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原因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如下: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
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保险合同无效怎么办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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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怎么办,如何处理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其中部分无效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引起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1、基于民法上的原因,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欺诈和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2、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如:
(1)超额保险;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3)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
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依照民法上对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或者予以返还,或者予以收缴。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合同变更的区别是,前者的目的是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修改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在修改后将继续履行。
方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之所以给投保人这样的权利,是因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获得保险保障,但当主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感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已经无必要时,则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过,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关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约定解除事由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解除协议时也应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到期了,投保人退保了,保险理赔结束了,这些都保险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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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失效和解除
今天温馨提示一下保险合同无效,失效,解除的几种情形。
先来看看保险合同自订立时就无效的几种情况,意思就是违规订立,涉嫌骗保,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其中的第一,二,三,五就不过多展开,差不多就是字面意思。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会对销售端做一些规范要求进行规避,比如要求订立合同时投保人信息真实性确认,设置风险保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关系限定,对被保人的可投保年龄做限制等。
简单说一下第四点,最近保险业朋友圈传了如下图的段子。
有的同业还自留言暗示“有客户给老公投高保额,并交代不要告诉老公。”殊不知依据第四条,若老婆给老公投的保险是含有身故责任的死亡保险,这样的做法根本无法投保成功,就算合同订立了,也是个无效合同。老公作为被保险人,有权利知道保单的订立,也有权利拒绝签字。
第六条的“亲自签名”的重要性就更不用多说了,近些年“杀妻骗保”中有一个案例就是老公代签名给妻子投保了高达三千万的保险,蓄意制造妻子溺水。 保单由于代签名自始无效,更疼惜的一个鲜活的生命就没了。
第七条的冒名顶替体检,就是妥妥的恶意不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免责,保单也无效。不要幻想着自己有多高明,保险公司查不到,最终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除了自开始违规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外,保单还会因以下情况暂时失效。
过了60天宽限期,依然未缴纳续期保费的
用保单红利等垫缴保费,但是保费本息高于保单现金价值的
用保单质押贷款到期未还,而且本息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
不过,保单失效只是暂时失去合同效力,但并不是合同终止,投保人有两年的时间申请保单复效。
最后来看看保险合同解除的两种情形。
其一是投保人申请退保解除合同,不多说。
其二是一方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权利进行解除,比如说过了复效期,投保人还未续缴上保费,保险公司有权利解除合同。
科普系列就不总结了, 总之合规购买,安心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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