仍与其合谋以他人名义借款,则属于出借人与实际借款人的通谋虚伪行为,名义借款行为属于伪装行为应属无效。
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如出借人对于借名贷款事实不知情,则属于名义借款人间接代理的情形,出借人可选择对名义借款人或实际借款人主张。
担保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如果担保人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02、403条:
关于“间接代理”的相关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此为“显名的间接代理”,名义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应由委托人即实际借款人承担其法律效果。
反之,如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该委托关系的,原则上该合同仅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此为“隐名的间接代理”,此时,仍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除外情形为,未按约还款情形下,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向名义借款人或者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
借名贷款法院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名义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当借款人通过借名借款方式向银行贷款时,显然隐瞒了借款的真实用途,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一旦借款人到期无法归还借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借款人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借名贷款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金融部门获取的贷款。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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