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买房政策哪年开始实施的?
公积金最早是上海在1991年实行。
1994年4月全国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此时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始有了公积金贷款买房。
住房公积金是从哪一年开始实行的?
1991年上海市率先试行。
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全国率先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很快在全国推开。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哪年开始实施的
1991年。
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历程:
(一)1991 年5 月,上海市作为我国第一个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经验的城市;
(二)1994 年7 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在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改革确定期(1999-2002 年);
(四)完善发展期(2002 年)。
扩展资料:
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从其产生以来,一直是中国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1990年代推动住房市场化和货币化改革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其已经覆盖全国近1亿城镇职工,归集资金余额超过1万亿元。
中国政府也对住房公积金的功能再定位给予了高度重视。2009年7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103号)中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点内容。
此外,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中提出,“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房等建设”。
2009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有同样表述。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在此前后,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的改革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展开。如辽宁和广东等地积极探索不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的“通贷”,上海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北京支持职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首付款等。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困境与改革出路分析
公积金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一、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配合当年我国住房商品化所推出来的配套政策。由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共同缴纳一定量的金额(工资的5%-12%)并长期储蓄,用以日后支付职工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支出,是面向全体缴存人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逐步改革与完善,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整体上经历了五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启动阶段(1991年-1992年)。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在学习和仿效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阶段是试点阶段(1992年-1994年)。该阶段各试点城市(北京、天津等)住房公积金系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即以单位建房贷款、安居工程贷款、危房改造贷款、住房解困贷款等形式提供的住房建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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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是全面推行阶段(1994年-1999年)。1994年7月,国务院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求,这一阶段公积金的突出作用仍然体现在对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为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供了大量配套资金。
第四阶段是制度确立阶段(1999年-2002年)。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标志着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这一阶段的公积金系统转变政策着力方向,不再发放单位住房建设贷款,而是集中于对缴存人家庭住房消费的支持。
第五阶段是制度修补阶段(2002年至今)。伴随着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和资金规模的迅速增长,这一制度的负面问题也逐渐增多,尤其在支持职工家庭购房的基本功能上,该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已远远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具体的用途
可以购房贷款,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三、住房公积金哪些情形可以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在本市内租房、无房;
4、离退休;
5、出境定居;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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